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完整版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发包人):乙方(总承包人):丙方(银行):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乙方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乙方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单位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丙方(开户银行):银行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的管理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资专户设立1、乙方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存储甲方拨付的工人工资专项资金,专户账号为:_____ 。
2、工资专户仅用于支付本项目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将工人工资款项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不得拖欠。
2、有权监督乙方和丙方对工资专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整改。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收集、核实工人身份信息和工资数据,并及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使用工资专户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3、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保存相关资料,以备甲方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1、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资专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2、确保工资专户资金安全,按照乙方提供的工资表,及时将工资款项发放至工人个人银行账户。
3、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提供工资专户资金收支情况报表。
五、工资支付流程1、乙方根据工人考勤和工作量等情况,编制工人工资表,并经工人本人签字确认。
2、乙方将签字确认后的工资表提交甲方审核。
3、甲方审核无误后,将相应的工资款项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
4、丙方收到甲方拨付的款项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工资表,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发放至工人个人银行账户。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发包人):乙方(总承包人):丙方(银行):为保证工程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手续,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XX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监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户制度】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总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该劳务企业应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劳务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总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以及与以上除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外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四条【工资发放方式】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账户.第五条【实名制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应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7〕47号)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就业登记。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人社确定)(可编辑).doc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人社确定)(可编辑).doc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人社确定)(可编辑) 甲方(发包人):乙方(总承包人):丙方(银行):甲方、乙方委托丙方按照全市建设项目农民工专用账户资金管理的要求,对项目专用账户资金进行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方、乙方、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乙方应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银行账号: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的管理。
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支付资金,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1)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2)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委托资金相关信息,并在每月月底前向甲方、乙方提供委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的期限自资金转入委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关于取消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保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应向丙方提供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月工资进度支付清单。
第四章托管资金的收付第六条甲方(或乙方)托管资金应按施工合同每月将工资项目资金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
丙方确认收到资金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委托资金分配给乙方,委托丙方代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乙方负责提供代丙方发放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乙方负责每月前将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给丙方,丙方将该清单从专用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乙方应对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测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丙方应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甲方:建设工程承包方/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农民工/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在建设工程中需要聘用农民工,为了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资标准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承诺乙方在项目进展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人同等的工资待遇。
2. 甲方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乙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内的最低工资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二、工资支付方式1. 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少发工资。
2. 工资支付以月为单位,每月的工资支付日为每月的(具体日期)。
3. 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三、加班工资1. 如有需要,乙方应在甲方的安排下按时加班。
甲方承诺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 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为:平时加班按照工资的(具体比例)倍支付,休息日加班按照工资的(具体比例)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工资的(具体比例)倍支付。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
3. 如乙方因工作所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抚恤金等相关费用。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工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欠薪,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欠薪金额的(具体比例))。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劳动职责,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乙方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整个劳动期限。
2.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具体份数),甲、乙双方各执(具体份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青建工〔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2〕46号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健全根治欠薪工作长效机制。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管理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工资业务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并完成银行专户代发系统和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系统”)的对接调试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列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工资银行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选择。
对存在未履行《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违约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违约办理农民工银行卡;无故延误农民工工资入账;监管不力造成账户资金被挪用;未按月向省管理系统推送专用账户资金情况和代发工资信息等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经查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移出代发工资银行名录,终止其已代发工资项目的代发工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范本)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范本)第一条为规范我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已开工的— 1 —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XX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XX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第七条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管理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时监控、足额支付”的原则。
二、专户设立(一)开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二)专户名称专户名称统一为“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三)专户标识开户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确保资金往来清晰可查。
三、资金缴存(一)缴存比例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拨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二)资金来源人工费用应当从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存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资金缴存凭证留存备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缴存情况。
四、工资核算与发放(一)工资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准确核算每名农民工的应发工资数额。
(二)发放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发放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明确工资的构成和支付情况。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模板】
附件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丙方(专户银行):根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及工程所在地人社、住建部门备查;(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
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稿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和工程款分账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领域工程可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经济纠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中信银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工程项目。
为保证项目中农民工工资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账户的使用方法应不违背人民银行相关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丙方在账户审核通过并正常开户后为乙方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讫凭证》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协助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监管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监管资金的流向信息。
第三章资金监管应提供的材料第六条乙方每月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清单》须有乙方开户单位印章、项目经理印章(签字)及甲方单位印章、项目经理印章(签字)。
以上印章和签字随本协议在银行备案。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七条监管资金存入乙方须在每月8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报与丙方,乙方对清单的真实性负责。
甲方(或乙方)每月8日需将农民工工资款项存入专户。
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八条监管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在发工资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供办卡资料以方便丙方完成制卡工作。
每月8日前,乙方负责把按第六条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通过丙方为其提供的加密工具生成工资数据盘,确保工资数据的完整性与保密性,并将数据盘信息及与工资总金额相符的转账支票提供给丙方。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范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范文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丙方(专户银行):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内务工的农民工执行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地址:、地址:)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含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第五条第三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及时入账。
第七条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工资专户的撤销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农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见附件3)。
丙方收到证明后,及时按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
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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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
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户银行):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内务工的农民工执行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资料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
(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含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资料。
第三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及时入账。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资料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工资专户的撤销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农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见附件3)。
丙方收到证明后,及时按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
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内务工的农民工执行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报乙方,由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由其无条件进行拨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乙方按倍向甲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