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科研成果保密制度范本
科研成果保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咨询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科研成果保密工作。
第三条科研成果保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成果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并对科研成果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密职责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的科研成果保密工作。
第六条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科研成果保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科研成果保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确定科研成果的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三)对科研成果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四)处理科研成果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要求,确保项目科研成果的安全。
第三章保密范围第八条科研成果保密范围包括:(一)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二)单位内部科学技术秘密;(三)与合作单位、外国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秘密;(四)其他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下列科研成果应当确定为保密等级并进行标记:(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者填补国内空白的;(三)与他人合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四)其他需要确定保密等级的。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条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科研成果的保密:(一)建立科研成果保密档案,明确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二)对涉密科研项目实行专项管理,设立保密基金,确保科研项目顺利进行;(三)对涉密科研成果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如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四)对涉密科研成果的发表、交流、转让等行为进行审批,确保科研成果的安全;(五)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全文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技术保密规定
目录1.0 目的2.0 适用范围3.0 定义4.0 规定内容5.0 相关文件6.0 附件、附表1.0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司和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0 适用范围(1)公司所有员工;(2)公司所有工程技术文件的保密。
3.0 定义3.1 文件:指以纸制文本、电子文档及其他载体的形式所记录的技术信息、合同及附件、传真、会议纪要、协议、函件、设计条件、图纸及资料、三维设计资料、声像资料及计算机软件等。
3.2 出境:指通过邮寄、携带、网络、电子邮件等手段将“文件”转移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4.0 规定内容4.1 保密密级和保护范围4.1.1 绝密级技术(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定义的绝密级技术。
(2)国家批准保密的科技研究成果。
(3)国家批准保密的传统工艺技术。
(4)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
(5)能够导致高科技领域突破的。
4.1.2 机密级技术(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定义的机密级技术。
(2)公司技术保密委员会认定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公司具有的工程技术。
(3)凡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专有技术。
(4)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5)公司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传统工艺。
4.1.3 秘密级技术(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定义的秘密级技术。
(2)公司自行开发并批准的公司级专有技术。
(3)公司管理文件,如程序、标准、规定、手册及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等。
(4)涉及公司技术和管理内容的各类文件。
(5)工程项目前期文件,如标书、报价、询价、投标书、合同及附件、协议书等。
(6)工程项目中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所指定的文件。
(7)工程项目中需要保密的文件,如图纸、说明、传真、会议纪要等。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情报档案保密【发文字号】国科发创[2018]124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8.08.08【实施日期】201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8年8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备案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专业化、最小化、精准化、动态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定密授权。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密级的确定、变更及解密
科学技术确定秘密级别时的注意 事项(P190页) 应当及时变更密级的情况(知悉 范围拟作较大改变;泄露将导致 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程度发生变 化) 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 情况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中级
总则
掌握《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 突出重点,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 术保密的交流与应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的科学 技术保密工作。
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解密的审批、申报流程与审定 对于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
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国家科委的具体职责,对应掌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部门 的主要职责; 在科学技术与交流活动中,不得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和技术 出口应办理审批手续
科学技术秘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密管理
对于保密原因而不能发表在公开 刊物上的论文,应当给予客观评 价 绝密级国家机密在保密期限内不 得申请专利 关于机密、秘密级国家机密申请 保密专利的审批手续
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XXXX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和《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包括:学校科技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机关、企业所委托的所有涉密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涉密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从事涉密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填写并签署《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涉密人员承诺书》(见附件1)。
第五条学校科技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必须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件2)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对一年内数次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1次。
第六条从事涉密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在处理有关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时,所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第七条不得在非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八条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第九条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科技人员对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片等应做好保密工作;项目完成后,要将计划任务书、调研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测试数据及技术鉴定书等,交由本单位技术档案室统一归档。
将载有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存储介质中的内容彻底清除或销毁。
个人不得保存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翻印、复制、摘抄科学技术秘密内容。
第十条科技人员在讲学、进修、考察、访谈、参加展览、出版书籍、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在国内转让,应当由所在二级单位会同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国家保密局局长:田静2015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国科发创〔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8年8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备案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专业化、最小化、精准化、动态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定密授权。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终审稿)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定密理论与实务第五章
确定国家科技秘密的基本程序
四. 在制定涉密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科 技秘密及其密级的范围先行确定科研项目与科研课题的密 级,待科研成果完成之后,再对其密级重新进行评价。 五. 属于个人完成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由其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密级并予以管理。 六. 国家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其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 位决定。 七. 对需要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科技秘密事项,有关单位 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 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审定 结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30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之后,再考虑是否申请专利。 二. 假如已经申请了专利,就不存在保密与否的问题了,因 为这时该成果已经失去了保密的价值。 三. 如果该技术确实具备国家秘密的属性而产生单位却准备 申请专利的,上级机关有权要求定密,产生单位必须认 真执行,没有商量的余地。
科技定密与申请专利的关系
四. 已经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技术,在保密期限
本章思考题
一.国家科技秘密的法定程序有哪些特殊性? 二.如何处理科技保密与专利保护的关系? 三.如何组织国家科技秘密的专家评价活动? 四.国家科技秘密的保密期限与那些因素有关?
确定国家科技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 二.国家科技秘密的密级 国家科技秘密事项也分为绝密、机密、秘
密三个等级。
国家科技秘密的变更和解密的依据
1. 科技项目的密级变更:一是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要变 更密级,二是一旦泄露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 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密级。 2. 科技项目的解密:一是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秘 密技术应当及时解密;二是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 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秘密技术,及时将国
科学技术经验保密规定完整版
科学技术经验保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附件2:部分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汇编目录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制定) (1)2.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中保委发〔2002〕7号) (7)3.气象科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气发〔2004〕9号) (11)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中国气象局、国家保密局令第13号) (16)5.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气发〔2007〕382号) (21)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七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七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二)机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保密常识问答
保密常识问答1.什么是秘密?“秘密”一词,从汉语辞源学上讲,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
最早称之为“祕”,“秘密”中的“秘”是“祕”字的异体字。
“祕”者,神祕,就是不为外界所探测的意思,也有隐秘、稀奇、封闭的含义。
“秘”与“密”字连用,意思是指极为紧要之事,不得外传的机要事宜。
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对某些信息加以隐蔽、保护和限制,以免外泄,这些信息就是秘密。
一般来说,秘密都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密与非密可以相互转化。
根据秘密的性质不同,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秘密(隐私秘密)。
2.什么是保密?“保密”,是指国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对关系自身安全和利益,公开后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秘密信息,控制其知悉范围,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安全的一种保护行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自“秘密”产生后,就有了“保密”的行为,小至个人、家庭,大到组织、政党、国家,为了维护其秘密信息,都需要“保密”。
3.什么是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4.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什么?1983年5月,党中央批准了中央保密委员会提出的“提高革命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保密工作指导思想。
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新时期保密工作总的方针、原则,保密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政策做了比较完整、科学的概括和表述,从思想、组织、制度和措施上改革和加强保密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程序
4、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如果符合密级 规定的也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 级由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向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确定并由所在地 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变更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根据具体情况“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 的”; 可以准确预测“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 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
出于经济利益考虑, 科技秘密的产生者 有天生的避免定密 趋向
科技保密与商业秘密保密
国家科技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本质区别在于国 家科技秘密的所有者是国家,而商业秘密的 所有者是个人或者企业;国家科技秘密一旦 失泄密会对国家利益造成危害,而商业秘密 通常仅危害到某些个人或企业 国有企业的科技类商业秘密是否属于国家科 技秘密?
国家科学技术定密的主要内容
密级的确定 绝密 机密 秘密
密级的确定
密级的确定 绝密 机密 秘密
绝密级 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 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 不定为绝密级。
密级变更与解密流程
3、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的 认为应当变更密级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 单位提出建议,由接受建议的机关予以审 核并作出决定 认为应当解密的,按隶属关系上报有解密 决定权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密级变更与解密流程
4、延长保密期限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即将届 满,产生该秘密事项的单位或有解密决定 权的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做出 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并在保密期限届满 前30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规定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规定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牙病防治》
【年(卷),期】2007(15)9
【总页数】1页(P430-4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6号《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J],
2.加强新时代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科技部副部长、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主任李萌解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 [J], 李满意;韩雅璐;
3.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J],
5.科技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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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科学技术保密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保密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文件编号:LZ/GZ2013-02A/0页数:第1页共 10 页批准日期:2002-07-29生效日期:2002-08-05起草:审核:批准:1.目的为了做好本公司科学技术档案、资料中秘密事项的管理,维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设计科研工作的顺利。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科学技术档案、资料中国家秘密和本公司A类技术秘密事项的管理。
3.职责本要素的主要责任部门是质量部。
4.工作程序/方法4.1 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管理1)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范围,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详见附录A)和《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详见附录B)执行;2)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密级,按《保密法》的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其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详见附录A)和《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详见附录B)执行。
3)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密级,在科技文件归档入库之前,按下列规定确定:(1)本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依照本规定第4.1 1)、4.1 2)的规定,按下列程序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本公司设计活动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的密级,由编制人提出具体意见;技术引进项目中需我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文件的密级,由引进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本公司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科研文件的密级,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写“国家保密科技文件、资料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确定。
(2)非本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按原确定密级机关、单位确定并标明或者通知的密级管理。
4)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保密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1)本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在归档前依照前条的规定确定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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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变更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根据具体情况“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 的”; 可以准确预测“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 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解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义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具有国家秘密属性的 科学技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活动中所产 生的某些秘密事项
相关定义
技术秘密
是指有价值的、仅为少数人员知悉、未在任何 地方公开过、而又不作为专利权保护的技术知 识、经验、数据、方法。
技术秘密的形式:
有形的:可以作为蓝图、配方、公式、设计、 模型、技术记录、材料清单、说明书、样品、 操作手册和操作方法说明、产品原料和辅助材 料消耗数据、工艺示意图、专用设备以及检查 和控制产品方法等具体资料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的特点
科学技术门类庞杂 科技活动所涉及领域广泛 承办主体不确定 认定科技水平的因素复杂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义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的主要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程序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变更与解密 科技保密与科技创新 科技保密与专利
定密理论与实务
(八)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
罗纲
Email: l@
湖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科学技术秘密与国家安全的关联
某些科学技术直接关系到国防等国家安全 除国防安全外, 国家安全还包括资源、政治、
经济、金融、科技、信息、社会、文化等领 域的安全,这些领域都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
这种上报是一种对科技定密的行政管辖,而不是上 报给有关部门进行定密,也就这是属于备案性质而 不是审批性质
有关部门可以在发现其定密不准的时候进行纠正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程序
4、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如果符合密级 规定的也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 级由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向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确定并由所在地 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 不定为绝密级。
机密级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 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 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 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秘密级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 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 济效益较大的;
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 秘密的范围:
国外已经公开; 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解密:
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 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 行解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保密要点
保密要点指的是某项技术的关键部位。严格 说,科学技术的保密是保其技术的关键点, 而不是技术的全部。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程序
普通程序 与通常的定密流程相同,由产生单位按 照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程序
特别程序: 1、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 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 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 法》,及时确定密级;
无形的:技术传授等
技术秘密的基本特性 经济性 能创造利润 秘密性 他人不能通过对公开产品的分析、测试等手 段获得 实用性 纯理论研究成果一般不能定为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的分类 国家技术秘密 商业技术秘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 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 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科技成果的密级评价,由制定科研计划、规划的单位和科 研成果研究单位共同负责
科技成果的密级以最后密级评价结果为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程序
3、有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 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 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
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 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 艺。
保密期限与保密要点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 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期限确定的主要因素: 要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论证科学技 术更新换代周期 要论证科学技术的潜在价值 要充分考虑该项技术的接替技术的成熟程 度 应当论证国外对该项技术需求的持续时间
能力; 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
传统工艺; 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
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国家科学技术定密的主要内容
密级的确定 绝密 机密 秘密
密级的确定
密级的确定 绝密 机密 秘密
绝密级 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 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程序
2、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 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 评价;
制定科研计划、规划的单位不一定是进行科研的单位,密 级由制定科研计划、规划的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