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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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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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嘿,朋友!您知道吗,在咱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有那么一群人,他们漂泊在街头,无依无靠,四处流浪,靠乞讨为生。
这时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就像一盏温暖的明灯,照亮他们前行的路。
咱先来说说这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吧。
您想想,这些流浪、乞讨的人,他们可能风餐露宿,吃了上顿没下顿,身上的衣服破破烂烂。
救助管理机构呢,就得像个贴心的管家,给他们提供吃的、住的,让他们能填饱肚子,睡个安稳觉。
这难道不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吗?再说这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流程。
可不能随随便便,得认真仔细。
工作人员得像侦探一样,核实身份,了解他们的情况。
要是遇到身体不好的,还得赶紧送医救治。
这就好比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晚一步可能就会让他们多受一份苦,您说是不是?还有啊,对于那些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机构更得格外用心。
未成年人就像娇嫩的花朵,需要精心呵护;残疾人行动不便,得给予更多的照顾;老年人呢,经历了风风雨雨,更应该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这就像是照顾自己的家人一样,容不得半点马虎。
而且,救助管理机构还得帮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找到回家的路。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有时候得四处打听,联系各地的相关部门。
但只要能让他们重新回到家人的怀抱,再辛苦也是值得的。
这难道不比中彩票还让人高兴吗?另外,救助管理机构也不能只管一时,还得关注他们后续的生活。
要是回家后又遇到困难了,还得继续帮忙。
这就像是给他们安上了一双翅膀,让他们能飞得更高、更远。
总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可不简单,需要有爱心、有耐心、有责任心。
咱们也得多多关注这些流浪、乞讨的人,让这个世界充满更多的温暖和关爱。
难道您不觉得这是一件特别有意义的事情吗?。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ce1302e79563c1ec5da717a.png)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3.1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2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3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3.4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5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6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3.7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3.8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3.9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预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ac668b2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63.png)
一、预案背景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居住地,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在街头流浪乞讨的人员。
他们往往生活无着、面临生存困境,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
3. 加强源头治理,减少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四、工作流程1. 发现报告- 公安、城管、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志愿者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 受理报告后,领导小组应及时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2. 初步救助- 对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进行初步救助,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等。
- 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员,如残疾人、老人、儿童等,应优先给予救助。
3. 身份核查-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 如有困难,可联系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4. 心理疏导-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树立生活信心。
- 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援助。
5. 临时安置- 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提供临时安置,如救助站、福利院等。
- 在安置期间,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
6. 回归家庭或就业-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家人,协助其回归家庭。
- 为有就业意愿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7. 后期跟进- 对已回归家庭或就业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后期跟进,确保其生活稳定。
- 收集救助工作经验,不断改进救助工作。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 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2. 人员保障- 培训专业救助工作人员,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f148ff23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ce.png)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鄂民政发[2004]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
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
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69e07b1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99.png)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中成为流浪者、乞讨者和无着者。
小到一个城市的角落,大到全球的各个角落,问题日益凸显。
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方案:一、统一登记平台针对当前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分散的现状,我们将建设一个网上登记平台,进行流浪人员的信息登记、分级管理和定期更新,为后续的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多元化安置方式1.儿童安置为了保护流浪儿童的权益和安全,我们将建立儿童临时集中收容安置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家庭寄养的方式,重点关注失去监护能力的特殊儿童。
2.租赁房屋对于没有家人可以依靠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将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为其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3.职业培训为了让流浪乞讨人员尽快融入社会,重新获得经济来源和自我价值,我们将根据自身情况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4.医疗保障针对身体状况较差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将为其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三、志愿者服务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深入了解,我们将招募一批具有爱心和专业素质的志愿者,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精神慰藉和情感支持,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
四、立法支持我们将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五、宣传教育我们将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倡导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行动,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我们将宣传流浪乞讨人员的形象和社会价值,促进他们与社会的融合。
总之,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大爱”的观念,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为其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和保障,从而推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对于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社会的累赘和问题,而应该从人性的角度去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
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和参与,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果。
首先,建设统一登记平台是解决问题的首要步骤。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8a8455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28.png)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12月3日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应尊重本人意愿。
第三条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教育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正常生活状态,依靠自身诚实劳动谋生的责任。
基层组织应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存、生活中的重大困难问题;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尽赡养、抚(扶)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政府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不设救助站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救助站的设立及其人员编制配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安置流浪乞讨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c8aa01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b0.png)
一、目的和意义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二、救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3. 精神病人和有外伤的人员;4. 临时遇困人员。
三、救助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救助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3. 临时性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的原则;4. 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四、救助措施1. 救助站设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
2. 救助站职责: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负责提供食宿、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
3. 救助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 救助机构联动: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救助站开展救助工作。
5. 公民义务:公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6. 线上线下联动: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处置的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妥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五、救助程序1. 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2. 接待: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进行接待,了解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3. 救助: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 转介:对于需要进一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将及时转介至相关机构。
5. 结束: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后,救助站对其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六、监督管理1.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管理机构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fc625b74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93.png)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咱先来说说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管理机构的事儿。
您想啊,在这偌大的城市里,有些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生活没了着落,只能流浪街头,四处乞讨,多可怜呐!这时候,救助站就像一个温暖的港湾,给他们提供帮助。
救助站管理机构得有一双“火眼金睛”,能在人群中发现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可不能像那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
得有一套严谨的筛选流程,把那些假装可怜、实则骗钱的家伙给剔除出去,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能得到帮助。
这就好比在一堆沙子里挑出金子,可不容易呢!救助站里得有干净的床铺、热乎的饭菜,让那些流浪的人能睡个安稳觉,吃顿饱饭。
这环境要是不好,谁愿意来呀?就像咱自己家,要是又脏又乱,咱住着也不舒服不是?工作人员得有耐心,有爱心。
面对那些可能情绪低落、脾气不好的流浪人员,得像春风化雨一样,慢慢开导他们,让他们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
这要是没点耐心,没点爱心,能行吗?还有啊,救助站不能只是给口饭吃,给个地方睡,还得帮着这些人找回家的路,或者给他们找个工作,让他们能自食其力。
这就好比给迷路的人指了条明路,让他们不再迷茫。
再说了,救助站还得和其他部门打好配合。
比如说和公安部门合作,查找那些失踪人员的信息;和社区合作,了解流浪人员的情况。
这就像一场接力赛,每个环节都得紧紧相扣,才能把救助工作做好。
您想想,如果救助站管理不善,那些流浪的人还是在街头风餐露宿,我们这社会能和谐吗?能美好吗?所以啊,这救助站管理机构的工作规程可太重要了,一点儿都马虎不得!必须得认真负责,尽心尽力,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都能感受到温暖和关爱,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
这才是救助站存在的意义呀!。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2ac9725e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cd.png)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办公室的角落,我泡了杯热茶,打开电脑,开始思考这个方案的每一个细节。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人文关怀的任务,需要我们用心去策划和实施。
一、背景分析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流落街头,生活无着。
救助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人员的生存权益,更关系到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部门也积极行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二、目标设定1.短期目标: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减少流浪乞讨现象。
2.中期目标:通过救助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实现自食其力。
3.长期目标: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1.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数据库: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全面摸排,采集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救助。
2.设立救助站:在各个区域设立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
3.加强救助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大救助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4.开展技能培训:针对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重新融入社会。
5.实施就业援助:为有就业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协助其就业,实现自食其力。
6.建立救助联盟:联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7.定期回访:对救助过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确保救助效果。
四、资金保障1.政府资金支持:积极争取政府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
2.社会捐助:通过公益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多种形式,筹集社会捐助资金。
3.企业赞助:与爱心企业合作,争取企业赞助,用于救助工作。
五、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1.风险评估:对救助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如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救助资源不足等。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053dbe0a6c30c2258019e35.png)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街面救助管理第九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
人员密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引导标志。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街面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者通知紧急救护机构予以救治。
第十一条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和紧急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c681224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c7.png)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救助站设立
各级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站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医疗设施和安保设施。
救助站应定期公开救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程序
救助对象为在城市生活无着、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程序:流浪乞讨人员可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站应进行核实,并在确认符合条件后及时提供救助。
第四章救助内容与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
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确定,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部门职责与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监督救助工作的实施。
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章救助费用与保障
救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形成多元化的救助资金来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实施救助工作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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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治理机构〕工作秩序,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方法》、《社会救助暂行方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马上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含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治理机构包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治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特意机构。
救助治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效劳。
第二章接待效劳第一节求助接待第四条救助治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效劳,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五条救助治理机构应当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效劳,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救助热线录音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六条救助治理机构的引导标志应当醒目、简单识别,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
救助治理机构应当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楼院门外醒目位置。
第七条救助治理机构应当对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第八条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治理机构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
第九条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平安有威胁的,救助治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治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一条救助治理机构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第二节安检登记第十二条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治理机构要求,接受平安检查。
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平安检查觉察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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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保障受助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档案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政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救助档案工作,确保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救助档案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求助登记表》;(二)《不予救助通知书》;(三)《自行离站声明书》;(四)《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五)《终止救助通知书》;(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和离站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作为《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附件一并予以归档:(一)寻亲服务相关材料;(二)未成年人教育、评估、矫治等材料;(三)住院救治或者门诊治疗中形成的交接手续和入院登记表、离院登记表、出院证明等医疗服务材料以及表达受助人员治疗意愿的材料;(四)乘车凭证复印件和小额交通费现金签收字据;(五)亲属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人证明材料及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七)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执法证件复印件;(八)长期安置证明材料;(九)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死亡公告材料以及亲属意见、火化证明等材料;(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c0ad6c2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0a.png)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
1.救助对象:
(2)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
(3)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
(4)高龄流浪乞讨人员。
2.救助条件:
(2)申请人必须在救助中心进行初步审核;
(3)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乞讨人员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三、救助内容和方式
1.救助内容:
(1)提供一日三餐的基本生活物资;
(2)提供基本医疗和药物救助;
(3)提供住所安排;
(5)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就业指导。
2.救助方式:
(1)由当地相关部门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提供临时庇护和基本生活救助;
(2)救助中心要保障救助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3)救助中心要设立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班,提供社会就业指导;
(4)救助中心可将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分配临时工作,提供一定报酬。
四、救助管理和监督
1.救助管理: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要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2)救助中心要制定详细的救助计划,确保救助的全面和及时性;
(3)救助中心要定期组织对救助对象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2.救助监督:
(1)救助中心要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组织和媒体要对救助中心的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救助对象和公众可举报救助中心的不当行为。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模版(3篇)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模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dd4ffad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d.png)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模版性事件的发生,根据___《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今冬明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实施办法(一)统一部署,主动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帮助。
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将救助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早筹划、早部署、早行动,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要进一步强化___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精心___,迅速在本辖区开展全面而彻底的排查。
入冬时节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发现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实施救助,使其有吃、穿、住有保障,安全过冬。
(二)加强巡查,专项救助。
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___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繁华地段、桥梁涵洞、街边巷角等生活无着落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救助力度,更要注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
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甄别救助”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
要建立绿色救助通道,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按实际需求进行分类救助。
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适量的食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同时要向区相关部门报备,努力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杜绝流浪乞讨人员挨饿受冻情况发生。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武政[2005]2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武政[2005]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c031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bb.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武政〔2005〕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改善和加强对以下区域、路段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发展大道:常青路至新华路段,重点为常青路口、青年路口、汉口火车站广场及周边、新华路口。
(二)建设大道:青年路至黄浦大街段,重点为青年路口、新华路口、香港路口。
(三)解放大道:宝丰路至黄浦大街段,重点为航空路口、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广场、中山公园、新华路口、江汉北路口、香港路口、澳门路口、三阳路口、解放公园路口、解放公园。
(四)中山大道:武胜路至江汉路段。
(五)沿江大道:江汉路至三阳路段。
(六)黄鹤楼公园、首义广场。
(七)武珞路:大东门至街道口段,重点为大东门、中南路口、亚贸广场、街道口。
(八)珞瑜路:群光广场、鲁巷广场。
(九)武昌火车站及周边。
(十)中南路、洪山广场、洪山路、天鹅路、东湖路、徐东大街、东湖风景区。
(十一)汉阳大道:钟家村至汉阳火车站段。
(十二)鹦鹉大道:江汉桥至翠微路段。
三、民政部门应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积极救助和保护性救助,及时依法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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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维护
城市秩序和社会安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以不当方式向他人讨要或索取钱财或物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提供住宿、就业
机会等,帮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融入社会。
第五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救助管理
机构的管理和救助,如有故意逃避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推广社会正能量,营造和谐社会。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救助站受助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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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救助站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救助服务质量,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章救助站职责第三条救助站应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平的原则,为受助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第四条救助站应提供以下基本救助服务:1.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三章受助人员管理第五条受助人员进入救助站后,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登记随身携带物品。
第六条受助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尊重救助站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维护救助站的正常秩序;2. 不得在救助站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3. 不得损害救助站设施设备;4. 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受助人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救助站有权拒绝提供救助:1. 提供虚假信息的;2. 拒绝接受救助站管理或违反救助站规定的;3. 有犯罪记录或正在进行刑事侦查的;4.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四章救助站服务第八条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救助服务,包括:1. 生活照料:提供衣物、洗漱用品等生活必需品;2. 医疗救治:对患有疾病的受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3. 教育培训:为有需求的受助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等;4. 法律援助:为受助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第五章救助站监督第九条救助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受助人员有权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救助站负责解释。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7cb80c4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a2.png)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要求,执行好国家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与谐与稳固,结合实际,提出下列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救助管理对象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与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规定的救助对象。
三、救助措施(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岁下列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与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与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
对以上三类人员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与引导、护送力度。
凡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二)对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劝阻无效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工作组送至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户口属于XX县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接回妥善处理,并造册登记严格管理。
(三)对强讨强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四)对在交通要道、路口、街道及闹市区强讨强要,扰乱交通秩序与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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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鄂民政发[20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
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
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
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