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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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完善合作社决策机制,明确理事会决策职责和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合作社理事会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业务上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
第二条合作社理事会要集中社员意愿,维护社员合法权益,执行民主决议,依法实时管理。
第三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合作社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三、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
方案,增资扩股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执行经理年度和季度工作报告;依法组织对经理的工作进行检查;
五、讨论研究理事提出的有关提案,必要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解聘合作社的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授权经理经营管理,批准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七、对合作社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
八、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履行职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审阅经理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对合作社经理进行质询;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
(五)依据考核办法和监事会,临事长确认的经营成果,对经理进行考核,决定对其奖惩方案,
其间注意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不是理事的经理,监事长,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六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合作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合作社经理室应当定期,如实向理事会报送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本制度由合作社社员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