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之欧阳光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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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第一篇: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概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13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13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13建设⽤地(农⽤地转⽤、⼟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建设⽤地(农⽤地转⽤、⼟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审批项⽬名称建设⽤地(农⽤地转⽤、⼟地征收)审批流程⼆、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地利⽤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3号令)6、《征⽤⼟地公告办法》(国⼟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业项⽬建设⽤地控制指标(试⾏)的通知》(国⼟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使⽤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步加强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使⽤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地审查报批暂⾏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地转⽤和⼟地征收审查报批⼯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7号)14、《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步规范农⽤地转⽤和⼟地征收审查报批⼯作的通知》(鄂⼟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地单位⽤地申请书;b.建设项⽬审批、核准、备案⽂件;c.可⾏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件;d.初步设计批复⽂件或其他设计核准⽂件;e.建设项⽬⽤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总平⾯布置图或线型⼯程平⾯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其他用途的行为。

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用地转用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非常重要,但同时也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问题。

因此,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主要从法律、土地规划、环保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审核。

3、公示阶段:审核通过后的农用地转用申请应公示一定时间,让公众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4、批准阶段:如果审核通过且未出现异议,则可批准申请人的农用地转用申请。

二、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申请人在进行农用地转用报批时,需要准备完整的材料清单。

以下是常见的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1、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土地用途类型、转用理由及相关证明等信息。

2、土地使用证明:应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凭证明、土地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请的主要文件,应该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院或者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4、有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材料:应当提供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预测和相关经济指标数据;同时,还应当提供项目所需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流程和工艺设计等。

5、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目前农用地转用申请中必备的材料之一。

应当由具备环评资质的专业公司编制,并得到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

6、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文件:对于需要工程建设的农用地转用项目,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以上是农用地转用报批的主要程序和材料,申请人在进行农用地转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尽可能避免出现信息不全、审核不通过的情况。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并关注农用地转用的公示环节,加强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知识普及。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
⑴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⑵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⑶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⑷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⑸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⑺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⑻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之欧阳家百创编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之欧阳家百创编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欧阳家百(2021.03.07)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三)使用国有农用地;(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何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1.拟订申报。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办理流程1、项目预审;2、项目单位和耕保科提供征收申请及相关资料;3、耕保科受理,初审后,转地政、统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办理相关资料;4、相关科室办理完结后,资料交耕保科审查整理,并拟定一书四方案及请示文件逐级上报审批,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5、市国土局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核,再报省厅审核后,由省国土厅报省政府审批;6、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批文至市政府(市国土局),市政府批转至县政府(县国土局);7、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7日);8、县国土局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10日);9、县政府按程序供地,或纳入土地储备库以招、拍、挂方式供地;10、签合同、下发政府批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项目单位需提供资料用地上报时提供资料:1.申请(原件)4份;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5份;3.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文件及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图、表(原件)5份;4.总平面布置图(原件)3份;5.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3份;6.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批复3份;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5份;8.省国土资源厅调剂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批复及调整前后规划图3份;9.扩建项目应附具原用地情况的说明;迁建项目应附具对原使用土地的处置意见(原件)3份;10.涉及单位、村民宅基地拆迁安置的应附具拆迁安置方案(原件)3份;11.涉及文物、林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内容的,应附具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3份;12.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合同(原件)3份;1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表(原件)3份。

省政府批准后供地时提供资料:1.土地估价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2.村组对公告内容的书面意见;3.用地单位支付村组补偿的票据及村民领款清册;4.缴纳国家相关税费票据或凭证;5.补偿清册;6.发改委立项或备案文件;7.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控制性规划指标文件;8.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划拨凭证(加盖国土部门印鉴);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说明。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word精品文档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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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之欧阳光明创编

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之欧阳光明创编

设施农用地申报材料
1、
欧阳光明(2021.03.07)
2、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设施农用地申报报告、设施农用地建设
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3、申请人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勘测定界图(标明生产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拐点
坐标)、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设施农用地的土地类别及面积)、现场照片;
5、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6、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人应提供与村委会和承包户签
订土地承经营权流转合同
7、《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备注农用地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1、农业生产经营者用地申请。

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
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持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审批表》、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照片等材料向当地村镇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

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审核。

2、乡镇审核
3、市农业局审核
4、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监察大队、用地)用地审核。

市国土
资源局审查同意的,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市级农业部门。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之欧阳文创编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之欧阳文创编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建议)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

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领取、填写《平和县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1、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协议(权属证明);
4、设施农用地范围图(乡镇总体规划图);
5、复垦协议书;
6、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四)缴纳费用。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复垦保证金。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3、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流程之欧阳体创编

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流程之欧阳体创编

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流程一、二、经营性地块(收储地块)1、市政府年度收储计划------2、农用地转用申请------3、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4、规划部门下达农用地转用规划条件-----5、土地勘测院申请土地勘测定界(缴费、成果)-----6、土地部门申请土地分类-----7、征地村告知(村、被征地户代表意见,有的要组织听证会)----8、缴纳社保金-----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批-----10、落实增减挂钩指标-----11、缴纳征地预存款-----12、网上报省、市国土部门审查-----13、省国土厅审批------14、缴纳“两费----15完整纸质材料上报审批------16省政府发文。

二、道路工程1、申请规划选址⑴、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⑶、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4)、意向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平面座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蓝图(一式六份)(5)提交可研阶段设计方案成果图(一式一份)和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平面座标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下管线蓝图。

2、土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3、项目立项(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专家论证,发改部门审批)(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专家论证、环保部门审批)(3)水土保持方案(需要专家论证、水利部门审批)(4)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需要专家论证、水利部门审批)(5)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市国土局备案)4、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1)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蓝图及数字化地形图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7)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6、土地分类7、征地村告知8、社保审批9、项目压矿情况审批(需要先行上报省国土厅审批)10、缴纳征地预存款11、材料网上审查12、缴纳“两费”13、完整纸质材料上报审批14、省国土厅审批15、缴纳“两费)16、省政府发文。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之欧阳歌谷创编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之欧阳歌谷创编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欧阳歌谷(2021.02.01)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

2、预审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

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

4、初审意见。

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

(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

(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限和程序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限和程序

批准农⽤地转⽤的权限和程序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批准⽂件,在征地过程中是⽐较容易被忽略的⼀个⽂件,但是这个⽂件的有⽆直接决定了征地的合法与否。

所以有必要对他进⾏⼀个了解。

⼀、农⽤地转⽤的批准权限《⼟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农⽤地转为建设⽤地实⾏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1)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程和⼤型基础设施建设项⽬、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3)涉及到基本农⽥的。

根据《⼟地管理法》和《基本农⽥保护条例》规定,农⽤地转⽤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批准权限。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规定,按照建⽴最严格的⼟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地管理法》第四⼗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程和⼤型基础建设项⽬;3)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程和⼤型基础设施建设项⽬;4)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地。

2、省级⼈民政府的批准权限除上述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建设项⽬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农⽤地转⽤的审批程序根据《⼟地管理法》,农⽤地转⽤的审批程序包括:1、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地利⽤总体规划的县、市⼈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建设⽤地项⽬呈报说明书》、《供地⽅案》等报批材料。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第一篇: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农用地转用与审批

农用地转用与审批

农用地转用与审批第一篇:农用地转用与审批一、农用地转用与审批(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含义1、农用地什么是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按土地法的要求,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是一致的。

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

1,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1)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如我省的武汉市,黄石,荆州,襄樊等四个城市用地报国务院审批。

2.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

除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注意: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批准,则该乡(镇)所属的村庄、集镇(含建制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批准。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1)首先是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所占用的农用地是否属于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或是否将农用地划入建设用地区,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建设用地区的农用地并不等于建设用地,勿需转用,或者说,地类就是建设用地。

(2)其次是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宏观控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步骤和必要手段。

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整理三项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主要是依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

设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目的是控制建设在短时间内人为地占用农用地,以免造成耕地大量的减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之欧阳物创编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之欧阳物创编

建设用地审批法度1、征用土地的法度:①拟定征用土处所案。

征用土处所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的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拟订。

②审查报批。

征用土处所案拟订后,由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③征用土处所案公告。

征用土地依法定法度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地予以公告。

④制定征地赔偿、安顿计划。

⑤公告征地裣安顿计划并组织实施。

⑥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

2、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法度在土天时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法度是:①由县、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土天时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天时用年度计划和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拟订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计划,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其中直辖市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应当同时拟订农用地转让、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赔偿计划,一并上报。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赔偿计划及现有建设用天时用情况等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赔偿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

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供处所案予以公布,按批准的用途和规模一次或分期实施,并设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具体用途及供处所式等,按建设项目实行供地。

采取招标、拍卖方法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订招标、拍卖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采取招标、拍卖以外方法提供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规画国有土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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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欧阳光明(2021.03.07)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何
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1.拟订申报。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
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注意,由于不涉及征用土地,因此不用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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