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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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
1. 中介机构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执照,合法经营。

2. 中介机构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房源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3. 中介机构要对参与房地产交易的各方进行实名登记,并确保其身份信息真实可信。

4. 中介机构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房地产市场趋势、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5. 中介机构要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公正、诚信。

6. 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向客户收取费用,收费要公示透明,且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

7. 中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8. 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一个相对复杂和敏感的行业,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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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1.本规定办法是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证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有限制竞争行为。

二、许可证买卖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变更备案后方可获得许可证。

2.许可证应当依法自行申领,自行贴装,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转移。

3.许可证失踪、损坏、灭失,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补办,补办前暂停经营活动。

4.房地产中介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工商、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三、中介服务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房地产信息。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执行消费者的委托,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及相关信息。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明确及时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支明细清晰合理,不得强制收费、乱收费、多收费。

4.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咨询及业务办理。

四、中介合同的订立1.房地产中介企业与消费者的委托和代理关系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服务的内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服务期限等事项。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保证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不得有故意拖延、推诿、逃避服务的行为。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2.开展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当地房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通报社会和同行业:1)非法占有、使用房地产资产;2)向房地产项目提供虚假资料;3)隐瞒或歪曲房地产信息;4)强制或随意提高、减少中介费用;5)与其他房地产中介企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6)伪造、隐匿合同等。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内容:
1. 注册登记规定: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中介服务。

2. 经营行为规范: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包括禁止虚假宣传、不得违法转让、泄露客户信息、不得收取不合理佣金等。

3. 资金监管规定: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金管理进行了约束,要求严格管理委托人的资金,禁止将委托人的资金挪用或滥用。

4. 员工培训要求: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确保从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合格的服务。

5. 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限制从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机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
中,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合法经营。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坚持服务规范化、信息透明化、收费合理化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按规定缴纳经营保证金。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客户提供的各类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散布或滥用客户信息。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要求和管理第九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得从事与其运作类似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秉持诚信、敬业的原则,恪守职业操守,不得违法经营、欺骗消费者。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服务内容和收费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得隐瞒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收取超过约定的费用。

第五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24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2024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2024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中介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评估、中介贷款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经营。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与客户签订中介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中介机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代理和推销违法违规的房屋。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向客户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明确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高收费。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查封、冻结账户、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介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房产中介服务水平,保障房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所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符合规模和业务需求的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等机构,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运营部、客服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聘用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规范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包括客户接待、信息采集、市场分析、合同洽谈等环节。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房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和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客户提供的委托协议和合同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并及时跟进服务进展。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信息和需求,随时掌握客户动态。

第十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房源档案,记录房产信息和交易条件,保证房源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了。

第二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潜在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一、概述房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

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管理要求1. 经营许可•房产中介机构在设立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经营许可证是房产中介机构合法经营的凭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2. 经营范围•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等服务,不得从事与其许可范围无关的业务。

3. 诚信经营•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不得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事实,故意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保护消费者权益•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在房产交易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遵循合同约定,不得强制干涉消费者的决策。

5. 资金管理•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客户资金需专门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与机构自身经营资金混为一谈,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安全。

三、监督管理1. 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行业协会•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促进房产中介机构更好地遵守规定,提高服务质量。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经营管理办法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经营管理办法违规较为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3. 吊销许可•对严重违反规定,影响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公布其违法违规情况。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范文(3篇)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范文(3篇)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买卖、出租和评估等相关中介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确保业务合法、稳定运营。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透明。

第六条中介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业务质量。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权。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问题。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中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自查和经营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保留业务记录和交易数据,确保业务流程可追溯。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知名度和竞争力。

第三章中介人员的职责第十七条中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介机构的规定,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中介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地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九条中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中介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或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中介人员应当经常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中介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操作或违反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介人员应当如实向中介机构报告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或篡改相关数据。

9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9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9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是为了规范和监管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下面是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的一些内容,超过1200字。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1.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中介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备案,同时满足相关经营条件和资质要求,才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违法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2.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从业人员,包括持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等。

同时,中介机构应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以确保机构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

3.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行为规范:中介机构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暴力威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还需要明确规定经纪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保证价格公平合理,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4.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中介机构需要及时向社会披露自身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业绩情况等内容,方便公众了解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

同时,中介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不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5.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进行整改,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政策1.限制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为了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对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进行限制,设定一定的市场份额上限,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这样可以保证市场上有竞争,消费者有多样选择的机会。

2.加强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升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

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同时对中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发展需要,针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 许可和注册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行业许可手续。

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经营场所和操作设备等,并定期进行年检和备案。

2. 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资格,获得相关证书或执业证书。

中介机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3. 服务行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捏造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4. 佣金收费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收取佣金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进行收费,不得乱收费、收费过高或变相收费。

同时要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接受监督和投诉。

5. 机构监管和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违法中介机构可能面临撤销执照、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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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

第三条所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服务。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合适的组织形式,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示公司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以便市民查询。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业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全体员工,确保中介人员具备相关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章服务行为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市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篡改、误导。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公开收费标准,不得利用不公正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明确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不得介绍、推销违法违规房屋。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地向委托人反馈房屋交易进展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市民的监督,对投诉及时、公正处理。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房产中介业行为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评估、代理等业务。

第三条房产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第四条房产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第五条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从业人员的条件,有专业人员从事实际操作,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资金实力,保障房产交易的风险。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客户隐私信息。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诚信义务,诚实信用经营。

第三章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坚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从事与房产中介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从事工作。

第十四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员工提高服务品质。

第十六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章中介行为的规范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公开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服务费用合理合法。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城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购房者和出售者提供专业咨询、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1.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具备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2. 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 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4.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确保履行合同义务。

三、信息发布与公示1. 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经营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2.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等;3. 中介服务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介服务行为规范1.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购房者和出售者的需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2.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并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情况和交易风险提示;3.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捆绑搭售、强制交易等方式限制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4.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行为;5.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护购房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购房者的个人信息;6.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购房者和出售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五、纠纷解决机制1.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2.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3. 如果消费者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4.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其是否合规经营;2. 如果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惩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3. 对于涉嫌犯罪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4. 消费者可以随时向监管部门举报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为出租、买卖、租赁、转让、评估、建筑咨询等相关活动提供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土地等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广告宣传、咨询评估、合同签订、交易促成、交易备案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责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地方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奖惩和监督制度。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经营范围、人员配备、权责分工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从业人员,确保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任的信息。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最新信息,为客户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两篇)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两篇)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提供信息、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和规范房产中介门店的管理,维护门店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介门店指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依法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房产中介门店的管理工作,负责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遵守各级政府有关政策,维护行业声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房产交易活动的安全、合法和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规范业务行为。

第七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激励和约束员工的工作表现。

第八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员工职业安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信息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定期对本规定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中介门店,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房产中介门店负责人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和约束员工。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纪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内部
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确组织机构设置,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确保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杜绝贪污腐败现象。

第九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十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制度的有效
性和适应性。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房产中介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受
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认真执行,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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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中介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返回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试大纲,指定培训教材。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考试办法和试题,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返回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五)依法交纳税费;(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返回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三)合同履行期限;(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

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

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返回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按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土地、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个人资料;(五)聘用人员名册及个人资料、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依法须经执业资质、执业资格认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歇业、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原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二)从业人员姓名、照片、注册证号;(三)服务范围、内容、标准;(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五)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六)投诉方式和途径;(七)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依法须经执业资质、执业资格认定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依法准予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二)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兼职;(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七)超过核定标准收费;(八)采用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理业务,应当以机构名义统一受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九条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将受委托的业务转托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人同意转托业务的,不得增加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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