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风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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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
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 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 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 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 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 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十四、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案例 1 【案情摘要】 1992 年 10 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 台电 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 CIF 上海 1000 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 年 12 月马赛 港交货。199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怔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 金额为 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 年 12 月 20 日,卖方将 200 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 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 20 万美元支付结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 10 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 全都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 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 20 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 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二、上海 A 出口公司与香港 B 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 418816 美元。 A 公司向 B 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 公斤,两 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 B 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 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 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 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 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 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 5000 捆运抵香港。A 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 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 发后 60 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 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 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 和仓储费应由 A 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 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 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 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 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 相符。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 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 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 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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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 A 商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托收行对本案应承担最
终的付款责任。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属于跟单托收项下的信托收据问题。《托收统一规则》第 4 款规定:“托收指示:
(1)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 则》第 522 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允根抿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 规则行事;… 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的有关人/ 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根据这一规定,代收行在未征得托收申清人同意 的情况下擅自借货,由此给托收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托收行承担。我外贸企业不必向 A 商 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甲国公司和开证行的处理是否合理,甲国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 【参考结论] 开正行的处理是合理的,开证行有权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 法理、法律解释] 根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担的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 款,因此,本案中,开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既然开证行已经履行了信用证义务,甲公司 应向开证行偿付信用证金额。对于货物质量问题应另外根据合同规定向 A 公司索赔。
一、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 100 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为 CIF 青岛,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美方公司承担的船舶驶 抵青岛港,商检部门进行了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发现,箱内纸张实为废旧纸张,大都不能 回收利用,且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为此,青岛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查封,并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调查。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 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 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最后,有关部门对 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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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法理、法律精解】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9 条 b 款的规定:“根据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 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根据该规定, 保兑行在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其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不论开证行是否能够偿付, 保兑行都必须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因此,某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不能以开证银行巳宣 布倒闭为由拒绝付款。
二十七、买方的付款赎单责任 案例 1 【案情摘要] 甲国公司向丁国 A 公司购买灯泡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甲国 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 60 天内进行复验,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国公司凭所在国的商 品检验证书向 A 公司索赔。合同订立后,甲国公司按合同规定向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 证。丁国 A 公司装船后凭合格单据向议付银行要求议付,开证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 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前,第二批货物的开证期临近,甲国公 司又申请因行开出信用证。此时,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 重不符。甲国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侯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但当开 证行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遭到拒绝。
案例 1 【案情摘要】 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 A 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 45 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 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 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 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 票到期时,A 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
【法律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 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 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 【参考结论] 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 1992 年 12 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 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理、法律精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 d 款规定:“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 仪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开证行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 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保怔按本条规定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本案中,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信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中国银行行上海分行只有 在法国银行没有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付款时,方可拒绝向议付行偿付,如果只以客户不能 得到所期待的货物为由而拒绝偿付,开证行应对议付行承担责任。因为,信用证独立于货 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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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信用证的修改与延期 靠例 1 案情摘要】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 500 吨。合同规定, 1994 年 1 月 30 日前开出信用证, 2 月 5 日前装船。1 月 28 日买 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 2 月 10 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 延至 2 月 17 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 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末通知开证银 行。 2 月 17 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法律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参考结论] 1.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2.作为卖方律师。应该要求买方通知银行将信用证修改并展期。 法理、法律解释】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 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 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但信用证条款未改变,所以银只能按照原信用证条款 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作 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要求买方通知银行修改信用证证展期,或依据修改后的合 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 2 【案情摘要】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公司成交一批货物。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日 期 9 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 11 月对方来电催装,我方 才向其答复提出改证,同时要求展期。次日非洲公司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发运货物, 但信用证修改书一直未到。我某出口企业将货运单据寄抵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 收回货款.避兔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遂接受进口人要求改按 D/P、T/R 提货要求。终 固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问题] 1、我方在该笔交易中是否有失误?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有失误,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后再发货。 法理、法律精解 】 本案理由同上案例。信用证修改书未收到就先行发货.或只有进口方口头同意但 书面修改未到,并不等于开证行同意修改信用证。因此,开证行仍按原信用证执行。 二十六、议付行、承兑行对爱益人的付款责任 案例 1 【案情摘要]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 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贷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仪付时,忽接该外资银 行通知,开证银行已宣布倒闭,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 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法律问题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 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 A 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 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 而对买方香港 B 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二十一、信托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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