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一)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引言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和适宜居住环境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保护公民环境权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应当在法律体系中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探讨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的保护方式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公民环境权的保障1. 环境保护的宪法原则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得到了充分体现。
例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这一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基础。
此外,宪法第33条还规定:“国家开展教育,使公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对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视。
2. 环境权利的确权与保障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环境权利需得到相应的确权与保障。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在享受人权和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公民义务。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需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环保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例如,向环保部门投诉环境污染或侵害环境权利的行为。
3. 环境监测和评估宪法还规定了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宪法第56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行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
”这一规定要求国家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
以下是环境保护的几个重要方面。
1. 健康与生活质量良好的环境质量对公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空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会导致各种健康问题,如呼吸系统疾病、水源污染等。
因此,保护环境是维护公民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
2. 生态平衡与物种多样性环境保护也关乎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维护。
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物种灭绝会导致生物链的崩溃,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挑战。
因此,环境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公众参权实现
浅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一些因为环境被破坏而引发的事件,如”太湖蓝藻事件”、”安徽蚌埠村民因企业排污死于怪病”、”湖北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让我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严重性。
因此,除了完善法律来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公民参与至生态环境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本文正是从这样的背景之下,尝试探讨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以及实现路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权;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社会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权利。
此权利主要强调公众对环境功能的利用与价值的享受。
”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与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义务,凡造成损害都有赔偿的义务”等,都是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公民环境权既包括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也包括对恶化的环境的拒绝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公民环境权参与权主要构建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之上:1、公共信托理论每个公民对自然资源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而每个个人都不需要对环境的维护与消耗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这是环境被过度开采利用的首要原因。
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共物品理论。
此理论所表达的含义是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而且任何人不必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承担责任。
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注重对所利用资源的承载量及自己行为的破坏程度进行补救,导致环境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要排除此后果,需要公众各自主张自己的优良环境权。
而每个人都主张耗费成本大,通常由一部分人代为行使,这就叫做公共信托理论。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概述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是一个在今天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议题。
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加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变得更加迫切。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讨论公民环境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拥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这包括了呼吸清洁空气、饮用干净水源、居住在无污染和安全的住所、接触到不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等。
公民环境权与公民的健康和幸福息息相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于个人和社区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首先,公民的健康直接依赖于环境的质量。
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这包括了空气污染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水污染导致的胃肠道疾病等。
其次,良好的环境也对个人的心理幸福和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
长期暴露在恶劣环境下可能引起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此外,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也对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政府、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政府角色政府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监管来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对于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还可以在公共教育和意识提升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教育公民有关环境问题的知识,增加对环境的关注和重视。
组织和机构的作用除政府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机构也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和倡导,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加强环境管理。
例如,环保组织可以组织环境清洁活动、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以及通过诉讼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个人责任个人也应该承担起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责任。
个人可以从自身出发,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采取环保措施,如节约用水、减少废物产生、能源节约等。
浅析公民环境权
对 环境 权缺 少有 效保 障机 制 , 公 民的环境 权 平 等充足 的享 受 生活 环境 的权 利 。 环境 权跟 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政 单 行法 律 中。但 是 ,
治 权利 等权利 一样 , 是公 民理 应该 享有 的一 项最 基本 的权 利 。 而 经 常 受到 侵害 在现 实 生活 中屡 屡上 演 。在城 市 的发 展过 程 中往 且 公 民人身权 , 财 产权 的实现 也是 受制 于环 境权 。 当公 民生活 的 往 出现环境权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现象。这样 的矛盾背后体现的 环境得不到保证, 环境权被肆意的破坏的情况下, 公 民又能如何 是如 何 处理环 境保 护 与经 济发 展 的关 系 的深层 问题 。这体 现 的 一个 民族 对于 环境保 护 的态 度 。 在 中国改 革 开放 的 很 好 的实现 其 他 的权利 。然而 环境 权 又区 别于 其他 权利 。环 境 是一 个 国家 ,
笔者 认为环 境权 是公 民的一 项特殊 的权 利, 环境 权的本 质是 亚 宪法 中在 规定 公 民环境 权 的 同时也 规 定 了公 民的相 应 的保护 生 态不 受破 坏 的义 务 。 人权 。虽然我 国宪法 没有 直接 规 定环 境权 是 公 民的一 项基 本权 环 境不 是污 染 , 利, 但 是正如 《 斯德 哥尔 摩人 类环 境宣 言》 中所 说 , 人类 享有 自由 我 国宪法 没有对 环境权 有专 门的规定 , 环境权 散落 在众 多的
随着 经济 的不 断发 展 , 社会 对环 境 以及环 境权越 来越 重 视 。
水等 自然 资源是 全人类 共 有 的, 每 个 人都 享有享 受美 好 环境 对环 境权 的经 典 定义 是 《 斯德 哥尔 摩 人类环 境宣 言》 中原则 的宣 气 、 告: “ 人类有 权在 一种 能够过 尊严 的和福 利的 生活环 境 中, 享有 自 的权 利 , 但是 每个 人对这 些 资源 却不 能单 独 的占有 。 公 民环 境权
论环境权利
论环境权利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利是新型的第三代人权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识、应用和发展。
但环境领域的法学者和实践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环境权利包括环境生态平衡权、环境资源共有权、环境生态人格权、环境生态代际公平权、环境精神美感权等子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界定环境权利主体,明晰环境权利客体,将环境权利载入宪法,从而使环境权利司法与立法互动,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利是新型的第三代人权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识、应用和发展。
但其发展并不顺利,环境领域的法学者和实践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种学说异彩纷呈。
尽管如此,环境权利的理论瓶颈,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尤其在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举步维艰。
但是,环境法学应当成为一门能够向学界、现实证明自己存在之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自主学科。
而环境权利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重要的思想“原子”和坚实的理论内核,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的基石性范畴。
缘于此,重新审视环境权利的理论基础和未来走向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一、环境权利的哲学基础环境哲学是哲学的环境转向,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反思。
环境哲学可以定义为连接人类、自然和价值的一般理论,通过对人类传统世界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反思,使环境权利成为人的天然的基本权利。
(一)环境伦理观:自然——人——社会是一个辩证发展的整体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当代环境危机是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集中表现。
传统哲学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外在的主客体关系。
所谓“主客体”关系,是指人相对于自然来说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体,自然则是被动地供给人类认识并改造的客体。
由此引发人与自然的冲突、分离与对立,使人类最终陷入环境危机之中。
因而,人与自然的客体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整体内部的不可分割的一种基本关系,人与社会都不是独立于自然的。
环境哲学不仅把人、社会、自然包括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同时强调他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发展的关系,把同等的关注给予大自然。
环境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
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
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日照权随着当代城市的日益膨胀、人口的日趋密集,高楼林立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日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另一方面,能源危机的冲击也使人们转而寻找新的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所承认。
比如,日本就制定了《日照条例》,以确保日照不受干扰。
2、通风权如上所述,当代社会人口密集,高楼林立,以致通风问题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的议会就通过了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3、安宁权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电波和噪声污染等,其妨扰环境的安全和宁静,使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各国普遍制定《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
4、清洁空气权当代大工业生产常常致使大气污染,以致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晾晒衣服和活动;而且,大气的污染也将使周围的农田遭受危害,庄稼大面积减产。
此外,航空业的发展又把污染扩散到大气空间,而原子能的利用也使全球受到污染的威胁。
为了使公民不受污染空气的侵害,各国都相应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空气清洁。
5、清洁水权水的污染急剧上升,它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如日本熊本地区出现的水俣病就是典型一例。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环境权是指公民在享受环境资源和便利的同时,也能够有权保护自己所生活的环境,并要求政府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
环境权的核心理念是使人们享有安全、健康的环境,并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环境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二是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这两方面都是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首先,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任何公民都有权享受肥沃的土地、清新的空气、优质的水源以及健康的生态系统。
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确保公民享受环境资源带来的福利,而不会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影响。
其次,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政府有义务采取有效的行动,恢复环境原状。
因此,政府应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最后,公民有权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应采取有效的行动,尽可能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例如,政府可以强化环境监测,定期检测空气、水质和土壤质量,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环境问题;政府还可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促进环境改善,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
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也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挑战。
因此,深入探讨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包括了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等多个方面。
公民环境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公民环境权具有综合性。
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最后,公民环境权具有公益性。
良好的环境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保护公民环境权,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虽然一些法律条文提到了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权利,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内涵、范围和保障措施等缺乏清晰的界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不够完善。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环境执法力度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纵容和包庇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三、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污染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健康。
从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解读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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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律 规 定 的“ 境 权 ” 否 进 入 司 法 , 过 司 法 获 得 法 律 的 保 法 环 能 通 护, 以及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能 够 通 过 司 法 影 响 公 民 的 环 境 权 以及 保 护 环 境 , 是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问 题 , 于环 境 权 的 实现 , 是 一 个 很 关 键 的 问题 。 构 对 也 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成 为 法 学 界 的 共 识 , 境 权 的 确 立 依 据 不 足 使 环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缺 乏 坚 实 的 实体 法 基 础 , 法 实践 中 对 原 告 资 格 的 限 制 性 司 解释导致 环境公 益诉讼 难 以启动 。 【 键 词 】 境 权 ; 读 关 环 解
人 为地 , 人 为 地 把 各项 权 利 开始 法律 化 之 初 , 境 问 题 并 未 得 到 在 环 重 视 , 没 有 环 境权 的 概 念 , 就 没 有 设 立 此 项 位 于 公 权 与 私 权 之 更 也 间 、 时 间 空 间 中不 断 变 化 的权 利 种 类 。 因此 不 应 当把 新 出现 的 在 权 利 归 入 已存 在 的 类 别 之 中。 2 环 境 权 中有 所 偏 好 吗 ? 如 何 才 算公 平 正 义 的 安排 ? ( ) 这 点 问题 上 , 与 吕 忠梅 教 授 有 着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 吕 1在 我 忠 梅 教 授 人 为 “ 境 权 是 偏 好 于 受 污 染 方 的单 方 面 权 利 …… 而 环 环
境 权 理 论 在 片 面 强 调 保 护 清 洁 优 美 的 环 境 权 利 的 同 时 , 视 甚 至 忽 排 斥 了 合 理 利 用 环 境 的 权 利 。 ” 在 我看 来 , 境 权 中 应 当 有所 侧 重 , 其 称 为 “ 好 ” 免 有 主 环 将 偏 未 观 色 彩 之 嫌 。首 先 , 环境 权并 非 吕忠 梅 教授 所 言 的“ 方 面 权 利 ” 单 , 因 为 就算 有所 侧 重 , 境 权 也 不 是 哪 一 类 主 体~ 方 的权 利 , 是 人 环 而 人 都 享 有 的 。例 如 污染 企 业 本 身 也 享 有 环 境 权 , 是 他 们 享 有 权 只 利当然也负有义务 ; 当他 们 的 清 洁 环 境 受 到 侵 害 时 也 应 当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 时 也不 能侵 害其 他 主体 的 环境 权 。 同 其次 , 认 为 环境 权 需 要有 所 侧 重 。环 境 权 并不 是 片 面强 调 保 我 护清 洁 优美 的环 境权 利 而 忽 视排 斥 合 理 利用 环 境 的权 利 , 只是 在 这 二 者 之 间更 加 强调 保 护 清 洁 优美 的 环 境 权 。这 是 由环 境 权 产 生 的 时代 背景 所 客 观决 定 的 。在环 境 问 题 日益 严 重 的今 天 , 境 权 的 出 环 现 是 应 当用 来 遏制 各 企 业 、 济 体 、 人 对 “ 理 利 用 环 境 的 权 利 ” 经 个 合 的滥 用 , 而来 挽 救本 应存 在 的 “ 洁 优 美 的环 境 ” 降低 对其 的 破 从 清 , 坏率 。权 利重 在 适 当配置 , “ 理 利 用 环 境 的权 利 ” 在 合 已经 占据 上风 并 且被 滥 用 之 时更 加 凸 显 “ 护 清 洁 优 美 的环 境 权 利 ” 弱 势 和备 保 的 受 关 注 。倘若 现 在 依 然 对 此 二 者 给 予 同 等 的 保 护 , 作 用 对 滥 用 其 “ 理 利 用环 境 权 ” 会 加 剧 而 非 缓 解 。 平 衡 是 关 键 , 在 “ 护 清 合 只 现 保 洁优 美 的 环境 权 ” 天 平 上翘 的一 端 , 应对 其 加 入 更重 的砝码 。 在 理 ( ) 于 公 平 正 义 的 安 排 。 吕 忠 梅 教 授 在 这 一 点 上 引入 了经 2关 济 学 历 年 中关 于 两 种 价 值 比较 的 经 典 判 断 , 即火 车 与 麦 田成 本 分 析论 。 ( 设 在燃 煤 型火 车 的技 术 限 制 下 , 苗 的逸 散是 火 车 运 行 假 火 时难 以避 免 的风 险 , 了 避 免 麦 田着 火 , 以采 取 火 车停 驶 或 临 近 为 可 铁轨 的麦 田不 种 麦 子 两 种 方 法 , 且 这 两 种 方 法 都 可 达 到 目 的 。 并 ) 但 对 于这 两 种 方 法 的取 舍 , 从权 利设 定 的 角度 而 言 , 然 涉及 对 公 必 平 与正 义 、 会利 益 与 个人 利 益 、 利 与 义 务 以 及权 利 的 可操 作 性 社 权 等 方 面 的考 虑 , 涉及 对 两 种 相 互 冲 突 的 权 利 的 位 次 选 择 。 污染 更 的情 形 事 实 上 也 是 如 此 , 共 同谴 责 污染 的过 程 中 , 在 每碰 到污 染 纠 纷 立 刻 浮 现 污 染 源 改 善 排 污 的 思 路 在 吕忠 梅 教 授看 来 不 必然 是 对 社 会 整 体 最 好 、 正 确 的安 排 , 必须 探 求 双 方 的相 互 情 况 以求 得 最 而 最 有 效 率 或 最 合 乎 公 平 正 义 的安 排 。 对此 , 我所 有 的反 对观 点 都 可 以 归 纳 概 括 为 一 点 : 境 权 的设 环 立 和 实施 是 关 乎人 类 赖 以生 存 的 自然 环 境 、 态 利 益 的 , 经 济 学 生 用 理论 作 为 依 据 十分 不 明智 , 且 远 远 达 不到 公 平 正 义 的标 准 。 既然 并 公平 正 义 的 安排 必 定 要 从 多 主 体 、 角 度 分 析 达成 , 么 在 实 现 一 多 那 部分 利 益 时 必定 牺 牲 另一 部 分 主 体 的利 益 以 求 得 “ 有 效 率 ” “ 最 或 最 合乎 公 平 正 义” 安排 。在 上 述 经 济 学 理 论 中 , 济 利 益 较 小 的价 的 经 值 应 当让 位 于经 济 利 益较 大 的 价值 。然 而 , 先 生 态 利 益难 以换 算 首 成为 经 济效 益 , 次 因 为 生态 利 益 的 复杂 性 和 部 分 的 不 可再 生 性 及 其 稀缺 性 决定 了它 是 很 难再 为 其 它利 益 牺 牲 后得 到补 偿 的 。 综上所述 , 样才 算公 平正 义 的安排 , 者 见仁 , 者 见智 。 怎 仁 智 只是 我 认 为 , 立法 者 和 司法 者应 当 明 确 自己 的 角度 , 在 生 态 环 境 站
关于公民环境权立宪问题的探讨
关于公民环境权立宪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生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丰富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构筑和完善以保护公民环境权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实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本文期望通过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使得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能够成为环境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使命。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环境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92-03如果让可持续发展能够可持续,环境法治建设能够变得更纯粹,人们的幸福指数更高,那么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必然是我们当下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重大课题。
本文就围绕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作了初步的思考,希望在当我们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在宪法上能找到依据。
一、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理论(一)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界定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于1970年发表了其著名的论文-《为环境辩护》。
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豍得到了推崇。
进而,有人在“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1960年,原西德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这方面的讨论,有的学者使用的是“环境权”,有的学者使用的是“公民环境权”。
本文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划分,是因为存在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具体到笔者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可以将良好的环境概括为:一个适宜人类健康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令人身心愉悦的、舒适和满足的、与自然相和谐的、有利于人类各方面发展的、符合人类尊严的自然环境。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作者:赵勃铸来源:《卷宗》2018年第34期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形势严峻,各个国家积极寻找整治污染法律依据。
此时,环境权这一理论就应运而生。
环境权发展到现在始终是法学界的探究热点,许多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这一理论,并在宪法里规定了公民环境权,但我国一直没有把环境权通过宪法确定下来。
根据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和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实现公民环境权刻不容缓。
笔者将从国家、社会、公民以及国际四个层面分析,对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人权;生态文明;实现机制在二十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是人类发展史上遇到最具挑战的难题:臭氧层被毁坏,酸雨,淡水资源匮乏,土地沙化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让生态机制失衡。
单方面谋求经济的高速发展,恣意开采能源而不加以保护,人们的这些盲目行为使整个生物圈的布局和功能居于失衡紊乱的状态,人类自食其果,受到来自大自然的报复后开始反省,人们逐步意识到自身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并逐步转换了陈旧的环境伦理观念。
1 实现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1.1 时代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自1978年以来,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我国的经济水平完成了质的飞跃,人们的生活水准和质量也普遍得到提升。
但经济超高速发展的代价就是破坏了生态平衡,这些不是用金钱和经济衡量的,有些破坏根本无法弥补。
如今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比如全国各地的严重雾霾天气,已经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问题已经上升为一项民生问题,关系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这也要求我国要将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确定下来,并制定有效具体的措施和制度,维护公民的环境利益,实现公民环境权。
1.2 人权属性公民环境权属于一项人权,同时也可以看作人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出公民环境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权学说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只是对其他人权的一个重要的补充,丰富了人权,还促进了环境权在理论方面的进步。
论公民环境权法律化之必要——兼论公民环境权应确立为环境法基本原则
容 定 得过 窄 、 仅说 明权 利 实体 的一 部分 , 把 义务 或
当权 利而 谈 , 显然都 有 不适之 处 。 者认 为 , 民环 笔 公 境 权是 公 民对 影 响其 生 存 发展 的 各种 环 境 因 素所
利 的物权 , 因而 , 为 为便 捷 使用 人 类 共 同 的资 源 作 而设 立 的公 民环 境权 符 合 民法 用 益 物 权 的本 质 要 求 。 民法 上 的用益 物权 的表现 形式 却是 具体 确 定 但
存 环境 )还包 括后 发权 利 ( 境诉权 及 排 除影 响公 , 环
民获得天 然权 利 的权 利 ) 从 以上公 民环境权 内涵 , 。 我 们不难 析 出以下属 性 。 ( ) 民环境权 是一 项近 似于 物权 的权 利 , 一 公 它
是 权利 、 不是 义务
很 多 争论 , 对这种 权 利在“ 决 环境 问题 , 障人 但 解 保
境 权 是公 民享 有 适宜 环 境 的 权 利 , 有学 者 从权 , [ , 利 义务上 解释 公 民环境 权是 公 民就其 赖 以生 存 、 发 展 的 环 境 所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 担 的 基 本 义 务@。 承 上述 定义 都 能从不 同 角度揭 示 环境权 的权益性 , 表 明 “ 民拥 有 环 境天 然 带 给人 的 生 存条 件之 权 利 ” 公 这 一 环境 权 的本质 [ , 这 些观 点或 把 环境权 的 内 3但 ]
之 生 存权 ” 的重要 性 的认识 却是 统一 的 。而 公 民 上 环境 权 又是 各 种 环 境权 的核 心 和基 础 , 而 , 律 因 法 是 否 对其 加 以确认 就显 得尤 为重要 。正 基于此 , 我 们才 有必 要探讨 公 民环 境权 的法律 化 问题 。
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 行政管理论述类范文分享
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摘要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是指在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活动中,利益相关的个人、团体和组织获得相关信息,参与有关决策,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相应的环境政策,以保障自身的权利并促进环境改善的活动。
环境治理已成为城市稳定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既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有效达到环境治理目的的一条重要途径。
因此本文以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的参与情况为例,提出完善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从而探究公民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为提升公众健康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环境治理;公民参与;参与途径;问题一、绪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
先开发后治理的环境治理理念严重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
H市近3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环境污染问题令人担忧,报告显示,H市面临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形势严峻。
十八大报告和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也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
“公民参与”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发挥反映群众诉求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的自治功能在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程度在各省市有很大差异,也各有特点。
本文以H市为分析样本,通过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的主要实践与经验,以及公民参与对推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成效及发挥的作用,探讨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现状表现及原因,从公民参与意识、参与渠道选择以及相关机制的建立等多方面为完善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制度提出对策[1-2]。
二、现阶段H市公民参与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环境问题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成为社会主要矛盾。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全民共治。
论我国公民程序性环境权的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F4 D 6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 4 2 2 0 0 — 0 6 0 4 l 0 — 2 5(0 6)4 0 6 — 0
论我 国公 民程序性环境权 的完善
钟 卫 红
( 头 大学 法 学 院 , 东 汕 广 汕头 5 56 ) 10 3
摘 要 : 民的程序性环境权—— 公民在环境事务方 面享有的知情权 、 公 参与权 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是实现实
体 性 环 境 权 的 最 重 要 途 径 。 《 胡 斯 公 约 》 迄 今 为 止 程 序 性环 境权 最 完 善 的 条 约 , 比较 法 的角 度 , 该公 约 奥 是 从 以
民程 序 性 环境 权 的 保 护 :实 践 表 明 , 障公 民 的程 序 性 环 保
境 权 , 实 现 实 体 性 环 境 权 的 最重 要 的途 径 。 几年 来 , 是 近 我
国不 断 加 强 公 民 程 序性 环 境 权 方 面 的立 法 , 政府 部 门在 实
践 中 也 陆续 采 取 了 多 种举 措 , 大 促进 了这 方 面权 利 的实 大 现 。但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和公 民环 保 意 识 的提 高 , 些 立 法 这 和 举 措 已经 不 能 满 足 公 民 日益 增 长 的对 环 境 事 务 的 关 注
度 , E本 、 国 、 西 德 等 , 要 原 因 正 如 17 如 t 美 前 主 9 6年 阪 神 高 速公 路 噪 声 污 染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 对 原 告 所 提 出 的 以环 针
的基本权 利 ,并且 负有保 护 和改 善这一 代和将 来 的世世代 代 的环境 的庄严 责任 :” 后 , 环境 权理 论研究 的 深入 以及 此 随着 各 国公 民环境 保护运 动 的推 动 ,在各种 有关 国际环 境保护 的
关于环境保护的辩论
1.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不干行吗?保护环境是政府基本职能之一,比个人有更充足的人力、物质、信息资源,可以通过等手段有效的保护环境,所以..2,环保的范围很广,先查一下,哪些主要靠政府的。
比如,对生产厂家排污的管理,垃圾分类处理等。
论证的角度有以下:1.个人有环保的意识也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
比如对环保行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2.政府要环保的公共设施建设好。
3.政府要用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环保观念宣传,特别是从儿童教育开始。
日本英国等国家在公共场所都设置分类垃圾箱,分类垃圾箱上画了很清晰明确的图画,市民很容易把垃圾正确分类,而且从小灌输环保理念。
如今中国人民的垃圾分类观念提高不少,但是真正做到垃圾分类的少之又少,就上海而言,小区垃圾箱是分类的,但是垃圾车收垃圾的时候将所有垃圾都倒在一起拉走,就算居民做到了垃圾分类也会最终被垃圾车混在一起,分类也白分,能回收的垃圾也被当作无法回收的垃圾被填埋,这就是政府的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后果。
3.,个人观点:问题是个人靠不靠得住。
正是因为个人靠不住,所以才要有“政府”这个部门来统一管辖协调,反过来讲,要是个人靠得住,那还哪儿来的那么多问题。
政府的作用,就是将各利益群体的矛盾进行调和,最终达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长期以来,我国的环保一直是政府主导型,并且这种趋势与日俱增。
中华环保联合会等机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7.5%的公众都赞成将环保指标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而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发布的我国首个公众环保指数显示,如果以百分制计算的话,2005年中国公众环保指数得分为68.05分。
综合两组数据不难看出,公众对环保的关注度很高,但参与度不强。
谁都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全民环保”抑或是达及这一目标最好的方式。
如果说“搭便车”现象使得公众在环保自觉方面容易产生惰性的话,公民环境权行使与救济的缺陷,则又使这一惰性变成了“麻木症”。
其实,将环境权列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公民环境权
浅析公民环境权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权逐渐受到重视。
不同的学者对环境权有不同解释,本文从分析环境权的本质,在肯定环境权是公民一项基本人权的基础上,提出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并提出如何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并以厦门px事件为例,讨论如何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环境权,提出解决保护公众环境权和促进经济发展直接的关系的新的思路。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经济发展民主程序作者简介:黄惠娥,北京林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6-02一、何为环境权(一)学界关于环境权的观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环境以及环境权越来越重视。
对环境权的经典定义是《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原则的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关于环境权的理解,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豍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环境权应该区分于财产权和人格权,因为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环境权不是公民对其个人居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权。
豎陈泉生教授对环境权的主体采用扩大的解释,陈教授在承认个人环境权的同时强调环境权的集体性以及环境权的代际权力。
在陈教授的观点中,环境权的适用主体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的环境权益。
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的主体限定在公民的范围。
陈泉生教授则主张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二)环境权的本质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特殊的权利,环境权的本质是人权。
虽然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正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所说,人类享有自由平等充足的享受生活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跟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权利一样,是公民理应该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1.引言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涵盖了公民对健康环境的需求和对环境保护的参与。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相关内容。
2.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2.1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清洁、健康、适宜居住和工作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2.2 法律依据2.2.1 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26条所规定的保护环境的要求,公民享有环境权。
2.2.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公民环境权的内容3.1 环境信息权公民有权了解环境状况、环境污染源和防治措施等信息,并参与环境决策。
3.2 环境质量权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相关机构采取措施,确保环境水、气、土壤的质量不受严重污染。
3.3 环境健康权公民有权享有健康的生态环境,对于环境引起的健康危害有权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赔偿。
3.4 生态保护权公民有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以诉讼等方式维护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
4.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途径4.1 行政途径公民可以通过向环保部门、相关行政机构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促使其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公民环境权。
4.2 司法途径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公民环境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4.3 自组织途径公民可以通过自发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倡导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5.公民环境权保护的挑战与建议5.1 挑战- 环境信息公开不透明,公民对环境问题的了解限制。
-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存在执法不力、环保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5.2 建议-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公民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 完善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和责任制,确保环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 改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附件:1.《环境保护法》2.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民环境权:指公民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清洁、健康、适宜居住和工作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关系均衡论
和资源 的无限需求 、利用 之间的矛盾 ,人类对环境 和资源
的开发利用与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之 间的矛盾 。除此
之 外 ,还存 在着 诸如公 民对清 洁健康 环境 的需 求与企业
污染物排放的矛盾 、对清洁能源强烈需求与清洁 能源 开发
利用技术的矛盾 等等。正是这些矛盾 的不断作用 ,推 动着
且渐渐认识到公民环境权在管理环境保护环二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均衡论的境中的重要作用更认识到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实践检验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作用因此更多地利用二者的结合一检验数据统计标准与依据来管理环境如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本文将选取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5年的利用国家环境管理权来帮助公民实现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修订的瑞典环境保护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的权利
烈 的主要原 因之一 。因此 ,我们需要对 国家环境管理权与
公 民环境权 的关系进行新 的探讨 ,从新的视角来分析二者
的关系 ,以期寻找二者结合的平衡点。
一
、
国 家环 境 管理 权 与 公 民环 境 权均 衡 论 的
提 出
( 一 )国 家 环 境 管 理 权 与 公 民环 境 权 的对 立统 一
家 ,此时 ,国家环境管理权 占主要地位 ,是矛盾 的主要 方
面。而到了1 二 业革命兴起 ,环境污染 问题愈演愈烈并威胁
“ 事物 发展的根本原 因 ,不是在 事物 的外 部而是在事 物的内部 ,在于事物 内部 的矛盾性 。任何事物 内部都 有这
种 矛盾性 ,因此 引起 了事物 的运 动和发展 。 ”①环 境保 护 也是如此 。在环境领域 ,矛盾 的最集 中体现是人与 自然 的
到公 民的生存 时 ,公 民的基本权利受到 了侵害 ,使得公 民
对公民环境权的思考
3
创新驱动,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的研发 和应用,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THANKS
感谢观看
03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途径
参与环保活动
01
02
03
参加环保组织
加入环保组织,参与环保 活动,了解环保知识,提 高自身的环保意识。
参与公益活动
参加环保公益活动,如植 树、环保宣传、环保志愿 者等,为环境保护贡献自 己的力量。
节约资源能源
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 用电、用气等资源能源, 减少浪费和污染。
环境维权能力不足
部分公民缺乏相关知识和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环境维权机制不健全
环境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不完善,导致维权渠道不畅,难以 有效保障公民环境权益。
环境教育问题
环境教育缺乏
学校和社会缺乏对环境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导致公民环保意识和 知识水平不高。
环境教育内容单一
环境教育内容缺乏多样性,难以满足不同年龄段和背景的公民需求 。
02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01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
环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02
该法对水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水质量标准、排
污标准、污染源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03
该法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规定,包括空气质量标准、排污
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科学规划城市和产业发展,合理开发利 用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环境友好型社会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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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一)
摘要:厦门PX项目是一个有巨大经济利益预期的项目,但在当地大多数公民保护环境的呼声中最终败下阵来。
由此事件引发的有关公民环境权相关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公民环境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人权,我国原有的权利救济方式对其并不适用,因而这种权利一直未得到足够的保护。
着重讨论在行政规划中如何实现公民环境权,并提出观点:政府公共治理理念的更新、规划过程的透明化和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厦门PX项目;公民环境权;实现
1厦门PX项目事件
2007年3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中国科学院院士赵玉芬等105名政协委员联名签署提案,建议厦门PX项目迁址,一石激起千层浪,从此“厦门PX”引起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PX(Paraxylene,对二甲苯)是生产PTA(精对苯二甲酸,广泛用于纺织)的上游原料。
由台资翔鹭集团旗下腾龙芳烃企业投资的厦门海沧区PX项目,是厦门目前最大的化工项目。
2004年2月,该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并在2005年11月正式开工,原计划于2008年投入生产,每年工业产值有望达人民币800亿元。
随着PX项目建设的加快,厦门市民反对的呼声越来越烈,大量有关该项目靠近人口稠密区,存在爆炸或泄漏等安全隐患(这种危险性并未得到明确证实)的信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媒体等形式被广泛传播。
2007年6月1日和2日,超过5000名厦门市民在厦门市政府门前表达反对诉求,厦门市政府被迫宣布该项目缓建,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007年12月5日,厦门市政府公开的环评结论认为海沧南部空间狭小,区域空间布局存在冲突,在海沧南部的规划应在“石化工业区”和“城市次中心”之间确定一个首要的发展方向。
同年12月底厦门举行的市民代表座谈会上,大多数市民代表再度表达了反对意见。
此后,福建省和厦门市政府决定顺从民意,停止建设PX工厂,将该项目迁往漳州古雷半岛兴建;厦门市将赔偿翔鹭集团损失,并在发改委批准后进行迁址工程。
2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
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公民环境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而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新型人权。
它具有自然性、不可缺乏性、不可替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等。
本文所指的公民环境权是从国内实现机制讨论的,其主体只限于“公民”,不包括“国家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
实体权是指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
程序权主要
是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公民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其内容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反映: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中是最先确认该权利的,另外如南斯拉夫、葡萄牙、波兰和俄罗斯等,已经将其上升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人权,瑞典、希腊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权的内容。
我国在《宪法》第26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是以国家义务的形式总体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但我国宪法的规定是不可以作为裁
判依据用于具体的案件的。
公民环境权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是因为该权利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公民环境权不是一项纯粹的民事权利,而是一项公法意义上的权利,环境权保护对象如空气和水等是无主物,是人类共有财产,没有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公民对于环境要
素提出权利要求是没有准确依据的法律行为,因此无法从私权角度保护公民环境权;第二,一般遭受环境侵害的“公民”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甚至是“公民”的后代人,环境被破坏后产生的影响范围也是不可预知的,这些造成了诉讼中举证的困难;第三,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与滞后性的特点,环境侵权行为往往是先作用与环境,然后环境又作用于公民人身和财产,这种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慢慢积累的,有的甚至是多次合法行为造成的;最后,侵害环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传统侵权行为是一种无价值行为,是应当绝对禁止的行为,而侵害环境的行为是创造社会财富活动过程中的附带行为,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价值正当性和社会有用性。
因此,必须要在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寻求一种利益平衡,对侵害环境权的行为的限制和禁止也要有一定的限度,对于这种“限度”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做法: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忍受限度论”,即必须是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超过一定的程度,为一般人所无法忍受,并危机人类生存和发展,才是法律所限制禁止的;美国则采用“效用比较”原则,它将造成环境侵权行为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同受损害的社会效益做比较,后者大于前者的,才是法律限制和禁止的。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没有提出作为利益衡量尺度的应有基准,进行利益衡量时就会随心所欲,使衡量有倾向于行政或企业利益一方的危险性。
3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现状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过程是与政府和企业利用环境资源发展经济的权利冲突博弈的过程。
权利冲突的前提首先时权利要被认可,尤其是要被法律承认,在一个权利不被承认的社会里,也就谈不上权利冲突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环境权是有一定承认的,但是主要针对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和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而言,对公民环境程序权规定较少。
对此我国台湾学者叶俊荣认为:“宪法中若应有环境权,则此权利应以肯认民众适度参与与环境决策的程序权为妥。
公民环境权的实质享有不仅仅是看其实体方面的规定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完善的救济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各种权利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私法救济如民事救济与公法救济如行政救济,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基本权利,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原有救济途径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就行不通。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该法第41条还进一步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说明行政诉讼原告应该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如果公民对自己认为将来有可能发生危害的环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一般也不予受理这类案件。
因此公民遇到环境侵权行为,不得不寻找其他合法方式来表达诉愿,如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公民对权利救济是通过网络、媒体、短信、游行和政协委员联名上书等形式进行的。
4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公民环境权的一系列特点决定了政府实现这种权利的过程不是通过司法机关惩治危害环境行为的过程,而是行政机关改变思路来减少以及预防危害环境行为发生的过程。
如何将类似厦门PX项目事件里那种强大的民间环保力量引入行政规划的正规渠道?
首先明确政府是公民环境权的主要义务主体,政府环境管理权的宗旨和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维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甚至是后代人的利益。
由于开发商追求的是短期经济利益,他们的道德水平和自律能力具有有限性,所以政府在行政规划中只凭开发商的报告就做决策是片面的,尽早进行客观准确的环境测评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会像厦门PX项目事件那样费时费力、劳民伤财,更损害了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当公民环境权与个别企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发生矛盾时,政府需要在这两种利益间进行科学的分析衡量,既不能因为一
味追求过高过快的经济增长放弃了人们享受优美环境的权利,也不能因为保护环境而固步自封完全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否则也是对人们追求美好幸福生活权利的无视。
利益衡量前提就要尊重公共利益,尊重可持续发展理念,合理利用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