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美容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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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美容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理发、美容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理发、美容经营的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理发场所:是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提供设计剪修、制作发型、美化容颜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头、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理发:是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等服务。美发:是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

(二)美容场所:是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为其清洁、护理、保养皮肤、美化容颜等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美容:是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

(三)污染源:是指造成理发、美容场所遭受有毒有害物质侵害的物质或场所,包括粪坑、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四)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的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五)顾客用品用具:是指理发、美容场所和理发、美容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理发用具用品:是指理发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围巾、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一次性胡刷等物品。

美容用具用品:是指美容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

(六)卫生操作规程:是指理发、美容过程中和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序和详细要求,包括用品用具的采购、贮存、清洗、消毒,以及场所环境、设施的管理、维护、消毒和岗位人员的职责要求等内容。

(七)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理发、美容场所的卫生证照、人员健康监护、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八)危害健康事故:是指理发美容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致人虚脱休克、公共用具和设施遭受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以及化妆品不合格引发不良反应等造成顾客健康损害的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选择在远离污染源、无蚊蝇孳生的地区。

第五条场所设置要求

(一)理发、美容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经营面积不得小于10 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6 米,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保持清洁,并应当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根据需要,场所内应设置等候、更衣、理发、烫染、美容、洗涤消毒、卫生间等区域、专间或设施。

(二)理发、美容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起灰、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门、窗装配应当严密,满足防止有害动物侵入和采光的要求,开启时,通风良好。

(三)理发、美容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有烫发、染发的理发美容场所应当设置烫、染工作区,并有抽风设备;经营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

(四)理发、美容场所内应当设置工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的理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洗涤消毒间。

(五)理发、美容场所内应当设置有流动水的洗头池,洗头池和座位比不得小于1:4 。

第六条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设置相应的洗手和热水供应设施,配有清洗、消毒用品。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洗涤消毒间要求

1、面积不得小于3 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不透水,易于清扫,墙面台度高1.5

米,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配备操作台、洗涤设施、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2、洗涤池应当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易于清洗,容量应当能满足洗涤需要。

3、消毒和保洁设施结构应当密闭,容积大小满足用品用具的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粘贴明显标识。

(三)卫生间要求

1、应当设置为水冲式,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2、应当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通风管相通。

(四)更衣场所要求更衣间或更衣柜与经营场所共处于一建筑物内,供从业人员更衣使用。更衣间有足够大小的空间。

(五)贮物场所要求贮物间或贮物柜有足够的贮物架或贮存空间存放物品,有物品分类存放的明显标识,贮物架应当离地离墙。贮物间门、窗装配应当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设施和防鼠、防虫害设施。

(六)通风设施要求理发、美容场所通风设施运转正常,场所内粘贴醒目的严禁吸烟标识,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

(七)采光照明设施要求自然采光或照明设施良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Lx。

(八)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当设有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废弃物盛放容器应当加盖。

(九)防鼠、防虫害设施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下水道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有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第七条设备与工具要求

(一)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理发刀具、美容工具。毛巾与座位的比大于3:1 ,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二)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配备工具齐全的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并有明显标识。

(三)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配备专门摆放理发美容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柜子和器械车。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八条健康管理

(一)理发、美容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应当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卫生知识培训

(一)理发、美容场所从业人员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在岗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十条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上岗时不得戴手饰、不留长指甲,做到勤洗头、勤剪发、勤剪指甲、勤换衣、勤洗澡;坚持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坚持修面时戴口罩,坚持操作过程中洗手消毒,坚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二)从业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得在工作场所随意摆放私人物品。

第四章操作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依据《推荐的理发美容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附件1)和

《推荐的理发美容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计划》(附件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用品用具采购要求

(一)经营者在采购各类化妆品和用品用具时,应当进行登记、查验,向产品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有效证明材料等,并妥善保存。

(二)采购的各类产品应当保证质量合格,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品用具贮存要求

(一)用品用具应当保持洁净,按服务功能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做到专柜专用。(二)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化妆品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用品用具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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