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给开发商20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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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2016年2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工程设计 (3)
3.1 一般规定 (3)
3.2 系统选择 (3)
3.3 深度净化装置 (4)
3.4 消毒设备 (4)
3.5 在线监测仪表 (4)
3.6居民生活用水水池(箱) (5)
3.7 管材及附件 (5)
3.8 泵房 (6)
3.9 水表 (7)
4 工程施工及验收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工程施工 (8)
4.3 工程验收 (9)
用词说明 (12)
引用标准名录 (13)
附件1:《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水质标准》 (14)
1.1 为加强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广州市新建建筑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
1.3 本技术要求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40100/T175)及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2.1 深度净化
对自来水进行的进一步处理过程,能进一步提升供水水质,改善饮用口感。
2.2 二次供水
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自来水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2.3 二次供水设施
为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而设置的水池(箱)、消毒设备、气压罐、水泵机组等设施。
2.4 水质采样点
因供水水质检验需要,在供水系统中设立的临时或永久取水点。
2.5 室内生活给水系统
指深度净化装置后,由包括给水管道、净水水池(箱)、加压水泵、消毒设备、循环回水管道、水表及在线监测仪表等设施组成的给水系统。
3 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设计应遵循现行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及给水专业规划。
3.1.2 室内生活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及检测要求应符合《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水质标准》(附件1)的规定。
3.1.3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要求,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内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1.4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宜取最高日150~250L/人d,日变化系数宜取Kd =1.25,时变化系数宜取Kh=2.5,住宅人数宜取3.5人/户。
3.1.5 示范区生活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8m/s。
3.1.6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应设有在线水质和流量监测设施。
3.1.7 对于多栋居民建筑,一个供水单元不宜超过500户。
3.1.8 室内生活给水系统(含净水水池(箱)、给水管道、循环回水管道)中的水力停留时间合计不得大于12小时。
3.2 系统选择
3.2.1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包括小区室外给水管道、原水水池(箱)、深度净化装置、净水水池(箱)、加压水泵、消毒设备、室内给水管道、循环回水管道及在线监测仪表等设施。
3.2.2 室内生活给水系统应采用二次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宜采用变频调速供水。
3.2.3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3.2.4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并在管网末端设回水管道,循环回水宜接入原水水池(箱),经过深度净化与消毒后进入枝状供水管网。
3.2.5 建筑物内高区和低区供水管网的回水管连接至同一循环回水干管时,高区回水管上应设置减压稳压阀,并应保证系统循环。
3.2.6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严禁与其它管道系统连接(包括:商业、绿化、消防给水系统,自备水源给水系统,中水系统,回用水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等)。
3.2.7 从市政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的市政给水总表,其表后的生活管道不得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需连通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且在市政给水引入管设置防倒流污染装置。
3.3 深度净化装置
3.3.1 深度净化装置应设置在原水水池(箱)与净水水池(箱)之间,并宜靠近集中用水点,可设置在居民建筑物内,亦可单独设置。
3.3.2深度净化装置的规模、数量及在小区的位置,应根据小区总体规划和建筑物性质、规模、高度及系统维护管理和运行安全等条件确定。
3.3.3 深度净化装置宜采用超滤膜处理技术,并相应配置预处理、后处理及膜的清洗设施。
3.3.4 超滤膜的预处理宜采用活性炭过滤器,后处理宜采用消毒设备进行消毒灭菌。
3.3.5 深度净化装置所处环境应符合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洁、消毒设施和场所;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霉、防腐、易清洗、易消毒的材料铺设;地面应设间接排水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锁闭装置,并应设有防蚊蝇、防鼠、防尘措施等。
3.4 消毒设备
3.4.1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紫外线消毒。
3.4.2 紫外线消毒应位于净水水箱出水管处,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
40mJ/cm2,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837的规定。
3.4.3 紫外线消毒设备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3.5 在线监测仪表
3.5.1 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应设置在线监测仪表,连续检测浑浊度、pH值及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