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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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实现涉诉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在法院选定拍卖机构并向选定的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后,由受托的拍卖机构与北交所联系、商定具体拍卖事宜。

拍卖采取网络竞价或者传统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条被选定的拍卖机构将拟拍卖资产的项目材料递交至北交所,并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成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件。由北交所对上述材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报法院备案。如遇特殊情形,北交所将及时向法院进行汇报。

第三条北交所及选定的拍卖机构将通过网站、纸媒体等渠道对拟拍卖资产进行信息披露并发布拍卖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和拍卖公告中应告知意向受让方司法拍卖存在随时撤回或者暂缓的风险。

第四条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到北交所进行登记,并由北交所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北交所将设立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结算专项账户对拍卖处置相关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该账户运行受法院监管。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将拍卖保证金交纳至该账户。

法院要求撤回拍卖的,北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了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且其最高应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该意向受让方即成为最终受让方。

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组织法院选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七条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场与受让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八条受让方交纳的拍卖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剩余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交纳至北交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结算专项账户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交易凭证,并提交至委托法院备案。

第十条北交所将已拍卖资产的全部处置资料进行整理,制作成完整的交易档案(包括拍卖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结果、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竞买报名情况、交易凭证等相关文件)送交至委托法院和市国资委备案,并将成交价款上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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