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流程图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鄂民政发[2004]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
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
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治理机构〕工作秩序,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方法》、《社会救助暂行方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马上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含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治理机构包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治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特意机构。
救助治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效劳。
第二章接待效劳第一节求助接待第四条救助治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效劳,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五条救助治理机构应当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效劳,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救助热线录音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六条救助治理机构的引导标志应当醒目、简单识别,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
救助治理机构应当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楼院门外醒目位置。
第七条救助治理机构应当对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第八条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治理机构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
第九条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平安有威胁的,救助治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治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一条救助治理机构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第二节安检登记第十二条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治理机构要求,接受平安检查。
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平安检查觉察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行政给付事项序号1)
安排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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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安置办
服务电话:5017903;监督电话:5017659
调整军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待遇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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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安置办
服务电话:5017903;监督电话:5017659
驻宜部队随军未就业干部家属生活补助金申领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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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双拥办
服务电话:5017638;监督电话:5017659
发放、调整社会离退休人员经费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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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民政局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站
服务电话:5017872;监督电话:5017659
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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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安置办电话:5017903。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了积极落实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求,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机构职责1.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住所和基本的生活衣食用品。
2.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确实需要救助。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救助站点进行面试和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填写申请表并签署声明。
3.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
四、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包括住宿条件、饮食标准、生活用品等方面,详细标准由管理机构制定并公示。
五、救助期限救助期限从申请人入住救助站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救助期满后,申请人应当离开救助站点。
六、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1.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救助工作的内容、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管理机构应当对救助站点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巡视。
3.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反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七、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1.管理机构应当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权、知情权,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仅在必要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
八、救助站点的安全管理1.救助站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站点和申请人的安全保障。
2.救助站点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财物,定期清理和消毒站点设备。
九、违规行为处理申请人如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拒绝其申请,情节严重者应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工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调整,应当及时公示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救助需求相关的情况,并以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无法查明详细个人情况。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联系核对情况,确定救助期限,视情提供救助。
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对拒不提供个人情况或疾无法认知自己的行为,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
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报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5、随身物品情况。
超过十天,无特殊情况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终止救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救助对象范围: 管部门备案。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属于救助对象: 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对受助人员有返乡能力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2、无亲友投靠; 的人资助其返乡,并将有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由流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所在单位。
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员。
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具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对受助人员中残疾人、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受助人员安检,物品登记。
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其他人员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流出提供无偿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分站工作程序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分站工作程序一、进站管理1、对自愿来站求助的人员由本人填写《自愿求助申请书》,对求助人员中因年龄、文化、残疾等原因无法自己填写《自愿求助申请书》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当事人按手印确认;对护送来站的人员,除本人填写《自愿求助申请书》外,护送人员还须填写《护送情况证明》并签名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收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予以说明。
2、接收工作人员根据求助者的申请进行询问登记,并记录在《受助人员求助登记表》上,确定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并告之接受救助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
对不符合救助对象范围的或求助者不愿遵守救助管理站有关规定的,应拒绝救助,工作人员应口头告之拒绝救助的理由,并在《受助人员登记表》的经办人意见栏中注明。
3、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物品暂存,具体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及《物品暂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接收工作人员将受助人员及材料交到救助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站内管理1、救助管理部门内勤人员接到材料后,应对每一名受助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填写《站内受助人员询问表》。
2、内勤人员在详细询问的基础上对受助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查证,确保受助人员基本情况真实可靠,并做好查证记录。
3、在询问及查证的基础上,内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及受助人员的情况等,在《站内受助人员询问表》上提出建议安排的救助方式。
4、对因年老、年幼或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及无表达能力的受助人员要加大查证力度。
对一时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清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满十天的由救助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查证,同时填写《受助人员延长受助期限报批表》核实有关情况。
三、出站管理1、救助管理部门内勤人员在《站内受助人员询问表》上填写受助人员在站期间救助情况及建议安排离站方式,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站内受助人员询问表》及其它材料交相关工作人员。
2、相关工作人员对《站内受助人员询问表》与《受助人员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对其它材料进行检查,在《受助人员登记表》上填写在站期间救助情况及拟安排离站方式,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