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中由于不可抗力合同中途停止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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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中由于不可抗力合同中途停止所产生的费
用由谁承担
服务合同中由于不可抗力合同中途停止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篇一: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研究
()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研究
【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解除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
我国在合同法中规定了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不可抗力是其中的情形之一。可见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基础。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应以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判定还是应以一般人的认知和预防能力判定呢?下文对不可抗力认定的理论依据进行对比和探讨。
总结各种文献之后,对不可抗力的认识有3种学说,即以个体为判断标准的主观说、以一般人为判断标准的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以当事人个体的判断能力为标准,考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认为尽了最大的注意仍不能避免发生的事件为不可抗力。①客观说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为标准,认为通常人都无法避免的事件为不可抗力。
②客观说更多考虑的是外部事件的性质。折中说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既要考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又要考虑外部事件的性质及其量的因素是否显著。
依据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界定采折中说。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因素。由此,主观上,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当事人其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是不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认知能力不断提升,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人的认知能力可能不同。客观上,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客观事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正经历着由不能到能的过程。法律的概括性界定,使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因人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偏差。三、个案性判断引发的问题——谁来判断
受主客观因素的双重影响,当非典型的事件发生时,又谁来判定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这个问题非常关键,直接决定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有无。
(一)双方当事人主观认为是不可抗力,客观不是不可抗力
本人认为该情况在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因为双方当事人同时认定是不可抗力,那么双方对解除权产生的基础认知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解除权的设置是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在双方认知相同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是公平的。
(二)主观一方认为是,一方认为不是,客观是不可抗力
此种情况因双方对不可抗力的认知不同,在解除通知到达时,接到通知方一般都会向法院提出异议。而法院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客观标准,由法院来判断对方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三个月没有提出异议,个人认为该解除权是有效的。因为法律设置三个月的期限是为救济其权利,期限内不请求法院救济是对权利的放弃。(三)主观一方认为是,
一方认为不是,客观不是不可抗力
此种情况因双方认知不同,一般会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则解除权的有无及不可抗力的认定由法院进行。但三个月没有提出异议,合同是否被解除了呢?此时个人认为应视情形而定。如果该事件的要件与不可抗力相近则合同解除。如果该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构成特点相距甚远,则合同没有解除。
四、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辨——法定解除权有无的关键
情势变更的重大变化与不可抗力的关系需要厘清,因为这决定着法定解除权的有无及其后一系列连锁法律关系的走向。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边缘很难区分给人们认定事件的性质带来困难:首先,都具有客观性:不可抗力是有别于人类意识的客观情况,独立于人类有意识的行为,不是当事人的行为派生的,不能受人类意志左右。⑤情势是指作出法律行为时的基础环境。⑥其次,当事人都不能预见:情势变更也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如果在订约时当事人预见到将来会发生某种事情,
而仍以现在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立合同,则表明当事人愿意承担该风险,不能主张情势变更。⑦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的关键在于能否克服和避免。不可抗力是不能被克服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非人力所及。而情势变更往往可以被克服和避免。只是这种克服和不免往往会付出较高的代价。高代价的付出使双方利益失衡。例如合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急剧的非正常的浮动。情势变更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基础对失衡利益的再
调整。五、不可抗力的发生通知与不可抗力的解除通知
《合同法》118条是对不可抗力发生通知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98条是对不可抗力解除通知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上述两条规定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合同法》118条已经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样是否有必要再通过普通的解除权行使的方式(意思通知)解除合同吗?个人认为普通解除权的行使是有必要的。首先,不可抗力发生的通知与解除的通知相比更具紧迫性。对不可抗力发生的通知具有及时性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损失。由于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发出通知的时间要求不同,所以这两个通知很难合并行使。其次,118条是不可抗力遭受方的义务,由不可抗力遭受方通知。而98条主张解除通知对方。此解除通知可以由双方发出。如果将两个通知合并,会剥夺非不可抗力遭受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个人认为,从不可抗力的个案性来讲,经过一定的解除程序,有利于合同双方交流,促成双方对既发事实的性质认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篇二: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一、思考题
1.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
答:(1)不可抗力的含义
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并不统一,但其基本精神和处理原则大体相
同,即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2)不可抗力的认定
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②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③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2.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理。具体处理原则是:
(1)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特定标的物
(2)变更合同
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迟延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3
答:(1
务的,(2
对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范围作随意解释,或提出不合故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明确约范围、处理原则和办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并有利于合同的
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几种订法?哪一种比较好?为什么?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以下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