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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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原文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投资理财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投资理财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投资理财管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理财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理财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经相关部门注册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为为机构客户、个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管理并运营各类理财产品。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投资理财管理公司的办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业务合规等方面。

第四条投资理财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客户至上”的经营守则,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保障客户权益。

第五条公司高层领导应当树立正确的企业价值观,确保公司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办公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总部,负责公司的总体工作安排,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

第七条公司总部下设各职能部门,包括市场开发部、投资运营部、风险管理部、财务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等。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流程,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系统,确保各类业务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召开各类会议,及时沟通各部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各类工作问题,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科学的薪酬制度,合理分配员工薪资,并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确定员工的晋升、奖励、激励和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重视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银行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银行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银行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政策,银行制定并实施投资理财管理制度,规范银行投资理财活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条银行投资理财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开展各类金融产品投资理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外汇等投资项目。

第三条银行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适度配置和稳健经营的原则,坚持合规经营,防范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银行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做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

第二章投资理财组织结构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投资理财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银行的投资活动,确保投资管理的专业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投资理财管理部门应由资深的投资专家和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组成,制定并实施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确保投资活动的风险可控。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投资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投资事项,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投资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银行高管和资深投资人员,保证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包括投资组合构建、投资方案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风险控制等环节。

第十条银行投资理财管理部门应按照投资委员会的决策,制定并实施投资方案,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和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银行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投资风险,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理。

第四章投资管理工具第十三条银行应选择适宜的投资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和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银行应熟悉和了解各种投资管理工具的特点和风险,根据市场变化和金融政策调整投资组合,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盈利性。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资金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宜的投资产品和工具,确保投资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投资理财公司的管理制度

投资理财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理财公司的运营,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各类投资理财业务,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服务的公司。

第二章投资理财业务管理第四条投资理财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投资理财服务。

第五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规范、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第六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为客户提供适宜的投资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加强投资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确保投资组合的多元化、分散化,降低投资风险。

第八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投资理财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资金结算等,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投资理财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十六条投资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和时限。

投资理财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理财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保障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2. 融资咨询,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建议;3. 投资顾问,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策略和操作建议;4. 资金中介,为客户提供资金筹集、调配和结算服务。

第三章业务原则第五条本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法合规;2. 安全性原则: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避免因操作失误或市场波动导致损失;3. 收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4. 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客户随时提取资金的需求;5.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六条投资理财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咨询:客户提出投资理财需求,公司进行初步评估;2. 签订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投资理财合同;3. 资金划转:客户将资金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4. 投资操作: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操作;5. 收益分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6. 信息披露: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理财业务相关信息。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七条本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措施:1. 风险评估:对客户和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2. 投资分散:分散投资,降低单一投资风险;3. 流动性管理: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客户随时提取资金的需求;4.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风险;5. 责任追究:对违规操作、风险控制不力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八条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理财业务相关信息。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私募基金通常是指募集那些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比较快,而由于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因此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对此,国家证监委在2014年的时候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理财新规解读

理财新规解读
私募理财: 1.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2.合格投资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
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人民币; ✓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募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
运作模式
封闭式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权益类理财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理财产品
募集模式
Development planning
公募理财: 1.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2.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17
24小时冷静期
Development planning
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九)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 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 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 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 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Part 02
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
理财业务专营制
独立法人地位子公司 理财业务专营部门 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Development planning
产品准入管理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人员管理
销售与投资管理
合作机构与产品托管管理 产品估值、会计核算 和信息披露管理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批;(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项目的调研、评估、筛选和提出投资建议。

第六条投资建议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经审批通过后,公司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应充分评估投资风险,选择信誉良好、风控能力强的受托方,并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筛选。

第十条公司不得投资于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如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投资产品出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理财行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理财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确保投资理财活动合法合规;2. 安全稳健:确保投资理财资金安全,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3. 效益优先: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投资理财收益最大化;4. 分级管理:按照公司组织架构,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5. 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债权人披露投资理财相关信息。

第二章投资理财范围第四条公司投资理财范围包括:1. 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2. 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3. 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4.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投资理财方式。

第三章投资理财决策与审批第五条公司投资理财决策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如下: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理财战略、投资理财计划,审批投资理财额度及投资理财项目;2.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投资理财计划,审批一定额度内的投资理财项目;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投资理财计划,进行投资理财项目评估、审批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理财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投资理财风险控制包括以下方面:1. 建立健全投资理财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2. 设立投资理财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3. 制定投资理财风险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4. 加强投资理财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七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债权人披露投资理财相关信息,包括投资理财计划、投资理财项目、投资理财收益等。

投资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投资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资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水平,规范业务行为,确保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人员,包括投资顾问、理财经理、客户经理等。

第三条投资理财业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投资理财服务。

第二章岗位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投资理财业务人员岗位职责:1. 深入了解国家政策、行业动态和金融产品特点,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建议;2. 根据客户需求,制定合理的投资理财方案,并协助客户实施;3. 跟踪客户投资理财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4. 宣传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拓展客户资源;5. 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投资理财业务人员权限:1. 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建议;2. 有权根据客户需求,调整投资理财方案;3. 有权向客户推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4. 有权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研讨等活动。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公司应定期组织投资理财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公司对投资理财业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知识掌握程度;2. 客户满意度;3. 业务业绩;4.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第四章业务规范与风险控制第八条投资理财业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业务规范:1. 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2.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3.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投资理财业务人员应加强风险控制意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1. 按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投资理财产品;2. 定期评估客户投资组合风险,及时调整投资策略;3. 加强对客户资金流向的监控,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章奖惩与离职第十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投资理财业务人员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加薪、奖金等。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业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理财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资金的投资理财活动。

第三条投资理财应遵循安全、稳健、高效、专业的原则,依法合规,合理分散风险,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条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执行、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节工作目标第五条公司投资理财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确保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当合理保障资金的流动性,确保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

第七条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资金的收益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盈利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第八条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当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三节基本原则第九条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收益最大化、专业化管理。

第十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投资理财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资金投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流动性管理原则。

公司投资理财应当保持公司资金流动性充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灵活运用。

第十二条收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投资理财应当通过合理的投资策略,实现资金的收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专业化管理原则。

公司投资理财应当建立专业的投资理财团队,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节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理财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理财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理财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公司投资理财决策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投资理财部门,专门负责公司投资理财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理财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投资理财计划、执行投资决策、监督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投资效益、评估投资风险等。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理财部门负责人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苏宁易购: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2018年3月)

苏宁易购: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2018年3月)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草案)为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规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明确本公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资产处置等事项)及重大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一、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与规则1、投资额(包括收购、兼并、出售、抵押资产等)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含 10%)的决策程序:由总裁提出投资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再报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董事长审批权限内,若投资额绝对值较低,可由总裁按照《总裁工作细则》规定的权限决定。

2、投资额(包括收购、兼并、出售、抵押资产等)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20%(含 20%)之间的决策程序:总裁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再报董事会批准,报监事会备案;3、投资额(包括收购、兼并、出售、抵押资产等)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决策程序:总裁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过,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 1-3 项规定。

5、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其决策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投资理财机构的规章制度

投资理财机构的规章制度

投资理财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理财机构的运作,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机构自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投资理财机构管理基本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章,遵循经济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客户的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管理和运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是投资理财机构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业务计划。

第七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投资理财机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

第八条经理层是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和操作的机构,负责实施董事会决策、管理风险和提高业绩。

第九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监察部门,强化风险控制和制度合规。

第十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设立投资研究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提高投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设置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明确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动态监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机制,构建风险投资决策模型和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分散投资策略,优化投资组合配置,提高投资回报和降低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前发现和防范风险,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变化。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六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向投资者及时、准确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财务报告、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服务协议,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设立热线电话、网络平台,接受投资者咨询和投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资管新规140

资管新规140

资管新规140资管新规140是指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在2018年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理,以解决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理财市场出现的乱象和风险问题。

以下是资管新规140的相关内容和参考。

1. 风险管理: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限额管理、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确保风险可控。

2. 投资范围:新规对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投资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可投资标的和禁止投资标的。

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可投资标的包括国债、金融债券、股票、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等,禁止投资标的包括不良资产、股权和房地产等。

3. 资金募集和管理: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在募集理财资金时,应明确产品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警示和告知。

商业银行还应建立规范的资金划转和募集管理制度,确保募集的资金用于合规经营和投资。

4. 杠杆管理: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杠杆管理进行了限制,明确商业银行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

商业银行应合理控制杠杆比例,降低实际风险,并加强资本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5. 信息披露: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及时、充分、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信息和业绩情况。

商业银行还应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

6. 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规范。

商业银行应合理区分表内和表外业务,并对相应的业务进行合规管理。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后管理,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

7. 资管子公司:新规对商业银行设立资管子公司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在设立资管子公司时,应符合监管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的资管子公司应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风险,并接受监管。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厉遵照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本钱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办法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物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准绳”实在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物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当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投资理财公司规章制度

投资理财公司规章制度

投资理财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理财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的运营行为,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的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第四条本公司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本公司及员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本公司应保护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本公司及员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注重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第八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选举和更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组织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投资理财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投资理财产品,明确产品的投资策略、预期收益和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确保客户了解产品的投资策略、预期收益和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偏好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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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 (3)
第三章投资理财的实施流程 (5)
第四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防范投资理财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子公司不得进行投资理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含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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