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健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善街面协同机制实施方案
健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善街面协同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类人员聚集在城市中,其中包括了一部分健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这些人员经济困难,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并且面临生活、医疗、教育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障这些人员的基本权益,提供适当的救助并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有必要完善街面协同机制实施方案,确保救助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完善街面协同机制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提高对健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助;最大程度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推动他们回归社会并实现自我救助。
2.原则:(1)人本关怀原则: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益,树立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念,以人为本,关注每个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
(2)综合施策原则:多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3)精准施策原则:根据不同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救助政策,提供个性化、精准的救助措施。
(4)全程关注原则:对于救助对象需进行全程关注,从救助到帮助其返还社会的完整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估。
(5)法治原则:依法施策,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三、具体措施1.宣传和普及:通过公共媒体、社区宣传等途径,提高社会对于健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认识,倡导社会关爱之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协同机制。
2.数据收集与整合:各区域政府、社区、慈善机构等多方面共同收集、整合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便于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
3.综合救助服务:建立救助服务网络,包括提供临时住所、食物、医疗、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服务,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4.定期执勤巡查:设立专项工作组,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服务机构进行执勤巡查,确保救助措施的有效落实。
6.就业创业支持:与企事业单位合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创业扶持,通过就业和创业途径帮助他们改变生活状况。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3.1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2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3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3.4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5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6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3.7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3.8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3.9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鄂民政发[2004]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
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
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城市谋生。
然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在城市生存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多。
为了维护其基本权益,保障其生命安全,应制定一系列的救助管理办法。
一、搜集信息,建立档案对于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首先要对其信息进行搜集,建立档案。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关系等,以便后续的救助和管理。
二、提供食宿救助解决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食宿问题,是救助的首要任务。
为此,可以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的住宿、丰富的营养餐等基本生存保障。
同时,也可以在各区域设立临时帐篷,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居所。
三、提供医疗保健流浪乞讨人员长期生活在街头,很容易患上一些传染性疾病,因此医疗保健也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在救助站点设置医疗诊室,定期进行心理、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一些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了让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可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实用技能。
比如,进行一些手工艺制作、家政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五、心理疏导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长期生活中,遭受的打击和伤害,常常让他们产生无助感、孤独感和抑郁感等。
因此,心理疏导工作也至关重要。
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他们提供一对一、小组心理咨询服务。
六、严格管控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存在一些不良分子,他们利用流浪乞讨的名义行骗和犯罪。
为了防止发生不良事件,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管控,做好细致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七、公众教育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增强社会爱心和责任感。
倡导公众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共同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杜绝对其歧视和排斥。
总之,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为其生存、发展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重新振作,重获信心和勇气,重回美好的生活之路。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12月3日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应尊重本人意愿。
第三条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教育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正常生活状态,依靠自身诚实劳动谋生的责任。
基层组织应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存、生活中的重大困难问题;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尽赡养、抚(扶)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政府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不设救助站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救助站的设立及其人员编制配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安置流浪乞讨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新政发[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3]6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提出了《自治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将原有的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措施,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自治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群,政府对他们实施救助管理,就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暂时的困难,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重视和关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
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式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办公室的角落,我泡了杯热茶,打开电脑,开始思考这个方案的每一个细节。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人文关怀的任务,需要我们用心去策划和实施。
一、背景分析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流落街头,生活无着。
救助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人员的生存权益,更关系到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部门也积极行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二、目标设定1.短期目标: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减少流浪乞讨现象。
2.中期目标:通过救助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实现自食其力。
3.长期目标: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1.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数据库: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全面摸排,采集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救助。
2.设立救助站:在各个区域设立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
3.加强救助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大救助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4.开展技能培训:针对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重新融入社会。
5.实施就业援助:为有就业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协助其就业,实现自食其力。
6.建立救助联盟:联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7.定期回访:对救助过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确保救助效果。
四、资金保障1.政府资金支持:积极争取政府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
2.社会捐助:通过公益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多种形式,筹集社会捐助资金。
3.企业赞助:与爱心企业合作,争取企业赞助,用于救助工作。
五、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1.风险评估:对救助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如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救助资源不足等。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救助站设立
各级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站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医疗设施和安保设施。
救助站应定期公开救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程序
救助对象为在城市生活无着、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程序:流浪乞讨人员可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站应进行核实,并在确认符合条件后及时提供救助。
第四章救助内容与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
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确定,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部门职责与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监督救助工作的实施。
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章救助费用与保障
救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形成多元化的救助资金来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实施救助工作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洛政办〔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2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57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权利,实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增强流浪乞讨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
尊重流浪乞讨人员人格尊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帮助其摆脱流浪乞讨困境,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救助服务体系,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
2. 政府负责。
加强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夯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兜底保障职责。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保障受助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档案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政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救助档案工作,确保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救助档案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求助登记表》;(二)《不予救助通知书》;(三)《自行离站声明书》;(四)《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五)《终止救助通知书》;(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和离站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作为《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附件一并予以归档:(一)寻亲服务相关材料;(二)未成年人教育、评估、矫治等材料;(三)住院救治或者门诊治疗中形成的交接手续和入院登记表、离院登记表、出院证明等医疗服务材料以及表达受助人员治疗意愿的材料;(四)乘车凭证复印件和小额交通费现金签收字据;(五)亲属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人证明材料及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七)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执法证件复印件;(八)长期安置证明材料;(九)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死亡公告材料以及亲属意见、火化证明等材料;(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云政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救助管理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救助管理办法》的实质,就是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转变思想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新时期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几个问题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救助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并按照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的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民发〔2014〕2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归档章式样2.档案盒封面式样3.档案盒盒脊式样4.备考表式样5.救助档案目录式样6.救助档案目录封面式样民政部国家档案局2014年11月13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保障受助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档案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政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救助档案工作,确保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救助档案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求助登记表》;(二)《不予救助通知书》;(三)《自行离站声明书》;(四)《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五)《终止救助通知书》;(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doc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境内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妥善的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381号)、《xx 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xx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X岳政办发【XXXX年人、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发现单位要第一时间派人护送至当地敬老院管控,然后将安置信息及时报告区民政局,每个敬老院要预留两间房子,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男女分区安置用房;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危险传染病人,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根据患病类型,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3、落实保障、明确救助程序。
各镇(办、场)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相应条件,及时安排返乡;对无认知能力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内要与派出所联系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救助寻亲,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全部书面报请区公安分局及时采集DNA血样,利用DNA比对、人脸识别、今日头条寻人等科技和信息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及早帮助其回归家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局和公安分局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并继续努力帮助其寻亲送返。
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负责结算。
四、责任追究
各镇(办)按照责任划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对于职责不清、履职不严、措施不力、隐瞒情况、推诿扯皮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模版(3篇)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模版性事件的发生,根据___《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今冬明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实施办法(一)统一部署,主动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帮助。
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将救助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早筹划、早部署、早行动,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要进一步强化___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精心___,迅速在本辖区开展全面而彻底的排查。
入冬时节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发现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实施救助,使其有吃、穿、住有保障,安全过冬。
(二)加强巡查,专项救助。
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___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繁华地段、桥梁涵洞、街边巷角等生活无着落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救助力度,更要注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
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甄别救助”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
要建立绿色救助通道,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按实际需求进行分类救助。
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适量的食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同时要向区相关部门报备,努力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杜绝流浪乞讨人员挨饿受冻情况发生。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2003年7月2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7.07•【文号】财社〔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民政部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XX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XX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 XX 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39 号)、精神和 X 办发〔2022〕X 号中共 XX 市委办公室、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积极适应特殊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通过条块结合、街面巡查、分类施救、落实责任等有效办法,确保我县城乡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得到有效救助,坚决杜绝出现冻死冻伤等极端事件,并借此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提升我县救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坚持 5 个原则:1.主动救助、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对于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通过街面巡查,及时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
只要自愿接受救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提供救助。
2.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
3.属地管理的原则。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措施等融入日常管理之中,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4.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形成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工作合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织密多元化社会救助网。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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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
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接到通知两周后未前来料理后事的,救助站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站应当联系定点协议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
第九条流浪乞讨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查明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由救助站核实后给予救助。
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站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救助站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第十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向救助站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
救助站应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流浪乞讨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站应当先行救助。
第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
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第十七条救助站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
第十八条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九条建立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民政局牵头、各部门配合、救助管理机构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组成: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对政局、县城市管理局一县卫计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发改局、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入:社局、县交通运输一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掌握、了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意见。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
(三)组织临时联合执法队伍,对县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救助。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因工作需要按照县领导批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贯彻落实。
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二十五条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做好街头流浪人员的返乡护送、安置工作,1窘助未成年人田归家庭。
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救助工作。
督促救助管理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
负责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县民政局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危害交通安全、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按规定为期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协助民政、卫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救助保护工作经费,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同时依法对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县救助站接受救助;对占道(卧地)乞讨行为应当予以劝往或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有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当送当地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卫计局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为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并协助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设置定点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及时。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护送至定点协议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p6岁)需经定点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护送到县救助站。
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护送至定点医院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由卫计局通知医院出具病情证明,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解决,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
第三十条县民族宗教局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宗教教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残联对流浪乞讨残疾人员进行身份排查残疾确认。
对拐骗、胁迫利用未成年残疾儿童乞讨、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通知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其做好解救、管理工作。
将本县已返乡就学就读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康复救助项目’’资助范围;指导当地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人或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康复训练。
第三十二条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各餐馆茶楼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对需要救助人员及时联系流浪乞讨救助站进行救助。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回原籍工作,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县教育局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恶习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本地在校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解释教育;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促进稳定就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人社局加强对救助保护机构的职业培训,提高救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
第三十六条县编办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第三十七条县综治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发生流浪未成年人致使的暴力恐怖、涉枪、涉爆、涉黑恶、涉毒、色情等严重案件,或影响经济秩序、治安稳定等重大事件的,纳入综治目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县发改局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做好项目审批和核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第三十九条县司法局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