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在商业活动中,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某项事务或者处理某项事务的合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委托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委托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委托合同纠纷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预防措施。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在某城市开发一处商业地产项目。
由于甲方在该城市没有实际业务经验,因此决定委托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代为办理项目的开发工作。
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乙方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
双方还约定了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甲方发现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并且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甲方多次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但乙方未能有效解决问题。
最终,甲方决定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则表示自己已经尽力完成工作,甲方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纠纷原因:1. 工作质量不达标,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标准完成工程,导致甲方对项目质量产生质疑。
2. 时间节点未能履行,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导致项目推迟交付,影响甲方的经济利益。
3. 违约责任划分问题,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双方在解除合同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重新确定工作标准和时间节点,并对违约责任进行重新划分。
2. 仲裁解决,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3.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决。
预防措施:1. 委托合同条款明确,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作标准、时间节点、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确定责任。
2. 监督和管理,甲方在委托工作的过程中应加强对乙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避免问题扩大化。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更或者解除合同。
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总则§119: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对性例外
➢ 利益第三人合同(§524 -2) ➢ 租赁物转让不破租赁(§725) ➢ 预告登记(§221) ➢ 侵害债权、侵害配偶权
4、合同的解释
民法典
合同法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总览
1. 体系: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2. 删:合同法原则、合同法第8章“其他规定” 3. 改:例如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 4. 增: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
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一、一般规定
1、合同的定义、身份关系的准用
➢§464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 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 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成立的补救:实际履行
民法典
合同法
§49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3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
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 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 的 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
§142-I: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合同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
目录一、合同编主要内容概况二、合同编亮点解读第一部分合同编主要内容概况一什么是“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
合同编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
— 1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
1、关于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第二部分合同编亮点解读亮点一:明确了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民法典合同篇委托合同
民法典合同篇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篇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它是指一方(委托人)依法自愿将特定任务或责任交由另一方(受托人)执行或代为处理的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涉及到个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以及政府与民众的公共事务等方面。
本文将对委托合同的定义、要素、特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探讨。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意愿,向受托人委托特定的任务或事务,并约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任务或处理事务的合同关系。
二、委托合同的要素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要素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或委托任务,以及可能涉及的费用或报酬等。
首先,委托人是委托合同的一方,是需要将任务或责任交予他人的主体。
其次,受托人是委托合同的另一方,是被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或执行人。
第三,委托事项是委托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具体的任务、责任或事务。
最后,费用或报酬是委托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用于规定受托人的报酬或费用支付方式。
三、委托合同的特点1. 双方自愿:委托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强制或强迫的情况。
2. 法律规范:委托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一方违约则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性质: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时通常具备一定的代理性质,代表委托人执行任务或处理事务。
4. 风险分担:委托合同的风险通常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按照约定履行职责时应尽到一定的勤勉义务。
四、委托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1. 合同明确:委托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事项、任务执行期限、费用或报酬等内容,以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
2. 合同期限:委托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资质审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审查对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签订合同,以确保任务或责任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4. 履行监督: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如有必要,可以约定监督条款并进行约定。
民法典 合同编 典型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至乙地。
合同签订后,某物流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导致某公司错过了重要的交货期限,遭受了重大损失。
某公司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餐厅,并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利润分配等内容。
后因经营不善,餐厅倒闭。
甲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而乙、丙则认为《合作协议》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乙、丙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
房款,但张某却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张某因个人原因将房屋抵押给
了银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给李某。
李某遂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典合同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设备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设备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二、案情简介2018年7月1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甲方立即通知乙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
乙方接到通知后,认为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拒绝更换设备或退货。
双方就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3. 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如何处理?四、案例分析1. 乙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因此,乙方提供的设备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
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要求处理:(一)要求更换;(二)要求退货;(三)减少价款;(四)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
具体而言,甲方可以根据以下情况选择处理方式:(1)要求乙方更换设备: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不合格的设备更换为合格的设备。
(2)要求乙方退货: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承担因退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 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修理、更换、退货;(二)减少价款;(三)解除合同。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 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
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漆洪波,该酒店董事长。
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
负责人:李静,该营业部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以下简称新地中心)因与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塔园路营业部)、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国旅公司)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地中心诉称:2009年7月,被告塔园路营业部承租新地中心商务中心房屋,用于经营票务和旅游业务。
塔园路营业部在开展经营业务过程中,因自身没有 pos机,不能为客户提供刷卡服务,因此借用新地中心酒店的pos机,用于其境外客户的票务、旅游业务刷卡结算。
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塔园路营业部借用新地中心pos机共计手工输卡25次,总金额为1 007 363元。
上列款项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称中行苏州分行,即收单行)分别预付到新地中心账户后,由新地中心预付给塔园路营业部。
委托合同民法典
委托合同民法典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的一种协议性合同。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完成特定的任务或承担特定的义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二、特征(1)主管关系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主管关系,即委托人对受托人有一定的管理权。
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发出指示,要求其履行委托义务,并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受托人履行委托义务符合要求。
(2)委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必须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受托人的行为违反了委托人的指示或违反了法律,则委托人有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3)受托人负责履行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和条件履行委托义务,并负责自己的行为。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委托人的指示或违反了法律,则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的协议,受托人接受委托后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示,并为委托人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来源确立委托合同的内容,以便于受托人熟知。
受托人以熟知的内容来履行委托。
”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履行委托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否则,受托人有责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四、约束力委托合同受民法的规范,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
一旦委托合同生效,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合同义务,对双方形成强制执行力。
例如,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委托,而委托人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报酬。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五、实例(1)A公司委托B公司给其开发软件A公司将软件开发任务委托给B公司,并规定B公司的任务包括设计软件的界面,开发软件的数据库,以及测试软件的功能等。
A公司还规定B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果B公司无法按时完成,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委托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委托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合同编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委托合同的纠纷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点,以更全面、更系统地规范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和纠纷解决。
下面就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委托合同纠纷审理的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1. 委托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根据民法典,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通过承诺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对于委托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意思能力、客体、目的和方式等基本要件,且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委托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确认,确保委托事务得到有效推进。
2. 委托合同的内容和方式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事务的性质、范围、期限、报酬和解约条件等,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委托事务的具体方式。
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者通常处理委托事务的惯例行事,确保委托事务的顺利完成。
3. 委托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在委托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应当尽到审慎、忠实、勤勉的义务,保证委托事务的安全、及时和有效。
若受托人未按照约定或者通常处理委托事务的惯例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事务未能达成预期目的,构成违约。
而受托人违约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受托人在知晓解除事实后应当停止履行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委托事务完成后终止。
在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交接,确保委托事务的合理交接和转移。
5. 委托合同纠纷的解决当委托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委托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审查委托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委托合同
民法典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授权托管人代表其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原则上双方均有责任为其签订的合同负责。
委托合同的特点一是委托人授权托管人代表其行使权利或履行
义务,其二是委托人要求托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三是双方在约定事项上要认真履行,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持合同精神,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订立委托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人应合法拥有的行为能力,即指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委托人及托管人当事人应达成一致并仔细阅读合同,以确保双方理解其义务。
三、委托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包括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等。
四、委托合同有效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
五、委托人授权托管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应履行相应责任(比如补偿实物损失、财物损失等)。
六、双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如更改的需要,应当订立新的合同。
经过上述规定,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地保障。
此外,在当今社会,民事诉讼行为也是确保双方签订合同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对民事纠纷解决有明确的规定,当双方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诉讼请求、仲裁、调解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委托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当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以确保双方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10日内发货,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合同,向乙公司发货。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乙公司能够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3)赔偿损失: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公司发货。
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
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特定事务处理,签订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编典型合同概述本合同为双方基于特定目的而订立的典型合同,涉及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特定事务。
典型合同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交易形式的合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高度的规范性。
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委托事项、乙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详细列举委托事项)。
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三、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 乙方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3.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甲方机密信息;4.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详细描述履行方式)。
2.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的,应当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等;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准合同的适用本合同的某些条款可能存在不确定或不明确的情况,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准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委托合同 典型案例
委托合同典型案例委托合同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指一个委托人委托另一个受托人代为办理一定事务或处理一定事项的合同。
委托合同常见于各种行业和领域,例如房地产代理、法律咨询、艺术品代理等。
在合同签订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权利义务、委托期限、报酬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一、委托合同的典型案例在不动产交易中,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举例来说,当一个房主因某些原因无法亲自处理房屋的租售事宜时,可以选择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将租售事宜委托给中介公司代为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应当包含房产中介公司的具体职责,如寻找租户或买家、协商租金或售价、办理过户手续等。
合同还应当约定中介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内容。
另外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法律服务领域。
当一名委托人需要法律咨询或代理诉讼时,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将相关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代为处理。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律师的服务内容、费用、保密义务、代理权限等内容。
在合同签订后,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艺术代理也是委托合同的典型案例之一。
当一个艺术家希望向艺术代理公司委托代理自己的艺术作品时,双方可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代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作品推广计划、分成比例、专属代理期限等内容。
通过委托合同,艺术家能够将作品的推广和销售委托给专业的代理公司,使自己能够更专注于创作。
二、委托合同的重要性委托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委托合同能够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避免因合同模糊而引发的纠纷。
委托合同能够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受托人按时、高效地履行委托事项。
委托合同还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信任和合作关系。
三、委托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委托合同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签订。
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双方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阐述和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合同篇案例图文
民法典合同篇案例图文1.1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规定参与方之间关于X事宜的协作与责任分配。
1.2 参与方信息1.21 协议方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协议方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背景2.0 条款与条件2.1 合作内容2.11 参与方一应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2 参与方二应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时间框架2.21 合作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2.3 责任与义务2.31 参与方一有责任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2 参与方二应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0 保密条款3.1 保密义务3.11 参与方同意在协议期间及终止后保密有关合作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技术资料等。
4.0 其他条款4.1 争议解决4.11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参与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法律适用4.21 本协议应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管辖与解释。
5.0 签署5.1 签署日期本协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生效。
5.2 签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方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方二)。
043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委托权限又称委任合同,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
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920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1、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只要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是与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事务,都可借助委托合同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2、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中介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成立的要件。
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典型合同委托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典型合同委托合同第⼆⼗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约定,由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条 委托⼈可以特别委托受托⼈处理⼀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处理⼀切事务。
第九百⼆⼗⼀条 委托⼈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
受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委托⼈应当偿还该费⽤并⽀付利息。
第九百⼆⼗⼆条 受托⼈应当按照委托⼈的指⽰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指⽰的,应当经委托⼈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取得联系的,受托⼈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
第九百⼆⼗三条 受托⼈应当亲⾃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同意,受托⼈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转委托的第三⼈,受托⼈仅就第三⼈的选任及其对第三⼈的指⽰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的⾏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为了维护委托⼈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的除外。
第九百⼆⼗四条 受托⼈应当按照委托⼈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委托合同终⽌时,受托⼈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五条 受托⼈以⾃⼰的名义,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订⽴的合同,第三⼈在订⽴合同时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和第三⼈的除外。
第九百⼆⼗六条 受托⼈以⾃⼰的名义与第三⼈订⽴合同时,第三⼈不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因第三⼈的原因对委托⼈不履⾏义务,受托⼈应当向委托⼈披露第三⼈,委托⼈因此可以⾏使受托⼈对第三⼈的权利。
但是,第三⼈与受托⼈订⽴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就不会订⽴合同的除外。
受托⼈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不履⾏义务,受托⼈应当向第三⼈披露委托⼈,第三⼈因此可以选择受托⼈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
中国民法典释评 合同编 典型合同
目录分析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 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1
第十六章保理 合同
2
第十七章承揽 合同
3
第十八章建设 工程合同
4
第十九章运输 合同
5
第二十章技术 合同
1
第二十一章保 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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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典 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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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回应了中国的现实需要和时代需要,是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对司法实践和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有重要影响和意义,对社会 经济民生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本套书约请的作者均为中国法学会组织起草民法典草案各分编召集人、我国 最著名的几位代表性民法学家,他们以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对民法典总则及各分编进行权威、详细的解释。本书是 对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的逐条释义,包括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等内容。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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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委托合同:受托人能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以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法典之委托合同:受托人能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以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基本案情席某作为出租方(甲方)、刘某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某房屋(套内面积1005㎡)租赁给乙方。
该合同第二条约定,1、本协议租赁期限:自2019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2、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6个月租金350000元及保证金50000元……。
第三条约定,1、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物业年租金700000元;2、租金按半年度支付一次,乙方应在租金到期前15日向甲方支付下一半年度租金,否则乙方将承担逾期每天600元的违约金;3、如乙方未按约支付租金给甲方,且逾期达到30日,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于刘某未按约支付最后半年租金,席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在审理时查明:涉案房屋实际登记权利人为张某,且长期生活在国外。
席某受张某委托对房屋进行经营管理,并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
席某向法庭出示了张某的委托书和委托合同。
被告刘某辩称,张某对席某的授权符合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租赁关系直接在张某与承租人之间成立,应当以张某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应以受托管理人席某的名义提起诉讼。
实体权利的委托和诉讼权利的委托是明显不同的两类委托事项,不能径直认定席某获得了以自己名义代为提起诉讼的授权。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房屋实际产权人,由于身在国外不能到场签订合同的现实,委托席某代为经营管理房屋,其授权书中并未排除席某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房屋,故本案合同的出租人为席某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院判决刘某向席某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受托人能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当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受托人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956号公报案例中的裁判观点认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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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也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者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者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古老的合同类型。
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就有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罗马帝政时期出现了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不区分委托和代理的关系,认为委托合同必含有代理权的授予。
《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传统。
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总则规定代理制度,在债编规定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4)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在于当事人的约定。
案例评析北京圣邦天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1]案情:原告天马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原告天马公司出具了委托书,该委托书记载内容为:“兹委托张某某负责管理公司所属养殖水面。
委托期间张某某负责所有养殖水面的经济利益,并完成公司规定的利润。
委托期自2011年到2021年”。
关于该委托书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原告天马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1月签订的委托书,基于标题和约定内容及在案其他证据,该委托书系委托合同性质,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评析:民法典第919条对委托合同的定义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定义,委托合同有如下特征:第一,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第二,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第三,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一份盖有原告天马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其上虽无天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签名,也无受托人张某某的签名,但结合其标题和内容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由此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就委托事务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规定。
根据委托权限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1)特别委托,是指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特别事务的委托。
例如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赠与、和解、诉讼、仲裁等,都可以进行特别委托。
(2)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者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就是概括委托。
案例评析李某某、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案情:李某某原系神华公司职工。
神华公司与煤制油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神华公司受职工委托,以团购方式购买由煤制油公司取得的土地且由泛华集团按煤制油公司要求开发的商品房。
李某某在交纳了5万元保证金后,神华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本案中,李某某与神华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是解决本案争议的首要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神华公司虽与其他单位进行协商,但相对于李某某,神华公司对自己主要义务的描述为“联系”,同时李某某对神华公司并非房产开发企业是明知的,故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神华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920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本案中,李某某原系神华公司员工,其与神华公司之间除了〔2014〕215号这一对集资建房的性质、参加资格、选房标准等进行明确的文件外,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李某某对于神华公司并不是集资建房的开发方、亦不是集资房的建设方,以及神华公司是代表集资购房人完成集资购房的相关事项是明知的,所以李某某与神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关系,这一委托关系更偏于概括委托,即李某某将洽谈、联系、收款、退款及将款项交付给房屋开发方或建设方等所有涉及集资购房的事宜均委托给神华公司,形成的就是委托合同关系。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委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规定。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因此,受托人在委托权限中处理事务的后果,包括有利的后果即处理委托事务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不利后果即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委托人承受。
所以,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负有支付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1)预付费用:委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
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的,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2)偿还费用:当事人约定受托人垫付委托事务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偿还费用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利息。
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
案例评析祁某某与内蒙古亿源煤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3]案情:亿源煤业公司授权原告祁某某负责亿源煤矿的对外融资、煤矿开采、施工建设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缴费用,全部由祁某某全权代表负责该矿的一切事务工作。
祁某某诉称,现其已经完成委托事务,亿源煤业公司应当返还祁某某代垫的费用并支付报酬。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祁某某依据委托管理煤矿所垫付的费用,依法应由亿源煤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祁某某完成委托事项并垫付款事实是否存在应当由主张该事实的祁某某承担证明责任。
故法院判决亿源煤业公司偿还祁某某可以证明的垫付款若干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的相应利息。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921条的规定,祁某某与原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其作为经营管理煤矿并负责对外融资的负责人,尽职负责地先行垫付了必要的管理费用,对此,委托人应当进行偿还。
至于该部分费用的具体计算,应当依据合理、必要的原则,且在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方能认定,故法院判决将无法证明的部分从垫付款中扣除后,亿源煤业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支付受托人祁某某垫付的费用以及相应的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故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能背离委托人的指示而为委托行为。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1)委托人同意变更指示。
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指示,受托人当然可以按照委托人新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2)因情况紧急需要变更指示,紧急情况出现后需要变更指示,又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案例评析郑某某与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4]案情:原告郑某某就买卖涉讼房屋事宜与被告杨某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杨某或刘某办理相关事宜,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
后杨某以郑某某名义与案外人周某、蔡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周某、蔡某向郑某某购买涉讼房屋。
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周某、蔡某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若干,且涉讼房屋已登记为案外人周某、蔡某所有。
郑某某搬离涉讼房屋且未追回房款,遂致诉。
法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虽对卖房具体事宜一无所知,但案涉委托合同的签署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卖房行为并没有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
然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原告委托被告卖房,被告可代收房款,但被告并无权利占有该款项,应及时向原告返还全部房款。
评析:委托合同即表征了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这已经形成了受托人的义务,而且该义务仅在有急迫之情事,并可以推定委托人在此急迫情事下也将会允许变更指示时受托人才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且变更指示后,受托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
本案中,郑某某与杨某、刘某就涉诉房屋签订委托协议,并且约定全权委托,且杨某、刘某并未违反相关约定,而是遵照委托指示处理涉诉房屋的相关事务,根据民法典第922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杨某卖房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和转委托的规定。
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意在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
这是法谚“委托的结果,不得再委托”的精神。
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或者有紧急情况发生,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有两种原因:(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转委托,是准许的,为的是委托人的利益而转委托。
例如,受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即可临时转委托。
案例评析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誉名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5]案情:被告上海誉名船务有限公司与达原公司签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与达原公司签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被告为涉案货物出运事宜,向万升公司发送了订舱委托书,货物描述为碎矿渣,被告发送了提单确认通知书,货物描述为镁氧矿,后上海海关认定涉案货物为煅烧镁氧矿,认为货物申报品名不实,故对涉案货物及集装箱进行了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