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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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事项的通知-宁政文〔2021〕153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事项的通知-宁政文〔2021〕153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事项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事项的通知宁政文〔202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以下行政区划范围外,由宁德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一)宁德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蕉城区、福安市、霞浦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二)福安市、霞浦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的精神,严格审查把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保护耕地,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做好相关审批权的承接工作,对承接的农转用审批权不得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宁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8日——结束——。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八、报批阶段:1、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用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土地总面积、总耕地面积、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确认;3、拟定方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收集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规划审查图以及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定点、地灾评估等资料;4、审查、审批、发文、备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规定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九、批后实施阶段1、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 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复核;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补偿登记并复核;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予以公告;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5、交付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支付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付给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再按规定向申请用地者供地;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组织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七、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八、补偿安置听证.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九、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第三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二、审查报批的条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1、农用地报批程序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②县市政府××××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③市县政府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⑦土地勘测定界图;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⑨土地勘测定界图;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另外,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此,建设占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关系最为密切。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和权限适用条件。

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1.适用条件。

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

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

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一、前期准备阶段1.提出申请: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需要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资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有必要)、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等。

3.相关部门沟通: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收集其他需要的审查资料,如环保、规划、林业等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决定阶段1.审查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2.审查意见征求:国土资源部门将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例如环保和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3.相关方面协商: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4.决策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所有材料和意见进行评估,撰写决策报告,并提交给上级地方政府批准。

三、备案登记阶段1.批准决定:上级地方政府将审核决策报告,并做出决策,批准或拒绝该转换申请。

2.交付权限:上级地方政府将授权给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决定,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3.登记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通知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

4.执行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地转建协议,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确保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设项目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同时,还要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滥用农用地资源和损害农民的利益。

总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复杂且多层次的过程,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充分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第3章 农用地转用制度2

第3章 农用地转用制度2

六、土地用途管制中分区管制的内容
(一)农业用地区管制 1.耕地区的管制内容
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和 其他零星耕地,坡度大于25。但未列人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 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一般农田主要管制内容:
①一般农田耕地禁止被建设占用,确需占用的,批准转用 后修改规划,调整分区,再视为占用建设规划区内的耕地管制。 ②确需占用一般农田中非耕地的,修改规划后视为占用非耕地 办理许可。③鼓励耕地后备资源和其他零星非耕地转为宜农耕 地。④保留现状用途的地类不得扩大面积,需撤并的村庄不得 翻建。⑤除生态保护需要外,限制占用本区的耕地发展园林牧 业,严禁用于发展水产养殖业和建窑、建房、建坟及堆放固体 废弃物。⑥鼓励实施土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综合整治,搞 好土地建设,提高土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等。
六、土地用途管制中分区管制的内容
(三)未利用土地区管制
未利用土地区主要管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禁止任何不符合规划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江河挖土或填土 行为,不得擅自造田。 ②鼓励江河流域综合整治和河道疏浚;鼓励对废弃河道、零 星坑塘水面进行土地整理。 ③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利用“四荒”土地资源,但应在 取得开发许可前提下,根据土地适宜性保证一定的耕地开垦率。 ④鼓励在陆地水域根据市场需要设立水产养殖区。 ⑤防洪区外的滩涂、苇地及其他表层有土质的土地为农业后 备土地资源,限制用于非农建设,开发利用应避免生态恶化。
六、土地用途管制中分区管制的内容
(一)农业用地区管制 1.耕地区的管制内容 耕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两部分。基本农田,是 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 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主要管制内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占用耕地的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5、符合城市规划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程序1、国土分局耕保利用科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发改委或者经济发展局的项目批准文件)、延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文件(包括相关图件)、土地预审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受理,拟定批次号,报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给市局出具函件,市局根据函件的内容再给分局和统征办出具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通知书,我局接到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通知书后,安排统一采购测绘公司,测绘宗地,我局以书面形式委派国土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勘测定界测量、土地权属调查、就被征地村(组)涉及人员年龄段基本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及征地后被征地村(组)剩余人均耕地情况进行核定,将权属调查资料和勘测定界报告书经所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分局。

市统征办拟定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或听证材料、拟安置补偿方案,城区分局确认拟征地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确认。

2、我局根据乡(镇)政府做社保的函件及被征地村(组)所涉及人员年龄段基本情况表给宝塔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出具文件及延安市宝塔区征地基本情况表。

3、涉及占用耕地的,出具函件到指定的账户(耕地开垦费专户)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到市局换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发票,到宝塔分局制作补充耕地位置图及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市局的验收文件。

4、依据测绘报告的坐标,到指定制图单位制作1:1万的规划图、1:1万的现状图。

5、我局给市规划局出具函件,请市规划局确定该项目的城市规划用途。

6、拟定建设用地呈报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七份,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批次一式叁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一式五份)。

城镇批次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为“一书四方案”,除上述“一书三方案”外,另增《供地方案》。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流程?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流程?

There is nothing to complain about, every step today is to pay for every choice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流程?导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到基本农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农用地转用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批准权限。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除上述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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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限是:(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用地并单独选址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3)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占用农用地。

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扩张用地。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

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扩张对待,应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限是:(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

(3)地、市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限是:(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论我国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年3月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Mar.2023 第40卷 第1期(总第123期) JournalofLvliangEducationInstituteVol.40 No.1(Sum.No.123)【法学研究】收稿日期:2022-12-01作者简介:白一芳(2001-),女,山西兴县人,202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论我国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白一芳(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 要: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是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本文通过重点分析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配置不合理、公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太轻、土地监督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的具体对策:合理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严厉追究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完善农用地审批公众参与制度,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促进农用地转用法治化;细化罚款幅度,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恢复土地原状的标准;降低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入罪标准,提高法定刑;健全行政执法问责体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关键词: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086(2023)01-0126-03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是指农用地经审查批准后转为建设用地,是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如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配置不合理、公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太轻、土地监督执法不力等。

这些问题急需深入研究。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配置不合理,审批效率低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没有审批权[1]。

集中审批权目的在于防止市、县级政府滥用审批权,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市、县级政府明知违法但仍冒险规避审批程序,选择性执行土地法律法规,集中审批制度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资料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资料

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土地业务审批权限说明

国家土地业务审批权限说明

审批权限说明一、国务院与市人民政府农转用、征收审批权限(一)、征收权限: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二)、农转用权限:1、根据项目立项区分:国务院(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区分:在本市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环线以外),涉及农转用的,报国务院审批。

3、占用未利用土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只占用国有为例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收土地审批的关系:1、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同时审批;2、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市政府,而土地征收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先由市政府审批,农转用批准后土地征收再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与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一)、市局审批事项共6项,具体为: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审批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3、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国批)4、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国批)5、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6、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二)、区局审批事项共7项,具体为: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报批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报批3、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4、使用集体建设土地审批5、农民建房用地审批6、存量房地产补地价7、临时用地审批(三)、市局、区局依权限审批事项共12项,具体为: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土地储备审批3、协议出让用地审批4、土地租赁用地审批5、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6、国有土地划拨审批7、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审批8、划拨决定书核发9、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10、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补发1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撤销审批12、出让合同调整、撤销审核(四)、市局、区局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的分工:1、用地预审的分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
⑴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⑵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⑶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⑷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⑸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⑺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⑻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电网塔基征地手续

电网塔基征地手续

一、电网塔基征地手续国家电网塔基征地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1、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省级政府批准的电网塔占地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

2、征地手续:属基本农田等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其他土地,由省级政府批准后,向国务院报备。

3、施工临时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电网塔基征地手续二、电网塔基征地补偿标准电网建设中的征占土地塔基用地,这是永久性征用,由电力部门给农民以征地补偿。

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阻挠电网施工怎么处罚电网输电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电网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关于征用土地的概念,《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同时规定了征用土地要经过审批,要给原农民集体予以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予以安置。

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未对征地的目的作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准确界定。

我们认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特别是征地方案的公告和公开,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针对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透明度差,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而新设的内容。

征用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用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用权。

关于农用地转用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

关于农用地转用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

关于农⽤地转⽤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关于农⽤地转⽤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本⽂作者为沈宗斌律师,⽂章⾸发于《今⽇头条》2020年1⽉1⽇开始施⾏新修正的《⼟地管理法》,其中对农⽤地转⽤审批权限做出具体规定。

农⽤地转⽤的批准机关与⼟地利⽤总体规划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各级政府有存在很⼤程度的对应关系。

⼟地利⽤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地管理法》第⼗九条、第⼆⼗条对各级政府编制和批准⼟地利⽤总体规划做出了明确规定。

1)乡(镇)、县级政府有权编制⼟地利⽤总体规划,但⽆批准权乡(镇)政府根据县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根据设区的市或州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县级⼟地利⽤总体规划。

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授权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2)省级政府有权批准县级政府和⼈⼝较少设区市和州级政府⼟地利⽤总体规划设区的市或州级⼈民政府应根据省、⾃治区、直辖市省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地利⽤总体规划。

县级⼈民政府和⼈⼝不⾜⼀百万设区的市或州级⼈民政府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后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审批较⼤市和州政府、及省级政府⼟地利⽤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经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报由国务院批准。

⼟地利⽤总体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

建设占⽤农⽤地,必须符合上述⼟地利⽤总体规划,并在⼟地利⽤总体规划规模范围内申请集体⼟地。

各级政府关于农⽤地转⽤审批权限1)国务院建设占⽤⼟地,涉及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审批事项,除国务院决定委托试点的⼋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外,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上述事项仍需国务院批准。

对永久基本农⽥、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三⼗五公顷的、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地征收审批事项,除⾸批试点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外,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地征收事项仍由国务院负责批准。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意见》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意见》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

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

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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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三、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熟悉)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到基本农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农用地转用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批准权限。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除上述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征用( ),不需国务院批准。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基本农田10公顷以下的
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
C.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70公顷的
D.其他土地不超过35公顷的
E.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答案:BD
解析:这里的“征用”应理解为“征收”。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例题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X省Y市Z县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60亩开发建设一综合小区。

(200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1.开发公司征用该片土地应报( )审批。

A.Z县人民政府
B.Y市人民政府
C.X省人民政府
D.国务院
答案:C
解析:这里的“征用”应理解为“征收”。

1公顷=15亩,360亩=360÷15=24公顷,也就是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4公顷,未超过35公顷,应由省级政府审批。

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熟悉)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包括:
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其中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

具体是: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

在省级人民政府审核。

在省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材料报关国土资源部,并保证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国土地资源部。

3.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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