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入、产出剖面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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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通则 (1)

3.1测井仪器设备 (1)

3.2图头 (1)

3.3刻度 (1)

3.4图面 (1)

3.5测井深度 (1)

3.6测井速度 (1)

3.7数字记录 (1)

4注入剖面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要求 (2)

4.1放射性核素载体法示踪测井 (2)

4.2井温测井 (2)

4.3注入剖面组合仪测井 (2)

4.4电磁流量测井 (3)

4.5生产测井组合仪(PLT)测井 (3)

5产出剖面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要求 (4)

5.1过环空集流点测油水两相流测井 (4)

5.2过环空油水两相流产液剖面组合仪测井 (5)

5.3生产测井组合仪测井(DDL一Ⅲ) (6)

5.4放射性示踪组合测井(DDL一Ⅲ)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注入、产出剖面测井仪器主要技术指标 (8)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测井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测试技术服务分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华、赵平伟、徐金武、张志文、邓荣、蔡兵、史丽华。

注入、产出剖面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注入、产出剖面测井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注入、产出剖面测井原始资料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奉标准。SY/T 5132 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要求

3 通则

3.1 测井仪器设备

3.1.1 测井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产品要求。

3.1.2 各种测井仪器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见附录A。

3.2 图头

测井原始资料图头应符合SY/T 5132中图头的规定。

3.3 刻度

各种测井仪器刻度应符合SY/T 5132中刻度的规定。

3.4 图面

3.4.1 图面整洁、清晰、走纸均匀,纵横格线清楚。曲线按规定格式摆放,布局合理,各项数据齐全准确。

3.4.2 测井曲线横向比例按曲线变化范围选择,曲线显示清楚,交叉可辨,线条宽度不超过0.5mm。

3.4.3 曲线连续变化,无抖、跳现象,若出现与井下条件无关的畸变及限幅等情况,应重复测量。必要时更换仪器验证。

3.5 测井深度

3.5.1 以钻井方补心上平面为井深计算的零点值,记号深度标注清楚、准确。每次测井应测量校深用的自然伽马曲线或磁性定位曲线。

3.5.2 其他各项深度要求应符合SY/T 5132中深度的规定。

3.6 测井速度

3.6.1 明记录要记录1min的测速标记和测速曲线,数字记录应记录测速数据。3.6.2 测速均匀,测量速度不超过规定值的±10%。

3.7 数字记录

3.7.1 数字记录与明记录应一致。测井队在离开井场前应仔细检查数字记录是否正确,若发现漏记或数字记录与明记录不一致,应进行补测或重测。

3.7.2 原始数字记录标识内容应填写齐全,标识内容包括井号、井段、曲线名称、测量日期、测井队别、文件号,同时标注主曲线和重复曲线的文件号。

3.7.3磁性介质记录应按资料处理中心要求的数据格式拷贝。各条曲线深度对齐,曲线问的深度误差应在±0.2 m以内。

4 注入剖面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要求

4.1放射性核素载体法示踪测井

4.1.1 自然伽马及放射性示踪曲线

4.1.1.1 自然伽马曲线(基线)数值应符合本地区规律,与地层岩性吻合。重复曲线与主

曲线对比形状基本相同,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引进数控测井仪在±5%以内,重复测量井段50m。

4.1.1.2测速600m/h,横向比例为20API/图格,深度比例为1:200(找漏曲线深度比例1:500)。

4.1.1.3放射性示踪曲线与自然伽马曲线(基线)应采用统一的横向比例。

4.1.1.4放射性示踪曲线与自然伽马曲线(基线)至少保证一种比例曲线完整显示在图幅内。4.1.1.5放射性示踪曲线应分层清楚,能够判别由示踪剂沾污引起的异常高值。放射性示踪曲线应多次重复测量,直到相邻两次测井曲线形态基本一致为止。

4.1.2磁性定位曲线

4.1.2.1磁性定位(管柱曲线)与自然伽马(基线)、放射性示踪曲线应同时测量。每张图上均应记录磁性定位曲线。

4.1.2.2曲线变化显示清楚,接箍信号峰幅度大于3cm,干扰信号幅度小于接箍信号幅度的l/3。

4.1.2.3磁性定位曲线上显示接箍、井下工具(封隔器、配水器)等的曲线特征清晰可辨。4.1.3施工压力监测曲线

4.1.3.1放射性核素载体法示踪测井应同时监测施工压力曲线。压力曲线应记录测前(开井状态下仪器在防喷管内停留时)、测基线、测重复基线、同位素释放、跟踪监测示踪曲线、测后等不同时间段的压力变化情况。压力曲线横坐标表示时间;纵坐标表示压力。4.1.3.2测前、测后(开井状态下仪器在防喷管内停留时),测基线和测放射性示踪曲线时的压力值保持稳定,允许误差应在±0.5MPa以内。

4.1.3.3释放放射性示踪剂、起下仪器测放射性示踪曲线时,压力变化应显示清楚。在测井过程中中途更换仪器测井时,压力曲线可分别录取。

4.1.3.4根据压力曲线解释的施工压力(即仪器在防喷管内停留时的开井压力)应与施工设计相符,压力误差在±lMPa以内。

4.2井温测井

4.2.1井温测井采用下测方式,测量井段从目的井段以上50m开始,测至最下一个注入层以下50m静水部位。

4.2.2测速小于600m/h,深度比例为1:200。横向比例的选择应使井温曲线和微差井温曲线对应吸入层位变化明显,且不出记录纸。一般情况,井温横向比例2℃/cm,微差井温横向比例0.2℃/cm。

4.2.3动态井温曲线应在正常注入条件下测量,异常部位重复测量应待井底温度场稳定后测量。

4.2.4静态井温曲线应在关井适当时间,待井底温度场稳定后测量。测量时井口溢流不大于2m3/d。

4.2.5井温曲线在静水区温度显示应与该深度处地层温度一致。

4.2.6井温曲线重复测量井段50m,同一深度点井温误差应在±1℃以内。

4.2.7在正常情况下,井温仪器每三个月应校验一次仪器常数K值和零点温度T0值,拆卸修理后应重新校验。

4.3注入剖面组合仪测井

4.3.1测量参数

仪器应一次下井录取放射性核素载体法示踪、磁性定位、连续流量、井温和压力等参数。4.3.2放射性核素载体法示踪、井温曲线

放射性核素载体法示踪、井温曲线质量要求应分别符合4.1和4.2的规定。

4.3.3流量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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