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巍:刑民交叉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 法与思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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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

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发布时间:2021-06-11T09:45:36.98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5期作者:李晓巍[导读] 摘要: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交叉起源于司法实践,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部门法律与事实融合的产物,使得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困难重重。

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摘要: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交叉起源于司法实践,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部门法律与事实融合的产物,使得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困难重重。

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的公正性的最关键性的点在于对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即便是高级以上的法院在裁判中也存在较大差异,且尚无稳定可依循的法律判断规则,那么对于这种交叉案件中对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就成为了当前法律实践的焦点。

关键词:司法实践、刑事犯罪、效力认定引言伴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单一的法律部门在如今的实务中也很难达到有效调节的效果,以刑民交叉案件最为常见,而在这类案件中,固然如今对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做了相关的规范,但是在实务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始终存在着一定误区,也尚未有权威的判例,因此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尤为关键。

一、在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现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对于部门法律相互交叉的案件,司法裁判机关尚未做到将所有的部门法律一视同仁,所以目前在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交叉时,致一些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只要涉及刑事犯罪的合同即被“一刀切”地认定为无效,该做法存在严重误区;另一方面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由于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所以对此类案件司法解释最高院会频繁发布,而有的时候就会出现前后司法解释相互矛盾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地方法院在司法实务上出现理解和适用的误区,而在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的结果上就会出现裁判结果和尺度极度不一致的情况,而往往对此类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出现纠纷的核心,并且合同效力的认定通常作为民事请求权基础,所以正确处理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为关键和迫切。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这篇文章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分析两者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互关联与冲突。

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其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刑民交叉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适用中的交叉点,以及两者在法律程序中的相互关系。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刑民交叉问题的产生原因,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交叉的内在逻辑。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类型进行分类研究,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等方面展开分析。

通过对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深入研究,揭示其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点,为法律实践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总结刑民交叉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处理经验,提炼出适用于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文章还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为法律实践提供前瞻性建议。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地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将从基本概念、问题类型、法律适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多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推动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应用。

二、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互交织、重叠或冲突的复杂情况。

这些交叉问题不仅涉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适用,还涉及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协调与配合。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多种多样,以下将对其主要类型进行详细的阐述。

事实交叉型刑民交叉问题是指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上存在相互关联或重叠的情况。

这种交叉通常发生在同一事实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的情况下,如盗窃案件中的被盗物品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赔偿。

刑民交叉参考文献

刑民交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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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

第38卷第1期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V o l.38N o.1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J a n.2021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陈光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4)摘要:刑民交叉问题是因刑事法律和民商事法律基于对相同事实或牵连事实进行规范竞合而产生的刑民责任交叉及程序冲突调处问题㊂民事案件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但是,经刑事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同一法律事实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的评价并不相同㊂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主体分案处理㊁分案处理不中止审理的处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因刑事追诉而中止,即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有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三种观点,根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适合的处理规则㊂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涉刑驳裁;先民后刑中图分类号:D915.18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21)01013104D O I:10.13450/j.c n k i.j z k n u.2021.01.27我国刑民交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㊁涉嫌犯罪活动的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㊁涉案款物的追缴退赔等一系列复杂问题㊂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和救济的强烈需求㊂因此,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㊂一㊁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并不统一,甚至可以说分歧很大㊂实践中,既有称之为刑民互涉㊁刑民交错㊁刑民交织,还有的称为刑民结合㊂而理论上,对于刑民交叉的判断,则存在法律关系说㊁法律事实说及法律事实+诉讼法律关系说三种学说[1]㊂也有研究者提出,刑民交叉不应是一个理论概念,而是一个研究范围[2]20㊂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是进一步讨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刑民交叉概念的界定不清,将导致研究对象本体模糊,阻碍对问题的进一步研究㊂所以,笔者将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征进行梳理,进一步探讨厘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范围㊂第一,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基于各自视角对特定案件事实规范调整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法律现象㊂刑民交叉问题是因刑事法律和民商事法律基于对相同事实或牵连事实进行规范竞合而产生的刑民责任交叉及程序冲突调处问题㊂实体问题在刑法视角下为刑事责任的确定,重点在于罪与非罪的区分;在民法视角下为犯罪引起或与犯罪有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重点在于探讨与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相关的主体对犯罪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责任形态㊂ [2]23实体责任的确定与程序选择协调在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中同等重要㊂第二,刑民交叉通常表现为法规竞合和责任聚合现象㊂刑民交叉问题在实体法上,存在罪与非罪的法规竞合现象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同时承担的责任聚合现象㊂无论是法规竞合还是责任聚合,都是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㊂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㊁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㊁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23㊂同一法律事实,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实体法规范,产生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同法律关系之间可能存在牵连和竞合两种关系类收稿日期:20200917作者简介:陈光光(1980-),男,河南光山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㊂型㊂法律关系的牵连和竞合对案件的程序选择具有确定意义,法律关系竞合下,一般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法律关系牵连情况下,一般采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案审理原则㊂第三,刑民交叉的实质是法律关系的交叉㊂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通常既有刑事法律事实,又有民事法律事实㊂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可能非同一事实,但在法律事实的某些要素上出现重合,进而使两种法律事实相互牵连㊂第四,刑民交叉问题不仅涉及实体,而且关乎程序㊂刑民交叉问题始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冲突与协调,程序冲突的原因是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间的差异㊂ 实体问题集中体现在刑法视角下刑事责任认定和民法视角下犯罪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两种责任并存,相互之间是否彼此影响㊂刑民交叉中两种责任的确定与单纯的刑事责任㊁民事责任确定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点在哪里㊂ [2]17-18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由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要素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产生的法律责任出现竞合或聚合等交叉的法律现象㊂二㊁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一)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点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点,理论上认识并不统一,实务中也较为困惑㊂事实上,关于刑民案件交叉点的分析判断,正是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逻辑起点,应予以重视㊂1.事实认定的交叉㊂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法律事实的调整方式和责任规定不同㊂同一案件中,某一事实可能需要由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分别调整,从而形成事实认定上的交叉㊂由于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规则,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㊂前者的证明标准要明显高于后者,所以,民事案件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但是,经刑事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已经被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再举证,民事审判中可以直接予以确认㊂2.事实评价的交叉㊂刑民法律规范在调整对象和功能方面的差异,同一法律事实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的评价并不相同㊂例如,在合同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合同行为的评价,刑事法律可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认定,而民事法律则不一定会否认合同行为的效力㊂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减少了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特别是合同法第52条第1款 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将不再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这意味着欺诈㊁胁迫等违法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合同并非无效,反映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事实评价上的差异㊂3.刑民裁判既判力的交互影响㊂刑民案件裁判的交互影响,是指刑民案件在裁判的既判力上的相互影响㊂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上的交叉与互认㊂因为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审判㊂刑事审判査明认定的事实民事审判可以直接认定,但是,对于刑事审判未认定的事实,民事审判并不必然否定,需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㊂二是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裁判结果上的相互影响㊂一般而言,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依据的法律不同,裁判结果是相互并行关系,如罪名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划分并无必然因果关系㊂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的交叉,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裁判的权威性考虑,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㊂ 如果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在后的民事判决绝不能认定行为人不构成侵权,否则,违背并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裁判权威性;同样民事判决对刑事也有既判力效果例如民事判决确认借款关系成立下,不可将借款事实作为诈骗的依据㊂(二)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赃的调处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确立了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主体分案处理㊁分案处理不中止审理的处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因刑事追诉而中止,即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㊂这使得民事保全措施与查封㊁扣押㊁冻结等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执行与刑事退赃退赔之间可能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出现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受害人为同一人情况下的双重受偿问题㊂关于刑事追缴退赔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㊁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㊂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㊂追缴㊁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2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4 13号)对此也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㊂该规定使刑事追缴退赔有些类似于民事执行㊂例如,犯罪嫌疑人骗得借款后,将借款投资转化为股权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类型的,人民法院仍可通过拍卖㊁变卖等措施对财产进行变价,变价所得退还受害人㊂但是,追缴退赔的目的与性质与民事执行终究不同,追缴退赔解决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被占有和处置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民事执行则是根据生效的民事裁判结果,全面维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㊂所以,追缴退赔如何与民事执行划清界限,或者说二者如何协调融洽,有待于学理上探讨和司法解释的明确㊂此外,关于上述追缴退赔问题,尚存几点疑问:一是追缴退赔的时间㊂任何诉讼行为都应有时间限制,司法解释在将刑事追缴退赔作为执行内容的同时,应明确追缴退赔的时限㊂二是不能追缴退赔的应如何进行法律救济㊂(三)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如果行为构成诈骗,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实务中,关于该问题的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确定的无效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合同无效㊂二是可撤销㊂如果构成诈骗罪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了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撤销㊂特别是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及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㊂三是区别对待㊂受害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自己受损的权利和利益,有权选择优先通过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进行保护㊂无论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都不应忽视受害人或被害人的权利保护㊂波斯纳 理性经济人 理论证成也说明,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可以进行明智选择㊂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总体上体现出鼓励交易㊁不轻易宣告合同无效的立法指导思想㊂所以,‘民法典“生效后,对待这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认为,应符合立法精神,慎重裁判合同无效㊂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决定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㊂当然,对于当事人选择不当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程序决定的,须对当事人释明㊂三㊁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规则探讨目前,理论上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大致有三种观点,即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㊂(一)先刑后民规则之检讨先刑后民顾名思义是指面对刑民交叉案件时,优先处理刑事部分,对于民事部分,要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么在刑事审理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的一种程序模式[4]㊂先刑后民主要理由是,避免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上与刑事裁判出现矛盾,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性与权威性㊂先刑后民规则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1987年3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㊂该通知第3条明确了民事经济纠纷审判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先全案移交刑事程序㊂只有经公安机关㊁检察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分案处理的,才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㊂‘通知“虽然已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但在司法实务中树立起了强烈的先刑后民㊁涉刑裁驳的审判观念㊂然而,先刑后民㊁涉刑驳裁的处理方式,严重影响了受害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㊂这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争议的焦点㊂所谓涉刑驳裁,是指民事案件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民事程序不能继续或立即停止,没有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㊂这种处理方式可见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㊂由于并未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未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构成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行实体判断,仅仅根据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或者根据刑事侦查机关的要求,直接驳裁,不仅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损害,而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㊂涉刑驳裁现象,是先刑后民的直接体现,是将复杂的刑民法律关系简单化,处理方式单一化,回避和放弃司法对实体法律关系审查判断的典型㊂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对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判断的基础上,还必须考331第38卷第1期陈光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虑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相互之间的影响㊂无论是不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还是不同法律责任的承担,都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通过证据和裁判加以认定,即必须通过案件实体审的方式加以确定㊂此外,笔者认为,涉刑驳裁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立案管辖的基本规定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就应当受理㊂由于立案条件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并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但是,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案件事实的交叉,这需要在受理后通过证据查明,所以,刑民交叉案件不能简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是应当先受理,然后根据法庭的调查做出相应的判断,如果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对民事案件没有实质影响,则应刑民并行㊂反之,要根据二者相互影响和依赖的情况与程度,采取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㊂(二)先民后刑规则之必要刑民交叉案件并非一律采用先刑后民的规则处理㊂先民后刑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防止犯罪不当扩大,实现刑法谦抑原则㊂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商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形㊂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㊂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先民后刑的处理规则,对涉及债权纠纷㊁确权纠纷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刑事案件犯罪构成判断提供事实依据㊂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㊂(三)刑民并行㊁分案处理规则之明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列举了刑民分案的五种情形,五种情形的共同点在于:责任主体不同,刑事程序及民事程序应当分案处理,避免因刑事程序对一方追责而影响债权人对他方主体行使民事权利㊂该规定可以称之为刑民并行㊁分案处理,丰富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则对涉刑案件中民事权利主体保护不足的缺陷㊂综上所述,无论是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㊁分案审理,都只是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并非处理原则㊂从实践来看,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处理规则㊂相较而言,刑民并行更符合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可以归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一般处理规则,这是由刑民法律关系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决定的㊂换言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究竟采取哪种处理规则,客观上是司法规律决定的㊂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避免因错误的处理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㊂四㊁结语刑民交叉案件是民法视角和刑法视角对案件事实不同评判的碰撞和冲突,是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差异性的外在表现,是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相互渗透和影响的集中体现㊂刑民交叉案件源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案件事实或构成案件事实的同一要素进行调整所产生的冲突,该冲突属于法律适用中的冲突,由于法律位阶相同,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所以,刑民并行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一般处理规则㊂但是,刑民交叉可能产生事实认定㊁证据规则及裁判内容等方面的冲突,司法必须考虑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根据刑民裁判相互之间的影响,根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㊂参考文献:[1]宋英辉,曹文智.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的协调[J].河南社会科学,2015(5):321322.[2]董秀婕.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07.[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18.[4]肖建国,宋春龙.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J].法学杂志,2017(3):23.ʌ责任编辑:孙廷然ɔ4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与民事案件的交叉现象逐渐增多,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关系到民事权益的保护,因此在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旨在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问题,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本文将首先介绍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及特点,明确研究范围。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梳理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的常见问题,如证据收集的困难、证明标准的模糊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原则,包括客观真实原则、优势证据原则等,并分析这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还将关注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使用的特殊性问题,如证据种类的选择、证据链的构建等。

文章将提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确保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问题提出展望,以期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加清晰、科学的思路和方法,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升。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这是因为刑事和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差异,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则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平衡这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事实认定原则。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即先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再解决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则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考虑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Law刑民交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有哪些裁判观点?刑民交叉民事案件如何认定合同效⼒?⼀、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司法裁判观点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问题,现有司法裁判观点出现了不统⼀的情形,本所律师通过案例检索发现,以案件所涉和最为⾼发、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即在借款⼈⼀⽅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六种裁判观时,贷款⼈请求借款⼈与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在司法程序审理过程中存在六种裁判观点:1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存在⼀定的关联,即可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认定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民事审理中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在借款⼈的借款⾏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由于贷款⼈(被害⼈)的实际损失尚不确定且合同效⼒、各⽅责任等民事争议有待于刑事案件的查明和认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审查终结的情形下,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民事案件主张的⽋款⾦额与刑事案件所涉款项为同⼀笔资⾦,被害⼈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获得救济,并只有在被害⼈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法获得充分救济时才能另⾏提起民事诉讼。

4如借款及相关担保⾏为均被列⼊刑事犯罪应查明的事实,即使民事案件当事⼈与刑事案件当事⼈并不相同,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若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债权⼈仍有债权未获得清偿,其可再向担保⼈等主张权利。

5如依据刑事判决或现有证据可以查明犯罪⾏为⼈冒⽤民事被告名义进⾏民事活动或犯罪⾏为不构成职务⾏为或表见代理,且民事被告不存在过错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民事案件。

6只有在借款及担保均属犯罪⾏为且民事案件当事⼈均系刑事案件当事⼈的情况下,才应移送刑事案件。

在仅借款⼈涉嫌犯罪时,刑事案件及其追赃程序不影响被害⼈向担保⼈主张民事权利。

通过分析上述司法裁判观点可知,审判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的原则是采取“先刑后民”,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上,刘贵祥专委的总结讲话也明确指出:“刑民交叉案刑事诉讼⽅式解件的⼀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决”。

《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

《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

观法《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最后一个部分为: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如何正确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将结合最高法院审判案例,仅对《九民纪要》的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部分进行解读。

《九民纪要》第十二部分第128个问题为: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共列出了下列5种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高法院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

因此,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

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上述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论商事裁判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

论商事裁判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
竞 合 型交 叉是 指 , 同一 法律 事实 既成 立 民事法 律 关 系, 又成 立刑 事法 律关 系 。 如, 行 为人 以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与银 行 签订 借款 合 同 , 诈 骗银行 贷款 数
事案 件 可分别 处理 , 合 同效力 不受 犯罪 的影 响。 对 于牵 连 型交叉 案 件 的合 同效 力认 定 并无 争议 , 争议 主要集 中在竞合 型交叉 案件 中犯 罪 与合 同效 力 的关 系。 这个问题长期 以来存在于商事审判 实务
定。 个案 中, 应根 据刑 法的犯 罪构成 和规 范 目的 , 结合不 同的犯 罪类型 , 准确判 断合 同效力。 根本标
准是 , 合 同承载的 交易行为是否属 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 价的对 象。 当交易行 为构成违反 市场准 入 型犯 罪时 , 刑 法所禁止 的仅 系对 市场准入 监管的违反 , 而非 直接 否定交 易行为本 身。 交 易上的意 思表 示也不 因犯 罪而存 有瑕疵。 合 同不 因犯 罪而无效。 在 交 易行 为上成 立其他 类型犯 罪的场合 , 若
2 0 1 6 年第 6 期
法治研 究
论商事裁判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构成 与合同效力认定

摘 要: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 长期以来存在 “ 无 效论” 和“ 有效论” 的 争议 。 “ 有效论 ” 排 除刑 法对合 同效 力的影响缺乏依 据 , 但传统 “ 无效论”的主 流裁判 思路也应做 调整 。 刑法应属 于 《 合 同法 》 第5 2 条第( 5 ) 项规 定的影响合 同效力 的强制性规
厅、 省检察 院联合 出台了《 关 于当前 办理集资类刑
刑 民交叉案件合 同效 力判定 的传 统思 路及面 临的挑战

民刑交叉案件实体裁判规则研究——以合同效力、责任认定为中心

民刑交叉案件实体裁判规则研究——以合同效力、责任认定为中心

民刑交叉案件实体裁判规则研究——以合同效力、责任认定
为中心
李玉林
【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
【年(卷),期】2022()5
【摘要】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交织时,由于刑法与民法评价视角、调整对象及保护法益等方面的不同,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其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在认定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受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无论受害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其所诉请的赔偿损失范围应是刑事程序对行为人财产追赃未能实现的部分,实为特定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且根据民法的“与有过错原则”,均应考量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并严格限定“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

此外,刑事程序取得证据、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也有不同先决效力。

【总页数】14页(P167-180)
【作者】李玉林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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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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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的调研报告刑法和民法有其自身特有的体系和规则,刑民交叉问题处于民法、刑法理论研究的边缘地带,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刑民适用优先性的程序性问题,对刑民交叉案件实体性研究较为宽泛,目前能统一的共识为,刑法中被确认为犯罪的行为在民法中并非必然为犯罪。

民法上判断依据该如何选择,应该予以综合考虑。

近年来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成为司法领域热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有所差异,已成为当下最值得研究的课题之一。

一、现状分析: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情况犯罪行为与民事合同的牵连、交叉和叠加,必然产生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评价合同效力,这也是民刑交叉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实体问题,实践中对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亟待统一。

(一)认定依据:缺乏统一标准民行交叉案件涉及实体及程序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尚无专门处理民行交叉案件的专门、系统性法律规定,目前的处理依据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公报案例之中。

1、司法解释2、公报案例3、小结关于民行交叉案件目前尚无立法层面的统一规定,司法层面的相关规定也是循序向前推进。

从规定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性事项,再逐步深入实体问题,又以专门类型的案件为突破口对民行交叉案件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说明,可谓亦步亦趋。

2015年《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款对合同效力内容表述为“并不当然无效”,具体何种情况有效,何种无效,并未进一步详细规定。

正因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也各存所异。

(二)认定结果:裁判尺度不一经查阅相关案例发现,对于同种情况下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各地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以合同诈骗罪背景下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为例,查阅结果如下:121、无效当事人基本案情裁判结果案例一:原告:武汉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一: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丰源公寓项目部(被告一分公司)被告三:付计程丰源项目部与付计程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部分工程发包给付计程施工。

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建

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建

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建民刑交叉问题是一个众说纷纭而又悬而未决的研究课题,产生了一些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尤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行为相关的民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受害人)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假借刑事程序获得权利救济?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今日“法官说”的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王林清法官和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刘高法官,本文盘点了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民间借贷征求意见稿》和《民刑交叉征求意见稿》就上述问题展开讨论,推荐诸君研读。

文/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高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源/《法学家》2015年第2期在实体处理上,犯罪构成尽管与民事法律关系存有一定关联,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获得否定性的效力评价。

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应予摒弃,并建立以“刑民并行”为处理刑民程序冲突的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诉讼程序。

一、民刑交叉的价值功能民刑交叉也称为“刑民交叉”、“刑民交错”、“刑民交织”、“刑民结合”,作为一种法律研究对象的表述,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

结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笔者认为,民刑交叉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主体方面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从而导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渗透。

正是由于案件法律事实产生了交叉(重合或者部分重合),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及完全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主体承担,需要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通过刑事诉讼运用公权力进行制裁和通过民事诉讼对私权利进行救济)来实现权利救济,才产生案件的交叉问题。

应当说,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是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三个要素为根据。

(一)民法与刑法的不同价值从古代的“刑民合一”到近代的“刑民分立”,刑法与民法作为两大基本实体法,在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法治进步过程中,各自从不同侧面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广泛而深远的调节功能。

刑民交叉专题丨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为视角

刑民交叉专题丨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为视角

刑民交叉专题丨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为视角本文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吴礼勤文章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7 年第7卷【内容摘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民事上,应认定为主观上构成欺诈,无非是性质更加严重的欺诈。

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原理,及法律之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效力待定。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刑民交叉,是指因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主体等方面存在竞合或牵连,从而导致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责任的承担、诉讼程序的选择等方面产生交叉和渗透。

司法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诈骗犯罪,所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巨大。

笔者从上海检察机关 2008 年以来受理审查的案件中,共梳理出 10 件刑民交叉案件,其中,从程序上裁判驳回起诉的 6 件,占 60%;从实体上判决按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承担责任的案件,亦即对涉案合同效力进行直接或间接认定的案件共 4件,占 40%,本文以该 4 件案件为样本,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为视角,对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予以分析,试图得出一点心得,以供参酌。

一、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案例一,银幸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银幸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 万元,某担保公司为其中的 85%即 425 万元提供担保,东方公司提供反担保。

后因银幸公司未按时还款,某担保公司代偿了425 万元。

刑事判决认为,陈某在其个人经营的银幸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担保公司因向银幸公司、东方公司催讨代偿款和违约金未果,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担保公司依约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追偿,银幸公司、东方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银幸公司赔偿担保公司425 万元,支付违约金 85 万元,东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因陈某涉嫌犯罪,涉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摘要: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所指的是在相应案件之中,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这种案件的出现,极易将刑事犯罪、民事不法间的界限进行混淆,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诉讼问题;预决力前言:在我国当前阶段的司法实践之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了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并且十分艰难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做到此类案件的针对性处理,“出入人罪”的问题就会随之衍生,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1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按照二分说、三分说,进行分类可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划分:①二分说:其一,多个事实关联类型:从多个不同法律事实关联性角度出发,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其二,同一事实竞合类型:从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法律属性判断角度,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②三分说:其一,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法律关系是横向、同位并列关系;其二,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具备的相互关系,究其本质是纵向、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其三,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是仅具备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性质在民法、其他刑法前置法等的调整范围之内,不需要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案件评价[1]。

2刑民交叉案件诉讼模式分析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之中,其模式划分主要有以下2方面,①附带诉讼模式:这种模式所指的是在因犯罪行为解决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害人就可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或者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来实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事诉讼还未进行判决,民事诉讼需要延期,这种模式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要结合各个地域、国家的不同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②平行诉讼模式:这话模式之中民事、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问题也直接交给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刑民诉讼之间并不存在依附关系[2]。

经验借鉴: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的优势,需要注意刑事诉讼更为重要,民事诉讼不能够无对民事诉讼造成过度的延缓,刑事诉讼的证据规格也是更高的,整体的诉讼程序也是更为严谨的,应该和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的区分等,刑事优先的原则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当事人民事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能够在这种结合之中得到良好的借鉴。

詹巍:刑民交叉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法与思民商法

詹巍:刑民交叉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法与思民商法

詹巍:刑民交叉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法与思&#183;民商法【作者】詹巍(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摘要】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的争议。

“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

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和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

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

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

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

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

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

【关键词】合同效力认定犯罪构成规范目的合同目的犯罪类型【鸣谢】感谢詹巍法官授权微信公众号“法与思”(lawandthought)刊发本文!微信编辑器构思编辑器微信编辑器构思编辑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商事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其中涉案合同效力的判断是最具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商事审判中遇到的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可区分为竞合型交叉和牵连型交叉两种情形。

竞合型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又成立刑事法律关系。

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既在民事关系上存在(形式上的)借款合同,又在刑事关系上构成贷款诈骗罪。

此时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牵连型交叉则是指,具有牵连关系的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两个法律事实并不重合。

刑民交叉视野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含义的省思

刑民交叉视野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含义的省思

刑民交叉视野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含义的省思
慕锋
【期刊名称】《西部学刊》
【年(卷),期】2022()11
【摘要】对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是对“合同”含义的正确理解。

内容上“经济合同”概念模糊,形式上局限于“书面合同”的做法缺乏合理性,可见当前理论学说和实务立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效果欠佳,应予扬弃。

民商事法赋予合同的信赖效应,若被利用到犯罪活动中,会使被害人更轻易地信任对方,促成犯罪。

合同与市场秩序并不直接关联,交易行为才是合同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媒介,体现交易行为的合同方具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盖然性。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在诈骗活动中发挥合同信赖效应且经交易行为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

【总页数】4页(P91-94)
【作者】慕锋
【作者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刑民交叉下司法公正的实现——以担保合同的效力为视角
2.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以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合同效力为视角
3.破产债权审核中民刑交叉问题的思考--以合同诈骗罪为例
4.刑民交叉中涉案合同效力
分析\r——以合同诈骗罪为例5.经济纠纷中民刑交叉的冲突与弥合——兼谈银行业理财合同的涉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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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巍:刑民交叉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法与思&#183;
民商法
【作者】詹巍(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摘要】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的争议。

“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

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和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

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

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

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

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

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

【关键词】合同效力认定犯罪构成规范目的
合同目的犯罪类型【鸣谢】感谢詹巍法官授权微信公众
号“法与思”(lawandthought)刊发本文!微信编辑器构思编辑器微信编辑器构思编辑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商事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其中涉案合同效力的判断是最具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商事审判中遇到的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可区分为竞合型交叉和牵连型交叉两种情形。

竞合型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又成立刑事法律关系。

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既在民事关系上存在(形式上的)借款合同,又在刑事关系上构成贷款诈骗罪。

此时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牵连型交叉则是指,具有牵连关系的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两个法律事实并不重合。

如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伪造货币用以履行支付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

此时,商事交易合同与伪造货币的行为具有牵连型,但并非同一法律事实。

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可分别处理,合同效力不受犯罪的影响。

[①]对于牵连型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并无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竞合型交叉案件中犯罪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于商事审判实务中,当前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与争议,认识亟待统一。

笔者现以个人视角,拟对竞合型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作一探讨。

[②] 一、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判定的传统思路及面临的挑战(一)当前“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审判实务中一直存
有“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

“无效论”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商事交易行为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当事人欲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已被刑法给予否定评价,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

“有效论”则认为,刑法规范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合同属于私法行为,其效力判断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不能以行为人构成犯罪来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

总体而言,我省商事审判实践长期以来以“无效论”为主流裁判思路。


认为刑法规范属于最严厉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

基于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既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刑法这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如2013年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作出的(2012)浙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
款合同向外借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涉案借款实为该法定代表人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应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同时,刑法是最严厉的强制性规范,对犯罪行为处以刑罚惩罚,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系为法律所禁止。

故亦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

[③]
上述主流裁判规则有相应的司法政策支持。

历年来,浙江高
院及相关业务庭陆续出台了若干审判指导性文件,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提出了意见。

尤其是2013年10月浙江高院与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浙高法〔2013〕241号),其第十条规定: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果相关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讼争借款已被刑事裁判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事、民事判决矛盾冲突,原则上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该文是我省审判实务中“无效论”思路
在司法政策层面的固定,成为审判实践中认定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主要依据。

(二)传统裁判思路面临的挑战“无效论”的裁判思路使得刑、民程序对同一法律事实的否定性评价保持一致,也与违法行为不应受保护的通常观念相符,成为实务中的普遍做法。

但不可否认,绝对的“无效论”思路可能
会给担保人滥用犯罪抗辩逃废债务提供机会。

实践中,担保人以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甚至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

这无疑对债权保护带来了冲击。

尤其在近年来我省银行业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金融生态环境不甚理想的形势下,传统“无效论”的司法政策
面临着现实的挑战。

其实,多年来我省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有效论”的做法。

2009年7月27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对“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吴国军
案”)作出(2009)湖德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并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以(2009)浙湖商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维持。

判决认为,借款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生效刑事判决判处刑罚的,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债务人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并以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该案借贷担保合同有效。

该案例刊登于2011年第11期最高法院《公报》,相关案例研究文章亦被《人民司法·案例》刊用。

该案判决打破了“无效论”的处理常规,其逻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其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但该判决以及“有效论”的裁判思路一直未得到我省主流司法政策的认可。

而最高法院近年来若干持“有效论”观点的判决,则直接给传统裁判思路带来了挑战,引起了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笔者将该些判决的裁判要旨列表归纳如下:判决时间案号裁判要旨合同效力认定2015年2月9日(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借款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银行属于被欺诈一方,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银行不主张撤销的,合同有效。

有效2013年4月22日(2012)
民再申字第212号借款人骗取受害人将财物抵押以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银行放弃撤销权的,借款合同有效。

2014年11月24日(2014)民申字第1544号借款人的工作人员以加盖伪造印章的方式,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小贷公司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

债权人不主张撤销的,借款合同有效。

2015年4月14日(2014)民申字第2093号虽然借款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侦查,
但无证据证明银行与借款人串通骗取担保,或银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担保人提供担保。

即使借款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受损方银行并未主张撤销合同的情况下,不应否认借款合同效力。

2015年3月13日(2013)民二终字第51号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银行工作人员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故借贷双方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在无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犯罪行为知情仍为抵押行为时,抵押人无需担责。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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