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联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教体艺厅函〔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纵深推进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工作指引的各个环节完善整改,严格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11月11日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的殷殷嘱托。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基本,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准确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持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文号】国市监食经〔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委、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联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现将《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6月15日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推动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现决定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管理监督责任,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筑牢基础、补齐短板、提升水平,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遏制发生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提高师生和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1.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严厉查处校内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浙江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 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管理。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者应当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 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食品流通与消费1. 食品流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
2.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3. 食品配送:食品配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4. 食品消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
五、食品安全监管1. 监管部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杭食药监保[2011]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食药监保〔2011〕93号)各区、县(市)局、分局,各有关企业:为了全面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企业“第一责任”,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促进我市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1]24号)等部署,结合我市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就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原料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要求,做好保健食品原料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要通过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渠道、严格质量验收、完善追溯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履行诚信承诺等措施,把好保健食品原材料质量关。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认真梳理监管重点、依托技术支撑、增加检查频次、依法披露不良信息、严惩违法失信企业等措施,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原料的监管。
市局从杭州实际出发,确定人参、西洋参、铁皮石斛、蜂胶、珍珠(粉)、阿胶、碳酸钙、水解动物蛋白等八种原料为重点监管对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清理当地企业拥有保健食品批文的相关产品,准确掌握涉及上述原料的产品生产动态,制订更严格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浙食药监保[200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08〕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现将《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严厉惩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使我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进一步降低,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数量显著下降,恶性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基本杜绝。
完善和落实各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制度,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我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二、整治内容整治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包括电视、电台、报纸和杂志上发布的广告,超市、药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店堂广告,户外广告以及街头小报。
整治重点: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产品功效或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范围的行为;未经审查(备案)擅自发布及伪造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使用过期文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医务人员、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4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2014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24日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和省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4年5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完善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使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硬件设施设备和软件管理水平达到《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一)重新核查加工能力,符合两个《规范》。
1、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所有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新核查其生产加工面积、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供应数量、检验室配备等,确保符合《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56.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
57.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8.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部门规章、文件
10.汽酒卫生管理办法(1986.2.9)(2009.5.27废止)
11.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22.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2009.3.10)
2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
2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
25.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2009.6.12)
26.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2009.7.6)
27.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
7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浙食安委[2005]7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的通知(浙食安委〔2005〕7号)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策科学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
现将专家咨询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聘请丁钢强、方维焕、王茵、叶永茂、叶兴乾、任一平、刘士忠、吕圭源、朱心强、许荣年、严杰、何中央、何国庆、励建荣、张英、李铎、李聪、杜钢建、沈莲清、苏大路、陈小珍、陈功详、陈亚岗、陈自力、陈宗懋、陈剑平、梅玲玲、程家安、葛庆升、董耿等30名专家为首届浙江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成员,聘任期三年。
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一)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及规划专业委员会,叶永茂为主任委员、沈莲清为副主任委员;(二)食品安全形势分析评估专业委员会,程家安为主任委员、陈剑平为副主任委员;(三)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检测专业委员会,李聪为主任委员、任一平为副主任委员;(四)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评估及信息研判专业委员会,丁刚强为主任委员、朱心强为副主任委员。
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组长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尚金兼任;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原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宗懋为顾问;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叶永茂、程家安、李聪、丁钢强为副组长。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二○○五年十月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1]490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设立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技术规范委员会)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以下称风险评估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安全专家委员会在国家局领导下,主要承担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审评保健食品技术规范,审查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三条安全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技术规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单位委员。
风险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四条技术规范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浙食安委办[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7〕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2007年3月21日上午,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省政府召开。
副省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金德水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委员会副主任孙志丹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也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黄萌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和各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情况的通报,以及200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说明;听取了省经贸委、农业厅等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2007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会议认为,2006年全省各地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构建以“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为重点的“三网”建设,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精神,认识到位,行动积极;二是扎实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三是全面组织实施放心工程三年规划,狠抓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推动食品产业链各个环节规范经营,努力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四是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为重点环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和联合整治;五是积极探索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全文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食品以及从事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饮料、保健食品等。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售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经营者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质量追溯制度,记录食品的生产流程和质量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追溯,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章食品监督检验第十三条食品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食品的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企业应当配合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五条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政策体系,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创造安全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经过3至5年的时间,全省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企业食品安全制度不断健全、诚信意识大幅增强,社会化监督格局初步建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整体上走在全国前列。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一)深入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
要重点围绕滥用食品添加剂、病死猪及私屠乱宰等肉品质量安全、问题豆芽菜、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力度开展综合治理和集中整顿,着力解决带有行业和区域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潜在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浙政办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压实食品安全学校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四方责任,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基础、补短板、促提升,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认同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1.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
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
校长(园长)应定期组织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应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管理责任。
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内容,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3.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3 〕143 号
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11 月 25 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 2013 〕 18 号) 、 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 《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 2013 〕 17 号) ,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通知》(浙编〔 重新组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 品监管局是主管全省生产、 流通、 餐饮服务环节食 品安全和药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 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 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项行政许可。 4 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 临床验证 审批。 5 取消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 产备案。 6 取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7 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工作 由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8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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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二)下放设区市及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的职责。 1 第二、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规范( GSP )认证 职责。 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 发职责。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职责。 6 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 准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 药品、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 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3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 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4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5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6 根据《 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 划入省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
学校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卫生监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视等工作,确保在校学生身体安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视发〔〕30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食[]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监视管理的通知》(台卫发[]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1、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
2、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严格落实各项校内传染病防控措施。
3、学校食品卫生食堂卫生平安管理是否到位,食堂“三证”持有、采购索证、餐具消毒、食品留样、菜谱制定、加工操作等工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
三、检查任务区卫生监视所负责检查区内中心小学、普通中学(包括私立、民办)、职技校、三级以上托幼机构,各个乡镇卫生院各负责辖区内其他学校、托幼机构。
四、工作步骤第一阶段:春季: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26日秋季。
9月3日至9月10日。
由区卫生监视所各科室和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具体措施,落实对所有托幼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视检查。
第二阶段:时间为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30日.由区卫生监视所各科室和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具体措施,落实对所有学校卫生监视检查工作,进一步标准学校的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改善学校卫生状况,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强学校自身卫生管理队伍建立,做好培训指导工作;二是利用开学之际,进一步加强监视检查,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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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浙食安委[200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5
【实施日期】2005.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
案》的通知
(浙食安委〔200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保健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保健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浙江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51号),针对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保健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且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保健食品、校园食品专项整治,使保健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健全,生产企业实施GMP进程明显加快,保健食品市场规范有序,健康相关产品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校园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深入推行,校园食品商店连锁超市和放心店建设在面上推进,校园周边食品制假售假窝点及无证无照摊点得到基本清除,日常巡查制度和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学校师生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整治内容
(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⒈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重点检查经销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药店、计生服务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