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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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变化前言《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合编版”读本中红色加粗的是《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新添加符号、文字;带删除线的是虽然存在于《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为原规定)中,但却被细则删掉的符号、文字;染黄色的是被闫鹏飞认为细则中遗漏的符号、文字,蓝色加粗的是闫鹏飞添加的注解及简要点评(提示:仅代表个人观点),染浅绿色的表示细则与原规定内容虽然一样,但语句顺序略有不同。

黑色的是原规定和新细则共有文字。

也就是说按顺序只读黑色的和带删除线的文字就是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只读黑色的和红色加粗的文字即为新颁发的《煤矿防治水细则》。

“合编版”读本清楚地显示出了专家们编制细则时,对原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思路。

详细阅读“合编版”读本有助于对细则的深刻理解。

细则确实有不少亮点,凝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我向他们表示敬意。

细则对原规定条款合并2条、拆分2条、新增28条、废弃7条、全面改写13条,更多的是局部修改。

原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十六条;原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原规定第三十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原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细则新增条款:第三条第二段、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六)款、第九十条后两段、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

细则废弃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段、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细则全面改写:原规定第八条对应细则第八条、原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一条、原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二十三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应细则第二十五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应细则第二十六条、原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款、原规定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段、原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段和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三十六条、原规定第八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我个人认为细则仍存有待改进之处,规定、规范和细则等很难做到完美无瑕,但是,作为对国家法规的编制仍应精益求精,细则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

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

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一、防治水工作“十必须”1.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2.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储备水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

3.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防范措施。

4.必须编制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煤矿防汛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5.必须编制防治水工作相关地质报告,建立完善防治水基础台账,编制水文地质图鉴,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科学划定矿井防治水“三区”(可采区、缓冲区、禁采区),保证基础资料真实可靠。

6.必须安设水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7.必须按规定开展探放水工作,执行采掘工作面超前“两探”(物探、钻探)要求。

做好老空水“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探放老空水遵循“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程序。

8,必须查清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周围水文地质条件,超前开展水害隐患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推进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9.必须建立和落实水情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突(透、溃)水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

10.必须建设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水平及采区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临时排水系统有效排水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2倍。

二、防治水工作“十严禁”1.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水害隐患未消除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2,严禁擅自变更防隔水煤(岩)柱设计或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矿井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和十“不准”

矿井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和十“不准”

矿井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和十“不准”(一)十“必须”1.矿井必须明确矿长是矿井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各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2.矿井必须有健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相应的防治水技术人员。

3.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包括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隐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4.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防治水副总。

5.矿井地测科各项待遇必须与生产科等同。

6.矿井必须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

7.矿井必须进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并按规定每3年重新划分一次。

8.矿井必须进行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诊”并每3年重新“会诊”一次。

9.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按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安全技术“会诊”结果修编完善。

10.带压矿井、受小煤窑破坏严重、资源整合矿井必须编制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十“不准”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害事故发生,严格遵守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准: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设巷道。

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继续施工,必须停电撤人。

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前,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不准贯通。

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清时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内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文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回采。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层位。

防治水工作“十条规定”责任分解(修改)

防治水工作“十条规定”责任分解(修改)

矿井防治水工作“十条规定”责任分解一、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分解内容1:编制煤矿中长防治水期规划标准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体系分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落实人组织科室防治水科涉及岗位防水水科技术员、防治水科员、管理流程由防治水科长负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相关要求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下发贯彻学习-相关部们对照执行运行控制防治水副总、安全科监督落实,确保及时编制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监督考核对于编制不及时的,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防治水管理制度及“防治水”月度考核相关标准考核。

分解内容2:编制煤矿年度防治水计划标准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体系分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落实人组织科室防治水科涉及岗位防治水科科长、防水水科技术员、科员、管理流程由防治水科长负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相关要求编制矿井防治水年度计划—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下发贯彻学习-相关部们对照执行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依据。

运行控制防治水副总、安全科监督落实,确保及时编制煤矿防治水年度计划。

监督考核对于编制不及时的,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防治水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及“防治水”月度考核相关标准考核。

二、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分解内容1:矿井必须设立防治水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划分标准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各级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实施,负落实责任。

责任体系分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落实人组织科室防治水科涉及岗位防治水科科长、防水水科技术员、科员、管理流程流程: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成立防治水科,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科长及相关技术人员。

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

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

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扎实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严防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现结合神华集团公司煤矿水害实际,特规定如下:一、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明确水害防治责任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必须有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具体责任。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宁煤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要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3至5名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分管地测防治水的副总工程师。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中等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2名。

专业技术人员要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物探专业的教育。

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

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负责人,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要组织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编写防治水规划和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要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应的防治水工作。

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应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建立专业化的探放水和注浆队伍。

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制度。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二、加强防治水基础管理工作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

各矿井必须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重新划分工作,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必须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山西省防治水基础管理十条规定

山西省防治水基础管理十条规定

山西省防治水基础管理十条规定文号是多少2015-07-17 18:56提问者采纳一、矿井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规定:1、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并配备1-2名专业的地质、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2、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必备的五种基础图纸。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治水计划,落实各采掘作业点防治水措施。

4、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编制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和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

内容应包括:工作面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防治水方案、措施,应急避灾路线及现场处置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5、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防治水制度,把探放水进度按照设计工作量纳入矿井日常验收、考核之中;配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6、资源整合矿井、各生产、基建矿井带压开采区域或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及老空积水区,在井下落实“有掘必探”的同时,必须开展地面物探工作,查明采空和积水区范围。

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矿井积水必须及时排出地面。

严禁向采空区或巷道内排放积水。

8、井下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9、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严禁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生产、基建采掘活动。

井下中央排水能力、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带压开采矿井或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泵房或增建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10、“无预报揭露地质构造”和“无预报揭露采空区”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主题词:索引号:012150SX00101/2017-0014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发布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17年04月14日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得通知文号:晋政办发〔2017〕36号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得通知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2017-04-14 00:00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大正常缩小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与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得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得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得综合治理措施。

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得资源整合矿井与单独保留矿井就是老空水害防治得重点、第四条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就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得区域;缓采区就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得区域;禁采区就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与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得区域。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得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与措施落实到位。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附件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

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变化前言《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合编版”读本中红色加粗的是《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新添加符号、文字;带删除线的是虽然存在于《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为原规定)中,但却被细则删掉的符号、文字;染黄色的是被闫鹏飞认为细则中遗漏的符号、文字,蓝色加粗的是闫鹏飞添加的注解及简要点评(提示:仅代表个人观点),染浅绿色的表示细则与原规定内容虽然一样,但语句顺序略有不同。

黑色的是原规定和新细则共有文字。

也就是说按顺序只读黑色的和带删除线的文字就是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只读黑色的和红色加粗的文字即为新颁发的《煤矿防治水细则》。

“合编版”读本清楚地显示出了专家们编制细则时,对原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思路。

详细阅读“合编版”读本有助于对细则的深刻理解。

细则确实有不少亮点,凝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我向他们表示敬意。

细则对原规定条款合并2条、拆分2条、新增28条、废弃7条、全面改写13条,更多的是局部修改。

原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十六条;原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原规定第三十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原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细则新增条款:第三条第二段、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六)款、第九十条后两段、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

细则废弃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段、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细则全面改写:原规定第八条对应细则第八条、原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一条、原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二十三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应细则第二十五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应细则第二十六条、原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款、原规定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段、原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段和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三十六条、原规定第八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我个人认为细则仍存有待改进之处,规定、规范和细则等很难做到完美无瑕,但是,作为对国家法规的编制仍应精益求精,细则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

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

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煤矿水害特点,以及重组整合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山西省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二条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矿井)防治水工作,以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

第四条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原则,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水害防治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有关水害问题,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要求第五条煤矿主体企业要成立相应的防治水领导机构,完善地测防治水责任落实体系、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防治水隐患排查责任体系、防治水科技保障体系以及防治水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体系。

要落实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探放水等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煤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本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主体企业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工作,提出本企业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以及负责本主体各煤矿企业防治水规划、计划、设计、措施审批等工作。

煤矿主体企业防治水责任部门(科室)在制定本企业煤矿主体企业防治水工作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同时,监督所属各煤矿企业根据各自的水害类型制定相应的规划和计划,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防治水十个严禁

防治水十个严禁

山西煤销集团“十个严禁”强化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近日,集团公司制定出台了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杜绝不安全生产建设行为。

存在下列十种情形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1、未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2、未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采取有效措施的;3、在采掘活动区域未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的;4、未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的;5、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6、工作面回采前,未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的;7、探放水施工未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的;8、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未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的;9、矿井有透水征兆直至水害威胁未解除的;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10、存在“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集团公司要求,各二级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矿井严格按照“十个严禁”的规定组织生产建设。

对违反“十个严禁”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对二级公司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扣除1分。

2013-03-04 09:07:26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1.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2.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3.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煤业防治水工作十条红线

煤业防治水工作十条红线

防治水工作十条“红线”随着我矿开拓掘进工作面的不断延伸以及首采面的形成,我矿面临的水情水害形势日益严峻,尤其是小窑老空积水,存在着积水不均,水量不明,分布无规律可循的复杂情况,因此我矿特制定如下防治水工作十条“红线”规定:一、地测科全面负责物探、钻探、化探工作,负责探放水设计、可掘、停掘、探水通知单的编制和发放,其中任何一项工作出问题,科队人员罚款3000元,地测科负责人降级。

二、所有掘进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审批、无开工报告、未经地测科批准并下发可掘通知单的,严禁开口施工,违反本条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0元并清除出矿。

三、所有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专项防治水措施,否则严禁工作面施工,违反本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

四、钻探队必须严格按照地测科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需要调整参数或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地测科同意后方可实施,擅自调整钻孔参数或变更设计的对钻探队罚款10000元并扣除当孔进尺。

五、所有工作面必须留设30米超前安全距,安监处根据地测科下发的可掘通知单进行监督管理,凡是超过允许掘进距离进行掘进的,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安监处负责人及采掘队长降级。

六、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地测科短探方案要求每班进行短探,短探过程中瓦检员现场跟班检测气体,安全员现场监督短探情况,地测科随机抽查,凡不打短探或达不到短探方案要求的,对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对矿相关单位负责人就地免职。

七、长探钻孔由生产技术科、安监处、调度室、地测科、监理、施工单位六家单位联合验收,所有验收单位必须及时、如实的对钻孔进行签字验收,对弄虚作假、虚报进尺的,一经查实,钻探队罚款10000元并清除出矿,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罚款3000元,相关单位负责人降级。

八、物探单位在接到地测科通知后要及时到位实施物探并及时提交物探报告,当次物探成果经钻探和实际揭露验证明显不符的对物探单位罚款10000元。

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

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

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
1.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
2.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
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f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
4.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

5.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
6.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合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
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
回采的。

8.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
进行探放水的;
9.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定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
10.未制定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依照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依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估计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马上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

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

全面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汲取近几年我省煤矿透水事故教训,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加强煤矿防治水监管工作,打击违规掘进生产建设行为,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水平,达到多措并举抓防治的有利格局,今后我省境内所有建设和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开展防治水工作,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矿,一律停工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2、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4、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

5、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6、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8、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9、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10、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管及管理职责,强化现场执法力度,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要全面落实煤矿防治水防治责任,切实使煤矿防治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平稳生产超前探测、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管理体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手段,执行探掘分离、先探后掘治采并重、先治后采等管理措施,建立预测探查、综合治理、效果验证、安全评估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全面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汲取近几年我省煤矿透水事故教训,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加强煤矿防治水监管工作,打击违规掘进生产建设行为,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水平,达到多措并举抓防治的有利格局,今后我省境内所有建设和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开展防治水工作,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矿,一律停工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2、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4、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

5、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6、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8、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9、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10、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管及管理职责,强化现场执法力度,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要全面落实煤矿防治水防治责任,切实使煤矿防治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平稳生产超前探测、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管理体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手段,执行探掘分离、先探后掘治采并重、先治后采等管理措施,建立预测探查、综合治理、效果验证、安全评估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

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

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一、煤矿必须设置防治水工作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防治水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二、煤矿必须配有防治水专业副总工程师,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

所配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专业素质。

三、煤矿必须加强地表水害治理,每年雨季前对“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

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必须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并对矿井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

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及矿区附近地面存在古井的,必须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四、煤矿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本矿和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接近古空、老空、采空区等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制度。

五、煤矿必须加强水体下开采及底板承压水防治管理,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水体下的煤层,必须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安全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采。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根据承压水的水位、水压、水量及开采煤层受水威胁的程度,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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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汲取近几年我省煤矿透水事故教训,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加强煤矿防治水监管工作,打击违规掘进生产建设行为,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水平,达到多措并举抓防治的有利格局,今后我省境内所有建设和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开展防治水工作,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矿,一律停工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
2、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
4、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

5、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
6、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8、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
9、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
10、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管及管理职责,强化现场执法力度,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要全面落实煤矿防治水防治责任,切实使煤矿防治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平稳生产
超前探测、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管理体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防治水
原则,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手段,执行探掘分离、先探后掘治采并重、先治后采等管理措施,建立预测探查、综合治理、效果验证、安全评估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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