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讲座
2、企业 ①、企业的下属部门,比如企业的下属部门—部门、科室等。 这一类主体是没有独立的资格,不具备成为合同主体的资格, 因此不能签约。 ②、企业的分支机构,有分厂、分公司、分行、办事处等。 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的有对处业务资格,有的没有,或者 有一定的权限。 ③、是企业法人,有各类公司、国有、合资、集体企业 ④、是非法人企业,比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企业等。 这两类组织一般有自有的资产和一定的经营范围,是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
2.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但是合同 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补充合同,对于合同标准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 制作补充协议,对于补充协议要和原合同一致的方式签定, 要标明原合同号,内容上不要有重复。对于修正原合同的, 要特别注明修正的是原合同的第几条第几款(条、款、项、 目),要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具有法 律效力。
合同附件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第一、以其内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格,例如身 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二、用于说明交易内容的细节,如品牌、规格型号、 质量标准、单价、服务标准、产品说明等与本合同密切的重 要文件。
二、合同签订的流程管理
(二)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风险管理
1、几种抗辩权的行使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 利。 《合同法》中规定的抗辩权有三类,分别是同时履行抗 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ppt(一)2024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ppt(一)尊敬的各位讲座参与者,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带来今天的讲座,主题是《民法典合同编》的介绍。
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次讲座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以及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希望通过本次讲座,能够增加大家对合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合法性。
合同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社会合同等。
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当事人指合同的订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对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形式指合同的成立形式,可以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要约、承诺、接受等要件。
要约是指向特定对象约定办理某项交易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发出要约的一方向另一方声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办理交易。
接受是指另一方对承诺表达同意的行为。
合同的效力指合同产生法律效果的能力,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变更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表示。
五、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是指因为合同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达到预定目的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通过本次讲座,我们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概念、要素、成立和效力、履行和变更、违约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简要介绍。
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中的核心部分之一,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注:不与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签合同
2、资信调查(履行能力)
(1)注册资本 (2)营业执照(范围、有效期间):主体的存续,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 照。 (3)有无重大诉讼、被执行案件
3、 合同权利义务协商明确
1、催告或函告
当一方合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时,须及时催告或函告,并特别注意保留 相关证据。
2、行使抗辩权
3、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 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
*一般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15、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16、代位权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17、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行为,而非合同”。《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2)时效:“一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18、当事人名称变更
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4、合同预警机制
(1)逾期不付,发催款函。 (2)时效期满前3个月发律师函。 (3)时效期满前1个月提起诉讼。 (4)密切关注对方公司存续状态(股东变更、停业、注销、破产清算,立即起 诉、保全)。
5、时效经过后的处理
(1)原则:“死马当活马医” (2)方式: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让对方在催收函等催告性质的函件上盖章或负责 人签字。
*特殊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关于合同篇的讲座(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合同的讲座。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我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单来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达成协议。
2.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平。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 承诺:另一方对要约表示同意。
3. 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义务。
2. 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适当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1. 实物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直接交付实物。
2. 货币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货币。
3. 其他履行方式:如提供服务、转移权利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1.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
2.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法》的专题讲座(ppt 82页)
•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 决争议方法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如果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便不构 成承诺,而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
• 例如:甲乙双方的租房协议5月到期,乙 方在5月底仍接收甲方支付的6月份的租 金,就可以推定乙同意6月份继续租房于 甲,乙接受甲的租金行为就可以推定甲 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
• 四、合同的内容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
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必备条款) • 2、标的(必备条款) • 3、数量(必备条款)4、质量 • 5、价款或酬金 •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 撤回要约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 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 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 效力的意思表示。
• 撤销要约的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但是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
• (2)承诺的有效要件: •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B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 C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D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 2、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的表示方式应
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方式作出, 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作出。
• 承诺的表示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法律案例讲座(3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大家对合同法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本讲座将以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为例,对合同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合同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具备上述要件,合同内容合法。
4. 货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成为争议焦点。
5.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 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 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 牢”或“指河为界”,条款不完 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的面积 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 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 难查明。
3、发包程序不合法。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的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 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 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 对于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发包土地时, 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一 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 为自己牟取利益,一旦发生争议,又以合同 订立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辩,使农民长期而 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
增设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事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 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 英美合同的特有制度,分为明示违约和 默示违约。是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 满前,对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有 同样规定。
二、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又称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 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 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承 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 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 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
有效合同的条件: ①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要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从合同法理论看,合同无效 主要有五个方面:主体不合格、 客体侵犯法律保护的对象、内容 不合法、外部形式不合法和无权 代理。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 就;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未届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世远博士(1999年5月25日、26日)(梁慧星教授:)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所以,着重是讲总则。
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
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
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
他明天讲,我今天讲。
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
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
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
当然有一些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
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
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围、原则)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
第一章的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容是规定调整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计划的执行。
合同法宣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站在这里,为大家宣讲一下我国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我将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为大家做一个简要的讲解。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达当事人意愿的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交流达成的协议;其他形式的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合同,如行为表示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
公平原则是指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体现公平,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或者惯例。
那么,如何订立一个有效的合同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 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合同的目的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还需要满足一些特殊要求,如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
合同法讲课稿
合同法讲课稿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订立的
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
诚实信用的原则,具备合同的要素,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格、
履行期限等。
第二节,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承揽合同等。
每种合同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
定和约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节,合同的法律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中的法律条款,如履行义务、违
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这些条款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
意愿进行合理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节,合同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的风险防范。
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等条款,以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解除和变更。
在解除和变更合同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合同是民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解答客户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通过我的专业指导,客户能够顺利订立和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介绍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定的一门法律,是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本篇文档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进行讲解,使读者对合同法有更系统、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业和民事交易具有基本约束力。
合同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社会经济发展。
合同法是以自由意思原则为基础的,即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法律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合同内容的平等协商。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是指构成合同的基本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
主体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客体要件是指合同的标的物及其内容。
2.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形式不限,但某些特定合同需要按照法定形式进行。
3.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条件。
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事先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确定。
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要合同要素的齐全、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等。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约束当事人的力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三种情况。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和程序的合同。
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具有强制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合同法律效力不存在的,无效合同的效果等同于未订立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严重失误、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等。
四、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律培训讲座
合同法律培训讲座1. 引言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是约束各方行为的协议,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护。
然而,由于缺乏对合同法律的充分了解,很多人在签署合同时存在一些风险。
因此,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律并避免潜在的风险,本次讲座将深入介绍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注意事项。
2.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2.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协议:当事人之间就某项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对价:合同的对价是交换双方各自让渡或提供给对方的利益。
•当事人的法定资格: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3 合同的特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愿性:签署合同是双方自愿行为,不得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签署。
•平等互利性: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各自获取相对平等的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必须诚实守信,履行各自的义务。
•即时性:合同的履行应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3. 合同的类型3.1 根据合同成立的方式•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协商达成合同。
•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同,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
3.2 根据合同的性质•买卖合同: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
•租赁合同:出租方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
•委托合同: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某项事务。
•劳动合同: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
3.3 根据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具备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4. 合同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为了避免出现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阅读合同: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尊敬的各位听众,欢迎大家参加我们今天的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合同法是商业和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讲座将为大家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形式和解除等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第一部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一门研究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学科。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一种常见的形式,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有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部分:合同法的要素合同法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主体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益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和合法。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合同可能还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采用公证形式。
第三部分:合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以分为双方互相达成协议的合同和单方声明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分为有条件合同和无条件合同。
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终止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一方违约、合同无效等。
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协商解除、诉讼解除和法律规定的解除。
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了解合同解除的具体程序和法律后果,避免引发争议和纠纷。
在合同法知识的培训讲座中,我们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分类和解除等内容。
合同法是一门复杂而且重要的法律学科,在商业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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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讲座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福禄《合同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由学者起草的法律,在此以前,法律的起草工作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
以前的立法形式称作“部门立法”,自合同法开始的立法称作“专家立法”,如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都属于专家立法的范畴。
《物权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一次调整,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但《合同法》调整的是正值交易关系,是财产的正常流转,《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负值交易关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
此次《合同法》知识专题讲座,我想给大家讲授二个问题:1、《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讲解中如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合同也称契约。
在古代,刻木为契,剖分左右,两人各执一半,以求日后相合符信,所以有时将契约也称作契合。
其中持有左契的人为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右契的人为借款人(债务人)。
“男左女右”依据的原理是左阳右阴。
一、法院一般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处理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不外乎三个方面:①有规定;②无规定;③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
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其仅仅起着填补漏洞的作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
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什么是公平?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构成要件,因此法官很难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公平。
如“丁一(3画)与爱新觉罗•溥仪(中国最后一个末代皇帝,其名字达58画,加中间的分隔号)一案”。
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概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都说不清楚。
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
”由于这些概念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在《合同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能考虑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
近几年法院处理了好几起因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发生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例是“第三者案。
”2002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该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变换一种方式剥夺“二奶”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此案,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因为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于共同共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9条已经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此次《物权法》第97条明文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此规定,等于堵塞了丈夫偷情,赠与“二奶”财产的通道。
还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8条已经明确规定:对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第103条规定推定为按份共有。
郑永流教授曾经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登载了这篇文章。
通过比较,作者发现德国的判决和我国法院的判决不一样,德国不是一律认定无效,也不是一律认定有效,它要区别遗赠的目的。
如果遗赠的目的是要通过遗赠维持同居关系,法院认定该遗赠无效,如果遗赠的目的是要情人照顾他,或者与其分手,那么遗赠就是有效的。
德国的规定无疑更为科学。
第二例是“骨灰盒案。
”2002年,辽宁某市下岗职工任某经人介绍到一家殡仪福利厂工作了半年,但工厂拖欠其2400元的工资没有支付。
任某无奈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法院最后给其执行回来的却是折抵工资的24个骨灰盒。
检察院以该执行结果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由提起抗诉,建议法院重新执行。
此案中,我认为检察院的抗诉是正确的,法院可以通过拍卖骨灰盒的方法使下岗职工的债权获得满足。
第三例是“脱衣秀案。
”2004年5月重庆市民张某将重庆市某商场告上法庭。
该商场在周年庆典时贴出广告,称在场女顾客如果脱掉外衣,只剩下“三点式”时即可任意从商场挑选一件衣服穿走。
张某挑选了一件价值上千元的貂皮大衣,但出门时却被商场保安拦下,称张某剩下的内衣并非“三点式”。
法院以商场的承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判决该纠纷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法院应该判决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案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人是商场,正是因为商场的广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造成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无异于鼓励商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关键问题在于公序良俗中的“良俗”是俗成的,它感性地存在于民间的意识之中,而发生的纠纷往往却是双方事先约定的。
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官以法律的理性对该约定是否符合“良俗”(道德)进行判断,而当今的中国社会又是一个文化断层、道德多元的社会,人们从不同的道德观念出发,难免就会出现不同的观点。
例如对于“同居”现象,20世纪80年代,我们认为其是非法的,即通常所说的“非法同居”,对此最高法院1989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文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随着社会的变迁,进入21世纪初期后,同居就成了一种事实状态,法律不再对其予以评价,只是不予调整而已。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婚姻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3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更加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现在的法律价值观是:同居就是同居,不存在合法非法的问题。
可悲的是,2005年10月份,华南师范大学出台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仍然以校规的方式规定“与异性非法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事实上,与异性同居,法律不予禁止,与同性同居,法律目前处于模棱两可的态度,要说应该受到谴责,最多也就是同性同居,即同性恋。
但根据私法的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授权,同性同居事实上也不违法。
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国家应给予人民以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缘由,国家伦理中立乃成为近现代国家赖以立基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国家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任何一种生活方式,只要没有违反公正原则,政府就不应对它加以提倡、表扬或者压制。
正所谓“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鉴于公序良俗在对法律行为的控制中,可能蜕变为以维护道德之名而滥用公众授予的权力,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在司法的层面被公权力的销蚀而化为乌有,因此法官在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之时,切切慎之又慎。
二、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合同确认书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效、生效是同时进行的,即民事行为一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从逻辑上分析,民事行为先成立(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再有效(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最后才生效(具备生效的条件,如立遗嘱人死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成就,需经登记才能生效的不动产设定法律行为,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生效条件的实践性法律行为等)。
区分民事行为成立、有效、生效的法律意义是民事行为存在后能否对其申请履行,以及违反后招致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如果尚未生效,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因过错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也仅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只有已经生效的合同才能强调实际履行,并请求不履行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业内的招标分为三个类型:1、明标明标是指公开招标。
商业贿赂在明标中实现的难度比较大,行贿人必须事先和专家组协调好,以保证内定的人中标。
2、暗标暗标是指不公开的招标。
招标的程序名义上还要走,但没有通知的公司或者个人不能参加竞标活动。
商业贿赂在这样一个阶段比较容易实现3、陪标陪标是指参与竞标的人是一伙人,只是名义上表现为不同的投标人而已。
陪标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一般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方当事人在要约人收到受约人的承诺后翻悔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对此《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明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未以合同书方式确认的合同,合同不成立,一方不签订合同时应该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相比较,二者具有以下区别: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因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双方不能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既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3、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形式,如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
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赔偿履行利益损失的数额。
三、格式合同提供人一般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合同是不同的概念。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也是不同的概念。
如超市在购物小票上注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
”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超过一个月,超市仍然有给付发票的义务。
格式合同的内容由一方决定,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