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劳动仲裁诉讼书(已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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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X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2月17日;民族:汉族职业:公司职员
工作单位:重庆XXX物流有限公司
职位:物流管理员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
联系电话:XXX
被告:重庆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注册号:500112002142953
原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金大道498号
现公司地址:重庆长寿区(2010年5月份公司新变更到此地址)法定代表人:XXX
职位:公司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10
附加公司相关负责人信息:肖XX(经理);联系电话:XXX
XXX(财务部主管);电话:XXX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人”应该向原告支付以下工资金额:
支付2009年12月10日-31日的双倍工资金额3780.6元
支付2010年1月份双倍工资金额:XXX0元
支付2010年2月份拖欠工资金额:2280元
支付2010年2月份双倍工资金额:2380元
支付2010年3月份拖欠工资金额:1400元
支付2010年3月份双倍工资金额:2500元
支付2010年4月份拖欠工资金额:1400元
支付2010年4月份双倍工资金额:1500元
支付2010年5月份拖欠工资金额:2400元
支付2010年5月份双倍工资金额:3500元
支付2010年6月份在职工作日的双倍工资
2. 判决被告人应该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为15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提起本次诉讼所花费的误工费、差旅费共计160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诉讼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在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后,本人曾向公司“XXX”经理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公司以很忙为由一直为提及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在试用期超过约定的3个月后,本人再次向公司“肖智强”经理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均未予以理睬。而且,3个月试用期过后,本人拿的薪水一直是试用期的工资,严重侵害了我本人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试用期为:2009年11月10日-2010年2月9日
每个月具体支付数额计算如下:
支付2009年12月10日-31日的双倍工资金额为:XXX0/31*22=780.6元
支付2010年1月份双倍工资金额为:XXX0元
支付2010年2月份拖欠工资金额为:1380-XXX0=280元
支付2010年2月份双倍工资金额为:XXX0/30*9+1500/30*21=1380元
支付2010年3月份拖欠工资金额为:1500-XXX0=400元
支付2010年3月份双倍工资金额为:4500元
支付2010年4月份拖欠工资金额为:1500-XXX0=400元
支付2010年4月份双倍工资金额为:3500元
支付2010年5月份拖欠工资金额为:1500-XXX0=400元
支付2010年5月份双倍工资金额为:3500元
支付2010年6月份在职工作日的双倍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支付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支付。
综上所述,重庆XXX物流有限公司应向我本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3.因被告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先,并恶意拖欠原告工资,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导致原告依法诉讼。为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提起本次诉讼所花费的误工费(一天标准40元)、差旅费(20元)共计6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判决被告承担本诉讼的所有诉讼费用。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书面证据
由重庆XXX物流有限公司经理“XXX”签字,可以证明我与公司实际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约定和转正工资待遇的书面证明。
证据来源:由公司经理XXX签字证明,现原件由我保存。
2.书面证据
我本人参与编辑的公司文件,有我本人姓名和公司盖章,可以证明我与公司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证据来源:本人在公司实际参与编辑的工作文件。
3.录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