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发文管理制度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四章协会职责第五章协会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五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坚持政会分开和自愿入会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律发展。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组织、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
第四章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4.1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所处的地位按照字面意义的理解,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行业协会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的界定。
首先要知道现行法律规定是什么,其次要知道如何规定更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法律规定来自于实际并引导实际的应用,法律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这一主体地位的正确界定还将提高行业协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于是本部分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除了考察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外,还包括行业协会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地位的考察。
即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地位,及入世后国内外经济竞争形势所需求、各界人士所期望的地位。
4.1.1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行业协会合法性的根基。
鲁篱认为:“行业协会的宪法性依据不仅限于结社自由,虽然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为重要的宪法性支持,但其还包括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2。
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是其成员的利益共同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成员无法沟通他们的意见和利益诉求,行业协会不能形成;行业协会运作过程当中,成员之间彼此交换意见和利益需求,协会与政府之间就有关问题畅所欲言,都是以言论自由做支持。
行业协会大多活动以会议方式开展,集会自由是行业协会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保证。
而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首要、最直接的宪法基础,包括组建社团、加入社团、不加入社团等的权利,及社团内部事务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
由此可见,我国行业协会具有比较坚实的宪法依据,其组建和运作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宪法性权利的体现。
4.1.2《民法通则》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规范行业文件发布形式的通知
1.指定专人每日全面浏览协会网站和登录中注协电子邮箱,做好协会有关文件的下载、打印、签收、登记、送领导阅示、办理、归档等工作。协会网站和电子邮箱的所有文件信息,都必须全面浏览,并按规定程序处理,不能遗漏。
二、我会在协会网站中设置“综合管理、注册管理、业务监管、考试中心、培训园地”等栏目,分别用于发布我会办公室、注册管理部、业务监管部、考试培训部等职能部门拟发的文件和信息。另外,“公告公示”和“行业动态”栏目用于发布中注协、我会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办事处以及事务所等行业管理信息,“诚信之窗”用于发布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受处理信息。今后,我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网站的信息量和时效性,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五、特殊情况如需要查阅或复印正式文件的,请与我会办公室联系。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2.为学习贯彻好协会的文件,可采取重要文件集中学习,一般文件大家网上学习的方式。
3.所有行业人员,特别是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办事处负责人要注意及时浏览协会网站,关注行业管理动态,获取最新行业管理信息。
4.没有开通上网功能的事务所,应尽快开通或通过网吧等途径,做好文件接收传阅工作。
三、我会在协会网站设置了一个:“请你阅读最新行业管理信息”弹出窗口,提示大家阅读。提示阅读窗口,标注有我会最新发布的15个文件或信息。这15个最新文件或信息同时在协会网站界面上进行依次“滚动”(红字滚动)提示阅读。
协会网站发布的信息,一经点击其闪烁符号随即停止闪烁,显示阅读信息;通过中注协电子邮箱发送的信息将统一设置“阅读回执”功能,用以确认事务所是否接收并阅读我会信息。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潍政发[2012]4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04【实施日期】2012.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二年一月四日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由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管理遵循政会分开、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
行业协会改革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
第五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共同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七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类型等为依据设立。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已于2015年5月2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郑州市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带领本协会会员,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方针,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依法经营行为。
(二)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四)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大力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行业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化的行业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八)建立行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九)完成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购买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水泥协会公文处理办法2013-11-21
中国水泥协会公文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中国水泥协会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参照联合会公文运转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公文处理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协会履行职能,服务政府、行业、服务企业、会员,处理日常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公文是记录协会活动的信息载体,是协会沟通力、执行力的重要保障,公文是协会管理水平的标志,同时也是协会工作人员的基本功和任职能力的重要尺度之一。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规范、精简、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第五条协会将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协会的公文处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具体负责。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本协会使用的公文有:决议、纪要、意见、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8类。
第七条决议,适用于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协会的会议纪要分为理事会纪要、常务理事会纪要、会长办公会议纪要、秘书长办公例会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
第九条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
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第十条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属下行文,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第十一条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
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
监理协会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协会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监理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重大决策,对协会工作进行全面领导。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专业领域的业务交流、培训和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上下班制度1.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或14:00-18:00(冬季)。
3. 请假制度:工作人员因故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会议制度1. 定期召开理事会、秘书处会议,讨论协会重大事项。
2.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专业领域问题。
3. 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条文件管理制度1. 文件收发、传阅、归档实行专人负责。
2. 收到的文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
3. 发文应按照拟稿、编号、审稿、签发、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2.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存放等要求进行管理。
3. 档案查询、借阅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监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公文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文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促进公文制订、接收、发放及存档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方针、政策及工作指示等及时上传下达和跟进落实,依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公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ISO体系文件。
第二章公文分类第四条公文分外来公文、内部公文、请示、报告。
1.外来公文:指政府、行业协会等公司外单位下(转)发给本公司的公文;2.内部公文:在公司内部使用,由集团或本公司下发的公文,包括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会议纪要、通知等;3.请示、报告:指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反映问题所用的公文,包括以公司名义向集团或集团以外的请示、报告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第五条公文按发放名义分公司公文、公司部门公文。
第三章公文的管理及效用范围第六条行政部是公司公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外来文件(含集团下发公文)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领导的请示、报告,负责处理所有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的行政文件。
行政部负责制订公司行政文件的统一格式,对公司内各部门的公文处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第七条各部门文员为其公文的统一归口管理处,负责处理往来公文及所有以部门名义上报、下发的行政文件,对部门内部文件进行编号、发放、存档;第八条所有公文对其适用范围内的规定部门具普遍管理效力;第四章公文文种及使用第九条公文按文种分为:决定、通知、通报、会议记录、管理制度(办法)、规定、请示、报告、决议、函等:1.对内部各种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对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文种。
此文种限公司使用,公司各部门不得使用;2.对内部公布制度、办法以及其它需知照和共同执行的事项、计划、规划、规定等,用“通知”文种;3.表彰先进、惩罚处理、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此文种限公司(行政部)或公司职能部门使用,职能部门下属系统不得使用。
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1【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
前款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本办法行业协会概念的商会、联合会等。
第三条行业协会代表会员意愿,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按照章程规定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授权该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行使行业协会设立、变更审核及监督管理的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负责全市行业协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布局调整以及培育和服务。
市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对相关行业协会依法行使职能,进行市场培育、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其行业协会名称前冠以“深圳市”字样。
行业协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八条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对下属专业分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对下属专业分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协会内部管理,统一步调,协同作战,使协会和各分会(委员会)在搞好“三服务(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服务)”中增强凝聚力并得到发展,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分会(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分会(委员会)的设立应遵循下列原则:1、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小行业;2、具有明显广东特色的行业;3、很有发展前景的行业。
分会(委员会)的设立要以是否有利于协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全行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全省经济的发展为衡量标准。
分会(委员会)确立后,由协会统一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条协会与各分会(委员会)的关系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四条分会(委员会)的名称综合性的一般叫委员会,如广东省食协质量委员会、广东省食协营养指导委员会,但广东省食协美食家分会例外;行业性的叫专业分会,如广东省食协速冻食品、冰淇淋专业分会、广东省食协啤酒专业分会等。
第五条分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分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
分会(委员会)的理事长(主任)一般聘请该行业或该专业的专家、教授担任,由该行业的龙头企业总经理兼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并将办事机构设在该龙头企业内,日常工作由该企业派人负责。
第六条公章管理各分会和委员会公章刻制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七条分会的义务1、定期上报业务计划(每年的一月、六月分别报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计划),每季度报一次行业的经济效益统计报表。
每月(或双月)出一期行业简讯,发布有关的行业政策信息、产品信息、生产信息等。
2、参加协会秘书处每季度召开的分会(委员会)例会,具体汇报分会(委员会)工作。
3、服从协会各部门对业务工作的协调,执行协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4、服从协会对分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和使用监督。
5、分会(委员会)对协会有支持协会活动经费的义务。
行业协会发文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发文管理制度为提高发文质量,充分发挥公文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文所指的文件是指:1、以协会名义向协会内部人员发出的正式文件,如规章制度、通知通报、人事任免及向协会以外的单位、团体等发出的正式文件等;2、以协会下设各分支机构名义发出的文件。
二、公文种类及编号1、协会内部使用的公文种类要紧包含:(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的安排;任免与聘用管理人员;(2)通知:适用与协会转发上级政府部门公文;公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各机构执行的事项;(3)通报:适用与表彰先进、批判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者情况;(4)报告;适用于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应情况、提出意见或者者建议、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等;(5)请示:适用于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请求批示、批准;(6)批复:适用于上级部门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7)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与答复问题;(8)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与传达会议情况与议定事项;(9)决议:适用于公司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10)制度、管理办法。
适用于协会明确与规范各项具体工作。
2、文件编号(1)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定)、制度、办法、通知等文,由综合办以协会红头文统一编号下发,具体文件编号:ΧΧΧΧ[年份]序号。
(2)协会通常性的文件下发,以文件类别划分,如。
人事、通知、通报、决定等,全部由综合办统一编文号,如ΧΧΧΧ(通知)[年份]序号、ΧΧΧΧ(通报)[年份]序号。
(3)简易(单)的通知、要求等文,无需编号,能够直接下发。
三、文件的签署与盖章1、各分支机构均无对外发文权限,对外发文只能以协会名义;2、以协会红头公布的文件应由会长或者秘书长进行签署;收文部门务必签字,以便存档;3、以协会名义公布的文件应盖协会公章;以分支结构名义发出的文件应盖本部门印章。
若因特殊情况需盖协会公章,应经会长同意。
4、协会综合办负责对以协会名义公布的文件进行编号及管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经贸产业[2001]85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10.08【实施日期】2001.10.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产业[2001]857号)各行业协会:现将我委制定的《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迳向我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反映。
二00一年十月八日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8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号)的精神,明确省经贸委是全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参照《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为规范对省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包括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协会”)的管理,促进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管理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1.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政府的职能转换,积极推进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业管理新体制。
2.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发展行业协会,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调整。
3.逐步完善行业协会的管理架构,使协会最终不再依附于政府或企业,真正成为自立、自治的独立社团法人。
企业协会制度管理制度
企业协会制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协会的管理行为,促进协会事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协会。
协会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严格遵守。
第三条协会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组织,应当以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协作和发展为宗旨,不得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章协会成立与解散第五条协会的成立应当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手续齐全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六条协会解散应当经协会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完成清算程序后方可解散。
第七条协会成立和解散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立登记申请书、章程、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协会成立后,应当及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协会领导机构第九条协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协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主席团对协会的日常运作负有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主席团成员任期一般为两年,连续连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协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协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协会每名成员均有权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按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协会成员有义务维护协会的正常运作,保护协会的利益。
第十五条协会成员应当遵守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合理的财务预算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协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做好财务监管工作,杜绝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协会成员有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协会监督部门认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会籍。
第二十一条纪律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河南省纺织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内设机构)管理办法
方可 进行 。
专 业委 员会 不建 立银 行 账户 , 开展 活动 和 日常 经 费往 来需 报 预算 计 划 , 其 经豫 纺 行 协批 准 后 专业 委 员会 根据 行业 发展 情况 每 年开 展咨 询 、 术交 流 等 活动 , 年年 初 向协 会 上报 活 动 计 技 每
第 九条
第 十三 条 如有 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 会有 权给 予相 关处 理 : 协 ( ) 一 不执 行本 协会 专 业委 员会 管理 办 法 ;
( ) 二 未经批准 , 自开立专业委员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擅 或私设个人账户、 逾期不上报财务费用等;
2 6
纺
织
服
装
科
技
21 0 1年
第3 2卷
第 3期
纺
织
服
装
科
技
2 1 年 8月 0 1
S IN E A D T C N L G FT X IE & G R N CE C N E H O O Y O E TL A ME T
V0 . 2 No 3 13 . Au . 2 1 g ,0 1
河 南 省 纺 织 行 业 协 会 专 业 委 员会 ( 内设 机构 ) 管 理 办 法
总 则
第一 条 专业 委员 会 是在河 南 省纺 织行 业 协 会 ( 以下 简 称豫 纺 行 协 ) 导 下 的 内设 分 支机 构 , 具有 领 不
法人资格 , 其法律责任由豫纺行协承担 。 第 二条 专业 委员 会 的设 立 由豫 纺行 协提 出 , 由常务 理事 会审 议通 过后 , 可开展 活动 。 并 方
的指导 性 、 读性 。 可
( 丽萍 ) 杨
情况 ( 预算 、 算报 告 ) 决 。 第 十一 条 经 豫 纺行 协授 权后 , 专业 委员 会 可 与 有关 单 位联 合 举 办 活 动 , 参 与 活 动筹 划 的全过 程 , 应
公文管理规定
号” ——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下发公文用“**人字/发/会[年度]当年顺序
号” (其它二级部门发文编号类推) (3)签发人 签发人标注在发文编号右侧,用四号宋体,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
号后用四号宋体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为集团及各单位负责人或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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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 (4)密级:按保密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和普通五级(非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1、集团总裁办为集团公文的归口管理部门。 总裁办负责接收和处理外来文件及各单位对集团领导的请示、报告, 负责处理所有以集团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文件,并对集团下属各单位的 公文处理工作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责任,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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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人员进行处罚; 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上报、下发文件的归口管理,负责接收、处理、
**集团文件
**集字[2008]001 号
签发人: ***
公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集团公文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促进公文制订、接收、发放及 存档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集团方针、政策及工作指示等 及时上传下达和跟进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中心、部门以及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称各单位)。 本办法不适用于 ISO 体系文件。 第三条 有关公文的定义: 1、公文——指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管理效力和规范体 式,以纸质或电子方式为载体的文书。 2、公文处理——指公文编制、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
行业协会规章制度公文范本
【发文单位】XX市XX行业协会【发文日期】2023年4月15日【文号】XX协〔2023〕第10号【标题】关于公布《XX市XX行业协会规章制度》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规范会员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促进我市XX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协会实际情况,制定了《XX市XX行业协会规章制度》。
现将该规章制度予以公布,请各会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XX市XX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XX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XX市XX行业协会及其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XX市XX行业协会所有。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服务;(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协会的组织机构第六条 XX市XX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协会的经费第九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协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监督。
五、协会的纪律第十一条会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协会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二条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株政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已经10月8日市政府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加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强化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适应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形势的必然要求。
为此,全市广泛开展了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中的维权、协调和服务功能,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和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无隶属关系,二者是业务上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行业内的行业协会的引导、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要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
二、实行政会分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
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2.30【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业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2005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以同行业从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坚持民间自发、政府引导、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现行的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设立。
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可以有所交叉。
第五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活动。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保障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应当将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2.0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12月6日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实行自律管理,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同业公会、行业商会以及省外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所组建的商会列入行业协会管理范围。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行业整体利益。
行业协会应以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和行业协作,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行业协会应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行业协会实施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内部组织机构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服务功能、经营方式或经营环节的不同分类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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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行业协会发文管理制度
为提高发文质量,充分发挥公文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文所指的文件是指:
1、以协会名义向协会内部人员发出的正式文件,如规章制度、通知通报、人事任免及向协会以外的单位、团体等发出的正式文件等;
2、以协会下设各分支机构名义发出的文件。
二、公文种类及编号
1、协会内部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的安排;任免和聘用管理人员;
(2)通知:适用与协会转发上级政府部门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各机构执行的事项;
(3)通报:适用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4)报告;适用于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应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等;
(5)请示:适用于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请求批示、批准;
(6)批复:适用于上级部门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7)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8)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9)决议:适用于公司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10)制度、管理办法:适用于协会明确和规范各项具体工作。
2、文件编号
(1)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定)、制度、办法、通知等文,由综合办以协会红头文统一编号下发,具体文件编号:ΧΧΧΧ[年份]序号。
(2)协会一般性的文件下发,以文件类别划分,如:人事、通知、通报、决定等,全部由综合办统一编文号,如ΧΧΧΧ(通知)[年份]序号、ΧΧΧΧ(通报)[年份]序号。
(3)简易(单)的通知、要求等文,无需编号,可以直接下发。
三、文件的签署与盖章
1、各分支机构均无对外发文权限,对外发文只能以协会名义;
2、以协会红头发布的文件应由会长或秘书长进行签署;收文部门必须签字,以便存档;
3、以协会名义发布的文件应盖协会公章;以分支结构
名义发出的文件应盖本部门印章。
若因特殊情况需盖协会公章,应经会长同意。
4、协会综合办负责对以协会名义发布的文件进行编号及管理。
四、文件的发放与归档和销毁
1、未经相应权限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文件,一律不准发放;所有发放文件,应存档保留;
2、以协会名义发放文件有综合办登记和归档,各分支机构发文由发文机构指定人员进行登记和归档,归档部门应存有所发文件的电子版本和该有印章的纸质版。
3、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协会会长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五、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协会正式成立之日起执行
XXX行业协会筹备组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