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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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沪规法[2002]287号•【施行日期】200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请你们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我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二00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网上备案

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网上备案

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网上备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开始利用网络平台来简化工作流程。

在上海,建筑行业的合同备案也不例外。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的网上备案范本,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并运用这一便捷的服务。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建筑工程合同网上备案。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是规范双方行为、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了便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上海市政府推出了网上备案系统。

通过这个系统,建筑企业可以远程提交合同文本,进行备案,无需再像过去那样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我们来看看具体的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企业需要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找到合同备案的入口。

在这里,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项目信息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基本信息,以及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等关键条款。

第二步,上传合同文本的电子版,确保文件清晰可读。

第三步,提交备案申请,并等待审核。

通常情况下,审核通过后,企业会收到备案证明,这标志着合同备案的成功完成。

为什么我们要重视合同的网上备案呢?它提高了工作效率。

传统的纸质备案方式耗时耗力,而网上备案则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大大节省了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时间成本。

它增强了合同管理的透明度。

所有的合同信息都存储在官方数据库中,方便查询和监督,减少了纠纷的可能性。

它提升了合同执行的规范性。

由于合同已经过官方审核,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更加有据可依,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当然,虽然网上备案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企业在操作时也需要注意一些细节。

例如,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因虚假信息而受到处罚。

同时,要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以保持备案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公开方式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公开方式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公开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设工程在城市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建设工程信息的报送和公开。

本文将介绍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公开的方式和相关政策。

一、报送方式1. 网上报送: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采用网上平台进行,具体网址是由市住建委统一规划并公布的。

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可以通过登录网站,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进行报送。

2. 纸质报送:在特殊情况下,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也可以选择纸质报送的方式。

具体的报送地址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二、公开方式1. 网上公开: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公开采用网上平台进行,具体网址也是由市住建委统一规划并公布的。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相关的建设工程信息。

2. 纸质公开:在某些情况下,市住建委也会将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在纸质媒体上,比如报纸、杂志等。

这样更方便一些不熟悉网络的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相关政策1. 信息报送要求:上海市要求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

这样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信息公开范围:上海市要求对所有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这样可以使公众了解到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增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能力。

3. 信息公开时限:上海市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不得拖延。

一般情况下,信息应当在报送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这样可以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上海市要求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在报送信息时,要注意保护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或篡改。

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

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直接发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双方分别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后,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存在二个及以上的,涉及单位都应当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

合同报送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类型、发承包单位名称、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合同起止日期、签订日期、数字签名串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35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

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直接发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双方分别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后,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存在二个及以上的,涉及单位都应当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

合同备案流程操作说明

合同备案流程操作说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操作说明目录1新增合同信息报送 31.1建设单位发起合同(总包)信息报送 31.2 建设工程企业发起合同信息报送 91.2.1 总包(建设单位发包的各类合同)合同信息报送 91.2.2 发起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信息报送 151.3合同信息报送表打印样式 202合同信息修改或变更 24特别提示:1、本系统只支持 IE8.0 或更高版本(不支持360,火狐,搜狗等其他浏览器,由此产生的使用问题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以下截图仅作参考。

2、本说明只针对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需要报建的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100万元以下工程合同信息的按照小型项目合同登记操作。

3、合同信息报送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发起合同信息报送。

4、若保存合同信息时,系统提示“获取建设单位信息失败”。

解决方式是建设方用企业key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后,点击【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中的任何一个资质菜单即可。

1新增合同信息报送1.1建设单位发起合同(总包)信息报送1、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合同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拥有多张法人一证通证书时,应使用主证书或经主证书授权的副证书登录。

主、副数字证书管理及证书驱动程序安装,详见网上办事大厅“登录说明”中“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认证平台操作手册”。

图12、输入企业证书密码后进入系统,点击项目类办事——合同信息报送菜单,显示项目报建的信息。

通过查询条件,可查询到已报建的项目信息,如下图2所示:图23、点击项目名称,进入到合同信息报送列表的页面。

通过查询条件,可查询到已报送和报送中的合同信息,点击【新增】按钮,新增信息报送的合同,如下图3所示:图3**注意:a、若合同信息报送状态是“发包方已签名,待承包方签名”的,承包单位只能对合同信息表进行数字签名,完成合同信息报送,但无法编辑修改,发现信息有误,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发包方修改后,再数字签名提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沪建交[2011]103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1〕103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上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规定

上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规定

上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备案范围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均应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二、备案主体分包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是指承担总包合同中部分工程或者专业工程的分包商;总包单位是指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商。

三、备案时间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备案材料1. 分包合同副本,应当包括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程名称、地点、内容、规模,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2. 总包合同副本。

3.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总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 从事该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6. 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程序1. 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当在网上填报分包合同信息,并打印分包合同登记表。

2. 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携带备案材料到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窗口进行备案。

3. 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分包合同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退还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

4. 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当将备案专用章放置在分包合同副本上,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六、违规处理未进行分包合同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包合同备案是上海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重要环节,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04 【合同备案】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填表说明

04 【合同备案】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填表说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填表说明一、项目信息报建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地址等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合同信息(一)勘察总包合同1、合同名称: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名称填写。

2、勘察标段号:以勘察中标通知书上的标段号填写,如A01。

3、发包方式:以勘察中标通知书上的发包方式填写。

4、承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中勾选。

5、发包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6、承包单位:具有勘察资质证书,并在勘察资质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勘察单位(填写4个字以上),系统将根据填写内容查询,请在查询结果中选择,否则无效。

7、用地面积(m²):填写本次发包范围的用地面积。

8、合同价(万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价格填写。

9、项目负责人:填写该项目的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10、证件类型:从下拉框中选择。

11、证件号:填写与证件类型相对应的证件号码。

12、合同签订日期: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签订日期填写。

13、合同起止日期(合同有效期):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起止日14、工程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中勾选。

15、勘察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中勾选。

16、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名称:从下拉框中选择。

17、附注及其他说明:发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设计总包合同1、合同名称: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名称填写。

2、标段号:以设计中标通知书的末三位填写,如B01。

3、发包方式:以设计的中标通知书上的发包方式填写。

4、承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中勾选。

5、发包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6、承包单位:具有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的设计单位(填写4个字以上),系统将根据填写内容查询,请在查询结果中选择,否则无效。

7、项目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中勾选。

8、工程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中勾选。

9、建筑面积(m²):填写本次发包范围的建筑面积。

10、合同价(万元):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价格填写。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上海市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注册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登记。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资料准备1.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企业的合法身份。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证明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 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项目经理的身份和资格。

4.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以证明企业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5.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企业法人的身份。

6. 法人委托书原件:提供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办理备案事宜的委托书原件,以证明办理人的授权。

7. 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办理人的身份。

8. 在沪办公租赁合同/房产复印件(办公形式):提供企业在沪办公的租赁合同或房产复印件,以证明企业在沪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9. A、B、C证书: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以上备案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备案流程1. 企业注册登录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企业信息申报。

2. 按照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注册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3. 提交申报信息后,等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退回或要求补充资料。

4.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获得进沪施工备案编号,并可在上海市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5.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施工安全、质量。

三、注意事项1. 企业应按照要求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备案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工程信息资料报送制度

工程信息资料报送制度

工程信息资料报送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项目资金投入越来越多,项目监管和管理日益复杂。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合规运行和质量安全,规范工程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信息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质量验收报告等一系列关键资料,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和监督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健全工程信息资料报送制度,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工程监督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立工程信息资料报送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工程信息资料报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保合法、规范。

2. 公开透明:工程信息资料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3. 精准高效:工程信息资料报送应当准确无误、及时高效,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 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程信息资料的报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工程信息资料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程信息资料报送的主体和内容1. 报送主体:(1)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和提交工程信息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

(2)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3)施工单位:负责提供施工合同、施工日志、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4)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供监理报告等相关资料。

2. 报送内容:(1)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等。

(2)施工合同:包括合同书、变更协议等。

(3)施工图纸:包括结构、设备、管线等详细图纸。

(4)施工日志:记录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进度情况。

(5)质量验收报告:包括各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和结果。

(6)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报告。

四、工程信息资料报送的流程和要求1. 报送流程:(1)建设单位编制工程信息资料并交由设计单位审核确认;(2)设计单位按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报送建设单位;(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备案;(4)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日志和质量验收报告,并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核;(5)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编制监理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上海市工程合同信息查询

上海市工程合同信息查询

上海市工程合同信息查询要进行工程合同信息的查询,需了解上海市工程合同信息登记的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限内,都应当将工程合同信息报送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这为后续的查询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保障。

用户可以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进入工程合同信息查询系统。

该系统对外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并保证了查询结果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用户在登录系统后,可以依据不同的搜索条件进行查询,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关键信息。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打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2. 寻找“工程合同信息查询”入口并点击进入;3. 在查询页面中输入或选择相应的搜索条件;4. 提交查询请求,等待系统处理并显示查询结果;5. 查阅详细的合同信息,包括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等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查询工作的公正客观,系统会定期更新数据,以确保所查询的信息是最新且经过验证的。

考虑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系统还设置了权限管理机制,只有授权的用户才能访问特定的信息内容。

除了网上查询,上海市还提供了电话咨询和现场查询的服务。

对于不熟悉网络操作的用户,可以通过拨打官方提供的服务热线进行人工查询,或者直接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咨询。

在解读查询结果时,用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确认合同是否处于有效期内,以及是否存在变更或终止的情况;- 检查合同双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特别是对于施工方的相关资质证书;- 关注合同金额是否与实际支付情况相符,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工程延误;- 留意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上海市工程合同信息查询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提高了工程管理的透明度,也方便了社会各界对建筑工程的监督。

通过这一平台,建设方、施工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合作条款,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从而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市场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境保护、应急、市场监管、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上海市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信息报送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备案依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主体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

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

三、备案流程1. 登录网站: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如下截图左上角所示。

2. 选择网上政府大厅:在网站首页选择网上政府大厅下面的【建设管理】。

3. 选择窗口:在建设管理页面选择窗口左侧的【项目】,再选择【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4. 阅读办事指南:在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页面,可以阅读【办事指南】,了解相关流程和要求,避免走错程序。

5. 办理数字证书:在开始操作流程前,必须先到指定部门办理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类型有两种:个人证书和单位证书。

6. 填写合同信息:根据网站提示,填写合同相关信息,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等。

7. 提交合同备案:在填写完合同信息后,按照网站提示进行提交,等待审核。

8. 审核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将对提交的合同备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合同备案完成。

四、备案材料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包括:1. 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所采购建材的合格证明、质量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4. 所采购建材的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名称、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等。

5. 建筑师或工程师的资质证明和委托书。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市场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报送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报送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报送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报送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行力。

因此,报送的合同文本必须包含几个关键部分:合同双方信息、工程概况、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工期与质量要求、变更与索赔条款、违约责任等。

我们具体解析每一部分内容。

合同双方信息这是合同的基础信息部分,需要明确列出甲方(发包方)和乙方(承包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这不仅是民法典律效力的前提,也是日后可能发生纠纷时追究责任的依据。

工程概况此部分需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设计标准及主要技术参数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填写,有助于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和执行标准,是后续施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因价格问题引发的争议。

同时,支付方式要明确,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的比例和时间点,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工期与质量要求工期的约定要科学合理,既要满足甲方的使用需求,也要考虑到乙方的施工能力。

质量要求则要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对于特殊工艺或材料,还需有更详细的规定。

变更与索赔条款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情况,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变更程序和索赔机制,以应对这些不可预见的因素。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设定要合理公正,既要能够对违约方形成有效的约束,也不能过于苛刻,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还应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报送范本的制定,旨在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合同文本,为工程建设双方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合作框架。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有利于提升整个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合同范本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因此,各参与方在实际工作中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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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

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直接发
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双方分别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后,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存在二个及以上的,涉及单位都应当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

合同报送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类型、发承包单位名称、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合同起止日期、签订日期、数字签名串等。

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一方报送合同信息后,应当及时督促另一方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

第七条已完成信息报送的合同,存在报送信息有误的或签订补充协议需要修改或变更原合同报送内容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合同信息修改或变更申请》、合同副本及补充协议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修改或变更手续。

已报送合同中项目负责人变更,不作为合同变更的内容,按
照人员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履行完毕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的本市建设工程合同,方可作为企业资质申报的业绩。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在外省市承接工程的合同无需信息报送,可直接申请业绩核实。

业绩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应当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共享相应的合同报送信息。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和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中,使用建设工程合同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责令其自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手册中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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