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工作需健全完善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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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工作需健全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并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首先要把人大批准政府重大决策纳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范围。政府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决策,哪些应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哪些应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哪些可以由政府决策,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制度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其次要明确报告的重点。由政府出资融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行政区划和政府机构变更、涉及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发事件等,都必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第三要强化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询问、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强化预算监督制度。要使预算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推动人大预算监督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对预算形成过程的监督,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有权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人代会的预算草案报告应详细和细化,超收收入、部门预算等都要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要把听取财政预算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严格控制不经过预算就开支的行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必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要把预算监督与对审计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加大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和审计查处问题的监督力度。
三是尽快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比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来说,其涉及的范围和具有的效力要大得多,适用的时效也长得多,其失误所带来的危害也比具体的行政行为更严重。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保证政府依法正确行使国家行政权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尽快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成立专门的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四是健全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制度。督办落实代表意见、建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拓宽监督范围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两院”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督办代表意见、建议,必须以问题解决程度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答复为依据。要综合运用领导督办、机关分口督办、代表参与督办等多种督办机制,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提高意见、建议的办结率和代表的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