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防治水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系统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地下与地表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体制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责任制。
第五条每个煤矿应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治措施等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
第三章水害防治措施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水害防治措施的综合应用,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和经验总结,提高水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煤矿应制定和实施水害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煤矿应建立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设施、防渗漏设施等,保证煤矿地下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第十条煤矿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与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预测和预报水害风险,提前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发布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水害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水害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责任、组织调度等内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害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023年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
2023年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引言煤矿地面防治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矿井安全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完善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提高煤矿安全水平,我国将于2024年出台新的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
本文将对2024年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介绍。
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给矿井生产秩序和职工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尤其是地面防治水工作不到位,导致矿井出现水害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了加强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提高矿井防水能力,保障矿井的安全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决定在2024年推出新的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
新的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的出台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新规定将通过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推动矿井企业加大防治水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提高矿井的防水技术和管理水平。
其次,新规定将要求矿井企业加强地面防治水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加强对矿井地面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促。
通过这些措施,将有效地提升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地降低煤矿地面防治水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二、主要内容新的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防治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新规定将要求矿井企业加大对防治水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
矿井企业需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确保矿井地下的渗水和涌水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为此,矿井企业需要加强对矿井的地下水源、水流动态和渗透特性的研究和监测,以便更加准确地掌握矿井地下水的分布情况和变化趋势。
同时,矿井企业需要加强对防治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
2. 矿井防治水技术和方法新规定将要求矿井企业加强矿井地面防治水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矿井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矿井和工作面的地质和水文条件,合理选择和使用防治水技术和方法。
矿井企业需要加强对矿井地下渗水的预测和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矿井的防水安全。
同时,矿井企业需要制定防治水方案,并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治水能力。
最新煤矿防治水规定2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第60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新规定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 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 潜水泵窝
• Ⅰ级判别是判别工作面必然发生直通式突水的指 标;
• Ⅱ级判别是判别工作面发生非直通式突水可能性 及其突水形式的指标;
• Ⅲ级判别是判别已被Ⅱ级判别定为突水的工作面 其突水量变化状况的指标。
注浆堵水的作用
迅速恢复被淹矿井 减轻矿井排水负担 减小突水机率 改善井下作业条件 保护地下水资源
预测预报
煤矿防治水规定2
煤矿防治水规定
矿
井
水
水
文
文
地
地
质
质
总 则
类 型 划
补 充 调
分
查
及
与
矿
井
井
下
防
探
治
放
水
水
水 体 下 采 煤
露 天 煤 矿 防 治 水
水 害 应 急 救 援
罚 则
附 则
基
勘
础
探
资
料
《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水煤柱
禁令
第五十五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 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92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井下探放水 探放水注意事项
• 在研究保护层时要同时进行保护层的阻抗水压能 力的测试,根据所获参数计算保护层的总体“带 压系数”,它是表示每米岩层可以阻抗多大水压 的指标,是双系数之一。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煤矿防治水细则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xx年9月1日起实施》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1. 引言矿井防治水是矿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山的安全与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2. 矿井防治水的目标2.1保障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水灾事故导致生产中断。
2.2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矿井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3减少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矿井防治水措施3.1水文勘探在矿井建设前,必须进行水文勘探工作。
水文勘探的目的是明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特点和水位高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勘探包括地下水位的测定、井点的选择和水文测试等工作。
3.2地下水控制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建设和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地下水控制措施包括灌浆封孔、应力分布调整、抽水、抗渗处理等。
3.3排水工程矿井排水工程是矿井防治水的重要一环。
排水工程应满足矿井产水量、排水水位要求,并具备排水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井、涵洞、泵站、排水管道等设施。
3.4水工建筑在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水工建筑措施来增强矿井的防治水能力。
水工建筑包括溢洪道、挡水堤、引水渠等设施,通过构筑这些护堤、排水、引水的工程设施,有效地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3.5水文监测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水文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水文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地水文测试,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防治水的工作状态和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
4. 管理与责任4.1矿井防治水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4.2矿井防治水管理矿山企业应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档案,并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4.3矿井防治水培训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矿井防治水知识的了解和应对水灾事故的能力,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5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长:矿法人代表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钻探设计及指导施工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安全运转,保持设备完好状态。
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安监部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负责检查监督上级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负责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采掘工区要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水情。
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地测部门参加,作业规程有变动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与防治水有关的采掘措施必须有地测部门签字,签字后并报地测部门一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条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全、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预报。
水文地质人员每周对受水害威胁的头面检查一次,检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及水情变化,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区队了解水情,根据水情的变化进行跟踪预报。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4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 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教育的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 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定与现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关 系。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受采掘 破坏或 影响的 含水层 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 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层,补 给条件差,补给 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 的孔隙、裂隙、岩 溶含水层,补给条 件一般,有一定的 补给水源
0.1<q≤1.0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 位置、范围、积水 量清楚 180<Q1≤600 (西北地区90< Q1≤180) 300<Q2≤1 200 (西北地区210< Q2≤600)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 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 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6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 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 设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最新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新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排水进行管理和处理的相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废水排放标准:明确煤矿废水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制,确保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2. 废水处理设施要求:规定煤矿必须建设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包括废水收集、调节、沉淀、过滤、曝气等处理工艺,确保废水经过处理后能达到排放标准。
3. 废水处理效果评估:煤矿必须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评估,检测其排放水质是否符合标准,确保废水处理效果良好。
4. 排水管网建设:规定煤矿必须建设完善的排水管网,保证矿井排水的畅通,避免矿井内积水导致安全事故。
5. 废水监测与报告:规定煤矿必须对废水进行实时监测,记录和报告废水排放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6. 废水处理费用承担:规定煤矿要自行承担废水处理的费用,不能将废水处理费用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煤矿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控制煤矿废水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同时也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
2023年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2023年,对于煤矿防治水安全来说,将出台七条重要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煤矿的水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风险,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这七条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起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水安全体系,明确水安全管理的目标、职责和要求,并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范,确保煤矿内的水安全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煤矿应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煤矿内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水质问题。
同时,煤矿还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水质异常和突发事故。
第三条:煤矿必须加强水治理技术研究和应用。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水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进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在煤矿中的应用,提高煤矿内水质的处理效果和水环境的整体质量。
煤矿还应定期对水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煤矿应加强对矿井水灾害的预警和预防。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矿井水灾害预警和预防系统,对矿井水涌和水灾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矿井水灾害的发生。
在矿井内还应设置合理的防水设施,确保煤矿水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五条:煤矿应加强对矿井水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矿井水灾害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同时,煤矿还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确保在矿井水灾害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六条:煤矿必须落实水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水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水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他们应对水安全事故的能力。
煤矿还应定期组织水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矿工的水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煤矿必须加强水安全监督和检查。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煤矿水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煤矿进行水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对于违反规定的煤矿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旨在确保煤矿地面水体的污染控制和治理,保障煤矿地区的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地面水体的保护和治理措施:规定煤矿地面水体的保护和治理方法,包括排水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地下水位的控制,地表水的保护和治理等。
2. 污水处理要求:规定煤矿地面污水的处理要求,包括排放标准、处理工艺和设备等,确保煤矿地面污水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废水处理和利用:规定煤矿地面废水的处理和利用要求,包括合理利用废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降低废水处理成本等。
4. 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明确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的执行责任和监管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对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具体的国家、地区和煤矿的情况而异,煤矿企业需按照当地规定进行具体操作,确保煤矿地面水体的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企业防治水规定
正常 Q1 最大 Q2
突水量 Q3(m3·h-1)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存在少量老空积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
无老空积水 水,位置、范围、 位置、范围、积水量 置、范围、积水量不清
积水量清楚
不清楚
楚
Q1≤180 (西北地区 Q1
≤90) Q2≤300 (西北地区 Q2 ≤210)
无
180<Q1≤600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 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 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 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 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 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 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 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 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 救灾设备。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1. 煤矿必须建设全面覆盖的防治水安全体系,包括水源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等环节的综合管理。
2.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水安全工作的有效推进。
3. 煤矿必须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妥善处理废水,严禁乱排乱放,确保污水符合环境标准排放。
4.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制度,确保矿井周边水源安全,严禁破坏和污染水源。
5.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实时监测矿井水情,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6. 煤矿必须建设完善的水安全设施,包括水源管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等,确保矿井的水安全。
7. 煤矿必须加强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煤矿工人的水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水进行管理和防治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水资源管理:规定煤矿要合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包括水的循环利用、节约用水、强化管理等。
2. 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定煤矿需要建设相应的水处理设施,对采矿过程中的废水进行处理,提高水质和可回用性,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3. 废水监测和管理:规定煤矿要进行废水的监测和管理,包括对废水的排放进行检测和分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废水的质量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 废水治理技术:规定煤矿要采用先进的废水治理技术,提高治理效率和水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包括生物降解、化学沉淀、膜分离等技术。
5. 涵养水管理:规定煤矿要开展涵养水管理,加强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矿区水资源的稳定供应,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和污染。
6. 废水治理及监督机构:规定煤矿要设立相应的废水治理及监督机构,负责煤矿废水的治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
以上是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细节还需根据国家、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来确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 种(见表2-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2. 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 i、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 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 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OOH7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米用传统方法外,还可米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五)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六)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七)周边矿井的情况。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地面岩溶的情况。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进行气象观测。
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
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
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二)进行地表水观测。
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
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
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
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
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
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 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
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 cm,取值可用平均数。
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
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六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