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标题: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04-30

【正文】: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45号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苏府〔2000〕6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及时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体系,维护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保障水平。

第三条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为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含退职、退养)

人员以及离休干部无生活来源的遗属。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4%计提,从成本中列支。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账,核算管理。每年应当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公布,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保证补充医

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

(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标准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10%

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80%,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60%。

(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左右。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各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九条未参照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发布单位】8101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1995-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以下简称《》)和《江苏省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第四条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2001年2月28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 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 2.退休人员; 三、建立方式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 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1 总则 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 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

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 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示例

首先我们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它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还有大企业自办三种形式。 通俗的讲,补充医疗保险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六点: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 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3.补充保险的费用:要根据单位选择的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而定,门诊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选择90%比选择60%的费用要高,住院部分的费用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单位选择补充医疗时,门诊的比例不选择那么高,这样费用就可以低一点,另外费用还和参保的人员多少、人员的平均年龄、退休人员的数量多少有关,所以补充医疗的保险费要和单位具体商量才能定下来; 4.补充医疗的保险费一年一交,可以在工资的4%中列支,但是不是说把4%都交上来,如果人员有变动,现在社保做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拿着社保的变更单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做补充医疗的人员变更,退费或加费。 5.补充医疗当人对职工有很大的好处,公司可以从费用中支出,一旦员工有一个大病或意外事故,对公司来讲那就可以减轻不小的赔付压力。 6.补充医疗也是社保要求的一个内容,不在保险公司做也要自己单位做。对于小的单位来说就更有必要,因为小的单位一旦有职工发生重大问题,资金就会收到很大的影响。 一般的企业都是为员工上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按时为员工上社会保险的前提下自愿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都是用于企业中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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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 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指导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4.1.3 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4.2 财务处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4.3 所属各单位 4.3.1 人事部门 4.3.1.1 负责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包括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台账的建立、费用审核、费用报销单编制。 4.3.1.2 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提额度及支付额度。 4.3.2 财务部门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核算、资金管理及费用报销。 5 管理内容 5.1 资金的提取及管理 5.1.1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应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并按月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比例暂定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今后视资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5.1.2 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交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按月计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列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管理。 5.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余额结转使用,任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 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 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 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 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 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 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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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非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涉及的医疗费总额3%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0元,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的;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的;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的。从事前款所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医保卡的管理使用规定 1.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3.医疗保险卡损坏而不能使用的,参保人员需凭身份证将损坏卡交参保单位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4.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在30天内持医疗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广州市医疗保险卡”等有关资料,由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指定银行办理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批。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五)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居住区配套绿地,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居住区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七)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米时,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地,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八)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地面积。落地面积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完整版)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

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审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针对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基本技术指标,制定以下核定规则。 1.核定建筑面积 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时,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核定规划容积率 在核定建设项目的规划容积率时,应按地面以上核定建筑设计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计算。 2.1在核定住宅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不计入。2.1.1底层为架空层(含楼梯间、配电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公共围合间)。 2.1.2层高不大于2.2米的阁楼层。 2.1.3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2.1.4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2.1.5规划确定的集中车库。 2.1.6独立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2.2在核定非住宅建筑的容积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2.2.1地面架空层并且设置成为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2.2.2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以及下沉式广场。 2.2.3建筑内部设置可开启式顶盖的共享空间。 2.2.4通道两侧建筑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的部分。 2.2.5高层建筑楼层内的设备层及有关部门确认的避难层。3.核定建筑计算高度 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如无特殊附加条件,建筑的 计算高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3.1平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屋顶之高度,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辅助间高度可不计入计算高度。3.2坡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檐口之高度,按此方法计算坡屋面的坡率一般不大于1:2 ,如大于,则应加上二分之一坡顶高度。 3.3正负零高度计算值一般不大于所处地域室外地坪标高或防讯标高以上0.45米。 3.4顶层带阁楼的住宅建筑,其计算高度为:在坡屋面坡率斜线(斜率不大于1:2 )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坡屋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顶标高计算建筑高度。 4.核定建筑密度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4.1附属于建筑上的雨篷、挑檐、构架。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84〕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的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7号)、《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92号)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筑劳通〔2001〕8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员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形式。 第三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员工的原则。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员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 < (二)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后,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适时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的在册员工; (二)新招聘员工,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 (三)系统外调入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 、 (四)内部退养和退休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一)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从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执行之日起。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当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次年按比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大唐国际发电《关于印发<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唐国际人〔2007〕241号)及浙江省、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情况,为保障公司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和合理的医疗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国家及宁波市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一政策、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障公司职工,特别是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相对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水平为目的。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公司已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正式员工、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提和管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范围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必须符合宁波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规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门急诊支付标准 1、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10%,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13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06-10-27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八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1.2基本原则 1.2.1公司员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1.2.2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2.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1.2.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 1.2.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在册员工和退休人员。 2经费来源 2.1经费来源的组成: 2.1.1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作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基本来源; 2.1.2上年度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节余;

2.1.3其他。 2.2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4%提取的经费在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3经费使用 3.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主要用途如下: 3.1.1住院补助费:是指补助员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社保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补助费; 3.1.2其他特殊大病临时补助费:是指由于长期慢性病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元以上或一次住院医疗费在元以上的临时性补助。 3.1.3门诊包干补助费:是指对原公司员工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包干费较低的补助; 发生上述费用时,按排列顺序优先安排经费的使用,直至当年度经费使用完毕。 3.2住院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3.2.1工龄5年及以下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40%补助; 3.2.2工龄6年至1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50%补助; 3.2.3工龄11年至2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60%补助; 3.2.4工龄21年至3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70%补助; 3.2.5工龄31年及以上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80%补助; 3.2.6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额实行全年累计最高限额办法,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本公司工龄在0~2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5万元;

(2012版之一)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信息名称: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 版) 索引号:EA230-B0402-2012-001 发布机构:苏州市规划局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2012-10-12 发布日 期: 2012-10-12 内容概述: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 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内容 1 总则 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 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 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1〕14号 时间:2011-6-2 下午 03:05:37 来源:厅医疗保险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难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现就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资金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资金筹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 (三)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 (四)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 (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资金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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