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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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流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流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流程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
用地单位领取和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进行规划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进行规划
调整的,
按程序组
织听证
涉及基本农田或其
他原因不能调整规
划的,重新选址
用地单位进行地块勘测定界,办理地质勘察、压
覆矿产调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许可手续
实地调查,初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告知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代表拟征地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及是否需要听证
放弃听证的要求听证的由国土局组织听证
由国土局、乡(镇)政府、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代表共同对拟征地的面积、范围、地类等基本情况进行确认
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
收集、整理、完善报件所需资料案”及代拟县政府请示,报县政府批准
组件上报乐山市国土局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查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
省级以上批准权限的,报国土资源部省级批准权限的,省政府批复。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江苏省农用地转用基本流程

江苏省农用地转用基本流程

江苏省农用地转用基本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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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3、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农用地转为宅基地审批手续流程

农用地转为宅基地审批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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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四,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六,各级政府审批1,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3,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近期已试点下放权限至8省市),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2)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1)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七,办理征地手续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程序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城市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搞房地产开发使用原建设用地的批准程序在县城里原来有一个人开的厂房,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由于厂子不景气,长期闲置不用了,有人想买下这块地皮搞住宅开发.请问审批程序是怎样的还需要招标程序吗谢谢!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原来该土地的性质应该是工业用地,如果改成住宅开发用地,需要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正常程序应该是国家先收回该项土地,然后在挂牌出售该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各区县规土局: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概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图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图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窗口受理 窗口受理 ( (2 2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补正或退件 补正或退件

材料是否齐全 材料是否齐全
前提条件 1.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 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 2.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 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 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 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 策; 策; 4.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 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 5. 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6. 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 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 位; 位; 7. 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 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 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 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 明); 明); 8. 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 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 规定; 规定; 9. 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10. 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11.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收费标准

耕地保护处处长分发 耕地保护处处长分发 ( (1 1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承办人审核( 承办人审核(4 4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地籍、规划、执法、利用、信访、开发处会审( 地籍、规划、执法、利用、信访、开发处会审(2 2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否 现场勘查、材料补正和缴纳税费( 现场勘查、材料补正和缴纳税费(16 16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是否符合条件 是否符合条件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完善监管体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土地 市场秩序。
完善补偿机制
依法合理确定农用地转用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加强 就业培训和指导,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THANK YOU
职责划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组织现场踏勘,核实申请用地范围、地类、 面积等;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 现场踏勘;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
02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 利用效率。
03
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 度,实现占补平衡。
04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节 约用地制度。
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措施
1
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布局和 时序上相互衔接。
法性和规范性。
可持续发展原则
补偿安置应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可持 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保障

公平合理原则
补偿安置应体现公平合理,保障被征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不因征 地而降低生活水平。
标准制定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市 场状况和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制 定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

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批后实施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令,1998年12月24日。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

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5、《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2004年1月9日。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2日。

7、《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4年11月3日。

8、《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2005年8月15日。

9、《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2005年9月9日。

收件资料:1、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收件资料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2、批准权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建设用地报批收件资料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3、办理批后实施收件资料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规划用地科办理时限:1、办理预公告,5个工作日;2、拟订征地方案,5个工作日;3、拟订补充耕地方案,10个工作日;4、拟订供地方案,10个工作日;5、拟订农转用方案,10个工作日;6、区政府承诺书,10个工作日;7、土地权属及地上附着物等调查确认,15个工作日;8、听证,15个工作日。

★★★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批后实施流程图二、办理城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批后实施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2007-11-101、农用地报批程序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

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

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②县(市)政府《关于××××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⑦土地勘测定界图;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⑨土地勘测定界图;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其他用途的行为。

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用地转用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非常重要,但同时也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问题。

因此,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主要从法律、土地规划、环保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审核。

3、公示阶段:审核通过后的农用地转用申请应公示一定时间,让公众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4、批准阶段:如果审核通过且未出现异议,则可批准申请人的农用地转用申请。

二、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申请人在进行农用地转用报批时,需要准备完整的材料清单。

以下是常见的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1、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土地用途类型、转用理由及相关证明等信息。

2、土地使用证明:应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凭证明、土地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请的主要文件,应该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院或者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4、有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材料:应当提供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预测和相关经济指标数据;同时,还应当提供项目所需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流程和工艺设计等。

5、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目前农用地转用申请中必备的材料之一。

应当由具备环评资质的专业公司编制,并得到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

6、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文件:对于需要工程建设的农用地转用项目,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以上是农用地转用报批的主要程序和材料,申请人在进行农用地转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尽可能避免出现信息不全、审核不通过的情况。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并关注农用地转用的公示环节,加强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知识普及。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原先被农业用地所利用的土地,转变为适合进行城市建设、工业用地等用途的土地。

这一流程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以确保土地的合法合规,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介绍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是成立项目组。

这一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的起点。

项目组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规划设计机构和农民代表等组成。

项目组的任务是负责整体规划和监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第二步是选择适当的地点。

在选择转地点时,项目组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土地质量、交通便利性、环境保护、用地需求和农民利益等。

这个过程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综合考虑,并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和利益。

第三步是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

这一步是核心步骤,通过对土地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以确定土地的适宜性和可开发性。

这个过程通常涉及土壤质量、水利条件、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各项指标的测定和评价。

第四步是制定规划和方案。

在进行土地转用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规划和方案,包括土地用途、用地范围、建设布局、交通配套等内容。

这一步需要详细考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资源保护,并根据规划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设计。

第五步是办理转地手续。

在进行土地转用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转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其中,农民代表需要签署转地协议,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这个过程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土地转用的合法合规。

第六步是进行土地补偿和扶持。

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需要对受影响的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并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补偿和扶持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就业培训等。

这一步需要落实政府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第七步是进行环境评估和审批。

在进行土地转用之前,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批。

这个过程需要评估土地转用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有哪些步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有哪些步骤

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程序有哪些步骤⽬前我国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程序有以下步骤:⼀、农⽤地转⽤、征⽤⼟地,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

因此,⽤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地为建设⽤地后,应⾸先向国⼟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列⼊国家国⼟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录》,则地⽅⼈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地前,须先取得国⼟资源部许可,再履⾏批准⼿续。

如该建设项⽬列⼊国家国⼟资源局编写的《禁⽌供地项⽬⽬录》,则在禁⽌期限内,⼟地⾏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地报件,各级⼈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地。

⼆、确认该农⽤地可以⽤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和编制建设项⽬可⾏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的《选址意见书》。

⽤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地转⽤和批准⽂件有效期两年。

农⽤地转⽤或⼟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案的,有关批准⽂件⾃动失效。

三、⽤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资源局提出⽤地预审申请,由该国⼟资源局核发《建设项⽬⽤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地预审⽂件有效期为两年,⾃批准之⽇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如需对⼟地⽤途、建设项⽬选址等进⾏重⼤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资源部统⼀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地总规模和拟⽤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还应提供项⽬建议书批复⽂件和项⽬可⾏性研究报告。

项⽬建议书批复与项⽬可⾏性研究报告合⼀的,只提供项⽬可⾏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涉密军事项⽬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地的,建设⽤地单位可直接向国⼟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资料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资料

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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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概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
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的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国家重点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5.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或者土地征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
2.县级城市所在的城镇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建设项目;
(三)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项目。

四、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法53)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5.其它相关资料。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执行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二)受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对申请用地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上报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对同时实施土地征收、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一并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同时提供《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一书四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村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地(包括土地征收),由县、市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涉及农转用(包括土地征收),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上报。

(四)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方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
效。

五、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处理
一般的建设项目用地都要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都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而征收土地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作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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