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自贸区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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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自贸区政策概述
一、相关政策文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7〕96号
2、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2017.8
3、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2017.8.3
4、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法》2017.5.19
5、国务院办公厅《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国办发〔2017〕51号
6、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7.7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
8、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7.6
9、舟山市普陀区政府《关于积极服务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6
10、浙江省人民银行、省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11
11、浙江省人民银行、省外汇管理局《推进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11
12、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署加发〔2017〕72号
1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5〕3号
二、优惠政策详析
1、企业落户方面
(1)放宽限制条件,助推特色落户
放宽企业名称行业限制,允许注册资本1亿以上、业务范围涉及5个行业以上的企业申请无行业企业名称。允许自贸区内的企业名称冠以“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等字样。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3000万元以上的海洋新兴产业、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普陀区政府文件)
(2)放宽登记要求,助动宽松落户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要求,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支持企业灵活调整经营范围,允许不涉许可审批的企业不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即可开展新增项目经营。可办理公司名称后辍为金融服务外包、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营范围涵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代办汽车抵押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在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明确招商引资企业集中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后,经市场监管窗口备案,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度。(普陀区政府文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由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登记权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税收补助方面
(1)落户补助
世界500强企业首次落户自贸区、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企业本部迁入最高可获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中国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本部迁入最高可获得6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自贸区总部企业应是在自贸区范围内注册设立并为较大区域内控股企业(不包括舟山本地以迁移方式入驻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营业收入中来自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若对自贸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科技、文化等总部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本办法公布之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在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激励等方面都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奖励。其中实到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1亿元(含)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
(2)经营补助
对实际利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企业,若对地方贡献重大,最高奖励额度可达5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引进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企业。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进出贸易额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年出口额增量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
引进国际海事服务企业。对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对现有外资企业增资,其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比照新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累计为舟山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后,给予融资总额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法》)
鼓励引进金融服务相关企业。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
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符合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交易中心(所),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等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等,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鼓励引进跨境服务、离岸贸易企业。鼓励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运营中心落户,企业将其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营运中心设立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其在舟山首次年度海外结算营业收入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对电商企业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