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形式及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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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及其控股或
参股公司持股形式利弊分析
XXX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的各公司股东可采取股权代持方式或中小股东通过入股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两种方式,现对两种方式的利弊做出如下分析:
一、股权代持方式
所谓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是指实际投资者(又称隐名股东)向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
他人(又称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
律文件记载的股东。
优点(由无关联关系的不同自然人分别代持):
1、可隐藏公司实际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避免各公司间形成关联关系;
2、多个公司拥有某一共同客户时,不会因个别公司原因对其他公司业务造成系统性负面影响。
3、个别公司股东被列入工商、税务、法院执行、人民银行征信等黑名单后,不会引起连锁反应。
缺点:
1、显名股东如违反代持协议约定,擅自对所帯持股权进行处分,直接造成隐名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益。隐名股东无法向受让股权的第三人主要股权,只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如显名股东个人对外发生经济纠纷,其债权人启动诉讼前或诉讼中财产保全程序、强制执行程序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进行冻结或者强制变卖、拍卖、过户,会造成隐名股东对公司的股权丧失。隐名股东只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隐名股东入股后如果因公司持续亏损不愿承担损失,有可能以为实际享受股东权利为由主张与公司间不是出资入股关系而是借贷关系。
二、中小股东入股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方式
优点:
1、相较于员工直接持股而言,设立持股平台可以避免目标公司股东增减导致的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
的低效,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2、相较于代持股方式,各股东对自己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权负责,个人经济纠纷不会影响他人股权。
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
缺点:
1、有可能出现同一个人成为多家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进而这些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
2、多个公司拥有某一共同客户时,会因个别公司原因对其他公司业务造成系统性负面影响。
3、个别公司股东或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被列入工商、
税务、法院执行、人民银行征信等黑名单后,可能会引起不良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