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给开发商20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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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给水指引20071218

广州市住宅给水指引20071218

广州市新建居民住宅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工作)指引目 次1. 总 则 (1)2.术 语 (2)3. 设 计 规 定 (3)4. 管材及管件的选用 (6)5. 二次供水设施 (8)6. 施 工 规 定 (10)7. 给水管道验收规定 (14)8. 附 录 (16)1. 总 则1.1 为提高广州市新建居民住宅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穗府〔1996〕129号)、《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穗府〔2006〕46号)及《关于对我市广州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穗价〔2005〕23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一户一表”、抄表计量到户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确保居民住宅小区总水表后供水系统的自来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防止自来水二次污染,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楼宇。

1.3 本指引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给水管道工程。

1.4 在给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过程中遇到本指引未涉及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应规范执行。

1.5 如本指引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已更新,则以新版本为准。

2.术 语2.1 一户一表指一户居民家庭(一套住宅),对同一用水类别在配水管道的住宅内或住宅外的公共部位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企业按户表计量、收费的形式。

2.2 一楼一表指“城中村”用户每幢楼房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的形式。

2.3 给水管件在给水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龙头等设施的统称。

2.4 试验压力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标准压力。

3. 设 计 规 定3.1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布局,应以市政供水管进入小区、减少表后管道铺设系统数量为原则,就近分类别装表供水。

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验收标准

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验收标准

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验收标准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验收标准一、引言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城市的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了关键保障。

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中心城市,其排水系统的规范与质量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广州市制定了一系列排水单元达标验收标准,旨在确保排水系统的高效运行、环境保护和安全。

二、背景广州市作为一个湿润炎热的城市,面临着较大的排水压力。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广州市的排水系统不断扩大和完善。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排水系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提高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广州市制定了适应当地具体情况的排水单元达标验收标准。

三、排水单元达标验收标准的定义和范围排水单元达标验收标准是指评估排水系统是否满足广州市相关要求和标准的一项措施。

其包括了对排水设备、管道网络、排水泵站以及城市排水规划等方面的严格评估。

排水单元的定义可以是一个小区域、一个街区或者一个小区,其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排水单元达标验收标准的评估指标为了保证排水单元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广州市制定了一系列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排水容量:评估排水系统是否具备足够的排水能力来应对极端气候条件下的暴雨情况。

这是排水系统的最基本指标之一,也是保证城市雨水排放的关键。

2. 排水管道的状况:评估排水管道的质量和状况,包括排水管道的材质、连接性能以及是否存在损坏等问题。

只有排水管道良好,才能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3. 排水泵站的运行状况:评估排水泵站的设备状况和运行效率,确保排水泵站能够及时投入运行并保持稳定的工作状态。

4. 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效果:评估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并通过实际运行情况检验其功效。

合理的雨水收集系统可以有效减轻排水系统的负担,提高排水系统的效率。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2016年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城市建设计划实施..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一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连接申请..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第十三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排水设施接驳、费用、损害赔偿、连接后管理权的归属等事项..连接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企业应当自签订连接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的要求进行;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相连设施方可使用..第十四条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第三章设施维护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六条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十八条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三施工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第二十九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应当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第三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向用户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第五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第四十条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已制定节水计划;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第四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应急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八条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第四十九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第五十条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穗府[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穗府[2006]46号)为改善城市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实现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终端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06年起实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

现就改造工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广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户均列入改造范围。

对已建住宅计量系统的改造采取原点置换和移表出户两种形式进行。

原点置换是指对用户水表在原位置更换符合计量要求的水表;移表出户是指将用户水表移至户外,更换符合计量要求的水表,并对相关管道进行更换。

二、改造工程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监督实施。

三、改造工程所需资金以及改造后的抄表到户、终端收费工作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不得向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改造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程涉及的各区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改造工程实施期间,用户可根据用水实际情况,自行对表后户内供水管材进行更新改造,以消除影响用户终端水质的隐患。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减少对住户的影响。

七、用户和业主应支持和配合供水部门的统一改造施工安排。

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挠施工人员实施改造工程或破坏改造工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7•【字号】穗府[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14〕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7日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生活饮用水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保证用户用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2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界定以注册水表的安装位置确定:(一)注册水表安装在用户户外的,市政给水总表至注册水表之间的用水设施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二)注册水表安装在用户户内的,市政给水总表至配水立管与用户独立使用管道的接管点处之间的用水设施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市政给水总表是指由供水企业安装在引入管上,由供水企业拥有,用以区分管道产权,对表后范围内用水量进行总体计量的器具。

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拥有、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

业主可以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维护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委托。

广东篇 --- 给排水及消防特殊地方规定

广东篇 --- 给排水及消防特殊地方规定

全国各地给排水及消防特殊地方规定汇编广东篇目录1.供水系统 (1)2.排水系统 (31)3.消防系统 (50)4.绿建及节能 (64)5.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75)广东篇1.供水系统1.1.广东省文件资料1.1.1广东省用水定额建议根据GB50015-2003及本定额校核计算,两者取大值,民用建筑中主要按下表:表3 广东省城市公共服务业用水定额表第 1 页第 2 页续表3第 3 页续表3附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中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

本表将城市公共服务业按行业中类归类,中类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编码方法一致。

第 4 页1.1.2广东省公共和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议关注以下条文:3.4.4 热水设计水温的选择宜按现行国家标准中推荐温度中选用下限温度。

3.4.9 热水供应系统应按1.0m/s的流速选取管径,宜采取保温措施。

注:表中“●”为可选用项目。

1.2.广州规范及规定1.2.1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2主要针对住宅小区,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哪些区域为示范区,所以需要业主先去自来水公司了解本项目是否需要按此规范设计。

本系统和直饮水系统类似,系统组成详下述 3.2.1条文。

1.2.2智能水表目前对于住宅项目要求入户表均采用远传智能水表,重点关注安装规范中以下条文:1.2.3用户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40100/T175-2013广州自来水一般情况对于公共建筑只允许给一路接口,住宅项目分居民用水(每500户一个水表)、非居民用水(包括消防、绿化、洗地等用水,一般只给一个接口),故室外消防水量一般需设室外消防水池储存。

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条:另外,广州开发区自来水公司一般要求在首层或下地下一层车库车道旁设水表房用于放市政水表。

且开发区地势标高变化较大,很多区域项目比市政路高很多,可能出现市政消火栓水压满足要求但是项目室外消火栓水压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此时消防水池也需要储存室外消防水量。

广州市自来水用水规则

广州市自来水用水规则

广州市自来水用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自来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企业安全供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来水,是指由市属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生产,通过市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的用水。

第三条、供水企业及用户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用水第四条、申请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报装手续,或委托持《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的承装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报装手续。

须办理申请报装手续,审批后才能施工的范围如下:(一)新装用水设施(含永久用水和临时用水)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供水设施用水,须办理申请新装用水设施手续。

(二)改变用水规模(含改大和改小用水设施)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因增大(或减小)用水量,需改大(或改小)现有水表或供水管道,才能够符合供水安全负荷的,须办理申请改变用水规模手续。

(三)增装用水设施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在原有水表、水管供水负荷容许的情况下需增装用水设备,须办理申请增装用水设备手续。

(四)改移用水设备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因房屋或地面环境变化,需将现有的水表或供水管道在原址范围内改移位置。

须办理改移用水设备手续。

第五条、申请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同意后,其户内水管设施由受委托的持《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的承装单位按核准图纸施工,并经规定程序验收合格,由供水企业装表接水后,始得用水。

第六条、居民家庭用户申请永久性用水,须提供与申请用水点地址一致的有效证件和用水申请书。

除居民家庭用户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永久性用水,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图纸:(一)用水申请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市规划局报建审核书(有污染单位还应有环保批文复印件);(四)室内外给水设计图一式两份(包括各层水布置平面图,给水系统透视图,泵房及水池,水箱大样图,卫生间给水的大样四置图)(五)用水所在地的地形图一式两份;第七条、用户申请临时用水,须提交以下文件和图纸(一)用水申请书(二)用水所在地的地形图一式两份;(三)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四)规划部门征地红线图复印件第八条、供水企业供水高度为本市城建标高30米。

二次供水设计实现优质饮用水行动实施方案目标的措施

二次供水设计实现优质饮用水行动实施方案目标的措施

二次供水设计实现优质饮用水行动实施方案目标的措施摘要:根据广州市优质饮用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短期和长期目标。

论述二次供水设计中为进一步提升饮用水水质,逐步实现自来水“直饮”的目标所采取的措施。

包括管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关键环节。

关键词:二次供水系统超滤水质智能监控1.引言为落实广州市优质饮用水行动实施方案,强化生活饮用水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提升饮用水品质,逐步实现自来水“直饮”目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行动方案包括标准体系的建立,水源格局优化,水厂升级改造,管网系统优化,“最后一公里”保障,全流程安全管控,试点建设推广等各项内容。

其中二次供水设施属于“最后一公里”保障中的关键环节。

本文重点论述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所采取的实现方案目标的工艺流程及措施等。

1.居民供水现状在2010年亚运会前,随着西江水奔流入穗,广州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实现100%达标。

根据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的终端水质抽样检测结果,其中检测值pH均为7.4,浑浊度为0.22~0.38NTU,总氯为0.35~0.58mg/L,色度正常,水中未见肉眼可见物,嗅和味正常,微生物指标均为未检出,金属项目未见异常,均符合国标要求。

可是,中心城区水厂的现状深度处理率仅为31%,外围城区水厂的现状深度处理率仅为 12%。

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年代久远、管材落后,管网输配体系复杂,部分地区管网漏损严重,影响供水安全。

老旧小区的供水系统比较落后,通常使用天面水箱二次供水,水箱材质及给水管材落后,对末端用户的水质造成影响。

1.技术要点以直饮为终极目标,必须全面提升标准,全面管控。

(1)优化水源及水厂升级改造以空间均衡为目标,优化水源格局,引入优质原水,提高供水系统对水质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

明确水厂的改造升级任务,进一步优化水厂布局,推广深度处理工艺。

提升出厂水水质,重点控制水中的有机物和消毒副产物浓度,注重改善饮用水口感和感官的提升,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

广州市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及改造技术指引13-3正式

广州市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及改造技术指引13-3正式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及改造技术指引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07年9月前言为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保障二次供水系统的卫生安全,满足用户用水水质要求,依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对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水质进行调查评价,制定新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二次供水系统基本要求、新建二次供水系统设计、二次供水系统的改造、供水设备和管道材料、管道布置及敷设、施工与验收等。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与改造均应执行本技术指引。

本指引解释权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主编单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参编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伟雄马孝慧李治威符培勇黄维让李德强王彩虹袁永钦陈伟杰谢楚忠王晓东目录1 总则 (1)2 二次供水系统基本要求 (2)3 新建二次供水系统设计 (3)4 二次供水系统改造 (5)4.1二次供水系统改造 (5)4.2 低位水池及高位水箱的改造 (10)5 管材及管件的选择 (11)6 管道布置和敷设 (13)7 施工及验收 (14)7.1 施工 (14)7.2 工程验收 (16)附录A (17)附录B (18)附录C (20)附录D (26)1总则1.0.1 本指引所指的二次供水系统为生活给水二次供水系统。

1.0.2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新建及改造的住宅建筑生活给水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其他类型建筑的生活给水二次供水系统参照本指引执行。

1.0.3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需改造的多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较为集中的区域,应优先考虑采用区域加压供水方式解决。

1.0.5 计量系统和二次供水系统的改造应协调同步进行。

2二次供水系统基本要求2.0.1 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为规范供水服务行为,全面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本市供水行业关于业务办理、抄表及收费、供用水设施维护、为用户服务、服务责任及常见诉求处理、费用支付等服务规范。

本规范是供水行业各企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标准。

本规范合用于本市供水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除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规范依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性关键岗位服务规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等编制。

为方便用户,供水单位在供水服务范围内应当保证在每一行政区域(市属供水单位服务的行政区域为区,区或者县级市属供水单位服务的行政区域为街道或者镇)至少设置一个供水服务营业网点,且网点交通相对方便,标志统一、明显。

供水单位为用户服务的窗口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等客服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依法需持证上岗的应当持证上岗。

工作时应当穿着企业工作服,并佩戴或者在服务前台规定位置放置企业统一编号工作牌。

服务态度热情,用语文明礼貌。

客服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向用户正确解释有关问题。

供水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网点公示,并编印成宣传页,连同用户所需填写的各类表格,整齐摆放在营业网点规定的工作区域。

供水单位应当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供用户浏览或者下载。

用户申请变更用户名称或者申请供水单位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办理低收入家庭减免水费的供水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办理申请用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以及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等有关手续的,供水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公司给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供水公司给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自来水公司给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为保证给水工程施工质量,提高企业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务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前管理内容:1.开发商提供该小区给水系统设计、保温系统设计相关图纸。

2.图纸审查。

包括主管网走向、布置、材质、给水管道井宜独立设置,空间要确保给水主管、分水器、水表、阀门、排水等供水排水设施的布置、安装、检修及维护空间。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执行。

3.施工过程中: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验收领导小组成员。

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否则,出现严重事故的,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验收标准:(一)、管道的安装1、管道的坐标、标高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在施工时,用户用水管道管顶埋深不得低于50cm;供水主支管道应在100-120cm或以上;水表井内无杂物、泥水。

2、管道安装应平直,无突起、无突弯现象。

(二)、水表井及阀门井的砌筑1、应检查井径的大小及深度,表井盖是否齐全完好。

2、砌筑阀门井、水表井时,与实际不符时或有特殊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施工部门变更方案进行施工。

3、砌筑的具体事项详见水表井或阀门井的施工图纸。

(三)、阀门、水表应按说明书端正、水平安装。

有特殊情况时,及时通知施工科室。

(四)、各种型号水表、阀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便于使用维修。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安全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当按图施工确有困难,需作重大变更时,应与设计人员联系,经设计人员现场勘察后,确需要变更时,方可按变更设计施工;对细部变更,施工单位及时现场调整,自行解决,避免怠工,延误工期。

工程完工后在工程叙述中加以注明。

二、参与验收相关科室职责及验收内容1.信息中心:督促检查(1)远传表数据采集(2)远传信息是否正常2.技术科:(1)收集管道安装竣工图(2)加强对住宅建筑给水系统、防冻保温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3)责令施工单位提供管材合格证、远传表供销合同、供水施工合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9日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推进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大力推进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为动力,以《广州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以省考核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性考核要求为目标,强化科学决策与系统施治,分析存在问题,针对性提出达标工作的任务措施、重点工程及保障措施。

二、工作目标本方案的工作范围是水质未能稳定达到阶段性考核要求的鸦岗、石井河口、东朗、大坳4个断面及其对应的流溪河白云—花都—从化控制单元、珠江广州段广州中心区控制单元、石井河白云控制单元、白坭河花都控制单元,各控制单元包含的行政辖区见附件1。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2017年,鸦岗、东朗断面水质分别达到Ⅴ类、Ⅳ类;2019年,鸦岗、石井河口、东朗断面水质分别达到Ⅳ类、Ⅴ类、Ⅲ类标准;大坳断面水质力争达到Ⅳ类;2020年,各断面保持稳定达标(见附件2)。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一)调结构优布局。

1.加快“退二进三”,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与验收标准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与验收标准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与验收标准一、概述给排水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人们的日常生活。

为了确保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明确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给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规范要求及验收标准。

二、施工规范1、施工准备:在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任务、施工工艺及验收标准。

同时,应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如场地是否平整、道路是否畅通等。

2、沟槽开挖: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确定沟槽开挖的深度和宽度。

在开挖过程中,应做好排水措施,防止沟槽积水影响施工。

3、管道安装:在安装管道时,应确保管道的材质、规格、防腐措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同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道连接,如焊接、法兰连接等。

4、阀门安装:阀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阀门的型号、规格、压力等级等符合设计要求。

在安装过程中,应确保阀门的安装位置、标高符合规范要求。

5、管道试压:在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以检查管道的密封性能。

试压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专人看护等。

6、回填土方:在试压合格后,应对沟槽进行回填土方。

回填时应确保回填土的质量,避免杂物、石块等进入沟槽。

7、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验收,如隐蔽工程验收、分阶段验收等。

验收时应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三、验收标准1、外观检查:检查管道表面是否光滑、无裂纹、无明显损伤等;阀门外观是否完好、无损伤;支架是否牢固、无明显变形等。

2、尺寸检查:检查管道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直径、壁厚等;阀门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装位置检查:检查管道和阀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标高、水平度等。

4、密封性能检查:对于管道连接处、阀门等部位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确保其密封性能良好。

5、压力试验: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以检查其强度和密封性能。

压力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水质检查:在管道投入使用前,应对水质进行检测,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建筑给排水系统验收标准保证给排水系统施工和运行符合规范的指导

建筑给排水系统验收标准保证给排水系统施工和运行符合规范的指导

建筑给排水系统验收标准保证给排水系统施工和运行符合规范的指导建筑给排水系统是建筑物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负责排除污水和废水,并确保供水正常流通。

为了保证给排水系统的施工和运行符合规范,以提高建筑物的水务安全和环境卫生水平,以下是建筑给排水系统验收标准的指导。

一、总体验收标准建筑给排水系统验收标准的总体要求是确保系统设置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达到要求,并经过相关鉴定和检测,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1. 设计合理性验收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考虑到可持续性、节能和资源利用等因素。

验收过程中应对设计参数、管线布置、设备选择等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2. 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排水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规范。

验收过程中需检查管道连接是否牢固、设备安装是否准确、施工材料是否符合规范等方面,并记录相关数据。

3. 鉴定与检测验收建筑给排水系统需经过相关鉴定和检测,确保整个系统的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主要包括检测水质、压力测试、流量测试等方面,以评估系统的运行效果。

二、给水系统验收标准给水系统是建筑物中供应生活用水的重要系统,它的验收标准如下。

1. 给水管道给水管道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且安装牢固。

管道布置应合理,避免交叉和死角。

验收时需检测管道连接是否牢固、无渗漏,并进行系统压力测试。

2. 给水设备给水设备如水泵、水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确保其安装正确可靠。

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运行参数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进行鉴定和检测。

3. 防止污染措施给水系统需要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验收时需检查系统是否设置了适当的消毒、过滤和防倒流装置等,并进行相关的水质检测。

三、排水系统验收标准排水系统是建筑物中排除污水和废水的关键系统,它的验收标准如下。

1. 排水管道排水管道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且布置合理,避免管道堵塞和积水等问题。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附件1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发展本市供水事业,强化政府监管,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

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设施供水除外。

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厂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以及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在公共供水管网没有延伸到的农村地区,通过简易设施将山泉水、地下水提供给农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或者其他事业需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为。

包括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第三条【指导原则】供水用水工作坚持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强化供水用水工程质量监管与确保水质相结合,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与居民共用用水设施统一管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公共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实现全市供水用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域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公安、国土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城镇供水特许经营】城镇供水经营项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投资建设运营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和供水服务项目并获得收益,向社会公众提供供水服务。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管理要求二次供水系统是指在城市供水系统中,从用户入口水表处分水出去的水管网系统。

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管理要求,对于保障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对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管理要求进行详细叙述。

一、设计管理要求1.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经验,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供水量、水质要求、管道材质等因素进行设计;2.设计应符合供水系统的可靠性、经济性和安全性要求,确保供水系统能够稳定运行并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3.设计要与现有的城市供水系统相衔接,确保供水系统的协调运行;4.设计应提供二次供水系统的布置图、管道轮廓图、验收规划等相关设计文件。

二、施工管理要求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经验,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2.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严格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3.施工期间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4.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验收管理要求1.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验收资质和技术能力,验收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2.验收根据设计文件对二次供水系统的布置、管道材质、阀门、水泵等进行检查和核实;3.验收过程应详细记录验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4.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归档。

四、运行维护管理要求1.运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2.定期检查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水泵、阀门、管道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水质情况;3.根据运行情况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水质问题;4.建立和完善运行记录制度,对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和用水状况进行记录;5.定期进行系统性能测试,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的安全。

综上所述,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管理要求十分重要,只有通过全面、严格的管理要求才能保证二次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的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
粤府函〔2020〕83号
广州、佛山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请示》(穗府报〔2018〕13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

二、广州市要加快推进东涌水厂新取水口的建设,东涌水厂旧取水口对应的保护区调整方案,应在东涌水厂取水口上移工程完工、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核准,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组织现场核定后,方可生效。

三、广州市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各项水源水质保护工程建设,及时妥善处置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着力提升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广州、佛山市要加强沟通协商和联防联治,协同推进广佛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共同做好保护区水源水质安全保障工作。

五、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督促指导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本批复做好优化调整工作,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确保饮用水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结束——。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广州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二次供水水池清洗保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 2006-11-23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州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针对广州市二次供水的现状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等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形式。

二次供水水池是指间接用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

第三条凡从事我公司供水责任范围内二次供水水池的清洗保洁、使用和管理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清洗保洁的标准要求第四条为保证二次供水水池正常使用和保障水质,每季度清洗保洁不少于1次。

水池的清洗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要求:(一)清洗后,水池内四壁、顶部、底部用手触摸没有腻滑的感觉;以肉眼观察,水池壁没有污渍。

(二)清洗时要把污水彻底排空,并对水池及与水池连接的消防设施、给水管道进行药水浸泡消毒,消毒浸泡时间不少于2小时,浸泡后必须将消毒液彻底排出,并用自来水冲洗干净。

(三)清洗进水后,水池内的水清晰,在光线充足时,可见水池的水清澈透明。

(四)清洗后,水池开关阀门、浮球阀启用正常,开闭自如。

(五)清洗后,水池的进人孔有加盖、上锁,“三孔”(进人孔、透气孔、溢流孔)密封好,有防污染设施。

(六)水池的周围环境整洁,没闲置杂物。

(七)采集水样进行检验,水质检验结果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标准要求。

清洗保洁的劳动安全第五条在进行二次供水水池清洗保洁工作时,必须遵守如下劳动安全事项:(一)打开水池的进人孔后,先用抽风机或电风扇等设备令水池空间通风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水池进行操作。

(二)工作人员进入水池时,必须留一人以上在池外守望,并与池内人员保持联系。

清洗完成离开时,必须清点总人数无误后,方可关闭进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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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广州市自来水公司2016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工程设计 (3)3.1 一般规定 (3)3.2 系统选择 (3)3.3 深度净化装置 (4)3.4 消毒设备 (4)3.5 在线监测仪表 (4)3.6居民生活用水水池(箱) (5)3.7 管材及附件 (5)3.8 泵房 (6)3.9 水表 (7)4 工程施工及验收 (8)4.1 一般规定 (8)4.2 工程施工 (8)4.3 工程验收 (9)用词说明 (12)引用标准名录 (13)附件1:《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水质标准》 (14)1.1 为加强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广州市新建建筑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

1.3 本技术要求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40100/T175)及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2.1 深度净化对自来水进行的进一步处理过程,能进一步提升供水水质,改善饮用口感。

2.2 二次供水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自来水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2.3 二次供水设施为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而设置的水池(箱)、消毒设备、气压罐、水泵机组等设施。

2.4 水质采样点因供水水质检验需要,在供水系统中设立的临时或永久取水点。

2.5 室内生活给水系统指深度净化装置后,由包括给水管道、净水水池(箱)、加压水泵、消毒设备、循环回水管道、水表及在线监测仪表等设施组成的给水系统。

3 工程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设计应遵循现行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及给水专业规划。

3.1.2 室内生活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及检测要求应符合《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水质标准》(附件1)的规定。

3.1.3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要求,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内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1.4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宜取最高日150~250L/人d,日变化系数宜取Kd =1.25,时变化系数宜取Kh=2.5,住宅人数宜取3.5人/户。

3.1.5 示范区生活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8m/s。

3.1.6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应设有在线水质和流量监测设施。

3.1.7 对于多栋居民建筑,一个供水单元不宜超过500户。

3.1.8 室内生活给水系统(含净水水池(箱)、给水管道、循环回水管道)中的水力停留时间合计不得大于12小时。

3.2 系统选择3.2.1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包括小区室外给水管道、原水水池(箱)、深度净化装置、净水水池(箱)、加压水泵、消毒设备、室内给水管道、循环回水管道及在线监测仪表等设施。

3.2.2 室内生活给水系统应采用二次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宜采用变频调速供水。

3.2.3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3.2.4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并在管网末端设回水管道,循环回水宜接入原水水池(箱),经过深度净化与消毒后进入枝状供水管网。

3.2.5 建筑物内高区和低区供水管网的回水管连接至同一循环回水干管时,高区回水管上应设置减压稳压阀,并应保证系统循环。

3.2.6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严禁与其它管道系统连接(包括:商业、绿化、消防给水系统,自备水源给水系统,中水系统,回用水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等)。

3.2.7 从市政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的市政给水总表,其表后的生活管道不得直接连通。

因特殊情况需连通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且在市政给水引入管设置防倒流污染装置。

3.3 深度净化装置3.3.1 深度净化装置应设置在原水水池(箱)与净水水池(箱)之间,并宜靠近集中用水点,可设置在居民建筑物内,亦可单独设置。

3.3.2深度净化装置的规模、数量及在小区的位置,应根据小区总体规划和建筑物性质、规模、高度及系统维护管理和运行安全等条件确定。

3.3.3 深度净化装置宜采用超滤膜处理技术,并相应配置预处理、后处理及膜的清洗设施。

3.3.4 超滤膜的预处理宜采用活性炭过滤器,后处理宜采用消毒设备进行消毒灭菌。

3.3.5 深度净化装置所处环境应符合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洁、消毒设施和场所;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霉、防腐、易清洗、易消毒的材料铺设;地面应设间接排水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锁闭装置,并应设有防蚊蝇、防鼠、防尘措施等。

3.4 消毒设备3.4.1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紫外线消毒。

3.4.2 紫外线消毒应位于净水水箱出水管处,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2,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837的规定。

3.4.3 紫外线消毒设备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3.5 在线监测仪表3.5.1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应设置在线监测仪表,连续检测浑浊度、pH值及水量。

3.5.2 在线水质监测点宜设置在深度净化装置出水处;在线流量监测点应设置在深度净化装置进出水、循环回水管上。

3.5.3 应在小区地面显眼位置设置在线水质检测数据显示屏。

3.6居民生活用水水池(箱)3.6.1 居民生活用水水池包括原水水池(箱)和净水水池(箱),应独立设置,不可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合建。

3.6.2 水池(箱)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3.6.3 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的规定。

3.6.4 应选用不锈钢材质的水池(箱),当水池(箱)体积过大时可考虑使用混凝土水池(箱),但池(箱)必须内衬不锈钢。

水池(箱)内的检修爬梯、水位标尺、支撑件及配件等也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3.6.5 水池(箱)容积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不宜过大。

当单个水池(箱)容积大于50m³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3.7 管材及附件3.7.1 给水管材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选择:1 管径≥DN100的埋地给水管应选用球墨铸铁管或不锈钢管;2 管径≥DN100的裸装给水管应选用不锈钢管;3 管径<DN100的室外裸装(无阳光照射)给水管应选用不锈钢管或钢塑复合管(内衬PE),不得选用PVC塑料管或其它劣质管材,有阳光照射的给水管应选用不锈钢管;4 管径<DN100的户内给水管应选用不锈钢管或PPR管,不得选用PVC塑料管或其它劣质管材。

3.7.2 管道连接1 球墨铸铁管应选用承插式橡胶圈柔性接口方式连接;2 不锈钢管连接宜选用卡压式连接。

3.7.3 供水管道应有明确标识,标识宜为蓝色。

3.7.4 给水管道及附件中所用的橡胶密封圈应为食品登记橡胶材料,其卫生指标应符合GB 4806.1 的规定。

3.7.5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卫生器具的设置要求和材质要求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40100/T 175的规定。

3.8 泵房3.8.1 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规定。

3.8.2 采用供水泵兼做循环泵使用时,循环回水管上应设置循环回水流量控制阀。

3.8.3 建筑内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

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8.4 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3.8.5 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3.8.6 泵房内电控系统应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电控系统、水泵电机上方不得有排水管道。

3.8.7 泵房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水泵房环境温度超过35℃或低于0℃的,宜配备空调或暖气,相对湿度大于90%(20℃)的,宜配备除湿机。

3.8.8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3.8.9 泵房内应设置独立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3.8.10 水泵选泵、电源、机组的布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3.8.11 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泵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3.8.12 泵房应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及安防系统,泵房门口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并安置挡鼠板。

3.8.13 泵房内应准备应急备用电源和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出现问题时能及时恢复供电。

3.8.14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3.8.15 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的规定。

3.8.16 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3.9 水表3.9.1 市政给水总表应按安装远传表标准设计,须配套安装市电、网络和集抄器,以便将水表运行相关状态和数据通过监控系统传到供水企业。

3.9.2 新建居民住宅应每住宅单元独立设置水表(以下统称“户表”)计量计费,户表应集中安装在各单元户外或水表间内。

3.9.3 住宅建筑天面消防水箱由生活加压管网补水的,水箱进水管需设置水表计量计费。

水表应与顶层居民户表一起集中设置。

3.9.4 住宅建筑为公共卫生清洁方便,在建筑物梯间设有公共卫生清洁用水点,而各公共卫生清洁用水点需从生活给水立管取水的,应设置水表计量计费。

清洁用水点宜每隔2~4层设置,水表口径以DN15为宜,且应与对应楼层居民户表一起集中设置。

3.9.5 户表、梯间清洁用水表均应使用具备数据集抄、传送功能的智能水表,每栋楼须安装集抄器负责定时集抄智能户表的数据,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智能水表安装、使用需求安装配套设施。

3.9.6 水表及水表房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DBJ440100/T 175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新建住宅智能水表配套设施设计安装技术标准》的规定。

4 工程施工及验收4.1 一般规定4.1.1 示范区给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施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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