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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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意义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范围内的志愿者活动,促进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能,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注册志愿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学校、医疗机构、公园等各类机构或组织开展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1.3 定义(1)注册志愿者:指在浙江省志愿者服务管理系统完成注册手续,获得志愿者编号的个人或组织。

(2)志愿者服务活动:指由机构或组织组织开展,旨在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志愿者活动。

(3)主办单位:指组织和承办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4)承办单位: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执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二、志愿者注册管理2.1 注册要求(1)个人志愿者应具有合法身份,年满18周岁,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2)组织志愿者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

(3)注册志愿者需提供个人联系明或组织登记证明,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志愿者信息。

2.2 注册程序(1)个人志愿者可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申请方式完成注册手续。

(2)组织志愿者应向浙江省志愿者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审核合格后完成注册。

2.3 注册志愿者权益(1)注册志愿者享受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志愿服务证书。

(2)注册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将受到相应的保护,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2.4 注册志愿者义务(1)注册志愿者应遵守志愿者服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注册志愿者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志愿服务活动管理3.1 服务项目(1)各类机构和组织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不同类型的志愿服务活动,如环境保护、教育支持、社区服务等。

(2)志愿服务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义。

3.2 活动计划(1)主办单位应提前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详细计划,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数等。

2013年最新杭州团务知识学习网-考题100道(得分80,含错题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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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必须设至少()名内审员,通过参加认证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指导创建。

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A(2)、“区别于以往好人好事的个体行为,赋予了志愿工作更高的精神境界和社会责任”表达了志愿工作中的()特性。

A、志愿性B、无偿性C、公益性D、组织性正确答案:D(3)、“共青团”的全称是()。

A、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B、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C、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D、中国无产主义青年团正确答案:B(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不包括()。

A、团旗、齿轮、麦穗B、国旗C、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D、写有“中国共青团”5字的绶带正确答案:B(5)、《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

A、支持B、车辆C、领导及助手D、必要的经费等保障正确答案:D(6)、团中央“两新”组织团建中说的“两新”组织是指()。

A、新经济组织和新自然组织B、新法律组织和新自然组织C、新社会组织和新学习组织D、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正确答案:D(7)、()年7月,杭州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第一个成立了有四个事业编制、全额拨款的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

A、2000B、2001C、2002D、2003正确答案:C(8)、关于团的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B、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不设副书记C、一般由2至3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D、一般由2至3人组成,设书记1人,不设副书记正确答案:A(9)、在青年文明号考核“看、听、查、问、访”五字工作法中,“查”主要是指()。

A、查问题B、查台帐C、查顾客D、查环境正确答案:B(10)、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团员,在团内仍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B、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团员,在团内没有选举权,但仍有被选举权C、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团员,在团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团员,在团内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确答案:C(11)、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团十六大选举出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团十六大部分代表座谈时,对广大团干部青年提出三点要求,它们是()。

2024大学生个人社会实践计划(三篇)

2024大学生个人社会实践计划(三篇)

2024大学生个人社会实践计划炎炎夏日,很多人都会选择待在家里乘凉,不会选择外出。

不过我已经上大学里,如果整个暑假的时间都待在家中,也实在是没什么意思。

今年暑假,我就会选择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

不过到现在我还是没有想好我要参加什么样的社会实践,不过我会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一、活动背景:1、暑假是人们外出游玩的高峰期,然而同样也伴随着高峰的中暑等疾病的发生。

尤其是一些户外运动爱好者或是工作者,尤为需要担心。

因此,好的防暑措施,可以了却人们的后顾之忧,让人们开开心心出门,健健康康回家。

药物解暑是比较快速的方法,但都不免会有一些副作用。

因此,我们团队查找了网上的一些资料,发现,“伏茶”这种喝茶防暑的方法十分有效。

当然,喝伏茶防暑也需要注意的是,各人的身体底子不同,一些体质偏“寒”、胃口不好、饭后腹胀、大便溏薄的市民不要随便喝伏茶。

同时,对于一些过于寒凉的伏茶,小儿因脾胃不足、老人因消化功能衰退,也都不宜饮用。

但体质强壮、火旺湿盛、咽喉肿痛、大便淤结、舌红苔黄腻的人,不妨经常服用,“伏茶毕竟是药,要注意因人制宜,不能滥服,更不能作为保健药长期服用。

”一入盛夏,一些人不论哪里不舒服均归咎于湿热,认为伏茶和凉茶饮料能包医百病,无病服之能防病,甚至把它作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保健药。

其实,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

体质虚弱者和婴幼儿,长期服用凉茶,易损伤人体阳气和脾胃,出现神疲体倦、多汗易感冒等症状。

尤其是脏腑娇嫩的婴幼儿,长期服用易损伤小儿正气,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饮用伏茶要适量。

体质偏“寒”者应选用由茯苓皮、大麸皮等健脾配方烧煮的伏茶。

同时,降温防暑不仅要适可而止,更应掌握一些防暑降温的知识,当你和家人享用伏茶的畅快时,小心别被伏茶的“凉意”寒及肠胃。

2、中国人口基数大,即使实施了计划生育,但仍然难以阻挡人口上升的趋势。

这使得人们生活的竞争压力日渐增大,常常一天都持续着高负荷的工作和学习压力,伴随着的是人们越来越忽视了自己的身体健康。

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岗位规范第4部分礼宾接待志愿服务

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岗位规范第4部分礼宾接待志愿服务

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岗位规范第4部分礼宾接待志愿服务ICS030.80.99A12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xxxx—xxxx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岗位规范第4部分:礼宾接待志愿服务Specifications for volunteer positions at large-scale contests- Part4:Concierge reception volunteer service(报批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Ⅱ)1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3岗位职责与服务要求 (1)3.1会场指引 (1)3.2场内服务 (1)3.3车辆陪同 (1)3.4餐饮安排 (2)3.5住宿安排 (2)3.6礼品发放 (2)4特殊情况处置 (2)4.1嘉宾车辆发生故障 (2)4.2嘉宾提出不合理的物品领取要求 (2)4.3活动现场无关人员聚集 (2)4.4嘉宾证件遗失或忘记携带 (2)前言DB33/T《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岗位规范》分为11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注册制证志愿服务;——第3部分:抵离迎送志愿服务;——第4部分:礼宾接待志愿服务;——第5部分:赛会现场志愿服务;——第6部分:体育比赛志愿服务;——第7部分: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第8部分:媒体宣传志愿服务;——第9部分:交通出行志愿服务;——第10部分:安全保卫志愿服务;——第11部分:后勤保障志愿服务。

本部分为DB33/T xx的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省志愿者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共青团浙江省委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共青团浙江省委、共青团杭州市委、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省志愿者协会、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晓雷、王倩、陈掌军、陈碧红、林毅、盛晓晶、余晓婷、毛立靖、于慧倩。

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岗位规范第4部分:礼宾接待志愿服务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大型赛会礼宾接待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术语和定义、岗位职责与服务要求及特殊情况。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制定了《浙江省志愿服务》,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以自身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精神,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第八条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二)制定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教育;(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1年团干党团务知识测评试卷

2011年团干党团务知识测评试卷

2011年缙云县团干党团务知识测试卷(本试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间60分钟)单位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总分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01. 共青团开展的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基本标准是: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和(A)。

A、活动阵地好B、活动效益好C、措施落实好02. 海选是属于(A)。

A、直接选举B、投票选举C、间接选举03. 从2008年起,每年的3月5日学雷峰日被确定为(A)。

A、“浙江志愿者日”B、“中国青年志愿者日”C、“青年志愿者日”04. 2010年,团中央在浙江团省委的两个试点工作方案是指(A)。

A、全国统筹城乡团建试点省,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B、大学生服务基层试点省,农村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C、全国统筹城乡团建试点省,促进农村青年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05. 党的(C )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明确提出要开展两项活动,一是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二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A、十五大B、十六大C、十七大06.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共青团中央提出了独立建团、联合建团、依托建团、( B )、社区建团等五种方式。

A、行业建团B、公寓建团C、混合建团07. 以下不属于团员大会职权的是(C )。

A、听取和审查团的委员会的报告B、讨论本级团组织及团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C、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08. 创先争优活动是基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经常化的(C )。

A、科学举措B、有效手段C、重要机制09. “十二五”规划社会建设目标:覆盖城乡的基本(A)逐步完善。

A、公共服务B、区域协调C、结构改变10. 团章规定,被批准入团的青年( B )之日起取得团籍。

A、上级团委批准B、从支部大会通过C、从入团宣誓11.我国第一部团的章程是( C )。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某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l50元,低保金实行差额发放。

村民张某是低保户,全家3口人,年人均纯收人为l200元,其中国家发给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共600元。

根据农村低保政策,张某一家全年应领取低保金( )。

A.5400元B.3600元C.2400元D.1800元【答案】 D2、有一位同学在某中学的秋季运动会上受伤,班主任老师及时将其送到附近医院救治,这体现了学校保护中老师应当()。

A.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B.对未成年人关爱和尊重C.开展未成年人成长教育D.实施素质教育【答案】 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下列群体中,不属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服务对象的是()。

A.1-36个月的婴幼儿B.孕产妇C.急性传染病患者D.糖尿病患者【答案】 C4、张欣,女,23岁。

在超市买东西时,因老板觉得她穿着破旧、动作不自然,怀疑她偷东西,命令保安强行搜身。

超市老板的行为侵犯了张欣的()。

A.防止性侵害权利B.人身自由C.人格权D.生命健康权【答案】 B5、小李是一名普通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残疾,2013年以义务兵身份退出现役。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小李的安置方式应当是()。

A.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B.由人民政府作退休安置C.由国家集中供养D.由国家分散供养【答案】 A6、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关于老年人赡养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B.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C.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收益归自己所有D.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答案】 C7、2000年,索某和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

团省委工作报告

团省委工作报告

团省委工作报告【篇一:周艳同志在共青团浙江省第十三次团代会上的工作报告】高举旗帜牢记使命奋发有为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贡献青春——周艳同志在共青团浙江省第十三次团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各位代表,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共青团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和团中央的部署要求,牢记使命,奋发有为,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为浙江科学发展走在前列、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贡献青春力量。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过去五年,是浙江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五年;也是我省共青团紧紧围绕?两个全体青年?目标,全面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团的各项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五年。

五年来,我们着力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广大青少年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巩固。

广泛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跟党走、创业创新作贡献?、?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红领巾心向党?等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分类引导工作,启动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引导青少年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一步坚定了跟党走的信念。

全面实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程,广泛开展?与祖国共奋进、与浙江同发展?、?雏鹰争章?、?手拉手?等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扎实推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五年来下拨彩票公益金河青教费4600万元,扶持建设校外活动场所106个,夯实了青少年教育的阵地依托。

大力加强青少年网络教育平台建设,全省已建立共青团微博840余个、团属青少年网站200余个,启动建设浙江青年舆情监测系统,探索运用网络手段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引导,有效改进了教育的方式方法。

积极开展?五四?青年奖章、杰出青年、村村都有好青年、十佳新生代农民工、新锐浙商、大学生创业之星和?四好少年?等评选活动,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树立了榜样。

浙江大学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志愿服务活动认证标准

浙江大学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志愿服务活动认证标准

浙江大学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志愿服务活动认证标准为了更好的开展学校志愿服务活动的认证和星级评定工作,保证认证评定工作公平、公正、高效的进行,加强学校对于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由浙江大学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负责制定专门的志愿服务活动认证标准,严格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上报过程和认证评定工作。

认证标准以学院、社团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等几个主要志愿服务组织为依托,全面界定志愿服务活动,使认证工作透明化、规范化。

一、学院级志愿服务组织1、各学院开展志愿者活动,必须上交活动登记表和审核表,在校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认证通过后,才能成为志愿者活动,否则不能通过认证。

2、各学院学生会、分团委以及文化新闻中心等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只能对明确招募的志愿者通过小时数认证,一般工作人员属于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能通过认证。

3、学校各学院开展的各类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晚会以及各类赛事等,志愿者时间只记活动当天服务时间,即不包含活动前期准备工作及后期总结工作等。

二、社团级志愿服务组织1、各社团开展志愿者活动,必须上交活动登记表和审核表,在校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认证通过后,才能成为志愿者活动,否则不能通过认证。

2、与校青志合作的各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志愿者时间只记活动当天服务时间,即不包含活动前期准备工作及后期总结工作等。

非志愿服务性质的活动如社团全员大会、培训会等社团内部活动不属于志愿服务范围。

三、学校相关部门志愿服务组织1、社会实践活动在上报过程中,必须在手册上明确写出活动名称,否则不给予通过。

2、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上交志愿者活动登记表和审核表,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才能成为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增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学院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挂职锻炼活动,支教活动,通过认证的回访母校活动以及青年志愿讲师团开展的各类活动等都属于志愿服务活动,全部通过认证。

4、个人到企业、政府以及事业单位的各类实习活动,不属于志愿服务活动,统一不能通过认证。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8修订)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8修订)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8修订)【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已于2018年7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3.11.06【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1【实施日期】2004.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余姚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余姚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余姚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规范余姚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称:本队)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献血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队属于余姚市志愿者协会下一支公益性志愿工作组织。

本队直接联系单位为余姚市无偿献血办公室。

全称为“余姚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

第三条本队由固定无偿献血者和热衷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组成。

第四条本队遵循志愿者活动的基本原则。

弘扬时代精神,传播精神文明,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为宗旨;提高整个社会对无偿献血意义的认识、提高自愿固定献血者比例为目标;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服务为内容。

第二章志愿者承认本管理办法的无偿献血者及热衷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成员(以下统称:志愿者)。

志愿者需注册,注册是指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余姚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注册志愿者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并接受培训的队员.第五条志愿者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终生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年内献血至少1次),或因身体原因不能献血但热心于无偿献血事业宣传推动者;(二)具有完全法人行为及相应民事能力者;(三)遵守志愿者活动的基本原则;(四)自愿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的权利:(一)自愿加入及退出自由;(二)有权参加本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训交流;(三)有权对本队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四)有权参加本队内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管理办法;(二)积极参加本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三)宣传本队的宗旨,维护志愿者及本队的形象和声誉;(四)认真学习与无偿献血及志愿者活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五)在率先定期献血的基础上,积极传播献血无损已身的切身感受,宣传安全优质血液的理念;(六)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及志愿者活动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七)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时必需予以保密;第八条志愿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宁波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宁波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宁波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宁波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

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单位,是指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经过宁波市志愿者协会认证的,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民非或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三条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规范参与志愿服务,并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保障措施。

— 1 —第四条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志愿者标识: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

标志寓意为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

第六条每年3月5日是宁波志愿者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注册第七条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

个人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奉献精神,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需要提供姓名、性别、户籍地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技能、群体类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个人照片等信息,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浙司办[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通知(浙司办〔2007〕83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了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鼓励热爱法律援助事业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并积极引导、管理,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各法律援助机构可成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名称为“浙江省XX 市、县(市、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并可申请加入所在地的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其所属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负责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

五、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范围:(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三)代拟法律文书;(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安排的有关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六、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知识、技能培训。

七、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管理规定,履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承诺,参加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泄漏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向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报告服务情况。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_条例_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_条例_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制定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以自身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精神,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第八条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二)制定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教育;(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2016《条例》呈现多个创新点:《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虽然条文不多,但涵盖了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对志愿服务的激励和保障、有关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与其他17个省市的志愿服务立法相比较,我省的《条例》内容更丰富,更具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都比较强,呈现出多个亮点。

1.志愿服务涵盖所有年龄段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的计划,条例的名称应该为《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但事实上,志愿服务不仅仅停留于青年志愿上,随着志愿服务的深入、普及,已有越来越多年龄层次的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如果把立法调整范围从青年志愿服务扩大到所有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将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更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也更有利于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支持。

最终,省人大将条例名称从《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更名为《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

”这就为所有人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帮助未登记组织解决“户口”问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这是对浙江志愿服务组织的概念界定。

浙江自开展志愿服务以来,各类组织发展迅猛,形式多样,种类繁多。

通过界定志愿服务组织这个概念,可实现既规范工作,又促进发展的双重效果。

这一概念界定通过“依法登记注册”这一条件限定,有利于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它们的工作;而规定“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又为那些在现行条件下未能依法登记注册的有关组织,开辟了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只要成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就可以纳入条例统一调整规范,同时也不影响这些组织在条件成熟时依法登记成为独立社团法人。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下文是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本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四条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志愿者标识: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

标志寓意为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

(图案见附件1)第六条每年3月5日是浙江省志愿者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注册第七条基本条件(一)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机构(一)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

(二)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或分支机构。

(三)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成立的,并在(一)、(二)款注册机构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经上述注册机构同意后,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九条注册程序(一)申请人直接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保证本人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十万高校毕业生将就任“村官”

十万高校毕业生将就任“村官”

对 接 。《 中国青年4 )08 3月 5日 1 20 年  ̄
▲ 十万高校毕业生将就任 “ 村官”
中央组 织部 等有 关部 门决定 ,从 20 年 开始 ,用 5 08 年 时 间选聘 1 0万名 高校 毕业 生到村 任职 。 村 官” 实行 “ 要 公开 选聘 、 竞争 择优 、 自觉 自 原 则。整 个选 聘 工作 要在 愿 阳光下 运 行 , 保 把 有 志 向 、 热情 、 潜 力 的大 学 生选 确 有 有 拔 出来 。 同时 , 实行 上 岗教 育 培训 , 组 织选 聘 的大 学 要 将 生 到 农 村进 行“ 驻村 培训 ” 了解 新 农 村 建 设 情 况 , , 掌握 “ 三农” 作 的方针政 策 , 习开展 农村 工作 的本领 。 工 学 并根 据 大 学生 的服务 意愿 和 专业 特长 , 充分 发挥 他们 的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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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将 悠 愿服务; 列入全 国 立 法规 划
在全 国政协 十一 届 一次会 议上 ,共青 团青 联 界别 委 员们 建 议将 《 愿 服务 法》 志 列入 全 国立 法规 划 , 建 议 在 还
高危 性 、 外派性 、 目性 的志愿 服务 过 程 中为志 愿者 买保 项 险 , : 外援 助 、 如 境 山区服 务 、 型 活动 、 灾抢 险 等 , 大 救 而参 与 恒常 性 、 区类的 志愿者 权 益无 法得 到有 效保 障。《 社 中 国青年4 )08 3 5日 1 20 年 月  ̄
《 志愿服务法》 中明确政府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作用和责
任。 志愿 服务 以扶 贫济 困为 主 , 弥补 了政府和 市场 的某 些

浙江省暑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网上填报流程

浙江省暑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网上填报流程

浙江省暑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网上填报流程
1.登录志愿填报系统。

考生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网站,进入网上填报志愿首页,选择响应时间最短的服务器入口地址登入。

输入考生号(或身份证号)、高考报名时设置的密码以及随机出现的四位验证码,进入志愿填报系统。

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填报志愿的账号和密码,如果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时设置的主要手机号找回。

2.查看公告和考生信息。

考生首次登录时须认真阅读“填报条款和声明”并点击确认,进入下一页面后仔细查看核对本人各类信息(含相片、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加分等)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错误及时与报名所在区县招考机构联系更正。

考生每次登录志愿填报系统时,都应认真阅读“公告”内容和招生计划补充、更正等有关信息。

3.进行网上志愿填报。

点击“志愿填报”菜单,选择相应志愿表开始分批次、依序填写志愿。

考生可根据事先填好的志愿草表逐项录入各志愿院校代号和专业代号,并逐个保存志愿信息(每条志愿填写完成后均须点击相对应的“保存”按钮,该志愿所填报内容才能予以保存,未点击“保存”按钮的志愿将被遗漏),如系统提示有错则必须改正后方能保存。

4.查询志愿填报结果。

考生填报完志愿后,务必核对所填报志愿信息,确认无误并确定保存后安全退出系统。

安全退出后,须再次登录系统通过“信息查看”功能中的“志愿信息”菜单复查:各类信息是否准确无误,所填志愿与个人志愿草表是否一致,避免输错代号而导致填报志愿有误;各批次志愿是否都填报成功、院校及专业是否个人志愿;填报多类志愿的考生,还要检查需填报的各类志愿表是否都已成功填报。

杭州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杭州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杭州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市注册志愿者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出于本人自愿,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个人。

二、基本条件1、具有奉献精神;2、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3、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倡导每人每年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4、遵纪守法;5、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或在有组织的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三、权利1、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2、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3、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4、参与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5、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6、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7、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8、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9、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四、义务1、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3、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6、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识;7、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注册1、报名。

(1)申请人直接向有《杭州市志愿服务组织证》的志愿服务组织报名;(2)申请人也可通过杭州志愿服网()提出报名申请。

2、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在一个月内对新申请加入的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培训。

3、选择项目。

培训完后,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志愿服务队伍或服务项目,编入各志愿服务队或项目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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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以自身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精神,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
(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教育;
(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者协会协助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制定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服务组织应当统一志愿服务标识。

志愿服务标识的式样、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服务组织进行重大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提前十五天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五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标识;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弱、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科普宣传,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有关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者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或者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对志愿服务有贡献的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把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大专院校和中学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将其纳入社会实践课或者综合实践活动课。

第二十八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对象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到省外、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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