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查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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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查账技巧

在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手法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与财务有关。因为各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最终都要以财务的方式体现出来,单位同外界的所有联系都需要凭借财务报表这个窗口来进行。所有的经济犯罪我们都可以在财务方面搜寻到其犯罪的蛛丝马迹。这就涉及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查账。查账和司法会计鉴定实际上是两个概念,查账是对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具体指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运用专门的方法对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的侦查措施;而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知识的人,运用专门方法,通过检验分析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技术措施。二者主体不同,但都需要运用会计的专门知识。现在各公安高校经侦专业的教学中都开设了《司法会计学》这门专业课,应用会计学、审计学和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各种会计问题。通过对这门应用技术科学的学习,可以掌握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对于经侦部门侦查人员来说,了解一些会计的专用术语、基础知识以及一些审计的专门方法,掌握基本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检查技巧非常必要。这不仅能便于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进行查账、查物,而且能提高侦查取证的能力,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查账当中的一些基本的方法和技巧。三、查账的基本方法与技巧(一)查账的组织方法查账的组织方法,即查账者进行查账工作时所使用的组织技术。查账者在对某项查账业务进行分析时,首先应使用适合的组织技术解决怎样组织实施查账的问题,然后才能使用各种技术方法对该项查账业务进行具体的审查。常用的组织方法有很多,其中我们常用的一种就是以审计工作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将其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顺查法是按查账业务活动进行的先后顺序,依次从业务活动的起点开始,直到终点为止的一种查账方法。逆查法则是指查账人员按审查会计资料的活动进行相反顺序的查账。像1998年末判决的“琼民源案”中,可以采用逆查的方法从其1995年与1996年的业绩对比中发现问题。琼民源公司1995年业绩与1996年业绩对比非常明显,利润总额1995年67万元,1996年57 093万元,增长251.13倍;净利润1995年38万元,1996年48 529万元,增长1276.08倍;每股收益1995年为9厘,

1996年为0.87元,增长95.67倍;资本公积1995年44 617万元,1996年110 351万元,增加65 734万元。这种巨额的利润及资本公积的增长足以引起所有人的怀疑,从而促使我们去查找事情的真相。最终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身为公司董事长,指使所属工作人员虚编财务会计报告而犯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会计班文绍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二)查账的基本方法 1.审阅法:是指通过被查单位有关书面资料进行观察和阅读取得查账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如:将现金日记账中收入方记录日期与收款凭证上的制证日期进行核对,并把交款凭证上的制证日期与所附的原始凭证的制证日期进行核对,来查证出纳员是否收取现金后未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并登记入账,从而挪用资金。1993年4月1日中国发生的一起震惊全国的金融诈骗案中就可以应用这种方法。当时号称有数千万元资金的中水(海南)长城国际投资集团(以下简称中水集团),打着振兴中华、引进外资、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旗号,开始了其蓄谋已久的金融诈骗。当时正处在建省初期百废待兴的海南省需要引进大量的外资,中水集团瞅准时机,利用我国外资企业先成立、后验资的程序,得以在没有任何资本的情况下,利用借钱负债先经营起来。1992年,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海南省工商管理局以登报声明的方式,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办理年检,审核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额与实收资本的情况,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没有按规定投入实收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这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投入实收资本的中水集团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于是集团的有关人员采取了一些老的作假工作。首先,他们用7000元人民币在黑市上换到了1000美元现钞,随后跑到中国银行海南分行,填写单据并存入了该银行。银行按照通常手续,开具了1000美元的现金存款单。当他们提出要求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单时,银行按照规定收取了15元手续费后,也开出了一张数额为1000美元的存款证明。拿到这些东西后,他们发现存款单与存款证明上都只有阿拉伯数字,而没有大写的中文数字,只是现金存款单上的阿拉伯数字后面的空白很小,改起来困难很大,于是拿出涂改液,把现金存款单上的1000美元改写为“US$1000万元”。而在存款证明单上,由于数字后面的空白较多,轻

而易举地加上了四个0,这样,存款证明单上的金额就变成了10 000 000美元。由于使用了涂改液,加上存款单与存款证明单上都注明了“此件涂改无效”的字样,因此将该字样用纸贴去,然后再用复印机复印。这样,复印后的两张存款单据几乎看不出涂改的痕迹。可是仅运用审阅法我们就可以发现各种疑点:首先,按照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外资企业的外汇存款只能从境外由银行直接汇入,而不能以现钞方式在中国境内存入企业账户。银行也不会接受外资企业的现钞存款(外资企业的个人存款除外),更何况高达1000万美元的现钞存款,银行就更不会接受。存款单上明明盖有“现金收讫”的字样,怎会视而不见?其次,现金存款单上小写金额为“US$1000万元”不符合银行规范写法,规范写法应该是“US$10 000 000”。对此疑点,为何视而不见;第三,银行存款证明是验资所依据的材料之一,中国银行出具的证明上,一般都有“此件涂改无效”的字样,而中水集团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上,却没有这些字样,为什么? 2.调节法:是指由于被查单位报告日数据与查证日数据存在时间性差异,或由于被查项目存在未达账项时,通过对有关数据进行调节来验证报告日数据是否账实一致的方法。调节法主要是一种取得实物证据的方法。如银行存款余额表,对于异常性差异,应查明是否违反了银行结算纪律中“不准出租出借账户”的规定,查明有无通过“出租出借”而参与违法活动或从中牟利或挪用或贪污(如利息收入等)公款事实。(应到银行将原始凭证复印,以便作为证据。) 3.核对法:是指对被查单位有关书面资料,按照其内在关系互相进行核对而取得证据的方法。通过核对,能够验证被查单位账簿记录和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因此核对法也是一种取得书面证据的方法。由于核对法取得的证据大部分都是直接证据,在会计查证过程中,核对法成为一种必须使用的方法。如:核对应收账款总分类账与明细账的余额,检查数额是否一致。如果存在差异而不一致,则应进行分析。当明细账总额大于分类账总额时,多数是记账差错所致,应要求被审单位自行查找及时纠正。当明细账总额小于分类账总额时,查账人员应加以注意,有可能有关人员私吞货款。 4.分析法:查账人员利用有关数据或事物之间的关系,分析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是否正确可信的方法。 5.各种方法综合运用。查账的基本方法除了上面提到的几种以外还有很多,像查询法、比较法、推理法、鉴定法等等,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所有的查账方法都应按照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选择采用,并应将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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