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地方、公司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适时调整。
根据国家、地方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公司的承受能力,制定并适时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二)以人为本,保障权益。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员工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及管理关系隶属于公司的退休人员。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企业补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提取,并单独建账,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三)经公司批准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等相一致。
第七条员工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 报销起付线:0元2. 报销比例:95%考虑到武汉院区所在地区基本医疗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武汉院区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南京院区标准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 报销起付线:0元2. 报销比例:95%(三)医疗费中属于部分自付的项目费用,自付部分按以上比例报销。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正文:----------------------------------------------------------------------------------------------------------------------------------------------------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7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8月16日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第四条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推进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目标、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关于印1《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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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11-1 0:0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发文单位: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 号:苏劳社医[2000]9号发布日期:2000-11-1执行日期:2000-11-1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年十一月一日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强转外、居外人员医疗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转外就诊的管理办法。
(一)转外就诊的条件1、经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需转外检查、治疗者,可按程序办理转外就诊手续。
(二)转外就诊的程序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本院医务科审核,职工单位盖章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 医疗保险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就诊,同时冻结其社会保险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 号)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鲁财社〔20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公司以下人员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高速集团内部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企业职工;(二) 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因本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二) 因酗酒、自杀、故意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其他不应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
第五条职工个人提出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开具当日,住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限额报销余额转入公共账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每年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4%计提。
第七条基金在每年年底结算,余额及利息结转下年使用,积累余额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时暂停提取。
第八条基金由公司委托具有管理资格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集中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提取及涉税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标准确定、基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报销与支付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内容包括统筹内比例报销、重大疾病保险和限额报销。
统筹内比例报销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份报销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统筹内比例报销的范围及标准:职工持社保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流程办理诊疗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经医保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和标准报销(报销标准见附件 1)。
报销费用不包括非处方药、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及保险公司约定的不予报销项目。
职工异地备案、转外就医、外出急症住院的费用,报销范围与医保机构要求一致,职工必须先履行完医保机构规定的报销流程后,其统筹目录内个人自负部份费用方可按前述标准报销。
苏州社保补交最新规定
苏州社保补交最新规定根据最新规定,苏州市社保补交将进行调整。
自2022年1月1日起,苏州市社保补交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苏州市社保补交分为个人补交和单位补交两部分。
个人补交是指在实际缴纳社保费用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补缴。
单位补交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员工进行社保费用的补缴。
个人补交的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个人缴费基数、补缴月数和补交比例。
个人缴费基数是指个人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中的缴费基数。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补交的最高缴费基数是社平工资的3倍。
如果个人缴费基数超过这个限制,超过部分将不再计入补交范围。
补缴月数是指个人需要进行补缴的月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补交比例是指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确定补交的比例。
具体的比例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单位补交的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员工工资、单位缴费基数和补交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是指单位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中的缴费基数。
根据最新规定,单位补交的最高缴费基数是社平工资的3倍。
如果单位缴费基数超过这个限制,超过部分将不再计入补交范围。
补交比例是指根据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补交的比例。
具体的比例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最新规定,苏州市社保补交将采取先补交后报销的方式进行。
个人和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补交标准进行缴费,在缴费后,可以申请报销。
具体的报销流程和要求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具体规定。
总之,苏州市社保补交将按照最新规定进行调整,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缴费。
个人的补交标准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基数、补缴月数和补交比例;单位的补交标准主要包括员工工资、单位缴费基数和补交比例。
补交后可以进行报销,具体的流程和要求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规定。
希望大家按照最新规定正确进行社保补交,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健康,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而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障措施。
为了合理管理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医疗待遇,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公司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四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等。
第五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均可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参保员工需符合以下条件:1.员工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员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一部分,员工个人缴费一部分。
具体比例根据员工的工龄、岗位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员工的个人缴费应提前告知员工,并通过工资代扣的方式进行缴纳。
第十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缴费应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将会影响员工的医疗报销。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第十一条参保员工遇到医疗事故需要报销时,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明细,并填写相关报销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员工应妥善保管医疗费用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公司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按照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进行,报销额度和标准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有权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停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资格,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进行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如员工因下列原因之一离职,将终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1.辞职离职;2.解除劳动合同;3.退休。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1【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3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00四年四月一日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医药卫生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医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六条建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11-9 11:52)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七年十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按病种结付和精神病预付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依法对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六条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府[2002]45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4.30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
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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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进一步提升员工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企业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补充了一些附加的医疗保险。
本文旨在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确保员工能够获得更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为企业员工提供更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工作积极性。
2.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保障,员工权益最大化。
(2)透明原则:保险政策公开透明,员工了解保险权益。
(3)灵活原则:能够满足员工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4)稳定原则:保险承诺稳定,不随企业经济状况波动。
三、保险范围1.门诊医疗保障:包括门诊就医、药品费用报销、检查费用报销等。
2.住院医疗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医疗器械费用等。
3.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包括艾滋病、肝炎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
4.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包括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
5.医院选择权:员工可以自行选择就诊医院,不受限于合作医院。
保险范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保险费用五、保险制度1.报销比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应在80%以上,以满足员工对医疗费用的合理需求。
2.保险限额:企业可以设立保险限额,但保险限额不得低于员工的实际就医费用。
3.报销流程:员工应提交相关医疗费用的收据和报销申请表,公司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报销操作。
报销流程应简化,提高员工的报销效率和满意度。
4.报销周期:企业应确保报销周期在一个月之内,以保证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5.信息安全: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六、保险合同与管理1.保险合同:企业应与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范围、投保人员、保险期限等。
2.保险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对接、员工保险事务的处理等。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目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购买的附加医疗保险,用于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医疗需求,提高企业员工的幸福感和工作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忠诚度。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1.参保对象: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固定员工、聘用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2.参保范围:医疗费用包含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参保金额根据员工职位和等级进行划分,不同等级的员工享有不同的参保金额。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融资方式1.企业自费融资:企业自行承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的健康权益。
3.第三方合作机构融资: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合作,由第三方机构按约定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和赔付规则1.保险责任:补充医疗保险覆盖员工在意外事故、疾病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自付比例:根据员工的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自付比例。
员工在享受保险赔付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自付比例,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3.赔付规则:员工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前,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文件,包括住院证明、门诊病历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五、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和管理。
3.反馈和投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反馈和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问题。
4.宣传和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补充医疗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了解和认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其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同时,它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
因此,企业应积极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劳社[2002]4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总工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促进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
具体由各地确定。
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工会互助保险,减轻职工个人过重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为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人员)。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过重的医药费用负担。
六、各地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
其中,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管理办法,报当地政府审定;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的管理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审议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接受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企业工会组织要强化地企业医疗保险的民主监督。
要将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列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每年企业行政应当就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
苏州医保缴费补缴流程
苏州医保缴费补缴流程
一、了解补缴的适用情况。
1.1 首先呢,咱们得清楚啥时候需要补缴医保。
比如说你因为换工作中间断缴了,或者是之前对医保政策不了解没按时缴,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需要补缴。
这就好比你开车走在路上,不小心错过了一个路口,现在得想办法绕回来一样。
这医保补缴啊,就是让你的医保保障能接上趟儿。
1.2 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是企业的原因导致员工医保没有按时缴纳,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有责任去补缴的。
就像一个团队里有人犯了错,就得负责改正一样,企业得承担起这个责任来保障员工的权益。
二、准备补缴所需材料。
2.1 那要补缴医保,材料可得准备齐全喽。
你得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这身份证就像是你的通行证,没有它可不行。
它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让医保部门知道是谁在补缴。
2.2 如果是企业补缴的话,除了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外,还得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呢。
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像企业的名片,证明企业的合法身份,让医保部门知道这是正规的企业在处理员工的医保补缴事宜。
2.3 另外,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些关于补缴时间段的工资表或者是劳动合同之类的材料。
这工资表和劳动合同就像是一个证据链,证明你在这个时间段确实是和企业有雇佣关系,应该缴纳医保的。
三、补缴的具体流程。
3.1 材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去当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啦。
到了那儿之后呢,把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像查户口似的仔细审核你的材料。
如果材料有啥问题,那你就得像打补丁一样赶紧补上。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4日 15时59分1548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险”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七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按病种结付和精神病预付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依法对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苏府[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是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是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基础条件。
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集中管理,主要用于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
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市社保中心在11%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中划出1个百分点,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贴,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1***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项目及标准,完善员工医疗保险福利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基金。
(二)效率公平相结合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差别待遇。
员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待遇标准因职位等级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制度衔接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所实施的制度方案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四)适时调整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出资人、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公司根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变动及公司经济状况,适时对缴费水平、保障金额、保障比例等作出调整.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与本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本部正式员工,有试用期的需通过试用期。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从调出、解除劳动合同次月起,不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受处分期间如停发工资,则在停发工资期间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执行之日起,不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从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之日起,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公司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有资格的保险机构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基金权益归属公司,公司按照医疗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支付管理费,具体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第七条受托的保险机构为公司单独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3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但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列入前款范围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三条按照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基金来源为:(一)市级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50元予以补助;(二)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免缴居民医疗保险费,其免缴的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苏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草案201602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制度框架)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
第四条(基本原则)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城乡统筹和属地管理,逐步推进市级统筹。
第五条(各级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支持,坚持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包括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
第六条(部门分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承办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相关的医疗保险事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疗费用稽核和结算等工作。
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民政、公安、教育、地税、残联、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人社、发改委、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部门负责人组成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对医疗保险发展目标、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职工医疗保险第七条(参保范围)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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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04-30
【正文】: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45号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苏府〔2000〕6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及时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体系,维护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保障水平。
第三条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为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含退职、退养)
人员以及离休干部无生活来源的遗属。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4%计提,从成本中列支。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账,核算管理。
每年应当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公布,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保证补充医
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
(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标准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10%
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80%,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60%。
(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左右。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各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九条未参照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