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9.23
•【字号】赣府字[1998]79号
•【施行日期】1998.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通知(赣府字〔1998〕79号1998年9月2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射箭等98项体育项目作为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现予以公布。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殴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
电测向、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蹦床、散打、空手道、飞镖、漂流、潜水、冲浪、卡丁车、赛马、蹴球、木球、秋千、角力、中国牌(麻将)。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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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04〕86号现将《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抄送范围:公安部。
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
本厅领导,办公室、法制处。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管理依据和职责(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机关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的职责:1、对申请设置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批;2、对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弹药进行审核审批;3、对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4、依法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适用范围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
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
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射击活动场所提供营利性射击活动。
三、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应由具备专门资质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单位负责,并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安全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三)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四)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落实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安全措施;(六)建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七)具备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许可、场地设计、建设标准、枪支弹药配置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利用枪支弹药向公众提供营业性射击娱乐服务活动。
第三条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坚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
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严禁设立露天射击场。
射击场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军事机构、易燃易爆仓库、要害企事业等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第五条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警示标志、疏散通道标志以及游人须知提示牌。
其中射击区和枪弹库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三)配置开展射击活动所需的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四)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设置治安保卫负责人、射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保管员、值守人员和前台信息登记员等岗位,并配备足够人数;(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值守人员年龄应在至周岁之间;(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无行政拘留、刑事处罚记录;(五)无妨碍从事射击活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六)无重大经济纠纷和感情纠葛等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七)无涉恐、吸毒、酗酒、嗜赌等其他不适合从事射击活动的情况。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运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营业性射击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场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射击场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和维护;(3)负责射击场内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射击场内的枪支弹药管理;(5)负责射击场内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6)负责射击场内的应急处理,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枪支弹药管理:(1)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枪支弹药进行登记、保管、使用和回收;(2)枪支弹药库(室)应设专人看管,确保库(室)门窗完好,消防设施齐全;(3)枪支弹药入库、出库必须办理手续,实行双人验收制度;(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枪支弹药库(室),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出库(室)。
2. 安全设施与消防设施:(1)射击场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标志、防护栏、隔离网等;(2)射击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3)射击场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疏散人员。
3. 人员安全管理:(1)射击场员工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2)射击场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射击活动安全进行;(3)射击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安全巡查与隐患整改:(1)射击场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全场进行安全巡查;(2)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3)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在哪办理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在哪办理射击是⼀项很好的体育运动,我国的射击运动员在国际上的⽐赛中经常会取得优异的成绩。
开设营业性射击场所,可以丰富射击训练活动。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在哪办理,下⾯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相关的内容吧。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办理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滩赣江南⼤道1366号省公安厅⾏政服务⼤厅2号窗⼝⼆、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的办理材料1、《设⽴营业性射击场的许可申请表》(含申请报告书)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射击场的⽤地产权或者使⽤权的证明材料4、射击场的⽅位图、平⾯布局图,射击区和枪弹库的设计图纸和现场照⽚,枪弹库与外部居民区等四邻距离图5、射技术防范设施安装及检测报告6、射击活动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清单7、涉枪从业⼈员资格证明(部门核查),及⾝份证复印件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9、经办⼈⾝份证及复印件10、申请单位介绍信三、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1996年10⽉1⽇起施⾏)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枪⽀:(⼀)经省级⼈民政府体育⾏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经省级以上⼈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是不可以随意设⽴的,要设⽴营业性射击场所,需要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要到江西省南昌市红⾕滩赣江南⼤道1366号省公安厅⾏政服务⼤厅2号窗⼝办理审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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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06.20【实施日期】199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18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18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18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18日)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处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应每年对射击场民用枪支持枪证组织审验。对不再符合配枪条件的,及时作出收回持枪证和枪支弹药的决定。市公安局检查审验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4〕86号
现将《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适用范围
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
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射击活动场所提供营利性射击活动。
营业性射击场应在配置枪支后10日内向省公安厅枪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办理持枪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营业性射击场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配枪条件的,市公安局应及时收缴射击场配置的枪支弹药和持枪证件。
八、营业性射击场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射击场法定代表人是治安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本厅领导,办公室、法制处。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管理依据和职责
(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应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审核。
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5.27•【文号】公治[1999]744号•【施行日期】199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1999]744号1999年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对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规范民用枪支(气枪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和营业性射击场用气枪适用本通知)配售、购置计划、调拨管理工作,满足民用枪支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正常需要,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确定(一)确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应从原有民用枪支销售单位中择优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可确定一家,牧区、猎区较多的省份可增设二至三家。
配售企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确定。
猎区和牧区尚未划定以及大山区、偏僻林区尚未批准保留猎枪的省份,暂缓确定。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3.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4.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审查;5.无违法销售民用枪支、弹药的记录;6.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
(二)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主要职责:1.按照公安部批准的民用枪支、弹药年度需求计划,与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2.负责计划内的民用枪支、弹药的运输、储存、配售和配送;3.定期向省级公安机关枪支管理部门报告年度配售限额的执行、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枪弹的品种: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的品种为气枪(不含气手枪)、猎枪、麻醉注射枪及其配用的弹药。
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预案
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预案第1章总则 (4)1.1 射击场安全管理目标 (4)1.2 射击场安全管理原则 (4)1.3 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4)第2章管理组织架构 (4)2.1 管理机构设置 (5)2.2 管理人员职责 (5)2.3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5)第3章射击场硬件设施要求 (6)3.1 射击场设计规范 (6)3.1.1 射击场位置选择 (6)3.1.2 射击场地平面布局 (6)3.1.3 射击场射击线路 (6)3.1.4 射击场安全防护设施 (6)3.2 射击场建设标准 (6)3.2.1 射击场主体建筑 (6)3.2.2 射击场射击位 (6)3.2.3 射击场靶道 (6)3.2.4 射击场照明 (6)3.3 射击场设备设施 (6)3.3.1 射击设备 (6)3.3.2 靶标设备 (7)3.3.3 安全防护设备 (7)3.3.4 监控设备 (7)3.3.5 消防设备 (7)3.3.6 急救设备 (7)第4章射击场安全操作规程 (7)4.1 射击操作流程 (7)4.1.1 准备工作 (7)4.1.2 射击操作 (7)4.1.3 射击结束 (8)4.2 射击场安全操作要求 (8)4.2.1 射击场管理 (8)4.2.2 射击者行为规范 (8)4.2.3 工作人员要求 (8)4.3 射击场紧急情况处理 (8)4.3.1 枪支走火 (8)4.3.2 枪支故障 (8)4.3.3 人员受伤 (8)4.3.4 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 (8)第5章射击员管理 (9)5.1 射击员资格认定 (9)5.1.1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射击活动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取得射击员资格。
(9)5.1.2 射击员资格认定标准: (9)5.1.3 射击员资格认定程序: (9)5.2 射击员培训与考核 (9)5.2.1 射击员培训内容: (9)5.2.2 射击员培训方式: (9)5.2.3 射击员考核: (10)5.2.4 射击员考核合格标准: (10)5.3 射击员行为规范 (10)5.3.1 射击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射击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营业射击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营业射击场所的安全运营,保障顾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营业射击场所的所有区域和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射击场所的安全、有序、文明、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营业射击场所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和监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和修订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5.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2. 负责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3.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4. 负责安全事故的记录、报告和处理;5. 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射击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防护屏、安全标志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顾客进入射击场所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射击资格后方可进行射击活动。
第十条射击教练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执行射击操作规程,确保顾客安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枪支弹药库应实行专人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场所安全。
第十三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设置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电线、插座等,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和顾客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奖惩第十六条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营业射击场所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射击场的管理制度,提高射击场的安全和服务水平,促进射击项目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射击场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射击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射击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职责和规范,确保射击场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射击场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证书的教练员,确保射击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业务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培训。
第十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射击设备和器材,确保射击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射击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和器材的购置、维修、更新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的保养和保管,确保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设备和器材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射击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射击场的场地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射击场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射击场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不安全的行为。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行业外),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得经营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
第七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二)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
外来人员还需办理寄住、暂住证。
第八条特种行业因故歇业、停业、转业、合并、迁移,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项目或转承包的,应当于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验缴有关证照。
第九条办理审批、年检和发证手续时,公安机关按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章刻字业第十条刻字企业承刻下列印章,必须凭公安机关的刊刻通知单,方可刊刻:(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部下设机构的印章(含钢印);(二)社会团体的印章;(三)企业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印章;(四)套印用章。
新余市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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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设经营性射击场所是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现场审核才⾏的,只有在审核通过了之后,才会发放相关的许可证,配发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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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流程怎么⾛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2、受理: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受理,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3、审查:由省公安厅组织专家进⾏实地审查;
4、决定: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履⾏内部程序决定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
⼆、新余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法律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
第四⼗五条公安机关⼯作⼈员有下列⾏为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配备、配置枪⽀的;
(⼆)违法发给枪1⽀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据为⼰有的;
(四)不履⾏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2.《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
第⼗六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办理户⼝、⾝份证、驾驶证、特种⾏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政许可事项的。
新余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需要向公安⾏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然后由⼯作⼈员对材料进⾏审核之后上报到省公安厅,由专家进⾏实地审查,审查通过了之后才会进⾏下⼀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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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正文:----------------------------------------------------------------------------------------------------------------------------------------------------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经2005年11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6日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学校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射击场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学校射击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射击场的全面安全管理。
2. 设立射击场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射击场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射击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安全。
2. 严格枪弹管理,建立枪弹出入登记制度,实行分库专人管理,每日清查核对一次。
3. 设立射击场值班员,负责枪弹库安全及每日的出入管理,射击场地的管理工作,场地安全巡视及场地清洁工作。
4. 射击教练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认真执行各项枪弹保管制度,严格执行领枪证和安全规则,做好游客的培训工作。
严格执行射击的安全规则。
5.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射击场,非射击人员需在教练员的陪同下进入。
6. 射击场内严禁吸烟、饮酒、饮食等行为。
7. 射击场内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8. 射击场内禁止穿鞋底过硬的鞋子,以免损坏场地。
9. 射击场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10. 射击场内禁止擅自拆卸、改动射击器材。
11. 射击场内禁止攀爬、跳跃、奔跑等危险行为。
12. 射击场内禁止使用任何非标准弹药。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射击教练员、值班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2. 定期对师生进行射击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能力。
3. 对射击场内的器材、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五、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4. 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加强安全警示教育。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射击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射击室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
射击室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第一条射击室的基本情况1.1 射击室是专门提供给射击爱好者进行射击训练的场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射击体育规定进行管理,保障射击爱好者的安全和利益。
1.2 射击室设有射击训练区、观摩休息区、器材存放区、卫生间等设施,为射击爱好者提供舒适的射击环境。
1.3 射击室由射击协会或射击俱乐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射击培训证书和经验。
第二条射击室的开放时间2.1 射击室每周开放5天,每天营业时间为8:00-22:00,具体开放时间由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 射击室在法定节假日也会开放,但具体开放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管理人员会提前通知射击爱好者。
2.3 射击室在非营业时间不对外开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射击室进行射击活动。
第三条射击室的入场须知3.1 射击爱好者必须遵守射击室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否则会受到相应处罚。
3.2 射击室严禁携带任何有害物品进入,如刀具、易燃品等,一经发现将立即驱逐出场并报警处理。
3.3 射击爱好者必须提前预约射击时间,报名参加射击活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射击室,逾时不得入场。
3.4 射击爱好者必须穿着适当的射击服装,佩戴听力保护器和眼睛保护器,以确保安全进行射击训练。
第四条射击室的管理规定4.1 射击室内严禁吸烟、酗酒和嬉闹打闹,保持良好的射击秩序,维护射击室的正常运行。
4.2 射击爱好者必须遵守射击室的秩序,不得强行占用或挪动他人的射击位置,如有违反将被勒令停止,并赔偿相关损失。
4.3 射击室内严格执行射击信号,包括开始射击、停止射击、清场等信号,射击爱好者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否则将受到处罚。
第五条射击室的安全措施5.1 射击室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设备,保障射击爱好者在射击过程中的安全。
5.2 射击室内设有急救箱和紧急联络电话,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射击爱好者应立即寻求帮助,并配合管理人员处理。
5.3 射击爱好者不得在没有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射击活动,以免发生危险事件。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1修正)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1修正)【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8.24【实施日期】199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得经营特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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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许可、场地设计、建设标准、枪支弹药配置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利用枪支弹药向公众提供营业性射击娱乐服务活动。
第三条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坚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
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严禁设立露天射击场。
射击场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军事机构、易燃易爆仓库、要害企事业等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第五条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警示标志、疏散通道标志以及游人须知提示牌。
其中射击区和枪弹库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三)配置开展射击活动所需的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四)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设置治安保卫负责人、射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保管员、值守人员和前台信息登记员等岗位,并配备足够人数;(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值守人员年龄应在至周岁之间;(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无行政拘留、刑事处罚记录;(五)无妨碍从事射击活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六)无重大经济纠纷和感情纠葛等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七)无涉恐、吸毒、酗酒、嗜赌等其他不适合从事射击活动的情况。
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射击场属地公安机关背景审查合格。
企业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保管员、安全员、值守人员等涉枪从业人员,应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培训、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营业性射击场应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射击技术负责人各名、保管员及值守人员各不少于名,每个靶位应配备安全员名。
射击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保管员、安全员、值守人员不得兼任。
处置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风险的安保力量人数配备,应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有关规定。
第八条营业性射击场的射击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置运动步枪、气步枪进行固定射击的:.射击靶位与观众席之间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并有明显的隔离标志;.设有固定的射击靶位、符合安全距离的弹道区、可靠的隔离和保护屏障,射击位置应当有明显的标志;.设有挡靶墙,挡靶墙厚度应保证射击的子弹不能穿透,高度一般不得低于米;凡低于米的,必须保证枪支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子弹不飞越挡靶墙的顶端;.射击靶位之间应当设置屏障,屏障厚度应保证子弹不能穿透。
射击靶位应装有适宜的控制设施,使枪支不能脱离射击位、不能回转;.应当设立枪弹中转室(柜);.不得设置休息、娱乐设施。
(二)配置运动猎枪进行飞碟射击的,射击区除应当符合第(一)款第、项要求外,还应设置围墙或具有天然屏障的山体。
射击位置至落弹点距离短于米的,应设置防止子弹飞出射击区的安全防护设施。
射手前方及其两侧应设置防止子弹飞越的防护设施。
(三)配置彩弹枪进行对抗射击的,射击区应当设置不低于米的围墙或者安全防护网与外界隔开。
野外场地应当无悬崖、陷阱等危险区域,室内场地应当安装防护栏。
(四)射击区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等出入控制装置和安检装置。
第九条营业性射击场的枪弹库室建设及防范要求应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有关规定。
应分别设置枪支、弹药库室,库室内应设有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标准的存放枪支弹药的专用保险柜,分开存放枪支弹药,库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条在临近枪弹库室的适当位置设立保卫值班室。
保卫值班室应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其结构应坚固并具备防破坏能力,应备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严禁设置床铺。
保卫值班室内应设立监控中心,并安装直拨电话、张贴报警电话号码,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一条营业性射击场的射击区域、枪支弹药库室、前台信息登记处及枪支搬运路线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能清晰辨别人脸、车辆、物品等特征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枪支弹药储存、发放、搬运、使用、清退等环节视频监控全方位、无死角。
视频监控图像储存时间不得少于天。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应在施工建设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筹建申请,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性射击场筹建申请表》;(二)筹建申请报告书。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投资方情况介绍、项目可行性分析、占地面积、区域功能布局、申请配置枪支的种类和数量、安全风险评估、安防设施和力量投入计划、筹建总体规划及进度安排。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筹建的相关文件;(六)有关主管部门对射击场项目建设、规划用地的批文;(七)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八)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九)射击场的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射击区和枪弹库室设计图,枪弹库室与外部四邻距离图,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设计图、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图;(十)射击活动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清单;(十一)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射击技术负责人取得的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二)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四份,并装订成册,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逐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县、市公安机关逐级审查同意筹建申请材料后,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收到筹建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材料的完整证、真实性等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综合审查评定。
专家组审查后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填写《营业性射击场筹建审查意见表》。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将有关筹建审批表、审查意见表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治安总队有关领导审核。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提交总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公安厅主管领导审批。
省公安厅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申请单位作出同意筹建营业性射击场的书面批复;不同意筹建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经省公安厅批准同意筹建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建设施工。
施工建设完成后,应向省公安厅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营业性射击场许可申请表》;(二)设立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报告。
包括营业性射击场建设情况,建设变动情况说明;(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的验收合格材料;(四)由具有资质的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五)竣工后的第十二条第项的各类设计图纸;(六)《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七)申请单位负责人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第十五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应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共同参与,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逐项填写《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查意见表》,最终作出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明确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查意见表》经所在地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依据专家组及市、县公安机关审查意见,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将有关许可审批表、审查意见表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治安总队有关领导审核。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提交总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公安厅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应将营业性射击场的许可情况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天。
公示期结束后,无反馈意见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并加盖省公安厅行政印章。
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的,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自接到设立申请之日起,许可审批期限为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八条《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营业性射击活动的,营业性射击场应当在期满前日内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营业性射击场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内,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营业性射击场迁址、改建、扩建的,按照新建项目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取得《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购配置民用枪支。
枪支配置到位并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射击活动。
第四章枪支配置标准第二十二条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种类仅限于运动猎枪(限飞碟项目使用)、运动步枪(含小口径、大口径)、气步枪(含彩弹枪)。
第二十三条每个营业性射击场配置的枪支种类、数量应根据射击场设置的靶位确定。
运动猎枪、运动步枪、气步枪配置不得超过该枪支靶位设置数的倍。
大口径运动步枪配置的总数不得超过支。
第二十四条彩弹枪游乐场按照射击活动场地面积,每可配置彩弹枪支。
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军警用枪支弹药和手枪式枪支以及非本射击场配置的枪支弹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第二十六条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度:(一)营业性射击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枪支弹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二)明确射击场各岗位人员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三)射击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责任状,全面、积极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四)应建立所有从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七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一)治安保卫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从业人员和经营秩序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二)射击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射击安全教育培训,传授射击运动理论、枪弹操作技能,保障安全射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