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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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MA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减步损失和浪费,明确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MA集团固定资产的标准为:能独立发挥作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主要的工作用具及其他设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总经理领导下,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保管使用单位(部门)为固定资产实物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既是公司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责有:

(一)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编制固定资产新增、更新计划;

(二)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清产核资工作,使固定资产“帐、卡、物”一致;

(三)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组织管理,设立管理台帐,填制卡片(见附

件1)

(四)负责审查办理公司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报废、租赁等手续。随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将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台帐变更情况通知有关部门;(五)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使用说明资料的收集并交档案室保管,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服务;

(六)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维修、保养的协调组织工作,为部分专业设备的维修第六条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责:(一)负责监督公司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

(二)协同综合管理部对整个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及明细帐管理,根据原始凭证及时入帐、转帐,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调拨、转移、报废的审核与财务处理,定期与综合管理部核对。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各分、子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分别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企

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一次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本企业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帐实情况。

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负责对所使用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资产始终处于良好状杰。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公司各单位一般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分

管领导审阅后,交综合管理部汇总审核,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并交财务部备案;

(二)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须由总经理批准,1 万元

以上的,须由董事长批准;

(三)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会同使用单位验收,及时根据实物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设立管理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规格、数量、价值、使用单位等情况;管理台帐需有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

(四)因工作需要临时增置固定资产,申购部门须提出购置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交综合管理部审核,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五)所属子公司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备案;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须由本企业总经理审批,1万元以上的须由本企业董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由集团公司董

事长审批。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盘盈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单位查明情况,填具《固定资产盘存表》附件

(见2)分别报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核,由综合管理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

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租入

租入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固

定资产租赁单》,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调入

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入方根据公司领导批复的文件或合同,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调拨处理,通知财务管理部作帐务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对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帐价值,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二)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计价。

(三)具体的各类固定资产计价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入帐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l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原是暂估价调整为实际价值;

5、发现原记价值有错误。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按财务有关规定计提。

资产价值如是暂估价,按暂估价计提折旧。在以实际价调整估价时,同时调整已提折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 、按国家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因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而购置的单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器、试验装置等固定资产;

5、以前已经单独入帐的土地;

6、已办理提前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及清查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卡片由综合管理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管理部进行明细核算,一份由综合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卡片应记录下列内容:

(一)卡片编号(适应电算化核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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