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问题研究_黄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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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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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
2020年4月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本文关键词:受贿罪,赃款,去向,司法,认定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本文简介:2.2.2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赃款去向是指被告人收取贿赂后将其自由支配的情况。

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赃款去向具有多样性,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公务支出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用于个人消费,对定罪量刑无疑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用于公务幵支该当如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本文内容:
2.2.2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
赃款去向是指被告人收取贿赂后将其自由支配的情况。

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赃款去向具有多样性,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公务支出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用于个人消费,对定罪量刑无疑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用于公务幵支该当如何处理?不仅关涉量刑,甚至影响定罪,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文建茂案无疑让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其实,以扣除法(即将赃款中用于公益、公务的部分从总的赃款数额中扣除)处理的第一案是厉复兴案。

厉复兴原系中国建筑总
1。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下)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是《解释》的重点。

除此以外,《解释》还对贪污受贿罪在定罪量刑中的某些疑难问题做了规定,以便对贪污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司法实践活动起到指导作用。

应当指出,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受贿罪的,只有个别问题涉及贪污罪。

(一)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罪和行贿罪以及其他贿赂犯罪行为对象都被称为财物。

对于这里的财物,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做扩大解释,认为既包括有形的物品,同时又包括财产性利益,甚至认为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例如,我国学者指出:“根据实践的发展,为了更有利于同贿赂这一严重的腐败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声誉,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订法律,把贿赂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收受财产性利益构成受贿罪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这一规定只是将贿赂犯罪的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但并未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

《解释》沿袭了上述司法解释对贿赂犯罪的财物的解释,第12条指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贿赂犯罪的财物除了常见的货币和物品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以此区别于非财产性利益。

因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以一定的货币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如果没有一定的财产性质,不能折算为一定的货币数额,就无法进行定罪量刑活动。

贪污案件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问题研究

贪污案件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问题研究

可能 转变 ”存 在着 变数 ,最终是 否转 变取 决于犯 罪 嫌疑 人 ( 即控制人 )的意 志 ,以一种 将来 的可 能性
黄新林 ,张向京 ,黄文海 ,叶媛媛
( 惠州市人 民检察院 ,广东 惠州 5 60 ) 100

要 :贪 污案件所 涉款物的去向与案件 定性之 间的关 系,不 能简单 地认 为 “ 控制”就是 “ 占有” ,也不 能
将 “ 非法 占有”狭 隘地理解 为 “ 占为 己有” ,对贪 污案件 所涉款物去向应 当具体 分析 , “ 向”进行 分类 , 对 去 再
在公 司 承 建 。 18 9 8年 厉 共 接 受 郑 送 给 的 人 民 币 10 0元 、美 金 10 30 0 0元 。湖 北 省荆 门 市 中级 法 院 以受 贿罪 判 处 厉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缓 刑 3年。厉 以 “ 没有 犯 罪 ” 为 由 提 出上 诉 。荆 门 市 检 察 院 认 为
第 4期
黄新林
张向京
黄文海 ,等 :贪污案件 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 问题研 究
’4 。 1
是 :第一 ,赃 款 的去 向影 响犯 罪构 成破 坏 了犯 罪构 成及 其 既 遂 认 定 标 准 的 确定 性 。根 据 犯 罪 构 成 理
公 款混 放等情 况 ,不 能 一 概 认 定 为 贪 污 罪 。第 二 , 贪污 罪是 否既遂 ,取决 于公共 财物 的所 有权 属性是
污等 职务犯罪 的查 处 。

宣告厉复 兴 无 罪 。1 9 9 3年 初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向 最高人 民法 院 提 出抗诉 ,认 为 厉 作 为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受贿行 为 的故 意 明显 ,厉 收受 的钱财不 应视为 个人 之 间赠 予 ,收受钱财 的去 向不影 响受贿 罪 的构 成 ,该案应 依 法改判 。最 高人 民 法 院接 到 抗诉 后 , 将案 件 发 回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 再 审 。 19 9 5年 ,

贪贿案赃款四个新流向

贪贿案赃款四个新流向

某 建 筑 公 司 机 电 部 市场 营销 员 向某 以经 营 开
拓 、公 务 、招 投 标 等 名 义 从 单 位 借 公 款 10多 万 0
元 全 部 赌 博 输 光 ;兵 器 装 备 公 司 贾 某 沉溺 互 联 网 上足 球 赌博 , 境 外博 彩 公 司 开设 了一 个 每 天 限额 在 5万元 、每场 限额 5 0 0 0元 的赌球 账 户, 陆续 输掉 近

尿

所用赃 款 的国家工作人 员尤其是女性领 导 . 为 了满 足 其 虚 荣 和 攀 比心 理 ,将 赃 款用 于 购 买 奢 侈 品 。某 大 型 国有企 业 副 总裁 崔某 ( ) 女 ,时常 在
去 的 目的地 , 某信 息 工程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总裁 助 理
兼 财 务部 部 长 张某 应 行 贿 人 之邀 ,携 妻 前 往 香 港 游 玩 ,途径 深 圳 时收
造 成难 以弥 补损 失 。
在 北 京 市海 淀 区检 察 院反 贪局 查 办 的案 件 中 。
将 赃 款 用 来 购 买 房 产 不 是 为 了满 足 其 基 本 生 活居 住 ,而是 购 买 面积 更 为宽 大 、小 区环 境 更 为舒 适 、 地 理 位 置 更 为 优 越 的房 子 。其 买 房 用 途 不是 自己 居 住, 而是 作 “ 其他 用途 ” 。 某计 算 机 厂 副 厂 长 章某 贪 污案 中 ,其 购 买 的 房 产 是 昌平区 龙 城 花 园 房 子 。犯 罪 嫌 疑 人 章某 与
10 1 0万 元 。
该 厂 合 建 办 副 主 任 兼 会 计 张 某 是 情 人 关 系 ,二 人
伙 同贪 污 该 厂 公 款 购 买 了该 套 房 产 ,产权 登 记 人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附件:目录1.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 (5)——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2.临近退休贪小利自食恶果毁莫及 (11)——黄建新受贿案剖析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3.有章不循触法纪违规失职受处罚 (17)——某公司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新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4. “亲情”、“恩情”使他们放弃原则 (21)——倪某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剖析第三纪检监察中心5. 有章不循轻管理集体违纪尝恶果 (25)——3个分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运输公司纪检监察处6. 一念之差自毁前程 (30)——滨海热电厂李浩偷盗油品案剖析大港油田纪检监察处7. 惯性思维惹的“祸” (35)——某公司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第四纪检监察中心8. 管控不到位领导被追责 (39)——某研究院违规案剖析华北油田纪委、监察处9. 有章不循作决策违规购车难辞咎 (44)——某公司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案第三纪检监察中心10.贪图安逸享受终酿可悲后果 (49)——霍某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11.唯命是从的“财务管家” (53)——姜某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吉林油田纪委、监察处12.以权谋私利受贿葬前程 (58)——徐海涛受贿案剖析冀东油田公司纪检监察处13.心存侥幸食恶果放纵贪欲悔终身 (64)——罗毅等5人受贿案剖析西南油气田公司纪委、监察处14. 误入“钱途”毁前途 (69)——周占发受贿案剖析吉林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15. 领导干部为何总是青睐“小金库” (74)——两任“一把手”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16. 想发财就不该当干部 (80)——鲍某违规经商案剖析辽河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17. 放松要求害人害己 (84)——周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兰州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18. 偷食“夜草”的代价 (89)——艾某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川庆钻探纪委、监察处19. 忽视学习结恶果违反纪律悔莫及 (94)——张某等三人工作失职案剖析第二纪检监察中心20. 既得利益的陷阱 (99)——某公司违反管理制度案剖析第三纪检监察中心21. 违规违纪酿苦果 (104)——姜某等三人违纪案件剖析大连石化纪委、监察处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河北销售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2012年4月23日,河北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宪广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从这一天开始他失去了自由。

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

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

是 以其 他 人 的名 义进 行 的。 据媒 体 报
道. 安徽 竹啄省长倪 发科 就特 圳爱好
石 先后 4 9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 的字 、 玉 、 现 金等 财物 , 共计折 合人民 币 1 3 0 0
余 万兀
然斯 . 小管谢l 』 } 5 [ 分 f多 么狡 拊 , 也不
沦 其贪贿所 得 财产 儿经 流转 . 强要 体
其 他 办 案 饥 关 按 照 规 定 移 送 根 据 行 政 察 法 ) l 3 乏 其实 施 条例 的规定 , 当 监 察 机 关 经 渊 戎 证 明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被 临
察人 员涉嫌 犯罪 的 , 监察 机关 应 及时 将 案件移送 一法机 关依法处理 。所渭的 “ 案件移 送” . 自然 是将 与涉嫌 犯罪 的一
财 产 和 腐 败 行 为 之 问 关 联 性 的 事 实 能 够
通过 确实 宽分 的证 据加 以 证明 , 都能 被
依 法 认定 为涉案 财物 , 制 度 没计 的 | l 的
就是, 能让 』 篱败分子反 闻其储 败f = 『 为获

涉 案财物 如何 到案
影 现剧 中 . 我们 经常 见到 反 贪侦查
政 } 『 { 法 制 j : 摘 版i f ) : ( ’ = I } , H I - 【 { 解 码
2 0 1 6 年l 0 月 9} j , 全 人 大 环 境 与
资源保护委员会 原副主任委 员白恩培受 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案一审宣判 : 自恩
培 被判处死刑 , 缓期 2 年执 仃 , 剥 夺 政 治 权利终 身 , 并 处 没 收 个人 全 部 财 产 . 在 其
又去哪儿了?
查 处 腐 败 案件 究 竟 涉 及 哪 些 财物

《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财物”的概念认识不透、定性不准的问题时常发生。

例如,xx 年有一案例:某甲企业与乙单位共同承建某水电局的工程场地鉴定任务,合同价为47270元,其中明确35000元属于甲单位,12270元属于乙单位。

工程完工后,为了方便起见,水电局将甲、乙两单位的上述款捆绑式的统一付给甲单位,然后由甲单位将此12270转付乙单位。

但是后来乙单位的领款人高某在上缴乙单位时少了8456元,在侦查中高某声称这是由于甲单位负责人李某少付了此款,故此法院便以李某侵吞了公共财物为名,认定其贪污了此款。

又如,某科技服务部的科技人员在完成了三项技术咨询服务任务后,为单位创收了8.1万元。

由于上级有政策规定“其收入的50用于职工的奖金福利”,该服务部负责人便在政策规定的限度内为参与咨询服务的三位科技人员发放了20400元的劳务奖金。

其中的13500元,由于担心发多了其他职工会有意见,从而采取了开具假发单的手段发放了这笔钱,法院便以“弄虚作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名认定科技服务部领取这笔款的三位科技人员共同贪污。

这是不对的。

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案例颇多,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1],不少人从语文的角度想当然地认识“公共财物”。

事实上,对“公共财物”的正确认定是贪污案件中的疑点、焦点、难点问题。

二、贪污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由于贪污罪主体形式的多样性,我国刑法分别对贪污罪做出了如下规定:1、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对贪贿案件中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关系的逻辑思考

对贪贿案件中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关系的逻辑思考

对贪贿案件中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关系的逻辑思考在目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尤其是在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时,经常出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称将贪污款、受贿款或挪用的款项用于“公务开销(如请客、送礼、娱乐招待消费”等途径,甚至拒不交待赃款的最终去向。

对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认定其贪污、受贿或挪用犯罪数额时,普遍的做法是将“公务开销”或无法认定的份额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

这一做法不仅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上因显失公平,而成为刑法适用上的“软肋”,而且反过来给司法实践造成难以逾越的障碍。

基于此,笔者试从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的逻辑关系入手谈点一家之见,以期能够统一认识,促进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的逻辑关系众说周知,逻辑关系具体分为三类情况,即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和充分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

作为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充分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比较好理解,在实践中也较少犯此类错误。

而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则因其组件之类似、推理形式之雷同而易混淆,从而因逻辑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偏颇。

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

换言之,即“有这个原因,必然有这个结果,没有这个原因不一定没有这个结果”。

其基本逻辑判断、推理要求为:(1)肯定原因就要肯定结果,否定结果就否原因;(2)否定原因不能否定结果,肯定结果不能肯定原因。

其三段论形态为:如果p,那么q;非p;所以非q.举例说明如下:如果李四犯故意杀人罪,那么要受刑罚处罚;李四犯故意杀人罪;所以李四应受刑罚处罚。

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可简单概括为:“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

意即:“有这个原因未必会有这个结果,没有这个原因必定没有这个结果。

其基本逻辑判断、推理要求为:(1)否定原因就要否定结果,肯定结果就要肯定原因;(2)肯定原因不能肯定结果,否定结果不能肯定原因。

赃款去向问题之我谈

赃款去向问题之我谈
。使 人 们 对 司 法 机 关 失 去 信 心 。 危
某些 司法机关 普遍认 同 , 从立 案侦查 到审判 阶段 , 管什 不
么 时 候 嫌 疑 人 做 出 “ 务 费 用 ” 辩 解 。 察 机 关 或 审 判 公 的 检
机 关 即 以扣 除 犯 罪 数 额 直 至 宣 告 无 罪 。 因 为 “ 务 费 用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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惫礁 遂
赃 款 去 向 问 题 之 我 谈
刘 新 安
近年来 的司法 实践 中 . 办理贪 污受贿 案件 时 , 常 在 经
遇到嫌 疑人把 贪污 、 贿 所得赃款 辩解 用于公 务开支 , 受 以
纪的行 为。而“ 公务 费用” 中绝大多数 即为这 些费用 . 司法
机 关若 不 分 青 红 皂 地 的一 概 认 定 为 纯 粹 的 “ 务 费 用 ” 势 公 ,
必 会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混 乱 . 于犯 罪 嫌 疑 人 行 政 上 的 处 罚 是 对

此说 明 自己罪 轻或无 罪 .甚 至将 自己实 施犯罪行 为之前
的公 务 开 支折 抵 赃 款 计 算 。而 一 些 检 察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般 笔 数 多 、 及 面 广 , 金 额 小 、 案 发 时 间 长 , 加 之 涉 且 距 再
有 些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混 乱 , 一 笔 笔 的 糊 涂 帐 , 往 可 查 是 往
性小 。 一概 扣除折抵 了事。其危 害主要体 现在 以下几个 便
方面 : 其 一 。 罪 嫌 疑 人 既 逃 脱 了法 律 的 制 裁 叉 获 得 了 经 济 犯 利 益 。 变 司 法 机 关 的 “ 赃 俱 获 ” 为 犯 罪 分 子 的 “ 赃 俱 人 。 人 得 ” 由 于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分 子 往 往 不 是 某 单 位 的领 导 , 。 就是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书籍简介 (3)1.2 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与影响 (4)二、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5)2.1 贪污贿赂犯罪的定义 (6)2.2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8)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9)3.1 贪污罪 (10)3.2 受贿罪 (11)3.3 挪用公款罪 (12)3.4 职务侵占罪 (14)3.5 商业贿赂罪 (15)四、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16)4.1 主体要件 (17)4.2 客体要件 (19)4.3 行为要件 (20)4.4 结果要件 (21)五、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裁量 (22)5.1 刑罚种类 (23)5.2 刑罚裁量的原则 (24)5.3 刑罚裁量的情节 (26)六、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26)6.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27)6.2 审理程序的规范 (28)6.3 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30)七、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31)7.1 加强法制建设 (32)7.2 提高官员素质 (33)7.3 强化监督机制 (34)八、结语 (35)8.1 读书体会 (36)8.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8)一、内容概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是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本书以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了这些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本书采用了先总述后分述的方式,总述部分简要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为后续的具体分析奠定了基础。

分述部分则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不同类型,逐一展开论述。

本书对每一类犯罪都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于贪污罪,重点分析了其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贿罪,则从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量刑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也分别对其构成要件、量刑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职权性质和财物归属是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关键

职权性质和财物归属是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关键

职权性质和财物归属是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关键案情简介某局社会福利处处长肖某利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审核、报批等工作上的便利,分别以过节费、拜年费或企业管理费、年检费的名义收受、索要多家社会福利企业现金共计44.3万元据为己有。

其中以“管理费”、“年检费”的名义收取现金20.4万元。

定性分歧本案在定性时对以“管理费”、“年检费”的名义索取的20.4万元发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收取这20.4万元时均是以“管理费”、“年检费”的名义,有的还开具了“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或“普通三联收据”,并加盖了单位印章。

尽管国家已经在2002年命令禁止行政机关针对福利企业收取相类似的费用,但有的企业在交付时并不完全知晓。

因此,不论是从企业的认识还是从肖某收取费用的名义及其表现形式(如出具收据)看,这些款项的性质已发生改变,应属于肖某所在单位的公款。

肖某利用经手、管理的职务之便将这些款项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从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单位“乱收费”的款项据为己有的司法判例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收取这20.4万元时虽然是以“管理费”、“年检费”的名义,但这只是一种索要贿赂的借口,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分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理由是:首先,从职权性质看。

我国刑法第382条和第385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前置条件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但两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各有其相对的、特定的内涵,尽管表面上两者可能互为交叉,但在本质上是有明确区别的。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权力性质是一种“对物权”——对公共财物具有某种决定、影响或使用的权力;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权力性质是一种“对事权”——对某一事件、行为具有控制、决定或影响的权力,即这种权力能够影响或左右了事件或行为当事人的利益。

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

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

ANTICORRUPTION反腐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不管腐败分子多么狡猾,也不论其贪贿所得财产几经流转,只要具体财产和腐败行为之间关联性的事实能够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都能被依法认定为涉案财物,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不能让腐败分子反因其腐败行为获利文|尹伟查处腐败案件究竟涉及哪些财物为了准确认定和处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的相关财物,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具体到检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主要是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具体表现为腐败分子贪贿所得的钱财以及用这些钱财购置的房产、车辆、股票、保险等,司法实践中一般称其为“赃款赃物”。

在贪污贿赂犯罪日益隐匿化和智能化的今天,魏鹏远这样的贪官还是比较少见的,绝大多数的腐败分子都不会将自己贪贿所得的钱财直接存入自己或家人名下的账户中,而是将其用于购置房产、车辆、股票、书画、古董、玉石等,并且是以其他人的名义进行的。

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原省长倪发科就特别爱好玉石,先后49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字画、玉石、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

然而,不管腐败分子多么狡猾,也不论其贪贿所得财产几经流转,只要具体财产和腐败行为之间关联性的事实能够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都能被依法认定为涉案财物,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不能让腐败分子反因其腐败行为获利。

涉案财物如何到案影视剧中,我们经常见到反贪侦查部门对贪官住所进行查封、扣押涉案财物。

在实践工作中,涉案财物通过四种途径流入检察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主动出击。

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罪判决(经过真实民事交易,公款已转移所有权,不再是公款)

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罪判决(经过真实民事交易,公款已转移所有权,不再是公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湘刑二终字第1 4 7号原公诉机关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XX,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1989年至1997年先后任原娄底地区行署驻深圳联络处副主任、主任兼深圳双星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住深圳市宝安南路西湖花园西景阁1 7楼。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 0 0 0年1 0月1 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 4臼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2 0 0 3年4月2 9日因病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兴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旭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X,男,1 9 5 7年8月2 5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系上诉人欧阳XX之兄。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 0 0 0年1 0月1 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 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伪证罪被逮捕。

现押于娄底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XX,女,1 9 6 3年1月2 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干部,住深圳市宝安南路西湖花园西景阁1 7楼,系上诉人欧阳XX之妻。

因涉嫌犯窝赃罪,于2 0 0 0年1 0月1 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 4日因犯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2002年5月3 0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湘宁,湖南赵湘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匡志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XX、欧阳新呜、曾XX分别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于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2)娄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原公诉机关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

被告人欧阳XX、欧阳新呜、曾XX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1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贪污罪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贪污罪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贪污腐败现象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贪污罪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揭示贪污罪的犯罪特征、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以警示社会,加强廉政建设。

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文化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例中,李某身为某市某区文化局原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3. 犯罪客体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本案例中,李某非法占有的是公共财物,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客体。

4. 犯罪主观方面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共财物而故意非法占有。

本案例中,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明知是公共财物而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等手段非法占有,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5.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例中,李某贪污数额为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且其行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论腐败犯罪的侦查监督

论腐败犯罪的侦查监督

O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f
Corruption
作者: 彭新林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11-120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2期
主题词: 腐败犯罪 侦查权 侦查监督
摘要:腐败犯罪侦查权是否依法有序进行,不仅关涉腐败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而且也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息息相关。

强化腐败犯罪的侦查监督,是防止腐败犯罪侦查权滥用,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客观要求。

总的来说,我国腐败犯罪侦查监督是有力有效的,基本上是适应腐败犯罪侦查法治化、规范化要求的。

但也存在横向监督乏力、侦查纵向监督不到位和外部监督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根据我国腐败犯罪侦查监督的实际情况,还要进一步健全腐败犯罪侦查横向监督机制,加大腐败犯罪侦查纵向监督力度,增强腐败犯罪侦查外部监督的权威性。

试论赃款去向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试论赃款去向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试论赃款去向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论文摘要在办理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赃款的去向往往会有多种辩解,如用于公务开销、扶贫捐赠等等,以此来阻碍侦查,以逃避刑事责任。

赃款去向是否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理论实务界中存有争议。

本文从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以及量刑等方面论述赃款去向对受贿罪成立及量刑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赃款去向犯罪构成犯罪形态量刑深圳市原政协副主席、汕头原市委书记黄志光受贿案件引起社会网络媒体的热议。

该案中黄志光收受他人送予的100万元,并以其子名义捐赠寺庙,一审判决中认为该款项是为了捐资献佛,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是受贿。

检察院在抗诉中提出黄志光同意他人为其出资捐赠并由其子将将钱带回家,已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而后以其子名义捐赠,是事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定性。

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该100万元应属于受贿。

黄志光案件的争议点正是赃款去向是否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该条文表述中未涉及受贿所得即赃款的去向问题。

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赃款去向进行辩解,如公务开支、社会福利、慈善等等,掩盖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试图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赃款去向是否影响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目前仍存有争议。

有些认为赃款去向决定着受贿罪的成立,只要证明赃款是“为公”就不是受贿;有些认为部分用于公的赃款可以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有些认为赃款去向不是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影响受贿的成立,只是影响受贿罪的量刑情节之一。

上述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既给那些妄图借“捐献”、“社会公益”为名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贪腐者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此类受贿犯罪的法律界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赃款去向是行为人受贿后处理受贿所得的行为,既不影响受贿的成立,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但是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事后悔罪的态度,是酌定量刑情节。

黄某某贪污案

黄某某贪污案

黄某某贪污案文章属性•【案由】贪污罪•【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5.08.10裁判规则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携汇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清全部贪污款,有悔罪表现,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正文黄某某贪污案被告人黄某某,男,37岁,原系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分公司烟叶复烤厂分级车间主任。

1994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200万元汇票到曲靖地区检察分院投案自首。

12月2日,曲靖地区检察分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以贪污罪立案侦查。

1995年3月15日,向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黄某某犯罪事实如下:1994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到云南省烟草公司进出口公司结算1993年度的出口烟叶货款,结算过程中,黄发现其它复烤厂出口烟叶的价格比曲靖复烤厂的价高,当即提出调整烟叶价格,并擅自书写了1993年度出口烟叶价格的请示,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将三种烟叶的价格每吨上调了400元、700元和800元。

随后,被告人黄某某瞒着烟厂组织和领导,擅自对省烟草进出口公司私开发票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185.85万元,比原定结算金额多出132.912万元。

在此之前,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已汇给曲靖复烤厂烟叶预付款1500万元,有偿外汇款40万元(厂财务科已将此款作为93年度烟叶预付款入帐)。

黄某某明知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已付款1500万元,结算后还应付烟叶余款685.85万元,便要求省烟草进出口公司财务科将这笔余款分两笔汇出,一笔汇入曲靖复烤厂帐户512.9万元,另一笔是提价后的烟叶差价款132.9万元和40万烟叶款,共计172.9万元,汇入被告人黄某某自己开的曲靖市金叶商号帐户进行贪污。

1994年2月,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分配给曲靖复烤厂出口烤烟专用进口复合肥1174.7吨,每吨进价1700元,调拨价仅750元。

被告人黄某某瞒着厂里,私自到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办理了手续,并以代烟厂付款的名义从金叶商号汇款88万多元到省烟草进出口公司,便将1174.7吨复合肥截留占为己有。

贪污的赃物去向不明是否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贪污的赃物去向不明是否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贪污的赃物去向不明是否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曾淑清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林某,系某县粮油收储公司仓库保管员。

经查:2001年由其负责保管的仓库里的稻谷共计107587公斤。

2002年8月至11月,某县粮油收储公司陆续从林某保管的仓库里销售稻谷。

2002年12月某县粮油收储公司对林某的仓库进行盘库并对帐,发现林某保管的稻谷进库和出库的差额相差28067公斤(按调进价每百公斤106元计算,折合人民币29751元)。

【总页数】2页(P104-105)
【作者】曾淑清
【作者单位】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3418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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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

黄某某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

黄某某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忽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会利用职务便利触犯多种罪名。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擅自侵吞国家财产,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致重大损失的,应以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

正文黄某某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受贿罪。

2007年至2012年,黄某某在担任宜黄县民政局副局长兼县移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掌握全县移民项目计划审核上报、验收及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在移民村组申报移民项目及资金拨付过程中,为他人申请移民项目及拨付移民项目资金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2万元。

贪污罪。

2010年至2012年期间,黄某某利用担任宜黄县移民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收取单位工作经费为名,先后收受宜黄县委党校给予的培训费返还款10.5万元,并伙同周电英、黄木金(已另案处理)将其中的4万元及新丰乡人武部长方志根所送的1万元,共计5万元予以共同侵吞,其中黄某某个人分得1.7万元。

玩忽职守罪。

2006年至2012年,黄某某在担任宜黄县移民办公室主任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县级移民部门对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工作职责,致使宜黄县乡镇村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未实施,造成国家移民项目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处罚情况2013年8月,黄某某因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宜黄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评论黄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学习,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认识不深刻;滋生以权谋私思想,平时社交圈子较复杂,爱好打扑克、麻将,输赢上万元是常事;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案件还反映出黄某某作为宜黄县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县移民办公室主任,掌握全县移民项目计划审核上报、验收及资金拨付的权利,对移民村组申报移民项目、资金拨付具有决定权,个人权力过于集中,加之内部监督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监督,致使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探析职务犯罪案件追赃工作的困境及建议

探析职务犯罪案件追赃工作的困境及建议

探析职务犯罪案件追赃工作的困境及建议
黄晖丽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职务犯罪追赃工作贯穿着整个案件发展过程,由于法制不完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追赃合力不足等原因,针对实践中存在难追赃、懒追赃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现行规定、新举措中不断完善追赃工作,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黄晖丽
【作者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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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 既遂 。 第三 , 非法占有不 等于 “ 据为己有 ” , “ 据为己有” 是一个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概念 , 而所 有权的转移与支配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同步 。 在所有 权尚未转移但 行为人已经实际支配公 共财物的场 合 , 即已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公 务行为的廉洁性 , 成立贪污罪的既遂 。 ( 三) 占有论 此种观点主张应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为标准 , 凡已实际取得财物 , 即非法占 有的为既遂 ; 凡是没有实际占有的 , 是未遂 。 其理 由是 :贪污罪是一种结果犯 , 钱物是否到手 , 是否 进个人腰包 , 是界定有无法定犯罪结果的标尺 , 非 法据为己有是行为人追求的目的 , 最直接的反映是 贪污接归的存在 , 而脱离了结果的发生 , 实际占有 就难以判断 。 以上三种观点由 于立论的角度及其出发点不 同 , 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 虽然说在大多数情况 下 , 只要贪污犯罪嫌疑人对公共财产取得了实际控 制 , 即意味着非法占有的犯罪结果的发生 , 意味着 公共财产所有人丧失对公共财物的控制 , 但在某些 特殊的情形下 , 例如利用电脑 、 划拨转账等形式的 贪污犯罪 , 则不尽然 , 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标准对同 一案件就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 “ 失控说” 仅仅强调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失控 , 而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 以此作 为贪污罪既遂的标准 , 将不适当地扩大打击面 , 是 不可取的 。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侵吞 、 窃取 、 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后 , 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控 制 , 但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能实际取得财物 , 对于这种情况以既遂论处 , 显然 是不合适的 。 “ 控制论” 较 “ 失控论” 有着明显的 进步 , 在区别既遂与未遂时 , 既考虑了所有人对财 产的失控 , 又考虑犯罪嫌疑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 但其缺陷在于什么是 “ 实际控制” , 是否还存在一 种 “ 形式控 制” , 那 么如 何 区分 “ 实际 控 制” 与 “ 形式控制 ” , 问 题又将变 得复杂化 , 可见 “ 控制 论” 并不利于实 际操作 。“ 失控 论” 与 “ 控制论 ” 的共同点在于 :明显向指控方 — — —检察机关倾斜 , 它们都认为贪污案所涉款物去向与案件的定性没有 必然的联系 , 这实际免除了检察机关对贪污案件所 涉款物去向的举证责任 。
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是否影响案件定性的 问题 , 在司法理论实务中的争论由来已久 。 一些地 方由于检察院与法院在贪污款物去向是否影响贪污 罪的犯罪构成上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 严重影响了贪 污等职务犯罪的查处 。 一 、 关于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与定性关系 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及分析 ( 一)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是否影响案件 定性问题的缘起 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是否影响案件定性的 问题 , 在司法理论实务中的争论可以追溯到厉复兴 案 。 1986 年 , 厉所在的中国建筑总公司第 一建筑 安装公司 ( 厉任该公司经理) 与郑 ××所在的湛江 市驻深圳建筑安装公司 ( 郑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订联营协议 , 将青岛海天大酒店工程转包给郑所 在公司 承 建 。 1988 年 厉 共接 受 郑送 给 的人 民 币 13000 元 、 美金 1000 元 。 湖北省荆门市中 级法院 以受贿罪判处厉有 期徒刑二年 、 缓 刑 3 年 。 厉以 “没有犯 罪” 为由 提出 上诉 。 荆门 市检 察 院认 为 “ 量刑畸轻” 而提出抗诉 。 湖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 , 厉将海天大酒店工程转包郑 ×× 承建 , 是根据联营 协议 , 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 , 难以认定厉 有受贿故意 , 因此 , 厉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 二审
作者简介 :黄新林 ( 1950 ) , 男 , 广东兴宁人 ,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第 4 期
黄新林 张向京 黄文海 , 等 :贪 污案件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问题研究
41
是 :第一 , 赃款的去向影响犯罪构成破坏了犯罪构 成及其既遂认定标 准的确定性 。 根据犯罪构 成理 论 , 任何类型的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主体 、 客体 、 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四个要件 。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与其他犯罪一样 , 也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 只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要求此种犯罪的主体为 特定身份者 , 即具有从事公务的特性 。 除此之外 , 对构成贪污犯罪的外延没有作过任何扩大解释 。 如 果赃款的去向影响犯罪构成 , 则扩大了犯罪构成的 外延 , 容易出 现打击不力 , 纵容犯罪 的现象 。 第 二 , 从犯罪的结果看 , 贪污罪是一种结果犯 , 结果 犯要求行为人不仅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 , 而且必须 发生法定的结果 。 这一法定结果就是行为人追求的 最终目的 。 贪污犯罪者追求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 取不义之财 , 这一法定结果表现为财物脱离原所有 人的控制 , 而转为犯罪者所有 , 即财产所有权发生 转移 。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 ,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 权 , 是所有人对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 、 使用 、 收益 和处分的权能 。 如果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犯罪嫌疑人 所有 , 那么其完全可以任意处分所得财产 。 他既可 以自己使用挥霍 , 还可以把财物转送他人 , 甚至可 以为个人名誉把财物捐献给希望工程等公益事业 。 但无论行为人怎样处分财物 , 都不能改变犯罪已经 完成 , 法定结果已经形成的事实 。 至于行为人辩称 所得赃款用于 “ 公务开销 ” , 即各种名 目的请客 、 送礼 、 娱乐消费 等活动 , 都是 在犯罪行为已 经结 束 , 犯罪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发生的个人行为 , 不影 响犯罪的构成 。 如果款项确实用于公务开支 , 说明 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 , 应当在量刑时作为一个情节 来考虑 。 依据这种观点 , 贪污犯罪的侦查机关就不 需要对赃款的去向举证 。 在司法实践中 , 检察机关 多持此种观点 。 另一种观点为 “ 有影响” 论 。 此观点认为 , 公 共款物在为犯罪嫌疑人所控制后 , 款物的去向影响 贪污罪的认定 , 只有将公共款物控制后且用于个人 支出的或占为己有 的 , 才能认 定非法占有公 共款 物 , 从而构成贪污罪 。 其理由是 :第一 , 从立法原 意来看 , 把 “非法占有 ” 一词解释为 “ 控制” , 似 有扩大外延之嫌 , 控制之后能够实际取得公共财物 的才是 “ 占有” , 有些情况下能形成 “ 控制” 但不 能构成 “ 占有” 。 如将款物放入单位小钱柜 、 赃款
收稿日期 :2006 -01 -13 研究项目 :本文为 2004 -2005 年度省级检察理论课题成果 。
宣告厉复兴无罪 。 1993 年初 ,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认为厉作为 国家工作人 员 , 受贿行为的故意明显 , 厉收受的钱财不应视为 个人之间赠予 , 收受钱财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 成 , 该案应依法改判 。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 , 将案件发 回湖北 省高 级人民 法院再 审 。 1995 年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 以厉复兴不存 在利用个人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 , 厉复兴将所收钱 款主要用于本公司的业务活动 , 说明社会危害不大 为由 , 认定厉复兴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 对厉复兴
第 26 卷第 4 期 2006 年 8 月
惠州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O U RNA L OF H UIZHO U U N IV ERSI T Y
Vo l. 26. No. 4 A ug. 2006
贪污案件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问题研究
黄新林 , 张向京 , 黄文海 , 叶媛媛
(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 广东 惠州 516000) 摘 要 :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与案件定性 之间的关系 , 不能简单地 认为 “ 控制” 就 是 “ 占有” , 也不 能 将 “ 非法占 有” 狭隘 地理解为 “ 占为己有” , 对贪污 案件所涉 款物去向应 当具体分 析 , 对 “ 去向” 进行分 类 , 再 作具体的认定 。 关键词 :贪污案件 ;款物去向 ;定性 ;认定 中图分类号 : DF63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5934( 2006) 04 -0040 -05
公款混放等情况 , 不能一概认定为贪污罪 。 第二 , 贪污罪是否既遂 , 取决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属性是 否已经转变 , 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非法占有 。 从字 面上看 , “ 控制” 一词涵盖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实质 上的转变以及将来可能转变这两个涵义 , 而 “ 将来 可能转变” 存在着变数 , 最终是否转变取决于犯罪 嫌疑人 ( 即控制人) 的意志 , 以一种将来的可能性 来认定犯罪 , 显然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 有失 妥当 。 第三 , 对待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公共财物用于 公务支出 、 企业债务支出 、 存入单位小钱柜以及赃 款公款混放等实际情况 , 控制论的观点并未对其区 别对待 , 使得一些单位的非法行为 、 不规范行为造 成的后果由犯罪嫌疑人个人承担 , 这对犯罪嫌疑人 一方也显失公允 。 在司法实践中 , 地方法院的法官 大都采纳此观点 。 在这种观点的导向下 , 贪污贿赂 等职务犯罪案件中 “ 公务开支扣除 ” 的做法得到迅 速普及 , 所谓 “公务” 的内涵也不断地扩展 , 个人 之间的请客送礼 、 给领导拜年 , 甚至明显的行贿也 被认定为 “ 用于公务” 。 这种现象的屡屡发生和普 遍存在 , 导致了这样一种局面 :犯罪嫌疑人往往会 在赃款的去向上做文章 , 说赃款用于公务 。 如果检 察机关查清款项确实用于公务 , 自然将款项扣除 ; 如果无法查清款项是否用于公务 , 检察机关不能排 除犯罪嫌疑人的说法 , 法院会依据 “ 疑罪从无” 的 原则 , 将款项扣除 。 这种毫无限制的 “ 公务开支扣 除” 的做法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议 。 当然 , 有的法院 也有不同的声音 , 在一些判决中 , 不以赃款的去向 影响贪污 罪的认 定 。 另 外 , 2003 年 11 月 13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指出 :“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 , 与盗窃 、 诈骗 、 抢 夺等侵犯财产犯罪一样 ,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 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 对于行 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 为 , 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 , 或者尚未被行为人 控制就被查获的 , 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 行为人控 制公共财物后 , 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 , 不影响贪污 既遂 的认定 ” 。 最高人 民法 院的这 种观 点实 际是 “ 不影响” 论观点 , 但由于是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 出现 , 一些地方法院在审案中并没有采纳最高法院 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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