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8)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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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细则

为线上询价交易,非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称 为线下询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 线上询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所公告 休市日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时间明细表》(附表)规定 的线上询价交易时段,具体按照询价合约参数执行。交易所可以根据 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并公告交易时间。
第二十四条 线上询价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期限、 价格、方向、交易对手等,具体按照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业务是指在交 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 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 的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 边信用型询价业务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的履约担保 型询价业务。
效时间内达成交易,该询价过程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线上询价交易达成后由交易所指定系统生成的电子
凭证等同于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 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登 记
第三十一条 询价登记是指线下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相关方 向交易所提交询价交易各项要素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定向询价指具备询价业务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向指 定交易对手方发起询价,同时向多家交易对手方发起的定向询价又称 竞争性询价。定向询价支持以量询价和以价询量两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 线上询价交易过程主要包括: (一)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待交易对手方回应; (二)交易对手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后输入所询交易要 素,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发起方可以确认成交。若交易双方未能在有
第四条 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包括:交易所询价交易平台、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以及经交易所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非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准入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申请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委托交易所清算交割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等);(三)具有符合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四)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并书面预留被授权部门的公章样本或有权审批人签字样本;(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询价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以下简称“询价业务”)包括:1. 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所提供的询价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达成的交易。

2. 经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品种。

上述第二类询价业务又称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银行间询价业务”)。

银行间询价业务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参与者— 1 —第三条交易所对询价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市场参与者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开展询价自营和代理业务。

第四条获得银行间询价业务资格的机构席位可直接获得交易所询价系统交易权限。

第五条具备询价代理业务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对其代理客户实行询价业务准入管理。

第六条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七条会员的自营、代理询价业务应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八条会员对其自营交易承担履约责任,客户对其委托的交易承担履约责任。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第九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各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及其它参数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第十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询价Au9999”、“询价Au9995”。

第十一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类型分为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

黄金从业水平考试——询价交易精讲

黄金从业水平考试——询价交易精讲
涉及到的交易要素包括: 发起方 成交日 交易品种 交易货币 清算模式和方式 交易模式 交易数量(克) 近端期限 近端远期点 交易方向和金额
机构 A 报价方 2009/5/19 即期价格 Y AUX 计价货币 净额清算 询价 近端交易 AUX60,000 交易金额 SPOT 0
机构 B 250 CNY
C
掉期交易
掉期交易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两个不同的到期日 (近端到期日含交易当日)进行方向相反和数量相 同的两次交割的交易
交易品种
A Y
B Y
两种类型分别对应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 的,新增其他贵金属询价交易品种的挂牌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即期交易实例
涉及到的交易要素包括: 发起方 机构 A 报价方 2009/5/1 成交日 远期全价 9 交易品种 Y 交易标的 AUX 交易数量(克) 计价货币 CNY 交易金额 即期价格 250 远期点 交易方向和金额 期限 清算模式和方式
机构 B 300 AUX60, 000 CNY18,000, 000 5,000.00
掉期交易实例
2009-05-19,机构 A 通过外汇交易系统与机构 B 成交一笔 1Y Y 掉期交易,约定机构 A 在近端卖 出 AUX60,000,远端买入 AUX60,000。机构 A 为发起方,成交时机构B 报出的即期价格为 250.00 ,1Y 的远期点为 5,000.0,即机构 A 会在 2009-05-21 以Y=250.000 的价格向机构 B 卖出 AUX60,000, 在 2010-05-21 以 Y=300.000的价格从机构 B 买入 AUX60,000。
远期全价的计算公式为:远期全价=即期价格+远期点
远期全价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询价期权合约权利金与行权价的报价单位与其 标的合约报价单位一致。
第十三条 新增或调整询价期权合约及其相关参数,按照交 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具有标的合约交易权限的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 相应的询价期权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由其会员代理参与询价期权业务,会员对其 代理客户实行询价期权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应通过交 易所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三十五条 期权行权生成的标的合约即期交易,按《上 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 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交割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询价期权交易及其平仓收取手续 费。若发生行权,交易所对行权交易另行收取手续费。交易所可 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手续费率并公告执行。
会员可根据与客户之间代理委托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代 理手续费。
6
第三十三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已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但其代理会员的代理保证金账户 资金不足,交易所系统判定该笔或多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付 违约,代理会员应根据与客户已签署的询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未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该代理会员可于每个交易日 16: 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期权 权利金违约申报单》(附表 3),交易所根据代理会员申请对其 代理客户因资金不足而导致违约的相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 付进行违约申报。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金结算询价期权行权交易参考价格相关要 素生成规则》。
第三十条 新增或调整现金结算询价期权合约参考价格类 型及其行权交易参考价格要素生成规则,按照交易所的公告执 行。

【贵金属交易】金交所今上线银行间黄金询价掉期交易

【贵金属交易】金交所今上线银行间黄金询价掉期交易

【贵金属交易】金交所今上线银行间黄金询价掉期交易银行参与黄金交易增加了新的渠道。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上海黄金交易所(下称“金交所”)将于今日(11月25日)起上线银行间黄金询价掉期交易品种。

经金交所核准的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掉期品种准入机构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黄金掉期交易,并通过金交所进行清算与交割。

金交所银行间黄金询价掉期交易准入机构共有20家,包括工农中建四大行、12家中小型银行以及四家外资行,四家外资银行分别是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大华银行(中国)。

黄金询价交易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

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收费标准为:即期、远期和掉期均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

根据交易期限的不同,黄金询价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等品种,最长交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即期品种包括交易日当天交割、交易日下一工作日交割以及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

黄金掉期交易是黄金持有者转让金条换取货币,互换协议期满则按约定的远期价格购回金条。

金交所于去年12月起试运行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今年3月25日推出银行间黄金询价远期交易。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此外,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询价交易品种有Y、Y,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新增其他贵金属询价交易品种的挂牌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金交所交易规则还显示,黄金询价交易单位为克,Y、Y品种的交易数量均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

单笔交易最小成交量为60000克,最大成交量为5000000克。

金交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单笔交易最小与最大成交量标准。

参考资料(10)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合约附则

参考资料(10)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合约附则
询价登记提交的期权交易各项要素应符合本合约附则对交易要素 的相关规范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系统将线下询价期权交易的登记日期视 为交易日期(T日)。线下询价期权交易达成后,交易相关方应及时进 行询价登记。未在交易当日进行询价登记的,登记提交方应在登记要 素中说明实际的线下成交日期。
第五章 变更与执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合约附则
目录 第一章 合 约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章 交 易 第四章 登 记 第五章 变更与执行 第六章 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七章 业务应急 附表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期权业 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约附则。
(2)
美式期权:期权买方可在行权日当日或行权日之前任 —7—
一交易日的行权时间内行权。 询价期权行权后,交易所系统自动生成一笔该期权标的合约的询 价即期交易(以下简称行权交易),买方为看涨期权的买方或看跌期 权的卖方,卖方为看涨期权的卖方或看跌期权的买方,价格为期权行 权价格,数量为期权交易数量,到期日为行权当日后第N个交易日(N 为该询价期权标的合约期限)。 结算方式为实物交割的询价期权行权后,行权交易为实物交割型。 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的询价期权行权后,行权交易为现金结算型, 其参考价格相关要素的生成规则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现金结算询价期 权行权交易参考价格相关要素生成规则》(附表)。 新增或调整现金结算询价期权合约参考价格类型及其行权交易 参考价格要素生成规则,按照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撤销未平仓且未行权的期权交易,应由双方 会员协商一致后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 期权业务交易撤销申请单》(附表)。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对交易进 行撤销。交易一经撤销,则交易所不再对该笔交易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六条 若客户在与会员约定的时点前未将足额资金和实 物存入指定账户,该会员可于交易日日终清算前通过交易所系统对客 户当日到期的因资金不足而导致开仓或平仓权利金违约的询价期权交 易进行权利金违约申报。对于买方违约申报的询价期权交易,交易所 在当日日终结算交割时自动判定权利金支付方为违约。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权利金结算失败的询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9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有参与黄金询价交易意向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同时具有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应同时遵守交易所、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与交易所、交易中心签署的各项相关协议。

《黄金市场基础知识与交易实务》练习资料(六十六)(安徽省).doc

《黄金市场基础知识与交易实务》练习资料(六十六)(安徽省).doc

2018 年《黄金市场基础知识与交易实务》练习资料 (六十六 )(安徽省 )单选题 -1/ 知识点:章节测试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_____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_____,免征增值税。

(??)。

A.卖方,结算发票B.卖方,抵扣发票C.买方,结算发票D.买方,抵扣发票单选题 -2/ 知识点:章节测试《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扩大有进出口黄金资格的(?)数量。

A.商业银行B.上海黄金交易所C.上海期货交易所D.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单选题 -3/ 知识点:章节测试国际会员按照入会申请获批结果分为A类会员和 B类会员和特别国际会员三类。

A 类会员可开展 (____),B 类会员可开展 (____)A.代理业务 ;自营业务B.自营业务 ;代理业务C.自营和代理业务 ;自营业务D.自营业务 ;自营和代理业务单选题 -4/ 知识点:章节测试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不同上市品种确定价格涨跌最大幅度,黄金现货实盘交易为( ?)。

A.± 8%B.± 10%C.± 15%D.± 30%单选题 -5/ 知识点:章节测试标准重量 15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的银锭,针对挂牌的(?)。

A.Ag99.9B.Ag99.99C.Ag(T+D)D.Ag99.95单选题 -6/ 知识点:章节测试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会员应在交易开市后()内完成。

A.2 小时B.2.5 小时C.3 小时D.3.5 小时单选题 -7/ 知识点:章节测试代理业务是 (____)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A.国际会员B.金融类C.外资金融类D.特别会员单选题 -8/ 知识点:章节测试单一客户持仓量达到交易所限仓规定()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头寸等情况。

A.70%B.80%C.90%D.100%单选题 -9/ 知识点:章节测试清算制度中,“集中”指交易所对(?)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

参考资料(9)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合约附则

参考资料(9)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合约附则

种、替代还金品种、交割地点、交易时间、登记时间、手续费标准等。
各交易合约有关参数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合约参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表》(附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手续费参数表》(附表)
执行。
第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计息基准价是指用于确定拆借名义本
金的价格。
—2—
第七条 计息基准为根据拆借计息期计算拆借利息的方法,包 括“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实际天数/365”、“实际天数/365(固定)”、 “实际天数/360”、“30/360”等类型,有关释义参见《上海黄金交易 所询价拆借业务计息基准说明》(附件)。
—3—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询价拆借交易按照是否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 达成分为线上询价拆借交易和线下询价拆借交易。
第十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方 向、起息日、到期日、期限、货物属性、利息结算方式、拆借利率、 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名义本金、付息日、交易双方信息等。
会员申请应急登记须在交易所询价业务收市前提交。应急登记的 交易无需进行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
第五十条 会员在出现无法正常确认询价拆借业务的应急情况时, 可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应急确认 申请单》(附表)申请应急确认,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应急确认视同申请方的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会员申请应急确认 应在交易所询价业务登记结束前提交。
—7—
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提前还金申请单》(附表)。 交易所根据申请进行实时还金过户;若付息日晚于申请日,则将付息 日更改为申请日。
第三十九条 拆入方可于到期日非日终清算、结算时段通过交 易所系统以实时过户方式进行主动还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2018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2018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2018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2018年8月1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部门第三章存管银行第四章账户设置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清算与结算第七章出入金管理第八章违约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活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各方资金和实物应收或应付数额进行清算后,按照确定的清算结果完成资金划转和实物交割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达成的交易应当在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并由交易所根据清算结果,组织完成结算。

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结算服务,具体规则由国际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活动,交易所、由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及其代理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部门第六条交易所内设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的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结算业务;(二)控制结算风险;(三)编制会员的结算表及其他会计报表;(四)负责管理会员保证金;(五)解决会员保证金账款纠纷;(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或专职结算人员)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其代理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须将结算部门(或专职结算人员)的联系人名单上报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会员结算部门(或专职结算人员)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3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3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3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修订版)(2013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有参与黄金询价交易意向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参考资料(8)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

参考资料(8)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结算失败的询价即 期、远期、掉期交易,交易双方会员应协商一致后于再次结算日收市 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再 次结算申请单》(附表)。交易所根据申请在再次结算日按原交易要 素(到期日除外)重新进行结算。
—8—
第三十三条 申请更改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到期日或 参考价格日期,应由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 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日期调整申请单》(附表)。交 易所审核通过后,对交易进行相应更改。
第七章 业务应急
第四十一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的业务应急包括:应 急登记、应急确认、应急撤销、应急违约申报。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会员和经纪商(如有)均出现无法正常 进行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登记的应急情况时,交易双方会员可
若交易双方申请修改上述已录入的经纪商信息,应协商一致后分 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经纪机 构修改申请单》(附件),由交易所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若客户在与会员约定的时点前未将足额资金和 实物存入指定账户,该会员可于交易日日终清算前通过交易所系统对 以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进行违约申报:
期限分为标准期限和非标准期限,标准期限以《上海黄金交易所 询价即远掉业务标准期限》(附表)有关定义为准。
若遇交易所休市日,1M 以下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1M 以上(含 1M)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遵循“经调整的下一 交易日”规则调整。其中,“经调整的下一交易日”指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但如果下一交易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交易日。
第十五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数量须为一手的整数倍。 其中,询价掉期交易的近端数量与远端数量须相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docx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docx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易)。

第二章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早市09:0 11: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午市13:3015:30 ;夜市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T+D )、Au(T+N1 )、Au(T+N2 ),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O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勺金锭可替代交割。

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

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延期交易业务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

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竞价交易第三节 定价交易第四节 报价交易第五节 询价交易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四章 结算业务第五章 交割业务第六章 发票管理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争议与调解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第十七条 交易所于每一交易日 16:00 后按照现货实盘交易、现 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询价交易(含银行间询价交易)的清算 交割顺序进行日终清算,即资金实物首先满足现货实盘、现货即期、 现货延期交易的履约,再满足询价交易的履约。清算交割顺序在前的 交易所得资金和实物可用于顺序在后交易的资金清算与实物交割。
每交易日9:00-17:00
清算方式
到期日钱货两讫
交割品种
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交割方式 质量标准
实物交割
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 锭SGEB1-2002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 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割地点 交易手续费
机构名称
备案日期 上海黄金交易 所会员号 拟开通权限的 交易员代码
姓名
岗位
电话
手机
Email
邮编
联系人信息
地址 姓名
岗位
电话
手机
Email
邮编
备案事项 情况说明
地址
备案机构声明
本机构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核准后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不含银行间 询价业务),受已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签署的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约束。
1手 5,000手 每交易日9:00-17:00 到期日现金差额清算 交易双方指定日期的收盘价、开盘价、加权平均价、基 准价等交易所公开的市场价格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 现金交割
第三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监督管理、争议与调解相关事项参照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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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数量须为一手的整数倍。 其中,询价掉期交易的近端数量与远端数量须相等。
第十六条 询价即期、远期交易的方向以黄金、白银等交易品种 的买卖方向为准,包括买入和卖出。方向为买入的一方称为买方,方 向为卖出的一方称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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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掉期交易的方向以黄金、白银等交易品种的近端买卖方向为 准,包括买入(Buy/Sell,以下简称B/S)和卖出(Sell/Buy,以下简 称S/B)。方向为买入(B/S)的一方称为买方,方向为卖出(S/B)的 一方称为卖方。
第六章 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六条 在实物交割即期交易的到期日、远期交易的到期 日或掉期交易的近端到期日,交易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资金,卖方应 向买方交割实物。在实物交割掉期交易的远端到期日,交易的买方应 向卖方交割实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在现金结算即期交易的到期日、远期交易的到期 日或掉期交易的近端到期日,若现金差额为正值,则交易的买方应向 卖方支付相应金额;若现金差额为负值,则交易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 相应金额;若现金差额为零,交易双方无需进行资金收付。在现金结 算掉期交易的远端到期日,交易双方的支付方向相反。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系统将线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 登记日期视为交易日期(T日)。线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达成 后,交易相关方应及时进行询价登记。未在交易当日进行询价登记的, 登记提交方应在登记要素中说明实际的线下成交日期。
第五章 变更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可以对确认后的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 进行变更与执行,包括交易撤销、补录入与修改经纪商信息、违约申 报、再次结算和日期更改。其中日期更改需由交易所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章 业务应急
第四十一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的业务应急包括:应 急登记、应急确认、应急撤销、应急违约申报。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会员和经纪商(如有)均出现无法正常 进行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登记的应急情况时,交易双方会员可
第二条 即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合约、数量、价格等要 素,在交易当日(T日)或后续两个交易日(T+1日、T+2日)到期结算 交割的交易。
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合约、数量、价格等要素,在未来 某一交易日到期结算交割的交易,远期交易不包括即期交易。
掉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合约、数量、价格等要素,在两个 不同的交易日进行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两次到期结算交割的交易。
主板合约包括:PAu99.99、PAu99.95、PAg99.99等。 国际板合约包括:iPAu99.99、iPAu99.5、iPAu100g等。 第六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的主要参数包括:合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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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交易单位、交易类型、即期报价单位、即期最小变动价位、远掉 期点报价单位、远掉期点最小变动价位、最大报单量、最小报单量、 涨跌幅限制、参考合约、可选参考价格、到期结算方式、资金结算方 式、交割品种、交割地点、交易时间、登记时间、手续费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可通过交易所系统撤 销未结算或结算失败的即期和远期交易、未结算或近端结算失败的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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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易。交易一经撤销,则交易所不再对该笔交易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经纪商撮合成交并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
达成黄金询价交易,交易双方应于确认后分别通过交易所系统对该交 易补录入经纪商信息。当月发生的交易如涉及经纪商信息补录,应不 迟于次月第三个交易日完成。
第三十四条 已结算的即期和远期交易不得更改到期日、参考 价格日期;已近端结算的掉期交易不得更改近端到期日、近端参考价 格日期;已远端结算的掉期交易不得更改近端和远端到期日、近端和 远端参考价格日期。
第三十五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到期日、现金结算 参考价格日期如遇交易所休市日,则由交易所进行一次性调整,将到 期日、参考价格日期更改为原日期的下一交易日。
第二十五条 到期日为询价登记当日的即期、远期交易,以及 近端到期日为询价登记当日的掉期交易,最迟应于当日收市前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线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登记要素主要 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方向、到期日、期限、成交价格、到期结算方 式、资金结算方式、参考价格、交易双方信息、登记提交方信息等。
询价登记提交的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各项要素应符合本合约附 则对交易要素的相关规范性规定。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三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按照是否通过交易所指定 询价交易平台达成分为线上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和线下询价即 期、远期、掉期交易。
第十四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 代码、数量、方向、到期日、期限、成交价格、到期结算方式、资金 结算方式、参考价格、交易双方信息等。
询价远期、掉期交易的交易期限应符合月末规则,即:若T+2日 为某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则1M以上(含)标准期限的询价远期、 掉期交易的到期日也应落在相应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九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成交价格为全价,其价 格单位、价格精度按对应合约参数表的T+2即期报价单位、T+2即期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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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结算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以约定的参考价格与交易 价格轧差后对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结算的交易。参考价格是交易双方指 定日期对应的收盘价、开盘价、加权平均价、上海金基准价等交易所 公开的市场价格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
第八条 询价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的资金结算方式分为交易 所结算资金和非交易所结算资金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结算失败的询价即 期、远期、掉期交易,交易双方会员应协商一致后于再次结算日收市 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再 次结算申请单》(附表)。交易所根据申请在再次结算日按原交易要 素(到期日除外)重新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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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申请更改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到期日或 参考价格日期,应由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 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日期调整申请单》(附表)。交 易所审核通过后,对交易进行相应更改。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
目录 第一章 合 约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章 交 易 第四章 登 记 第五章 变更与执行 第六章 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七章 业务应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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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即期、 远期、掉期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约附则。
询价即期、远期交易全价为T+2即期交易价格加相应远期点,掉 期交易全价为T+2即期交易价格加相应掉期点,分别为近端全价和远 端全价。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报价所对应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 位、远掉期点报价单位、远掉期点最小变动价位按照对应合约参数表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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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登记
第二十四条 线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达成后,交易相 关方委托交易所提供结算、交割等服务应向交易所提交各项要素进行 登记。
期限分为标准期限和非标准期限,标准期限以《上海黄金交易所 询价即远掉业务标准期限》(附表)有关定义为准。
若遇交易所休市日,1M 以下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1M 以上(含 1M)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遵循“经调整的下一 交易日”规则调整。其中,“经调整的下一交易日”指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但如果下一交易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交易日。
(1)对客户当日到期的因资金不足而导致违约的实物交割交易 进行买方违约申报。对于买方违约申报的实物交割交易,交易所在当 日日终结算交割时自动判定买方为违约。
(2)对客户当日到期的可能因资金不足而导致违约的现金结算 交易进行违约申报。对于违约申报的现金结算交易,在当日日终结算 交割时若被申报客户为支付方,交易所自动判断其为违约。
各询价合约有关参数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 业务合约参数表》(附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 业务手续费参数表》(附表)执行。
第七条 询价即期、远期和掉期合约的到期结算方式分为实物 交割和现金结算。
实物交割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按照约定要素根据钱货两 讫原则进行结算与交割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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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结算交易的现金差额=(交易价格-参考价格)×交易重量。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每日日终清算时,在竞价交易、定价交易 和报价交易清算结束后,对当日到期的黄金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与 现金结算的白银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进行违约判断,并对履约交易 进行多边净额清算;再对当日到期的实物交割的白银即期、远期和掉 期交易进行违约判断,并对履约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进行多边净额结算与交割前的违约判断 时,按净额方式计算各交易方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实物。 若资金或实物不足,交易所按交易时间逆序逐笔将交易判定为违约, 直至资金与实物可以满足剩余交易的履约。违约判断后,按照净额对 各交易方进行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条 交易所对实物交割的白银询价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 按时间顺序逐笔以全额方式计算交易双方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 应付实物。若资金或实物不足,交易所将该笔交易判定为违约;若资 金与实物充足,则对该笔交易进行结算与交割。针对违约交易重复上 述步骤,直至无新的履约交易出现。
若交易双方申请修改上述已录入的经纪商信息,应协商一致后分 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经纪机 构修改申请单》(附件),由交易所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若客户在与会员约定的时点前未将足额资金和 实物存入指定账户,该会员可于交易日日终清算前通过交易所系统对 以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进行违约申报:
交易所结算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委托交易所进行资金结算。非交易 所结算资金是指由交易双方自行完成资金结算。
实物交割交易的资金结算方式必须为交易所结算资金。 第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合约或合约参数,并 向市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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