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8年修订版)通知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2010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工程建设企业(单位)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投资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级质量奖,宗旨是倡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质量优、管理佳、效益好、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表彰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是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以及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
国家优质工程的建设理念还应当符合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所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设金质奖、银质奖,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和大型技改工程。
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化学工业、核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
参评工程的规模:1、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油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原油处理量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炼油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2、天然气生产能力6亿立方米/年以上的气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3、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公里以上(含)、管径273毫米(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4、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5、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6、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7、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8、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场;9、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的钢铁建设项目;10、生产能力5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生产能力500吨熔量/日以上的玻璃生产线;11、原煤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建设目;洗选能力90万吨/年以上的选煤厂建设项目;煤层气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年以上的煤层气田建设项目;12、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乙烯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18万吨/年(含)以上合成氨工程;30万吨年(含)以上尿素工程。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31•【文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29日)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1989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二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最高奖为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四)工程质量可靠,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专利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项应用率不少于80%;(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附件2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1.工业建设工程;2.交通工程;3.水利工程;4.通信工程;5.市政园林工程;6.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1.国内外使、领馆工程;2.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3.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4.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2.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3.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4.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5.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6.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7.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最高奖为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四)工程质量可靠,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专利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项应用率不少于80%;(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国家优质工程奖方案
国家优质工程奖方案一、评选对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以鼓励和推动全国优秀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企业为宗旨,通过评选出一批品质卓越、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环保节能的工程项目和先进的工程建设企业,以此激励更多的企业和团队努力追求卓越,同时引导和促进全国各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精细施工、优质管理、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精益管理,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定对象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矿山工程、港口航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农林水利工程、文物保护工程、环保工程、市政管网工程、能源工程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并将依托于工程行业领域内的协会和学会等专业机构,通过组织专家委员会,全国范围内推荐和评选优质工程项目和优秀工程企业。
二、评选标准1. 技术先进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标准首先需要在技术方面具有独特性、创新性和先进性,体现技术含量的高低,工程施工技术的创新程度,并且能够有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2. 管理优质评选的工程项目和企业需要在项目管理方面具有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等各个管理方面,保证工程建设过程的规范和有序,实现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
3. 环保节能评选的工程项目和企业需要在环保节能方面具有良好的表现,包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实现绿色施工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消耗,保护自然环境。
4. 安全可靠评选的工程项目和企业需要在安全方面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包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
5. 经济合理评选的工程项目和企业需要在经济方面具有合理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包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1989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二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奖项介绍国家优质工程的创建倡导“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精神理念,评定注重工程质量的全面、系统管理。
工程质量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以及监理质量。
通过对获奖工程的表彰,鼓励建设单位用全面、系统、科学、经济的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管理方式,组织并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企业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
同时引导各工程建设企业通过参与工程建设和创优活动,转变工程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观念,促进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质量全面提高和持续不断改进,进而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四章申报办法第五章评审组织和程序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七章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5万平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
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全文)
国家优质⼯程奖评选办法(全⽂)国家优质⼯程奖评选办法(全⽂) 第⼗四条参与国家优质⼯程奖评选的项⽬由下列单位推荐: (⼀)各⾏业⼯程建设协会;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第⼗五条参与国家优质⼯程奖评选的项⽬,应由⼀个主申报单位(建设、⼯程总承包或施⼯单位)进⾏申报。
由多个标段组成或者多家施⼯企业共同完成的⼯程可指定其中⼀个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并上报。
⿎励建设(业主)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
第⼗六条国家优质⼯程奖的申报依照下列程序: (⼀)申报⼯程通过推荐单位参与国家优质⼯程奖评选。
其中,专业⼯程按所属⾏业申报、房屋建筑⼯程按地域申报;跨⾏业或者跨地区申报的,应当征求所属⾏业或者⼯程所在地地区推荐单位的意见。
中央企业所属申报单位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向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推荐。
(⼆)各推荐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对参与评选的项⽬、申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认真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除主申报单位外参与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程项⽬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各推荐单位在《国家优质⼯程奖申报表》中签署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意见和对申报⼯程奖项类别的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四)各推荐单位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或者推荐单位将申报国家优质⼯程奖的申报材料报送到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
第五章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程建设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协会、企业和⾏业的有关领导、⼯程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
国家优质⼯程专家应具有丰富的⼯程建设实践经验和较⾼的理论⽔平,并在⾏业内具有较⾼威望和影响⼒。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程奖项⽬。
第⼗⼋条国家优质⼯程奖的评审⼯作,按下列程序进⾏: (⼀)协会秘书处对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的⼯程项⽬进⾏摸底调查,根据竣⼯投产项⽬数量拟定年度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
附件 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 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最高奖为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四)工程质量可靠,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专利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项应用率不少于80%;(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附件: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质量意识,强化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宗旨是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和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各行业、各领域工程项目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涉及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国家优质工程的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审查并提出最终推荐名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获奖项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布;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核工业、建材等;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1.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含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含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含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含以上,电炉公称容量90吨含以上的钢铁建设项目;2.产量100万吨/年含以上重金属矿山和露天铝土矿山项目,产量60万吨/年含以上氧化铝项目,产量20万吨/年含以上电解铝项目,产量10万吨/年含以上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单系列铜熔炼项目、单系列锌冶炼项目;3. 原煤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以上的煤矿含相应建设规模的配套选煤厂,独立申报的洗选能力在300万吨/年含以上的中心或集中式选煤厂,煤层气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年含以上的煤层气田建设项目;4.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的油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原油处理量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炼油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5.天然气生产能力6亿立方米/年含以上的气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6.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公里含以上、管径273毫米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7.年产30万吨含以上的乙烯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年产18万吨含以上的合成氨工程,年产30万吨含以上的尿素工程;8.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场,发电容量1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80MW含以上的燃气发电厂,单机容量15MW含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厂,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9.生产能力5000吨/日含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生产能力500吨熔量/日含以上的浮法玻璃生产线;二交通和水利以及通信工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内河航运、水利、通信等;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1.连续长度在50千米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含以上的一级公路整体工程;2.新建铁路连续长度在100公里含以上的综合工程含两端区段站,长度200公里含以上的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含两端区段站;3.连续长度在5千米含以上的公路高架桥,连续长度在1千米含以上的铁路桥,单孔跨径在200米含以上的桥梁;4.连续长度在3千米含以上的隧道;5.等级为4E含以上的机场飞行区;6.沿海3万吨级含或者内河5000吨级含以上码头工程,投资额沿海2亿元含以上或者内河8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水运工程;7. 库容10亿立方米含以上或者坝高80米含以上的水库工程,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8.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通信建设工程;三市政园林工程: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城市隧道、轨道交通、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园林建筑等;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1.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2.投资额在亿元含以上的互通立交桥;3.连续长度在5千米含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4.连续长度在3千米含以上的单线城市隧道,2千米含以上的双线城市隧道,1千米含以上的多线城市隧道;5.设有首末站的轨道交通工程;6.日供水10万吨含以上的独立水厂,日处理10万吨含以上的污水处理厂;7.日处理1200吨含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日处理1200吨含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8.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且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园林建筑、人造景观;四建筑工程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万座含以上的体育场;座含以上的体育馆;座含以上的游泳馆;座含以上的影剧院;间含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米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7.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8.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的其他群体建筑工程,西部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群体建筑工程;9. 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西部地区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物业管理优良;除前款规定外,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完整工业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完整交通工程不含二级及以下公路、完整市政和园林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科技含量高、设计理念先进、施工工艺新颖、社会效益显着,能代表本行业建设领先水平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工程项目,经秘书处审核可以列入评选范围;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其设计水平、科技含量、节能环保、施工质量、综合效益应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并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的工程质量奖和优秀设计奖;未能参与省部级含以上优秀设计奖评选的工程项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水平评审,对优秀设计项目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并可作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依据;未能参与省部级含以上工程质量奖和优秀设计奖评选的境外工程,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认定的相应机构提供能说明工程质量和设计水平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诚信建设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政策;第十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第十一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制定有明确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创优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创优计划,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本着绿色环保、生态文明,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把节能、环保的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第十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依本办法产生;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授予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荣誉;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二设计理念先进,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三取得显着的科技进步,应用了属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能、环保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行业其他同类工程;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手段先进,总结出独特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模式;六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属于同时期国内同类项目领先水平;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巨大,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突出;前款中第三四项需有查新材料证明;第十三条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项目,评选时按照“同等优先”原则办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四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三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第十五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由多个标段组成或者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鼓励建设业主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第十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申报依照下列程序:一申报工程通过推荐单位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其中,专业工程按所属行业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按地域申报;跨行业或者跨地区申报的,应当征求所属行业或者工程所在地地区推荐单位的意见;中央企业所属申报单位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推荐;二各推荐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对参与评选的项目、申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除主申报单位外参与该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各推荐单位在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中签署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意见和对申报工程奖项类别的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四各推荐单位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或者推荐单位将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材料报送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第五章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第十七条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国家优质工程专家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第十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协会秘书处对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竣工投产项目数量拟定年度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二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三专家复查组按照国家优质工程复查要求、程序,对申报工程项目逐一进行现场复查,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情况报告;四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组组长汇报复查情况,对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复查结果进行审查、质询、评议,评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工程项目;五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拟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得票需超过二分之一,其中金质奖项目得票需超过三分之二;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的项目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站上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对举报的问题使项目达不到获奖标准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资格;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并按照复查接待的标准和要求执行接待任务;申报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向复查、评审及有关人员送礼金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申报资格或者获奖资格;第二十一条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评委取消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秘书处工作人员予以除名;第二十二条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未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违者视情节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七章奖励第二十三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予以表彰、宣传,授予奖牌杯及奖状;参与建设单位较多的大型、特大型工程项目,其表彰单位数量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根据参建合同额或者工程量商推荐单位确定;第二十四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奖励;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同意不得复制相关奖牌杯和证书;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于已经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2013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
单机容量 兆瓦
其他电力工程 投资 亿元
8.核工业 核电站
单机容量 兆瓦
9.建材
规模
30 以上 300 以上 6 亿以上 100 以上 273 以上
30 以上 18 以上 3 以上
30 以上 3 以上
500 以上 49 以上 50 以上 600 以上 300 以上 180 以上 15 以上 3 以上
600 以上
5.石化工程 乙烯装置 合成氨
其他石化工程 6.化学工程
尿素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投资 亿元年产量 Biblioteka 吨其他化学工程 投资 亿元
7.电力工程 送变电
变电电压 千伏
风电场 光伏发电
装机容量 兆瓦 发电容量 兆瓦
水电站 火电厂
装机容量 兆瓦 单机容量 兆瓦
燃气发电厂
单机容量 兆瓦
垃圾及生物质发电 厂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
(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 全;
(三)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 (四)工程质量可靠,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 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 2; (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 级科技进步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 收,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专利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 项应用率不少于 80%; (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 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 90%以上; (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且符合下列要 求的工程,可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设计理念领先,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 (三)科技进步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四)节能、环保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可复制、 可推广; (六)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修订版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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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质量意识,强化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宗旨是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和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各行业、各领域工程项目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涉及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
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
国家优质工程的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审查并提出最终推荐名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获奖项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布。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核工业、建材等。
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1.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含)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含)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含)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含)以上,电炉公称容量90吨(含)以上的钢铁建设项目;2.产量100万吨/年(含)以上重金属矿山和露天铝土矿山项目,产量60万吨/年(含)以上氧化铝项目,产量20万吨/年(含)以上电解铝项目,产量10万吨/年(含)以上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单系列铜熔炼项目、单系列锌冶炼项目;3. 原煤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以上的煤矿(含相应建设规模的配套选煤厂),独立申报的洗选能力在300万吨/年(含)以上的中心或集中式选煤厂,煤层气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年(含)以上的煤层气田建设项目;4.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的油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原油处理量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炼油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5.天然气生产能力6亿立方米/年(含)以上的气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6.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公里(含)以上、管径273毫米(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7.年产30万吨(含)以上的乙烯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年产18万吨(含)以上的合成氨工程,年产30万吨(含)以上的尿素工程;8.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场,发电容量1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80MW(含)以上的燃气发电厂,单机容量15MW(含)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厂,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9.生产能力5000吨/日(含)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生产能力500吨熔量/日(含)以上的浮法玻璃生产线。
(二)交通和水利以及通信工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内河航运、水利、通信等。
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1.连续长度在50千米(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含)以上的一级公路(整体工程);2.新建铁路连续长度在100公里(含)以上的综合工程(含两端区段站),长度200公里(含)以上的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含两端区段站);3.连续长度在5千米(含)以上的公路高架桥,连续长度在1千米(含)以上的铁路桥,单孔跨径在200米(含)以上的桥梁;4.连续长度在3千米(含)以上的隧道;5.等级为4E(含)以上的机场飞行区;6.沿海3万吨级(含)或者内河5000吨级(含)以上码头工程,投资额沿海2亿元(含)以上或者内河8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水运工程;7. 库容10亿立方米(含)以上或者坝高80米(含)以上的水库工程,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8.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通信建设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城市隧道、轨道交通、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园林建筑等。
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1.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2.投资额在亿元(含)以上的互通立交桥;3.连续长度在5千米(含)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4.连续长度在3千米(含)以上的单线城市隧道,2千米(含)以上的双线城市隧道,1千米(含)以上的多线城市隧道;5.设有首末站的轨道交通工程;6.日供水10万吨(含)以上的独立水厂,日处理10万吨(含)以上的污水处理厂;7.日处理1200吨(含)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日处理1200吨(含)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8.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且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园林建筑、人造景观。
(四)建筑工程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万座(含)以上的体育场;座(含)以上的体育馆;座(含)以上的游泳馆;座(含)以上的影剧院;间(含)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米(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7.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8.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的其他群体建筑工程,西部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群体建筑工程;9. 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西部地区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物业管理优良。
除前款规定外,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完整工业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完整交通工程(不含二级及以下公路)、完整市政和园林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科技含量高、设计理念先进、施工工艺新颖、社会效益显着,能代表本行业建设领先水平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工程项目,经秘书处审核可以列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其设计水平、科技含量、节能环保、施工质量、综合效益应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并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的工程质量奖和优秀设计奖。
未能参与省部级(含)以上优秀设计奖评选的工程项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水平评审,对优秀设计项目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并可作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依据。
未能参与省部级(含)以上工程质量奖和优秀设计奖评选的境外工程,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认定的相应机构提供能说明工程质量和设计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诚信建设有关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政策。
第十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
第十一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制定有明确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创优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创优计划,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本着绿色环保、生态文明,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把节能、环保的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
第十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依本办法产生。
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授予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荣誉。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二)设计理念先进,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三)取得显着的科技进步,应用了属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能、环保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行业其他同类工程;(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手段先进,总结出独特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模式;(六)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属于同时期国内同类项目领先水平;(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巨大,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突出。
前款中第(三)(四)项需有查新材料证明。
第十三条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项目,评选时按照“同等优先”原则办理。
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四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三)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第十五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
由多个标段组成或者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
鼓励建设(业主)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申报依照下列程序:(一)申报工程通过推荐单位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
其中,专业工程按所属行业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按地域申报;跨行业或者跨地区申报的,应当征求所属行业或者工程所在地地区推荐单位的意见。
中央企业所属申报单位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对参与评选的项目、申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除主申报单位外参与该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各推荐单位在《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中签署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意见和对申报工程奖项类别的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四)各推荐单位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或者推荐单位将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材料报送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第五章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第十七条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
国家优质工程专家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协会秘书处对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竣工投产项目数量拟定年度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
(二)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
(三)专家复查组按照国家优质工程复查要求、程序,对申报工程项目逐一进行现场复查,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