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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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流程

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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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需要完成。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流程

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流程

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流程
1.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踏勘。

3. 经审核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 申请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

5. 申请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报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等。

6.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批文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7. 报批文件审查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

8. 申请人根据批准书,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9. 申请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10.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后,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11. 申请人持不动产权证可依法动工建设。

以上是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主要流程,具体操作细节可能因地区政策而有所差异。

整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三项用地的法律规定(3篇)

三项用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资源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其中,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城镇、工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未利用地则是指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三项用地的法律规定,包括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的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保护耕地原则: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占用耕地。

2. 合理利用土地原则: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遵循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农用地转用应当先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4. 依法审批原则: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下:1. 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土地使用者或者建设单位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包括项目用地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转用原因、转用后土地利用规划等。

2. 审核与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听证:农用地转用方案在报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4. 审批与实施: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建设用地审批法律规定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的审批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规划原则: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 节约集约原则:建设用地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占用耕地的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5、符合城市规划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程序1、国土分局耕保利用科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发改委或者经济发展局的项目批准文件)、延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文件(包括相关图件)、土地预审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受理,拟定批次号,报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给市局出具函件,市局根据函件的内容再给分局和统征办出具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通知书,我局接到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通知书后,安排统一采购测绘公司,测绘宗地,我局以书面形式委派国土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勘测定界测量、土地权属调查、就被征地村(组)涉及人员年龄段基本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及征地后被征地村(组)剩余人均耕地情况进行核定,将权属调查资料和勘测定界报告书经所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分局。

市统征办拟定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或听证材料、拟安置补偿方案,城区分局确认拟征地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确认。

2、我局根据乡(镇)政府做社保的函件及被征地村(组)所涉及人员年龄段基本情况表给宝塔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出具文件及延安市宝塔区征地基本情况表。

3、涉及占用耕地的,出具函件到指定的账户(耕地开垦费专户)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到市局换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发票,到宝塔分局制作补充耕地位置图及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市局的验收文件。

4、依据测绘报告的坐标,到指定制图单位制作1:1万的规划图、1:1万的现状图。

5、我局给市规划局出具函件,请市规划局确定该项目的城市规划用途。

6、拟定建设用地呈报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七份,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批次一式叁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一式五份)。

城镇批次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为“一书四方案”,除上述“一书三方案”外,另增《供地方案》。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各区县规土局: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概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一)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办理流程1、项目预审;2、项目单位和耕保科提供征收申请及相关资料;3、耕保科受理,初审后,转地政、统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办理相关资料;4、相关科室办理完结后,资料交耕保科审查整理,并拟定一书四方案及请示文件逐级上报审批,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5、市国土局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核,再报省厅审核后,由省国土厅报省政府审批;6、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批文至市政府(市国土局), 市政府批转至县政府(县国土局);7、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7日);8、县国土局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10日);9、县政府按程序供地,或纳入土地储备库以招、拍、挂方式供地;10、签合同、下发政府批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项目单位需提供资料用地上报时提供资料:1. 申请(原件)4份;2.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5份;3. 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文件及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图、表(原件)5份;4. 总平面布置图(原件)3份;5. 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3份;6. 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批复3份;7.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5份;8. 省国土资源厅调剂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批复及调整前后规划图3份;9. 扩建项目应附具原用地情况的说明;迁建项目应附具对原使用土地的处置意见(原件)3份;10. 涉及单位、村民宅基地拆迁安置的应附具拆迁安置方案(原件)3份;11. 涉及文物、林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内容的,应附具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3份;12. 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合同(原件)3份;1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表(原件)3份。

省政府批准后供地时提供资料:1. 土地估价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2. 村组对公告内容的书面意见;3. 用地单位支付村组补偿的票据及村民领款清册;4. 缴纳国家相关税费票据或凭证;5. 补偿清册;6. 发改委立项或备案文件;7. 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控制性规划指标文件;8.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划拨凭证(加盖国土部门印鉴);9.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说明。

国有、集体、农用土地审批及报批流程

国有、集体、农用土地审批及报批流程

国有、集体、农用土地审批及报批流程01 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用地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3.受理用地申请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前程序。

同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并组织编制其它相关用地报件材料。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

同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建设用地报盘,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将用地报件材料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5.用地报件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城镇、工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存在差异〕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1.用地报件材料形式、内容齐全,符合用地申报规定;2.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行业用地标准;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5.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

三、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1)用地申请表(原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意见)(原件或复印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或复印件);(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扉页、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专家名单(原件或复印件);(5)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需提交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原件);(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7)环保、建设(规划)、社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同意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8)占用耕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及附件;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9)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超出用地标准的,须进行专门说明(原件);(10)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批复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1)项目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的其它区域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同意的文件材料;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拟用地是否占压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及是否同意用地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用地单位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占用林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备案号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要求听证
举行听证会
不要求听证的提供回证、征地告知确认证明
拟定“一书X方案”、组织征地报批材料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乡镇政府、用地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用地
县政府批转国土局办理
单独选址用地
国土局安排
相关股室实地核查
城镇村批次用地
经国土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年度征地计划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确定用地项目
用地单位提供:立项批复文件、预审批复文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占用林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地灾评估、是否压矿认定结果、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备案号、工程平面布置图等

农转用报批的流程

农转用报批的流程

农转用报批的流程农转用报批呀,这事儿可有点小复杂呢,但咱不怕,慢慢捋一捋就清楚啦。

一、什么是农转用报批。

简单来说呢,农转用报批就是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个审批过程。

农用地本来是用来种庄稼、搞农业生产的地,但是有时候因为城市发展呀,或者要建个工厂、盖个小区之类的,就需要把这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转的,得经过一系列的报批流程,就像要过好多关一样。

二、前期准备。

1. 规划符合。

得先看看这个地儿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就好比你要给一个小朋友安排座位,得先看看教室里有没有合适的位置给他。

如果不符合规划,那后面的事儿就先别想啦,得先调整规划才行。

比如说要在农田保护区里搞建设,这肯定不行呀,得先看看能不能把这块地从保护区里调整出来,并且调整的过程也得按照规定来呢。

2. 项目立项。

这项目得有个名分呀。

得有相关部门认可这个项目是有必要建设的。

比如说要建个学校,那教育部门得说行,这个学校是我们规划里需要的,而且得符合一定的标准。

这就像是给这个项目发了个“准生证”,没有这个,农转用报批就没有依据啦。

3. 勘测定界。

要把要转用的这块农用地的范围、面积、位置等等搞清楚。

就像给这块地画个像一样,精确到每一个角落。

这可不能马虎,差一点都可能引起后面的麻烦事儿。

而且这个勘测定界报告还得专业的测绘单位来做,这样才靠谱呢。

三、提出申请。

准备好前面那些东西之后,就可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农转用的申请啦。

这个申请里得把项目的情况、农用地的情况、为什么要转用等等都写得清清楚楚。

就像写一篇小作文一样,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告诉人家。

而且还得附上那些前期准备的材料,像规划符合证明呀,项目立项文件呀,勘测定界报告之类的。

这时候就像把自己精心准备的东西拿出来给人家审核,心里还有点小紧张呢。

四、部门审核。

1. 国土资源部门初审。

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之后,就开始初审啦。

他们会看材料齐不齐,内容合不合理。

如果发现有问题,就会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修改材料。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

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批后实施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令,1998年12月24日。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

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5、《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2004年1月9日。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2日。

7、《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4年11月3日。

8、《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2005年8月15日。

9、《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2005年9月9日。

收件资料:1、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收件资料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2、批准权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建设用地报批收件资料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3、办理批后实施收件资料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规划用地科办理时限:1、办理预公告,5个工作日;2、拟订征地方案,5个工作日;3、拟订补充耕地方案,10个工作日;4、拟订供地方案,10个工作日;5、拟订农转用方案,10个工作日;6、区政府承诺书,10个工作日;7、土地权属及地上附着物等调查确认,15个工作日;8、听证,15个工作日。

★★★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批后实施流程图二、办理城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批后实施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2007-11-101、农用地报批程序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

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

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②县(市)政府《关于××××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⑦土地勘测定界图;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⑨土地勘测定界图;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其他用途的行为。

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用地转用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非常重要,但同时也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问题。

因此,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主要从法律、土地规划、环保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审核。

3、公示阶段:审核通过后的农用地转用申请应公示一定时间,让公众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4、批准阶段:如果审核通过且未出现异议,则可批准申请人的农用地转用申请。

二、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申请人在进行农用地转用报批时,需要准备完整的材料清单。

以下是常见的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1、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土地用途类型、转用理由及相关证明等信息。

2、土地使用证明:应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凭证明、土地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请的主要文件,应该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院或者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4、有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材料:应当提供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预测和相关经济指标数据;同时,还应当提供项目所需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流程和工艺设计等。

5、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目前农用地转用申请中必备的材料之一。

应当由具备环评资质的专业公司编制,并得到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

6、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文件:对于需要工程建设的农用地转用项目,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以上是农用地转用报批的主要程序和材料,申请人在进行农用地转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尽可能避免出现信息不全、审核不通过的情况。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并关注农用地转用的公示环节,加强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知识普及。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资料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资料

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土地报批流程

土地报批流程

土地报批流程土地报批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程序,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土地报批流程是指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审批、颁发等一系列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报批的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土地使用权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土地使用的具体用途、用地面积、地块位置等相关信息。

申请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定。

接下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土地用途、土地规划等进行审核。

如果初审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土地使用规划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等。

评估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土地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是保障土地使用决策公开、公正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意愿。

在听证会结束后,土地管理部门将对听证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拟订土地使用权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将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包括行政审批和公示程序。

审批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时限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审批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将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可以凭证书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开始土地利用。

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者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土地报批流程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申请人按照规定逐步完成各项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

只有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土地利用才能实现合理、高效、可持续的目标。

在土地报批流程中,各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信息真实准确,积极参与听证会,维护土地使用的公平公正。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土地资源才能得到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土地报批流程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很强的程序,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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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概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
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的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国家重点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5.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或者土地征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
2.县级城市所在的城镇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建设项目;
(三)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项目。

四、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法53)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5.其它相关资料。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执行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二)受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对申请用地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上报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对同时实施土地征收、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一并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同时提供《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一书四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村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地(包括土地征收),由县、市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涉及农转用(包括土地征收),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上报。

(四)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方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五、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处理
一般的建设项目用地都要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都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而征收土地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作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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