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民航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个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七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八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国内航空法
二、 民航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为了从法律上约束与民用航空有关的一些部门(包括地方政 府),保护民用航空的健康发展,由民航总局负责起草,报国务 院审议,由国务院颁发这类关于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 件。
每个行政法规具有单一性,只就民用航空的某个方面单独成 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外国 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 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维护 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 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缔结的民用航 空3大系列的5个国际公约接轨,使国际法的规定在 国内法中得以确认和实施保证。
三、 民航行业规章
民航行业规章由民航总局(或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以民 航总局局长(或联合)命令的形式颁发,并在《中国民航报》上 刊登。
民航行业规章以国际民航组织的18个附件为依据,以航行服 务程序等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规范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 通常被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它们只能约束民航内 部的行为。例如,《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 国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等。
民航总局下属司、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规定、标准、程序、 手册、指南等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航空法规系列,其主要目的 是为了更准确地执行有关航空法规。例如,《中国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制程序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通话手册》等。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层一一国务院通过的法规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第三层一一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涉及的其他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三个内容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
二、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最早的航空法——《巴黎公约》,1919年,32国批准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才S5部分:序言部分一一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一一空中航行;第二部分一一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一一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一一最后条款。
内容有:主权: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①五大自由(5个特权):在缔约国之间,不作降落而飞越其领土的特权;非业务性降落的特权;卸下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装来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附:1944年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航权:第一种航权:越过而不降停的权利。
第二种航权: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空管现行有效法规标准目录(截至XXXX年6月14日)
3
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7. 10.18
2007. 1L22
4
中华人民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1992. 12.28
1992. 12.28
5
中华人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09.11
1993. 09.11
三、空管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1部)
序号
名称
法规编号
专业类别
颁发日期
通信导航监视类
1990-5-26
1990-5-26
19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
CCAR-176TM
航行情报服务类
1985-10-18
1985-10-18
(以下两部为国务院中央军委空通管制委员会颁发)
序号
名称
颁发机关
专业类别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20
飞行间隔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
通管制委员会
空通服务类
AP-118-TM-2010-01
通信导航监 视类
2010-8-13
2010-8-13
15
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
AP-175-TM-2009-01
航空情报服
2009-08-21
2009-08-21
务类
16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
法
AP-117-TM-2009-01R2
航空气象服
务类
2009-05-1 i
序号
名称
法规编号
专业类别
頒发日期
实施日期
1
民航空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AP-83-TM-2011-01
安全管理类
民航法规
第一章一.民航法的定义: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现代化程度的象征。
三.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四.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民用航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五.民航法的特征: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 平时法(独特特征)六.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国家主席颁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4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律、业务、财务和技术。
九.1909年,在欧洲,布莱里奥驾驶第一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震惊了世界。
十.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十一.1919年《巴黎公约》是“民航法的出生证”十二.194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立。
第二章一.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是航空器活动的领域。
二.平流层适合航空器适航比如:飞机飞行。
三.《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四.领海划分的规则:(1)12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
(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3)“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五.空间论的高度:离地面100-110公里。
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选择题)七.管理权包括: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八.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本国和外国同样有约束力。
九.自保权包括:警告、拦截、迫降、驱逐十.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1)领空飞越权(2)技术经停权(3)目的地下客权(4)目的地上客权(5)至第三国运输权,或中间点权或以远权十一.国际法中的国家航空器的豁免权,也构成了国家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一、运行与维修管理1、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与改装》——2004 年 6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得基本准则.AR—91 《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2004年1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年 6月 1 日施行.-—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得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得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与无人自由气球)得飞行与运行.3.CCAR-91FS—II《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 月 16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年10 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 8日民航局制定得《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得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得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 8 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年 2 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 6月 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与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得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与实施细则。
6。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83 号发布CCAR-121FS;1995 年5月 12日民航总局令 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 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合并,7月送审。
航空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航空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本文档旨在提供航空业主要的法律法规清单,以便业内从业人员能够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1. 航空法:航空法是指规范航空领域各项活动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包括航空器注册、运营许可、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资质等方面的规定。
航空法:航空法是指规范航空领域各项活动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包括航空器注册、运营许可、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资质等方面的规定。
2. 民航安全法:民航安全法是保障航空旅行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相关机构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民航安全法:民航安全法是保障航空旅行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相关机构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 民用航空局规章: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各项规章对航空业务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航空器维护、航空器操作、飞行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民用航空局规章: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各项规章对航空业务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航空器维护、航空器操作、飞行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颁布的国际航空公约是航空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础。
这些公约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为各国航空法律法规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国际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颁布的国际航空公约是航空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础。
这些公约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为各国航空法律法规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5.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是航空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该体系涉及风险评估、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性。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是航空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该体系涉及风险评估、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性。
6. 环境保护法:航空业的发展必须兼顾环境保护。
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等,对航空业的排放、噪音等环境影响提出了要求。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中国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和管理民用航空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旨在确保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发展、保护航空权益、规范航空市场竞争。
本文将探讨中国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对航空产业的影响。
正文内容:1.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是民航法律法规的核心目标之一。
主要防控措施包括飞行许可制度、航空器适航审定、机场设备及通信导航系统的管理等。
细分的小点包括:航空器飞行员飞行资质要求;航空器维护及检修标准;航空器适航监管程序;机场及运输设施安全管理等。
2.航空市场开放与竞争监管中国航空市场持续开放与竞争监管是中国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航空公司运营准入机制、航空公司资格审定、航线运输许可制度等,以确保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细分的小点包括:航空公司资质审定标准;航线运输许可程序;运价管理等。
3.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保障为了提升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民航法律法规有关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机上服务质量标准、失陪儿童及无行动能力旅客的保护、航班取消等。
细分的小点包括:机上服务质量检查要求;机场无障碍服务设施要求;机闲服务及服务质量监管等。
4.航空人员管理为了规范航空人员的管理,民航法律法规涵盖了飞行员、空勤人员等各类航空人员的准入要求、资格审定、培训及考试制度等。
细分的小点包括:飞行员准入要求;飞行员培训及考试制度;飞行员资质审定监管等。
5.航空运输经济管理航空运输经济管理是民航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方面。
涉及到民航航空燃油管理、票价管理、航空器价值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细分的小点包括:航空燃油管理;票价及票务代理管理;航空器保险及价值评估等。
总结:中国民航法律法规对于航空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通过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开放与竞争监管、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保障、航空人员管理以及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中国航空业在保障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竞争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民航法律法规(一)2024
民航法律法规(一)引言概述:民航法律法规是指为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维护航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航空运输管理、航空运输安全、航空运输市场竞争、机场管理和航空公司管理。
一、航空运输管理:1. 航空运输管理的背景和意义2. 客运航空运输的管理规定3. 货运航空运输的管理规定4. 航空公司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5. 航空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和规定二、航空运输安全:1. 航空运输安全的重要性和影响因素2. 航空器的安全标准和检测要求3. 民航器材的安全规定4. 旅客和行李安全的保障措施5. 应急事件的处理和安全调查程序三、航空运输市场竞争:1. 航空公司市场竞争的监管机制2. 航空公司价格和收费规定3. 航空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规定4. 渠道分销和票务管理规定5. 航空运输市场的反垄断和竞争纠纷解决机制四、机场管理:1. 机场规划和建设的管理规定2. 机场基础设施及设备管理要求3. 航空器地面运行服务的标准和规范4. 机场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流程5. 机场运营、维护和监察的法规要求五、航空公司管理:1. 航空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2. 航空公司经营许可和航权的申请和审批3. 航空公司飞行和运行管理规定4. 航空公司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要求5. 航空公司经营绩效评估和监管机制总结:民航法律法规是航空运输领域的重要法律基础,其中包括航空运输管理、航空运输安全、航空运输市场竞争、机场管理和航空公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 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航空业管理法律法规
航空业管理法律法规航空业作为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飞行安全、航空企业的合规运营以及维护乘客权益,需要依据一系列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从航空运输法、民航安全管理法、航空管理办法等方面详细介绍航空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增进对航空业管理的了解。
一、航空运输法航空运输法是对航空运输领域中的基本规则进行立法的法律纲领,旨在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有效、有序。
该法规定了航空运输市场准入、运输经营者的管理、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载运物品的规定等,同时也对民用航空设施和空域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航空运输法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国航空业的发展,提高了航空运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二、民航安全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民航安全管理法》。
该法明确了航空安全监管的机构职责和权限,对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营、航空安全检查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同时,该法明确了各方在航空安全领域中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航空领域的安全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航空器适航管理办法为了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我国依据《航空法》制定了《航空器适航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航空器适航证书的申请与核发、适航标准和适航规则的制定,以及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通过实施航空器适航管理办法,能够提高航空器的设计质量和制造水平,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航空运输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第三方机构在航空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些机构的运营行为,我国制定了《航空运输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航空货运代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升服务质量和规范市场秩序。
五、航空员管理办法航空员是航空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和核心力量,为了确保航空员的素质和能力,我国实施了《航空员管理办法》。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1.独立性2.综合性3.国际性4.是国际法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民航规范性文件5.指导性案例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危险区(D)和禁区(P)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3.违反国际人权法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抵押权,占有权,优先权,所有权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1.地位:民用航空人员是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2.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h3.增加1名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h;增加2名,不得超过18h,增加3名或3名以上,不得超过20h4.任一日历月,100h的飞行时间;任一日历年,1100h的飞行时间5.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b级体检合格证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1.《东京公约》有关机长权力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力使犯罪行为人或违规者中途下机的权力将犯罪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的权力要求机组人员和请求旅客提供协助的权力授权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第二节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1.华北机场群东北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群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2.运输合同概念: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客(机)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4.航空运输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5)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第四节航班延误法律制度1.延误: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2.机上延误处置:第一,承运人应当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第二,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第三,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h(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条件下,安排旅客下机等待第五节航班超售法律制度1.性质: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部分航线上超过最大允许座位数销售机票的行为2.《超售处置标准》的六点基本要求:承运人办理航班座位超定或超售业务,应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情况。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作者: ————————————————————————————————日期: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保证、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保证各缔约国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6、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7、防止、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9、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1.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
2.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1.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
2.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3.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4.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4.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1.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2.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三级管理体系: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民航法律及法规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前言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控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
它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在民航领域具有法律效力。
民航法律及法规的存在,旨在保障航空安全,维护民众的权益,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部分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进行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文本。
该法于1995年11月通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七章,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民航组织和管理、航空人员、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器维修、案件的裁判和执行等内容,涵盖了民航行业的方方面面。
该法规定了民用航空的管理机构、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质要求、航空器的注册与登记等内容,为保障民航安全和维护行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2.《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是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该规则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
该规则包括民航器适航审定的程序、技术要求、审定机构的职责等内容,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适航性和空中安全的重要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是我国民用航空安全领域的法律基础。
该法于2008年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十章,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基本原则、民航安全的组织和管理、民航安全的监察和监管、安全保卫、事故和紧急事件等内容,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航行业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是我国航空运输领域的主要法规文件。
该条例于2004年10月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十章六十条,规定了航空运输经营的条件、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航空器租赁与销售、航空服务质量控制、国际航空运输等内容,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保障乘客权益提供了依据。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多少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多少我国为国家、社会与公民的方方面面贴身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那么你知道我国的航空法律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我国航空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多少?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适航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三、民用机场法规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飞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六、通用航空法规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民航法律及法规.doc
民航法律及法规.doc民航法律及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为了规范民航领域的法律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民航事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与民航事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航运输管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民用航空适用本法。
第四条民航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国内外投资者,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合作共建或合作运营民航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中国民用航空局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范围内的民航运输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民航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组织实施民航法律及法规。
2.监督和管理民航运输市场秩序。
3.进行民航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强民航事故应急管理。
4.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开展地方民航运输管理工作。
5.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民航管理机构第八条民航管理机构是指由国家民航局下设的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民航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负责本地区的民航运输市场监管。
2.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民航安全工作。
3.承办本地区的民航运输事务。
第三章航空器运输第十条航空器运输是指通过航空器进行的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民航法律及法规,遵循合同约定,确保运输安全,优化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和航空器适航审定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家民航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护第十三条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合理、互惠和方便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乘客享有购票、改签、退票、行李托运等权益,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航空事故发生时,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文档中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航局:即中国民用航空局,是负责民航运输管理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简介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针对民航运输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公平和顺畅进行。
民航法律及法规通常涵盖航空公司管理、机场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包括中国民航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国际公约。
国内法律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中国民航行业的最基本法律,于1995年修订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民用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保障了航空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体系:规定了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利,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保障: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等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3. 竞争秩序:明确了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商业伦理,禁止恶意竞争和不正当行为。
4. 服务质量: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合理价格和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乘客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是对《民航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制定于1997年。
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包括票务管理、航班安排、服务质量等方面。
重要内容如下:1. 航班安排:规定航空公司需事先告知乘客航班计划、延误情况等信息,确保乘客的知情权。
2. 民航人员:对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提出资格要求和培训规定,确保专业素质。
3. 机上服务:规定了航空公司应提供的服务标准,包括饮食、座位舒适度、乘务员行为规范等。
4. 退改签规定:明确了机票的退改签规定,保障乘客的权益。
国际公约预防非法劫持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的航空劫机而制定的国际公约,于1971年生效。
该公约包括以下内容:1. 预防和调查: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预防航空器劫持事件的发生,并设立机制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
2. 合作与引渡:要求各国相互合作,包括引渡被指控和定罪的劫机犯罪嫌疑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3 号发布 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 CCAR-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 5700 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 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附载一:咨询通告AC-FS-001《关于航空公司航务手册的编写》——1998 年3 月 9 日发布。
AC-121-1 号《关于下发<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121-2 号《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1《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2000 年 1 月 10日发布。
AC-FS-2000-2《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2000 年 2 月 23 日发布。
AC-FS-2000-3《CCAR-121FS 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和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的实施办法》——200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200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AC-121FS-005《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的意见》——2001 年 12 月24 日发布。
AC-121FS-006《飞机航线运营应进行的飞机性能分析》——200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AC-121FS-007《航空人员维修差错管理》——2002 年 5 月 1日发布;拟修改,更名为 AC-121-61《维修差错管理》。
AC-121FS-008《关于飞机上飞行机组睡眠区的要求》——2002 年 6 月 18 日发布。
AC-121FS-009《关于极地航路运行的要求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2002 年 8 月 6 日发布。
AC-121FS-010《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并、收购和破产运行规范过渡期条款》——2002 年12 月 23 日发布。
AC-121FS-011《航空承运人合并运行过渡期任务清单》——2003 年 1 月 9 日发布。
AC-121FS-012《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进行客舱乘务员训练问题的咨询通告》——2003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AC-121FS-13《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标准》——2004 年 1 月 5 日发布。
AC-121AA-14《民用航空器结构腐蚀的预防与控制》——2003年 1 月 20 日发布.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2005 年 3 月15 日发布。
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2005 年 3月 15 日发布。
AC-121-53《航空器维修方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4《可靠性方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5《对国外维修单位 DER 批准修理项目的管理》——2003 年 9 月 18 日发布。
AC-121-56《维修系统培训大纲编写指南》——2005 年 3 月15 日发布。
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8《合格的航材》——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9《飞机维修记录与档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0《使用困难报告及其调查》——拟发布。
AC-121-62《航空器租赁》——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2005 年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5《使用飞机平视引导系统实施 II 类或低于 I 类的特殊批准程序》——拟发布。
附载二:文件民航飞发[1999]158 号《关于对运输航空公司进行运行合格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 8 月 27 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0]229 号《关于航空公司联合重组后进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通知》——2000 年 12 月 12 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2]28 号《关于贯彻 CCAR121.97 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2 月 1 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2]191 号《关于认真落实规章,提高安全运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9 月 23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5 号《关于对跨地区运行的航空公司实施飞行标准管理的方法的通知》——2003 年 3 月 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17 号《关于航空公司运行控制中心陆空双向通信情报的通报》——2003 年 7 月 28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18 号《关于转发 FAA 监察员建议的通知》——2003 年 8 月 1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25 号《关于解决航空公司运行控制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 年 12 月 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4]7 号《2004 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2004 年 4 月印发。
7.CCAR-129《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 年 7 月通过审定。
——用于实施对持有外国航空运营人合格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我国境内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运行管理。
附载:文件民航总局文件飞发[2004]104 号《关于对独联体包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的若干问题通知》民航飞发[2004] 126 号《关于加强外国航空公司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 年 6 月 30 日印发。
8.CCAR-135《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 年 6 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起飞全重 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旅客座位数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9.CCAR-145FS-R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1988 年 11 月 2 日制定,名为《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 2 月 3 日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2001 年 12 月 21 日民航总局令第 104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3 年 1 月 1 日施行;2004 年 6 月第三次修订,7 月送审。
——用于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附载:咨询通告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 年 2 月 10 日发布。
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 年 2 月10 日发布。
AC-145-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2005 年 3月 15 日发布。
AC-145-4《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2003 年 2月 9 日发布。
AC-145-5《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2003 年 5 月 22 日发布。
AC-145-6《航空器航线维修》——2003 年 2 月 9 日发布。
AC-145-7《航空器部件维修》——2003 年 2 月 9 日发布。
AC-145-8《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2003年 2 月 9 日发布。
AC-145-9《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2003 年 7 月 2日发布。
AC-145-10《维修单位的自制工具设备》——2003 年 2 月 9日发布。
AC-145-11《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2004 年 5 月 17 日发布。
AC-145-12《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2003 年 7月 2 日发布。
AC-145-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2004年 3 月 11 日发布。
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拟发布。
10.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 5 月 24 日民航总局令第121 号发布,生效时间待定。
——用于管理航空器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运输(除外民航总局批准的农业、园林业和污染控制等作业)。
附载:文件民航飞发[2004]10 号《关于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 年 1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