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不断上涨,个人医疗支出压力加大。
为了满足员工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本方案旨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正式员工(不包括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保险责任:1.住院医疗保险:根据员工不同级别和职务分设不同的医疗保障金额,报销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报销比例为80%,每年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XX万元。
2.门诊医疗保险:提供员工门诊医疗保障,包括门诊挂号费用、门诊诊疗费用、门诊药品费用等,报销比例为70%,每年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XX万元。
3.特殊疾病保险:针对员工特殊疾病,例如癌症、重大手术等,提供额外的保障,报销比例为90%,每年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XX万元。
四、缴费方式:1.企业全额缴费:企业为员工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2.员工缴费:企业与员工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比例为X%,其中企业承担X%,员工承担X%。
五、保险公司选择: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确保员工的医疗保障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与保障。
六、实施流程:1.制定并公布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确保员工对保险方案有充分的了解。
2.员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企业按照员工的申请情况,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生效后,将保险凭证发放给员工,确保员工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5.员工得病或住院时,按照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报销,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费用票据。
6.保险公司对员工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合理的报销金额。
七、宣传和培训:1.通过企业内部网站、员工微信群等渠道,进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让员工了解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2.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确保员工在使用保险时的知权能力。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导言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企业愈加重视员工的福利和保障。
为了满足员工在重大疾病和医疗费用方面的保障需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成为了一个逐渐普及的做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并合理配置这一福利政策。
一、背景分析1.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险,用于补充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以满足员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更高需求。
1.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提升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它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有助于留住优秀员工。
二、实施方案2.1 设定保险范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可以考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不覆盖的特殊疾病、高额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护理等。
2.2 确定保险金额和报销比例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确定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和报销比例。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不同岗位和级别进行差异化设置,以满足员工的需求。
2.3 选择保险服务商企业应当选择一家有信誉、实力强大的保险服务商作为合作伙伴,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选择保险服务商时,可以参考市场声誉、投诉率、理赔速度等指标进行评估。
2.4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培训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之前,企业应向员工详细介绍保险政策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范围、报销比例、理赔流程等。
同时,提供必要的培训,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和使用保险。
2.5 定期评估和调整企业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根据员工的反馈和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报销比例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
三、风险管理与监督3.1 风险管理企业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注重风险管理。
例如,明确理赔标准和限额,规范报销流程,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等。
3.2 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保险服务商依法行事并履行相应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3•【字号】汕府[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03]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三日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业)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定期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员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特定办公人员。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为员工购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两部分。
基本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缴费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补充保险由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
第五条存在和社会保险机构相冲突的规定,以及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相同的保险额度的保险条款,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章条款约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特殊疾病费用。
第七条基本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进行报销,补充保险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范围进行报销。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自付比例为20%。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由公司按照员工薪资水平和保险费用确定,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进行说明。
第十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调整前必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申请报销流程为员工在就诊后收集相关发票和报销材料,填写报销申请表,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员工不需要额外缴纳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由公司负责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员工在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期间,如有欺诈、虚假申报等行为,将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将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医疗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员工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员工事先同意外,不得泄露。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XXXXX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适当减轻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根据《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省公司下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年度结转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金利息收入。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为公司下列人员:(一)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职工。
(二)内退、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方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分为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29周岁及以下,200元/年。
30-39周岁,300元/年。
40-49周岁,400元/年。
50周岁及以上,5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住院就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以下补助:1、一个年度内,补助一次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在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20%来进行补助。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必须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严格遵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项目费用),不得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可以分别申请和分别报销。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 号)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鲁财社〔20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公司以下人员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高速集团内部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企业职工;(二) 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因本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二) 因酗酒、自杀、故意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其他不应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
第五条职工个人提出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开具当日,住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限额报销余额转入公共账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每年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4%计提。
第七条基金在每年年底结算,余额及利息结转下年使用,积累余额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时暂停提取。
第八条基金由公司委托具有管理资格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集中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提取及涉税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标准确定、基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报销与支付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内容包括统筹内比例报销、重大疾病保险和限额报销。
统筹内比例报销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份报销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统筹内比例报销的范围及标准:职工持社保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流程办理诊疗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经医保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和标准报销(报销标准见附件 1)。
报销费用不包括非处方药、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及保险公司约定的不予报销项目。
职工异地备案、转外就医、外出急症住院的费用,报销范围与医保机构要求一致,职工必须先履行完医保机构规定的报销流程后,其统筹目录内个人自负部份费用方可按前述标准报销。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健康,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而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障措施。
为了合理管理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医疗待遇,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公司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四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等。
第五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均可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参保员工需符合以下条件:1.员工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员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一部分,员工个人缴费一部分。
具体比例根据员工的工龄、岗位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员工的个人缴费应提前告知员工,并通过工资代扣的方式进行缴纳。
第十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缴费应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将会影响员工的医疗报销。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第十一条参保员工遇到医疗事故需要报销时,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明细,并填写相关报销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员工应妥善保管医疗费用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公司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按照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进行,报销额度和标准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有权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停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资格,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进行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如员工因下列原因之一离职,将终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1.辞职离职;2.解除劳动合同;3.退休。
甘肃兰州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汇总_办法_
甘肃兰州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汇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路局为保障职工医疗待遇水平,增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企业凝聚力,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的医疗保障形式,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筹定支,补助水平与我局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含退职,以下同)人员,及其供养亲属。
第二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一)根据需要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以内筹集。
缴费基数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由在职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缴纳的参保费用。
第五条路局运输业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路局财务处按月集中拨付,其它单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月上缴至兰州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路局社保处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定期编制基金收支报表及(预)决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每年向局职代会报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调整机制。
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可以调整基金筹资比例、支付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第九条住院自付医疗费补助。
在职、退休人员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包括起付线、乙类自理和自费费用)补助70%。
第十条大额医疗费补助。
对在职、退休人员住院产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一)补助标准: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95%;2.经审批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85%。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第八条陪护费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第九条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他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有效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1.患糖尿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2.患尿毒症、肝硬化和癌症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殊慢性病除外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际工龄,确定职工当年度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档次标准;四员工提供合规报销票据,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工会财务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发票和相关材料;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全自费项目以及员工因本人违法乱纪、寻畔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第十一条特殊慢性病病人每年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参加复查和认定;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一定期听取经办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二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相关医疗发票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提取,工会负责支付各项费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发放现金等违反制度的现象发生;第十四条采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骗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公司除追回补助外,扣罚当事人发生金额两倍的工资;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重大损失的;二挪用、截留、侵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解决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后发生大额医疗费用造成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金,由单位自管,从成本列支,设置专门会计帐目,专款专用,按比例报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
1、门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医药费,由医保中心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不含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报销:%;
2、住院: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不含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报销%;
3、特殊病: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等特殊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支付%(不低于50%),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封顶。
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核登记制度。
2、职工或退休人员需持医保部门开据的有关凭证,经单位专管员审核,领导审批。
3、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当年结余的部分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当年不足支付的,下一年顺延报销。
4、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与收支情况,接受职代会审查,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向区医保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情况。
6、本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国有企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模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立的,员工享受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范围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员工。
第二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在本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专科、A类医疗机构就医,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根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报销基数和比例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报销基数×报销比例第六条报销基数按门诊或急诊、住院就医分别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门诊或急诊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自付费用×自付系数住院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一)统筹支付金额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
(二)起付线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
(三)自付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以外的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结算单据进行核定。
第七条自付系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65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自付系数为0.2,报销系数0.8;(二)65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和企业工龄30年(含)及以上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3,报销系数0.7;(三)企业工龄20年(含)至3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4,报销系数0.6;(四)企业工龄10年(含)至2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5,报销系数0.5;(五)企业工龄5年(含)至1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6,报销系数0.4;(六)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7,报销系数0.3。
第八条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核定。
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解决患重病、大病人员医疗费负担过重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必要的有限的补充,遵循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与现有医疗保障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按时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与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下简称在职人员)以及退休(职)人员(简称参保人员).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业务经办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从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之日起,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来源(一)基金的利息等增益收入。
(二)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计划。
各单位按月计提,并于季后10日内按时上缴。
对未能按时上缴的,按日收取2‰的滞纳金,全年累计3个月不缴费的取消该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进一步提升员工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企业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补充了一些附加的医疗保险。
本文旨在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确保员工能够获得更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为企业员工提供更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工作积极性。
2.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保障,员工权益最大化。
(2)透明原则:保险政策公开透明,员工了解保险权益。
(3)灵活原则:能够满足员工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4)稳定原则:保险承诺稳定,不随企业经济状况波动。
三、保险范围1.门诊医疗保障:包括门诊就医、药品费用报销、检查费用报销等。
2.住院医疗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医疗器械费用等。
3.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包括艾滋病、肝炎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
4.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包括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
5.医院选择权:员工可以自行选择就诊医院,不受限于合作医院。
保险范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保险费用五、保险制度1.报销比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应在80%以上,以满足员工对医疗费用的合理需求。
2.保险限额:企业可以设立保险限额,但保险限额不得低于员工的实际就医费用。
3.报销流程:员工应提交相关医疗费用的收据和报销申请表,公司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报销操作。
报销流程应简化,提高员工的报销效率和满意度。
4.报销周期:企业应确保报销周期在一个月之内,以保证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5.信息安全: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六、保险合同与管理1.保险合同:企业应与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范围、投保人员、保险期限等。
2.保险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对接、员工保险事务的处理等。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
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企业职工医疗个人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和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中2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缴纳,2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和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五条企业缴纳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或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六条企业集中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H N P D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HNPD-14-RL2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05-11-05发布 2005-11-05实施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公司职工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稳定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原则,建立条件和参保对象、基金的来源与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保险管理。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限补充,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实行统帐结合、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建立原则(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与企业现有的医疗保险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六条建立条件和参保对象(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司有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能力。
(二)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列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第七条2001年7月1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3%提取。
根据《甘肃省电力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司社保发[2002]12号]。
从2002年7月1日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4%计提,从成本中列支。
其中:按3%提取的部分,仍按《甘肃省电力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1%提取的部分,作为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一)建立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建立企业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第九条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基数一致。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目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购买的附加医疗保险,用于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医疗需求,提高企业员工的幸福感和工作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忠诚度。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1.参保对象: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固定员工、聘用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2.参保范围:医疗费用包含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参保金额根据员工职位和等级进行划分,不同等级的员工享有不同的参保金额。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融资方式1.企业自费融资:企业自行承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的健康权益。
3.第三方合作机构融资: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合作,由第三方机构按约定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和赔付规则1.保险责任:补充医疗保险覆盖员工在意外事故、疾病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自付比例:根据员工的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自付比例。
员工在享受保险赔付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自付比例,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3.赔付规则:员工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前,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文件,包括住院证明、门诊病历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五、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和管理。
3.反馈和投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反馈和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问题。
4.宣传和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补充医疗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了解和认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其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同时,它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
因此,企业应积极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XX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XX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公司《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建议》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区域统筹管理,保障职工和退休员工医疗待遇,确保依法合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在册职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三条综合部是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负责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核工作。
第四条计财部负责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套管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X%计提,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当年结余的基金结转次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严格基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职工代表会议通报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基金使用第八条与XX保险合作,投保团体门(急)诊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年龄分段核定每年保险金额,另XX保险加赠XX万的公共保险增值服务。
二、保障范围:(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药房购药(包含省内、省外、非合作定点药店)、牙科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相关费用。
(五)正规眼科医院治疗及配镜(包括私立医院)。
(六)三甲医院就医绿色通道(七)公共保险金额责任(罕见病包括:包含白化病、肢端肥大症、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病、苯酮尿症、线粒体病)。
以上保障范围可含直系亲属2人,主要用于员工患病但未住院,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内个人负担费用的理赔,员工及亲属费用达个人额度上限,停止理赔。
三、保险属期按与XX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日期为准,期限1年。
四、收费标准每年核定的报销费用作为投保金额,并按投保金额的X%作为管理费用,一并支付给XX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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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大唐国际发电《关于印发<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唐国际人〔2007〕241号)及浙江省、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情况,为保障公司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和合理的医疗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国家及宁波市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一政策、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障公司职工,特别是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相对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水平为目的。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公司已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正式员工、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提和管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范围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必须符合宁波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超规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门急诊支付标准
1、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10%,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13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9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人。
二、住院治疗支付标准
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含住院起付标准在内),职工个人负担3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三、特殊诊疗项目的支付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诊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等7类精神病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血友病治疗等规定项目。
特殊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支付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3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所支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额。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一、职工及退休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完毕后,如符合综合减负医保政策的人员,可在次年的7月
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综合减负手续,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的二次报销。
在综合减负报销完毕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进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二、符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费用在报销时应填写医药费报销单,粘贴相应的正规发票、定点医院处方单、用药明细单、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单等单据,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企业补充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计提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自行管理。
财务部负责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宁波市政府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程序,严格按照宁波市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审批表和住院费用清单等作为依据。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年度为宁波市的医疗保险年度,即从每年5月至次年4月。
职工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
11月前进行报销。
五、年末基金结算后有余额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提取现金发放,不得划入个人账户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报销凭证和费用单据,骗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除追回骗取支付的金额之外,将取消其今后两年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