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火灾事故调查案卷评查规则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强化火灾事故调查责任,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全面调查、客观真实、科学分析、依法处置的原则,依法查清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合法处置。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综合调查、取证严谨、结果权威、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中型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到严谨科学,避免因主观臆断、滥用权利、不作为等原因导致的失实、主观、不公、不法的调查结论。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机构,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出干部组成,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工作,对火灾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
第七条对于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中型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按照程序履行调查职责。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做好事故发生及调查全过程的记录、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可能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实施调查取证,全面搜集相关证据,依法识别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安消防部门,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形成火灾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责。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质量评估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调查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采取积分评价等方式,对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提高调查效率,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企业、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及时进行。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事故与责任相统一、处理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原则,不得有材料造假等行为,确保事实的准确性。
第六条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明确责任,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强调人文关怀,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充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消防技术人员、法律顾问、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启动调查程序后,首先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影响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记录、证据保全工作。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还原,并逐一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调取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当遵守机密、保密原则,确保调查过程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调查责任第二十二条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修订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随意猜测、武断结论。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相关单位要加强合作协调,共同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事实客观、科学公正、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科学可靠。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注重技术分析,不得因竞争关系或权力地位对专业人士进行打压和限制。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开事故调查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对调查情况的监督,增强公众对调查工作的信任。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掩盖事实和压制证据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成立调查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确定调查领导小组和各类专家组成员。
2.勘察现场: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找事故原因和相关证据。
3.调取资料:调取火灾事故相关的资料、记录和视频等证据。
4.取证调查:对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和资料。
5.技术分析:对火灾事故的技术特点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
6.制定调查报告:对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形成调查报告。
7.上报审批:将调查报告上报审批单位,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明确调查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分工任务,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调查技术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度,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重视现场勘查和现场实验,对火灾现场进行系统的勘查和分析, 确保调查工作的真实可靠。
修改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修改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发生在建筑物、森林、草原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严谨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询问当事人等多种手段,全面、准确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初步勘查,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并立即启动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尽快完成调查工作。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行使调查职权,要求当事人、目击者、相关单位及个人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并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把火灾事故现场情况、事故调查过程、事故分析认定等内容记录在调查报告中,并有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调查报告,以供参考和指导。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加强对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资料等保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调查要求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调查职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调查态度,不得被当事人、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影响,保证调查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勘验,及时收集、保护、固定和送检相关物证。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鉴定和分析,确保调查结果符合科学规律。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与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协助,确保调查结果的审慎性和准确性。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火灾事故的侦破和处理工作效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第四条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五条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标准化、专业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鼓励并支持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七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侦查,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二)科学技术,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公开透明,对有关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情况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保密安全,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确保信息安全;(五)中立公正,对纠纷或争议调查与处理应当均不偏袒、中立公正。
第八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应当重视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现场勘查、现场痕迹分析、证物鉴定和技术鉴定等方法,尽可能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应当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的科学研究方法,保证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工作程序与方法第十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一)接到火灾事故调查任务后,要依法组成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和成员,并明确调查工作任务;(二)对火灾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查,分析现场痕迹和火灾现象,采集现场证据,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影像资料、图纸资料制作;(三)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对火灾现场周边的环境、设施、建筑、人员、物品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收集可能涉及火灾原因的线索和资料;(四)进行证物鉴定和技术鉴定,对收集到的现场证据和资料进行鉴定分析,找出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五)确定责任主体和事故责任,并对火灾事故认定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权威鉴定,确保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六)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调查的结果和过程进行详细说明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指对火灾事故进行原因、性质和后果等方面的认真、客观、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以便为政府部门制定防范措施和工艺改进提供参考,以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科学、客观、准确和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实行调查人员的责任制,确保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实施,保障国家机密,保护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责任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协调配合。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调查,包括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可能的失火人、疏散逃生程序和其他相关刑事责任。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调查,包括火灾事故的建筑结构、用火用电安全、安全出口和其他相关行政责任。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要,组成由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调查组,制定调查工作计划,明确分工和责任。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对调查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协调处理调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进行系统的调查和分析,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讯问相关人员等步骤,确保调查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现场勘查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行,勘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现场勘查程序,确保现场勘查过程中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地对现场的相关物证进行收集,确保现场物证的有效性,并进行相关记录和保存工作。
第十四条讯问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讯问工作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并对讯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及时查清事故原因,探索事故责任,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推动消防工作的整体提升。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于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包括建筑物火灾、森林火灾、交通工具火灾等。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证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严禁隐瞒、篡改、销毁相关证据。
第五条火灾事故应当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对于严重火灾事故,可以组织专家机构、院校等单位协助进行调查。
第六条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承担监管责任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坚决查处渎职失察、瞒报漏报及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先保障现场火势得到扑灭,伤员得到妥善的救治和人员疏散的安全,才能进行事故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现场进行勘查,保护现场证据完整和真实,防止破坏现场证据,对现场遗留的火灾痕迹、物证进行勘查和收集。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与详细记录,包括相关人员口述、视频资料、图片资料等。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受灾人员伤亡情况,火灾扑救过程,火灾损失等。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询问,并严格核实相关信息,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火灾现场勘查基础上,及时收集、保管易燃易爆物品残余部分等物证,确保物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包括对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传播途径等进行调查和分析。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包括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形成过程、损失情况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调查,为预防火灾事故,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提供科学依据和借鉴。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依据科学、公正、独立原则,采用综合调查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调查结论真实、准确。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保护现场、保留证据、维护证据完整性原则,加强司法、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当地政府应设立火灾事故调查机构,配备专业调查人员,定期进行调查技术培训和综合提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公开、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并在调查过程中做好涉及商业机密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重视调查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推进火灾科技和检验技术的发展,促进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治理。
第八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公安等部门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并在24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现场进行记录、测绘和取证。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着重查明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防火设施的完善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
对火灾事故现场,焚烧物、烟雾等取取样检验分析,绘制相应的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图像分析、声学分析、化学分析等。
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论证和分析,制定详细结论。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调取事故相关监控录像、报告和证人证词等资料。
如遇受伤人员或有关证人,应开展讯问。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中建立专业网络,吸纳专家学者、业内研究人员和社会公众等参与调查,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和总结,找出事故的成因和责任,为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供依据和经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公正、科学、严肃的原则,坚持事实真相,不隐瞒不歪曲,不推诿不掩盖,力求调查结论客观、全面、准确。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开展,保障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五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保护好相关证据和物证。
第六条成立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主要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组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收集资料,勘察现场,开展技术分析,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词,认真核实各项情况。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查报告。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复,认真进行评估和审查,做出澄清结论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向公众解释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单位应当追究责任,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二条对于因火灾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密工作第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对于一切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相关人员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涉及的技术资料和专家意见,应当严格保护,避免泄露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干扰和阻挠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调查组和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以后实施,之前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火灾事故的查处原则有哪些
火灾事故的查处原则有哪些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火灾事故的查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正是指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时,要坚持客观公正、事实清楚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公平是指在处理火灾事故时,要确保每个受灾群众和事故相关方得到公平对待,避免出现偏袒不公的情况。
公开是指在处理火灾事故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相关的信息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原则火灾事故的查处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法乱纪。
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处理火灾事故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尊重法律精神和程序,保障受灾群众和事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随意采取法外行为。
三、科学原则处理火灾事故要科学合理,不能主观臆断或片面观点。
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依靠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准确的火灾原因分析和案件处理。
在处理火灾事故时,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不能凭空臆想或以偏概全。
四、综合原则火灾事故的查处要根据各个具体事情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处理。
不能以片面的观点处理事故,要全面思考并采取有利于受灾群众和事故相关方的措施。
在处理火灾事故时,还要综合各方面因素,不得以偏概全,更不能因为其他因素的干扰降低了对处理火灾事故的重视程度。
五、预防原则处理火灾事故要注重预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火灾事故的查处应当注重预防工作,对火灾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查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类似的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处理火灾事故的时候,不仅要对已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还要注重预防工作,全力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上就是火灾事故的查处原则,这些原则是在处理火灾事故时必须严格遵守的,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依法处理,科学合理,综合考虑和预防为主,最终保障受灾群众和事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在实际工作中,各个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判定原则有哪些
火灾事故调查判定原则有哪些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判定是非常重要的。
调查和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
下面我们将介绍火灾事故调查判定的原则。
一、遵守调查程序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要确保调查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进行专业的火灾现场勘察和分析。
其次,要确保调查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
最后,要保证调查人员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对事实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定。
二、确保调查取证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必须确保对现场的取证工作。
首先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记录下现场的各种情况和证据。
其次,要对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以便后续的分析和判定。
最后,要对现场的物证和文证进行收集和保管,以防止证据的破坏和遗失。
三、进行原因分析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必须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
首先要对火灾的起火点进行分析,找出火灾的起因和起因。
其次,要对火灾的蔓延过程进行分析,找出蔓延的原因和规律。
最后,要对火灾的扑救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扑救不力的原因和责任。
四、明确责任和赔偿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必须明确责任和赔偿。
首先要明确火灾责任的界定,找出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责任方。
其次,要对火灾的损失进行评估,找出损失的具体数额和赔偿方案。
最后,要对赔偿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被损失方能够及时收到赔偿。
五、加强安全宣传和预防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必须加强安全宣传和预防工作。
首先要对火灾事故的危害进行宣传,提高全民对火灾事故的防范意识。
其次,要对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进行宣传,提高各方对火灾事故预防的能力。
最后,要对火灾事故的监管和管理进行加强,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火灾事故的调查判定原则包括遵守调查程序、确保调查取证、进行原因分析、明确责任和赔偿、加强安全宣传和预防。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才能够得出客观准确的结论,并对火灾事故进行有效的处理和预防。
火灾事故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事故调查规定1. 背景描述在某某日期的某某地点,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
据初步调查,该火灾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彻底了解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特组织了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此次火灾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2. 调查过程2.1 调查小组成员本次调查小组由消防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共计20人。
每位成员都具有丰富的火灾事故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全面深入地展开此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2.2 调查范围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某某建筑公司的一处仓库,经过初步勘查,调查小组决定将调查范围固定在该建筑公司以及其周边环境。
2.3 调查方法为了全面准确地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小组采取了多种调查方法,包括实地勘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
通过这些方法,调查小组逐渐了解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过程和可能的原因。
3. 调查结果3.1 火灾原因经过实地勘查和相关资料的查阅,调查小组初步认定该火灾事故是由电路短路引起的。
据现场勘察和事故目击者证词,火灾发生时仓库内的电线出现了明显的短路现象,很快引发了大火。
3.2 责任认定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调查小组认定该建筑公司在仓库电路设计和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是导致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
建筑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电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且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情况。
3.3 现场管理调查小组还发现,在火灾发生时,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并未进行灭火和紧急撤离等应急措施,导致火灾扩大和人员伤亡。
4. 建议基于上述调查结果,调查小组提出以下建议:4.1 建筑公司应全面检查所有仓库和办公区的电路系统,确保电路安全可靠。
4.2 建筑公司应完善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和应急处理能力。
4.3 建筑公司应加强与消防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合作,定期举行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
4.4 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责任方,调查小组建议对建筑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督促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规定1. 火灾事故的调查程序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消防局和警察,确保现场安全,并展开调查工作。
调查应由专业的调查人员进行,他们应该具有相关的培训和经验。
调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1 确定调查范围在进行调查之前,应确定调查的范围。
这包括确定火灾起源地点,燃烧材料,火灾扩散路径等。
1.2 采集证据调查人员应当采集并保留现场的所有证据,包括残留的火灾痕迹,可能的火灾点,可能的火灾原因等。
1.3 对证据进行分析采集到的证据应当进行分析,以确定火灾的起因和可能的原因。
1.4 编制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应当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火灾的起因,可能的原因,相关的证据及分析过程。
2. 调查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培训和经验。
他们应当了解火灾事故的起因和可能的原因,能够进行现场勘查和证据采集,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查报告。
3. 调查报告的提交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关单位,如消防局、警察局等。
报告应当包括调查的范围,采集到的证据,分析结果等。
4. 调查报告的保密性调查报告中包含了一些敏感信息,如火灾起因等。
因此,调查报告的保密性非常重要。
调查人员应当保证调查报告的保密性,并且在需求的情况下对外披露。
5. 调查结果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确定火灾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同时,调查结果也可以为今后火灾预防和事故处理提供参考。
总之,火灾事故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人们了解火灾的原因,为今后的火灾预防和事故处理提供参考。
因此,对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说明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探究事故原因,加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严禁徇私舞弊、推诿扯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农村、森林及其他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调查工作的严谨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需要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尊重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章调查范围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和燃烧情况;(二)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起因;(三)火灾事故的爆发和发展过程;(四)火灾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五)火灾事故的物质损失和环境影响情况。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综合运用勘查、取证、查访、侦查技术等手段,全面了解火灾事故的各项情况。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现场进行勘查,保留和采集现场证据,认真录取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讯问和询问,了解其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接到调查任务后,依法成立调查组,并制定调查方案;(二)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清理和保留现场证据;(三)与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讯问和询问,了解其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情况;(四)专题研究调查资料和证据,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和起因;(五)形成初步调查报告,报告公安机关审批;(六)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七)根据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做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和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概述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概述一、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基础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该法规定了火灾事故发生后的调查程序和责任追究。
根据《消防法》,发生火灾事故后,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消防法》还规定了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查结果的使用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与要求1.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并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和取证。
2. 调查人员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范围、内容和方法,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仔细分析和鉴定,找出火灾事故的起因、燃烧过程、损失情况等相关情况。
3.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和取证工作,保护现场,收集和保护相关物证和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和鉴定,确定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
5. 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备等工作,保证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追究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中查明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于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以便对其进行惩罚和教育。
四、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2. 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如实回答,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利用职权进行滥用、谎报、掩饰或包庇。
出台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出台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管理,全面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调查原则1.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原则,依法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充分尊重事实,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尽可能还原火灾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
3.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有效、实用的原则,实施综合调查,综合利用现代调查技术手段。
三、调查机构1.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机构共同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
2.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调查技能和专业知识,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做到公正、客观、严谨。
3.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各方的优势资源,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调查程序1.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从发生火灾事故之时开始,及时介入调查,积极开展现场勘查、物证收集、目击证人询问等工作。
2.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依法保障现场的完整性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现场勘查工作,全面了解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
3.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进行详细测绘和照相,收集相关物证,查验相关资料,开展目击证人询问等工作。
4.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取相关资料,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五、调查报告1.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作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之前,经过严格的论证和验证,形成综合调查报告。
2.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科学、准确,详细介绍火灾事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3.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协调,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有效实施。
六、保密制度1.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调查过程中所获资料和调查报告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解析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解析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和任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使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包括:1. 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包括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前的情况、事故发生过程和事故后的情况等;2. 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的症结所在;3. 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并确定责任人员;4. 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规定1. 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调查组: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消防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程技术部门等。
(2)勘查现场:调查组应当立即前往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事故现场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3)分析原因: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的症结所在。
(4)调查责任: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员。
(5)提出对策:调查组应当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尊重事实:调查组应当尊重事实,公正、客观地对事故进行调查,不偏袒任何一方。
(2)保护证据:调查组应当保护好现场的证据和资料,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听取证词:调查组应当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词,了解事件发生时的情况和细节。
(4)保护当事人权益:调查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进行尊重和保密。
(5)及时报告: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调查结果,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火灾事故调查的执行和反馈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员、以及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
公布调查结果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事故的真相,提高对火灾事故的防范意识,减少潜在风险。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铁路、港航、民航、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厘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评估责任单位(场所)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互相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五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下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处理。
17火灾事故调查案卷评查规则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评查规则1总则1.1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的,统一考评标准,规范考评工作,保证考评质量。
1.2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档案与原认定档案归在一起,并按参照本规则评查)。
本规则未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但符合属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1.3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检查和一般要素检查。
基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主体、事实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执法问题。
一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文书制作、执法程序、信息化应用和归档等方面是否存在一般性问题。
1.4 检查方法:案卷材料检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
案卷评查实行复核制,至少1人考评1人复核,并应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
1.5 案卷分值总分为10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1.6 基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
凡存在本规则列举的基本要素问题的,每一问题扣5分,且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同时,还应进行一般要素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1.7 一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每类文书扣分最高不超过1分。
扣分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分、0.5分、0.2分、0.1分4档,凡存在规则列举的一般要素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1.8 案卷成绩分为4个档次:9分以上(含)的为优秀,7分(含)至9分(不含)的为良好,5分(含)至7分(不含)的为合格,5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2 基本要素检查2.1主体a)以非法定火灾事故调查主体的名义实施火灾事故调查的;b)不具有消防执法身份的人员实施火灾事故调查的。
2.2事实证据a)未认定起火原因,或认定错误的;b)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证据不足,导致火灾事故事实不清的;c)证据之间,或证据与火灾事故认定书文书之间记载的火灾事实、或起火原因或灾害成因认定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导致火灾事故事实不清的;d)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火灾事故事实的。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正严谨、客观真实、依法独立和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规范,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火灾事故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情况说明,不得隐瞒、谎报或者伪造火灾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泄露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国家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给予支持,对火灾事故调查的工作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织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调查组织原则,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配备相关的调查工具和设备,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制度,规范调查程序,确保调查工作的依法进行。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包括接到报告、现场勘查、取证调查、资料分析、事故报告等环节。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接到报告后,调查组织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对火灾原因和火灾过程进行初步勘查。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勘查需现场尽快进行,对火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应当注意保留现场证据和现场痕迹,清晰记录现场的情况。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技术规范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对现场证据和现场痕迹进行合理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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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案卷评查规则1总则1.1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的,统一考评标准,规范考评工作,保证考评质量。
1.2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档案与原认定档案归在一起,并按参照本规则评查)。
本规则未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但符合属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1.3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检查和一般要素检查。
基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主体、事实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执法问题。
一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文书制作、执法程序、信息化应用和归档等方面是否存在一般性问题。
1.4 检查方法:案卷材料检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
案卷评查实行复核制,至少1人考评1人复核,并应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
1.5 案卷分值总分为10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1.6 基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
凡存在本规则列举的基本要素问题的,每一问题扣5分,且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同时,还应进行一般要素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1.7 一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每类文书扣分最高不超过1分。
扣分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分、0.5分、0.2分、0.1分4档,凡存在规则列举的一般要素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1.8 案卷成绩分为4个档次:9分以上(含)的为优秀,7分(含)至9分(不含)的为良好,5分(含)至7分(不含)的为合格,5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2 基本要素检查2.1主体a)以非法定火灾事故调查主体的名义实施火灾事故调查的;b)不具有消防执法身份的人员实施火灾事故调查的。
2.2事实证据a)未认定起火原因,或认定错误的;b)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证据不足,导致火灾事故事实不清的;c)证据之间,或证据与火灾事故认定书文书之间记载的火灾事实、或起火原因或灾害成因认定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导致火灾事故事实不清的;d)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火灾事故事实的。
2.3执法程序a)无进行火灾事故认定前说明程序记载,或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时间在主要证据调查取证、认定前说明、审批等时间之前的;b)无两名以上消防执法人员共同实施火灾事故调查记载的;c)火灾事故认定书未依法送达当事人的。
3一般要素检查3.1火灾事故认定书a)未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或名称错误的;(0.2分)b)未填写文书编号或编号不规范的;(0.1分)c)火灾事故基本情况、起火原因或灾害成因填写不全、不清的;(0.5分)d)证明起火原因或灾害成因的证据内容、数量填写不充分、不准确的;(0.2分)e)未注明复核期限、复核机构,或填写错误的;(0.2分)f)未载明认定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0.5分)g)未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或印章无法辨认的;(1分)h)当场交付当事人,无当事人签收情况记载或无签收日期的;(0.5分)i)涂改且未经合法确认的。
(0.5分)3.2火灾事故认定审批表a)无火灾事故认定审批程序记载的;(1分)b)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0.2分)c)审批意见不明确,或审批表记载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与认定书不一致的;(0.5分)d)审批人、审核人或承办人未签名,或未注明时间的;(0.2分)e)审批人非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的。
(0.5分)3.3火灾报警记录a)无接警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报警记录的。
(1分)3.4询问笔录a)违法使用讯问笔录的;(0.2分)b)被询问人基本情况未填写、填写错误,或未记载询问时间或地点的;(0.2分)c)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或询问时间或地点填写不规范的;(0.1分)d)口头传唤未记录到达、离开时间及违法嫌疑人签名确认,或违法口头传唤证人、被侵害人的;(0.5分)e)未采用一问一答方式制作的;(0.1分)f)询问时,未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0.2分)g)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未询问是否受过刑罚、行政处罚等情况的;(0.2分)h)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笔录上无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记录,且无合法理由的;(0.2分)i)询问时,违法采用诱导方式进行询问的;(0.5分)j)主要事实(包括地点、时间、行为、后果等)记录不全面、不客观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火灾事故认定);(0.2分)k)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后果等)涂改处未经当事人捺指印等确认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火灾事故认定);(0.1分)l)被询问人未在笔录末页签名,询问人员未注明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火灾事故认定);(0.5分)m)笔录内容涂改未经当事人捺指印等确认,或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或捺指印,无合法理由和注明,或被询问人未签署“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等意思表示,且未注明原因的;(0.1分)n)询问人员未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或同一询问人同一时间询问不同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火灾事故认定);(1分)o)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火灾事故认定)。
(1分)3.5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a)材料无消防执法人员在首页右上角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的;(0.2分)b)材料字迹不一致或有改动,未注明合理解释,或未经当事人捺指印或盖章确认的;(1分)c)提供人未在材料末页签名或捺指印的;(1分)d)提供人未注明提供日期的;(0.5分)e)材料未附提供人身份证明文件的。
(0.2分)3.6火灾现场勘验笔录a)未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1分)b)勘验人员未按照规定的步骤实施现场勘验的;(0.5分)c)未记载勘验时间或地点的;(0.5分)d)未记载勘验环境条件的;(0.2分)e)未记载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勘验过程和方法的;(0.1分)f)未记载支持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或未记载提取情况的;(0.2分)g)亡人火灾未记载尸表检验情况的;(0.2分)h)勘验人员、见证人或当事人身份情况记载不清或未签名的。
(0.5分)3.7火灾现场图a)未绘制火灾现场图的;(1分)b)现场绘图不完整或缺少必要图纸的;(0.5分)c)未注明火灾名称、方位标识、图例、绘制时间等必要要素的;(0.2分)d)不能客观反映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部位(起火点)、尸体位置的;(0.5分)e)制图人、审核人未签名的。
(0.2分)3.8火灾现场照片或录像(含物证照片)a)未拍摄火灾现场照片的;(1分)b)重要痕迹物品等物证未拍照或摄像的;(1分)c)重要物证照相时未放置比例标尺的;(0.2分)d)照片未完整包含或不能反映方位、概貌、重点部位、细目等照片内容的;(0.5分)e)照片未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品无法对应的;(0.5分)f)照片无拍摄文字说明、拍摄人签名、拍摄时间或说明不清楚、不准确的;(0.2分)g)整理照片未按照方位、概貌、重点部位、细目等顺序粘贴的;(0.2分)h)未采用冲印或专业相纸打印痕迹物品照片的。
(0.2分)3.9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a)提取痕迹物品未制作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或对应当提取的痕迹物品未全部记载的;(1分)b)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要素填写不全、不准确的;(0.2分)c)重要痕迹物品等物证未随卷移交归档的;(1分)d)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中提取人、证人或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未签名的;(0.5分)3.10鉴定、检验意见a)依法应当进行鉴定、检验(包括尸体检验、痕迹物品鉴定、伤情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等),而无鉴定、检验文书的;(1分)b)鉴定、检验机构无法定资质的;(1分)c)未与鉴定、检验机构签订鉴定委托协议书的;(0.5分)d)未加盖鉴定、检验机构印章,或无鉴定人、检验人签名或盖章的;(1分)e)未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或检验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的。
(0.5分)3.11现场实验报告、照片或录像a)现场实验未制作现场实验报告的;(1分)b)现场实验未进行照相或录像的;(0.5分)c)现场实验报告应载明的事项不全的。
(0.2分)3.12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a)未制作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的;(1分)b)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要素填写不全、不准确,或无受损单位(个人)签名、盖章的;(0.2分)c)火灾损失统计表填写明显不准确,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不完整,或火灾损失统计单位未盖章的;(0.5分)d)统计人、审批人签名不完整或未签名的。
(0.2分)3.13送达回执a)不能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未依法使用送达回执的;(1分)b)送达回执无编号的;(0.1分)c)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对象错误,或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0.5分)d)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等填写不全的;(0.2分)e)受送达人未签名,且无法定情形注明;或未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0.5分)f)邮寄、公告送达,未将凭证、公告文书等归档入卷的。
(0.5分)3.14集体议案记录a)依法应当集体议案但无记录的;(1分)b)未记载集体议案时间、地点,或集体议案时间在火灾事故认定书日期之后的;(0.2分)c)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不准确的;(0.1分)d)火灾基本情况等记载不清的;(0.1分)e)无参加人员意见及签名的;(0.5分)f)集体议案结论不明确,或与认定书不一致的。
(0.5分)3.15封闭火灾现场公告a)无现场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照片等证明材料的;(1分)b)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制作、填写不规范的。
(0.2分)3.16授权委托书a)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人未签名或盖章的;(0.5分)b)无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的;(0.2分)c)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
(0.2分)3.17非特定文书存在的规范性问题a)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火灾事故认定的;(1分)b)未使用公安部或其他法定要求的制式文书的;(0.5分)c)文书字迹模糊或存在错别字、语法逻辑错误等问题,不影响文书实质内容的;(0.1分)d)法律文书中执法人员签名为打印的;(0.1分)e)使用铅笔、圆珠笔、红笔或其他不能长期保存的笔墨,书写、打印文书的。
(0.2分)3.18立案归档的其他规范性问题a)未按规定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的;(0.5分)b)案卷封面全宗名称、案卷题名、案卷编号等填写不规范的;(0.1分)c)未按照规定顺序装订文书,或卷内目录、文书页号、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0.1分)d)卷内有金属物,或压字、掉页现象的;(0.1分)e)未采用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未修补、裱贴和折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