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编外职工聘用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外职工聘用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编制外职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人才市场及其他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医、药、技、护、行政管理、财务、工勤等不在编制内的人员(不包括研究生、引进的科技人才、业务骨干、事业单位公开考聘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聘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医院,医德医风好。具有聘任岗位的工作技术能力。五官端正,身心健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二)临床科室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急需、特需人员可适当降低);急诊科医师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医技科室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急需、特需人员可非全日制)。

(三)护理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大专、全日制本科学历者优先;往届毕业生须取得护士执业证、资格证;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四)聘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四川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放射工作人员放射体检和岗前体检项目合格。

三、聘用原则

在聘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接受党委、招聘人员以及职工的监督。

四、聘用程序

(一)用人科室提出用人申请,经职能部门同意后,填写《人员需求计划表》,交由人事科拟定人员招聘计划,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根据招聘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拟招聘护理人员的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医院目前人员情况、招聘理由、招聘人数等内容。

(二)人事科按审定的要求发布招聘信息、收取应聘者简历、审核资格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执业证、特殊岗位合格证、身份证等),收取复印件,整理信息。

(三)人事科将审查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提交院办公会成员和需用人员科室及相关科室主任进行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相关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安排试用1-3个月。

(四)考试及面试

1.临床医技人员由医务科或科教科负责命题和考核;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命题和考核;其他岗位由其岗位职能部门负责命题和考核。

2.面试考核。

⑴内容:基本理论知识、相关理论知识、学识水平,从事聘任专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病历书写,常见病诊治的临床经验;是否能熟练正确的救治本专业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技术操作能力,参与值班等方面。

⑵由院领导、人事科、用人科室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估,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3.公示。

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试用期满,由试用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院长对试用人员的德、勤、能、技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考核评定办法采用评分法,分为优秀:86分—98分,良好:71—85分,一般60—70分,差:60分以下;标准:60分及以上考核合格,考核、考试合格,签订1-5年期的首次劳动合同。

(六)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如与原单位存在劳资、劳务纠纷的,须终结与原单位的所有劳资、劳务纠纷后,再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七)相关待遇

1.薪资。

⑴试用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⑵聘用期间,由受聘者提供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解聘通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职称资格证、学历证等作为连续工作的证明,由人事科审定岗位工资、薪级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按医院经管方案,进行院、科二级分配。

2.保险。

医院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按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基础工资内代扣。

3.税费。

受聘人员所获劳动报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由医院从个人工资中按比例代扣代交。

五、续聘

(一)在首聘期满前30日,本人填报《聘期满考核评估表》,经本人自评,用人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院长从德、能、勤、绩、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经考试合格,院长审定,可续签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书》;行政后勤人员可续签1至5年的《劳动合同书》。

(二)在医学院校招聘的大专及以上的毕业学生,需要取得执业资格准入的岗位,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首次参加执业医师或职称考试成绩未合格者,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六、管理

(一)职责要求

1.医院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受聘人员必须接受医院管理,遵纪守法,服从安排,遵守医院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法律法规、政策、操作规程等从事工作。

3.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及受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聘任工作岗位;在聘期内,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

4.受聘人员应服从医院的合理工作安排,服从管理,按照聘任岗位要求全面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

(二)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聘用制管理。参加进修学习,享有各种保险等权利和义务;参加技术职称晋升、竞聘中层干部;享受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进修学习、技能培训、福利等方面与在编职工同等待遇;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医院谏言献策、提出批评和建议等民主权利。

2.义务。

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接受医院各项检查;自觉维护医院利益;履行岗位职责,做有良好医德医风、医技精良的医务人员;自觉学习,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3.并保守医院的科研、技术等秘密。

(三)聘期管理

1.招聘人员与在编人员一样实行动态管理,尽可能保持人员稳定。管理中实行优胜劣汰,对违反法律法规、医院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考核评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和不具备应聘条件者,医院予以解聘或辞退。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提出辞职者,应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报请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后方可离院;未完善相关手续离院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属违约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3.聘期满,不愿续签合同者,应提前30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请用人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在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4.聘期满,经考核评估和考试不合格医院不予续聘的人员,医院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政策办理各项离院手续。

5.聘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四)解聘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的;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者,如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态度不端正,给医院带来极坏影响的。

(6)不能胜任工作者,或考核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或不服从医院调配的。

(7)不遵守劳动纪律,或有病人投诉者,经教育不改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