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正式公布《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方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方法》是佛山市首部规范快递物流行业运作的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了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进展。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治理方法,快来看看吧。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物资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物资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治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治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治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治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治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治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治理知识。

第六条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治理工作。

物流寄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物流寄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1. 物流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安全检查(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3. 安全防范措施(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

(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管理。

4. 应急预案(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事故报告和处理(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 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保障寄递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寄递物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快递、国际快递、包裹投递、物流运输等。

三、安全管理目标1. 防止恐怖活动、毒品、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寄递物流环节;2. 保障寄递物流过程的安全,防止货物损坏、丢失;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2)对员工进行背景审查,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物流场所安全管理(1)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区域;(2)加强物流场所的消防、防盗、防爆等措施;(3)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3. 货物安全管理(1)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危险物品、违禁品等;(2)对贵重物品、易碎物品等特殊物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3)建立货物跟踪系统,实时掌握货物状态,确保货物安全送达。

4. 运输安全管理(1)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确保运输安全;(2)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3)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5. 信息安全管理(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2)加强网络设备安全管理,防止网络攻击;(3)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五、安全责任1.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3.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六、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3. 对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六条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寄件人、托运人交寄、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的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交寄、托运物品的信息以及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

第八条寄递物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寄递物流治安安全活动负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二)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寄递物流安全隐患和事故。

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寄递业务,包括国内和国际邮件、快递、物流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3. 严格管理,高效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寄递物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3. 监督检查寄递物品安全措施的落实;4. 处理重大安全事件。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运营部门:负责寄递物品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寄递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安全风险;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法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寄递物品安全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寄递物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寄递物品安全检查:1. 对寄递物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含有违禁品、危险品等;2. 对寄递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技能;3. 对寄递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防范恐怖袭击:1. 建立恐怖袭击防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2. 对可疑物品进行重点检查,防止恐怖袭击;3.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上报可疑情况。

第九条人员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 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条信息技术应用:1. 利用信息技术对寄递物品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物品安全;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有无。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2. 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3. 组织救援,减少损失;4. 开展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预防和打击寄递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寄递业务的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寄递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寄递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寄递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企业所有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寄递物品安全检查(一)寄递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对禁寄、限寄物品,企业有权拒绝收寄。

(二)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检查措施到位。

(三)对疑似违禁物品,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人员管理(一)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员工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寄递安全。

第九条物流安全管理(一)寄递物品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对重要物品实行专车、专人、专运,确保安全送达。

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二)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

(三)对客户信息实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遇到寄递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应急处理小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寄递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寄递物流企业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快递员、分拣员、送货员等。

1.3 本制度应当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一致,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安全管理责任2.1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的寄递服务安全有序进行。

2.2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3 各部门经理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

2.4 安全员工应当配备专业技术,熟悉安全管理知识,具备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2.5 快递员、分拣员、送货员等从业人员要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3.1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规范寄递物流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行为。

3.2 寄递物流企业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

3.3 寄递物流企业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4 寄递物流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3.5 寄递物流企业要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保证寄递服务的安全性。

四、安全事故处理4.1 寄递物流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合理处置安全事故。

4.2 发生安全事故时,寄递物流企业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工作。

4.3 寄递物流企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4 寄递物流企业要对安全事故进行定责追责,并依法处理相关负责人。

五、附则5.1 本安全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5.2 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寄递物流企业所有。

5.3 其他未尽事宜,由寄递物流企业负责解释和处理。

寄递物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物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寄递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及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员工应随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4. 交通安全管理(1)驾驶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 货物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货物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货物损坏或丢失。

6. 消防安全管理(1)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7. 信息化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2)员工应遵守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泄露企业秘密。

8. 应急预案(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集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规章制度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正式发布《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是佛山市首部规范快递物流行业运作的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了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以下是小编提供的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六条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寄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寄递业务的安全管理,保障邮件的安全快递、准确送达,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邮政、快递等寄递企业的全体员工,涉及寄递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寄递业务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寄递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并检查各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和理解,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及时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事故处理过程和事后处理效果,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寄递业务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寄递业务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寄递业务的设备安全、人员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避免因员工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篡改。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寄递业务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设备安全风险、人员安全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内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安全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对高风险的隐患进行重点关注和整改,确保安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职责和工作流程,提高应急处置的反应速度和准确性。

寄递物流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寄递物流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保障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寄递物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三、安全防范措施1.人员管理(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设施设备管理(1)对寄递物流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行特殊处理,确保运输安全。

3.业务操作管理(1)严格执行寄递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2)对客户寄递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寄递违禁品、危险品。

(3)对寄递物品进行分类、分拣,确保物品安全、有序。

4.消防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四、安全防范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3.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五、安全防范监督检查1.企业设立安全防范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奖惩1.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服务的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寄递公司利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邮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安全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寄递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确保邮件、快件和物流货物的安全无虞。

第三条所有从事寄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家邮政局负责政府的寄递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寄递服务进行监管和管理,并协助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速递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国家邮政局做好寄递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快递公司、邮政公司负责自身快递服务的安全管理,对寄递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七条快递服务员、邮政工作者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提高风险意识,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第八条寄递服务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寄递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快递公司、邮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寄递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快递服务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快递公司、邮政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快递公司、邮政公司应当建立快递包裹的安全检查制度,针对邮件、快件和物流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快递公司、邮政公司应当建立快递包裹投递跟踪制度,在全程掌握快递包裹的运输轨迹和情况。

第十三条快递公司、邮政公司应当建立快递包裹追踪和回访制度,及时掌握邮件、快件和物流货物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寄递服务的安全。

第十四条快递公司、邮政公司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防范和控制。

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寄递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代理点、服务网点,以及从事寄递业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制度(一)实名收寄制度1. 寄递企业应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确认人证相符后方可收寄。

2.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一律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

3. 寄递企业对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应加强身份信息抽检复核。

(二)收寄验视制度1. 寄递企业应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邮件快件进行查验,确认物品安全。

2. 对于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性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物品,以及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

(三)过机安检制度1. 寄递企业应严格执行过机安检制度,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2. 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应逐件过机安检,并加盖或粘贴过机安检标识。

(四)二次安检制度1. 邮政快递企业对寄往安保核心区域的邮件快件,应实行投递前再次安检。

2. 邮政快递企业对寄往赛事举办地、重要会议举办地等敏感区域的邮件快件,应加强安全检查。

(五)临时管控制度1. 在特定时间、地域范围内,对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气球等物品实行寄递物品临时管控。

2. 寄递企业应严格遵守临时管控制度,严禁收寄和投递上述物品。

四、安全责任(一)寄递企业1. 依法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寄递物品安全。

2.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二)从业人员1. 严格遵守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寄递物品安全。

2. 发现可疑物品或行为,及时报告寄递企业。

3. 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五、监督检查(一)邮政管理部门1. 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4月25日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

寄递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服务安全、可靠,预防各类安全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寄递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实名制收寄制度(1)寄递企业应严格执行实名制收寄制度,要求寄件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做好登记备案。

(2)寄递企业应对寄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 开箱验视制度(1)寄递企业应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对寄件人邮寄的物品进行开箱检查,确保无违禁品、危险品等。

(2)对涉嫌违禁品、危险品的邮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3. 过机安检制度(1)寄递企业应配备先进的安检设备,对邮寄的物品进行过机安检,确保邮件安全。

(2)安检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隐患排查制度(1)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寄递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不留死角。

5. 应急处置制度(1)寄递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盗窃等,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寄递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素质。

7. 安全检查制度(1)寄递企业应定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2)寄递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举报的安全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1. 寄递企业未严格执行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寄递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寄递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公司寄递业务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和客户合法权益,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内容1. 物品安全(1)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确保寄递物品来源可追溯。

(2)对寄递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寄递违禁品、危险品。

(3)加强包装管理,确保包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 运输安全(1)严格按照运输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3)加强驾驶员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3. 人员安全(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身体状况。

4. 信息安全(1)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2)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3)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佛山运输车辆管理规定(3篇)

佛山运输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佛山市运输车辆的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及其所有人、经营者、驾驶员。

第三条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质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运输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三)公开、公平、公正;(四)高效、便民。

第二章运输车辆登记与备案第五条运输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取得车辆行驶证。

第六条运输车辆所有人应当将车辆相关信息报送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一)车辆类型、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二)车辆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三)车辆所有人委托的经营者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四)车辆所有人委托的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五)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第七条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将车辆变更、注销等情况及时报送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条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维护保养等情况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报送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四章运输车辆营运管理第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驾驶员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寄递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邮政寄递行业在寄递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物品的安全,提高整体服务质量,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邮政寄递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管理责任1.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寄递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寄递安全工作。

2. 相关部门应制定寄递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制度有效落地。

3. 管理人员应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寄递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4. 各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各企事业单位的寄递安全管理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三、用户信息保护1.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意识,建立严格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并确保员工严格遵守。

2. 保护用户信息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控制用户信息的访问权限、加密用户信息传输、建立用户信息备份机制等。

3. 用户信息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四、物品安全保障1. 企事业单位应对邮政寄递物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寄递物品的完整和安全性。

2. 在收寄和投递过程中,应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

3. 员工应对物品进行谨慎处理,避免损坏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第一时间告知用户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应急预案和安全培训1. 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

2. 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六、投诉和纠纷处理1.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2. 对于因企事业单位原因导致的用户纠纷,应及时妥善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监督和评估1. 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寄递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针对行业内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加强行业管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寄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寄递业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业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服务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寄递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寄递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快递公司、物流企业、邮政企业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寄递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寄递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三)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九条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岗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二)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四)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得到落实。

寄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业务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寄递业务活动,包括国内、国际邮件和快件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寄递业务安全、高效、便捷。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寄递业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寄递业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员工对本岗位寄递业务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 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安全设施与设备1.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邮件、快件收寄与分拣1. 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确保邮件、快件符合安全规定。

2. 严格执行分拣操作规程,确保邮件、快件分拣准确无误。

3. 对可疑邮件、快件进行严格检查,必要时进行开包检查。

第十一条邮件、快件运输与投递1. 严格执行运输安全规定,确保邮件、快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投递员在投递邮件、快件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投递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处理1. 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寄递业务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正式发布《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是佛山市首部规范快递物流行业运作的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了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六条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寄件人、托运人交寄、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的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交寄、托运物品的信息以及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

第八条寄递物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寄递物流治安安全活动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寄递物流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物流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收寄、分拣、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

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一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实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
1次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查验、登记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录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名录,身份查验制度,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四条寄递物流企业收运物品时,应当要求寄件人、托运人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或者托运单,包括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托运人的身份。

寄件人、托运人拒绝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不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托运单的,寄递物流企业不予收寄、承运。

对于已经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企业客户,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登记企业负责人和日常主要交寄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

已经予以登记的,可以采用其他有效方式查验客户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信息化手段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寄递物流企业不得将寄件人、托运人的证件号码信息登记在寄递运单、托运单的流通页等位置,防止个人身份证件信息被泄露。

第十六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对寄件人、托运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当场验视内件,寄件人、托运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承运。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按照规定对寄递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对通过安检
的物品,应当在寄递运单流通页等显著位置,通过张贴标签、加盖印章等方式加具安检标识。

第十八条物流企业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安全保障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抽检、抽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查验:
(一)货物对既有包装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拆包验视的;
(二)货物体积过大,无法采用X光机进行安检的。

物流企业抽检、抽查的情况应当做好登记,以备相关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九条寄递物流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或者限制运输、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投递和运输。

发现疑似毒品、枪支零部件、弹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不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联系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运单、托运单以及电子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不得随意丢弃。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寄递或者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举报、提供犯罪线索或者协助破案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
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的;
(三)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运行的。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组织安全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以明显方式公示相关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处1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