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详细介绍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详细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在保险市场上,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是备受关注的产品之一。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选择参考。
一、产品概述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是一款旨在保障家庭财产安全的综合型保险产品。
该产品涵盖了房屋、家具、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为广大家庭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无论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还是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都能为您的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
二、保障范围1. 房屋保障: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可以对房屋进行全面保障,包括建筑结构、屋顶、外墙等各个方面。
无论是因火灾、水灾还是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将得到相应的赔付和保障。
2. 家具保障:该产品还可以对家庭中的家具进行保障,包括家具损失、盗窃、损坏等情况都将得到赔付。
3. 财产保障: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还可以对家庭中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包括贵重物品、首饰、艺术品等财产都将得到保障。
三、保险金额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为您提供了多种不同的保险金额选择,您可以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
无论是小型家庭还是大型家庭,都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获得合适的保障和赔付。
四、理赔流程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的理赔流程简单快捷,为客户提供了便利的服务。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客户只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报备和申报,保险公司将会尽快进行核查和赔付。
客户可以通过上线、通联方式等多种方式进行理赔申请,享受到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
五、保险费用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的保险费用相对较为合理,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保障范围来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
平安保险公司为广大客户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让客户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险优惠和回报。
六、总结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作为一款备受关注的综合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为广大家庭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为家庭提供全面的财产保护。
以下是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一般条款:保险责任:1. 房屋保险: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或损坏,包括火灾、爆炸、水灾、盗窃等。
2. 财产保险:保障家庭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包括家具、电器、衣物等。
3. 责任保险:对第三方因家庭成员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 个人意外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进行赔偿。
免赔额和保险金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支付赔偿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2.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最多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费:1.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房屋价值、财产价值等因素确定。
保险合同期限:1. 保险合同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
2. 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续保。
投保条件:1. 被保险人必须是合法拥有房屋和财产的家庭。
2.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房屋价值、财产价值等。
保险责任免除:1. 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 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战争、核爆炸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损失。
终止保险合同:1.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
2. 保险公司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终止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以上是一般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具体的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等信息可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
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家庭财产保合同模板5篇
家庭财产保合同模板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家庭财产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保障甲方家庭财产安全,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车辆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选择投保的家庭财产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
2. 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及保险公司的费率表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 保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处理办法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情况。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3. 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解答。
八、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甲方家庭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因素;3. 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九、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不同的险种和具体需求,会有不同的条款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
1.平安财产保险条款:承保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损
失。
2.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障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
3.平安健康保险条款:提供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服务。
4.平安养老保险条款: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按照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方式和标准支付养老金。
5.平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将投保人的保费投资于资本市场,通过投资收益来提供保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因险种、地区、投保人年龄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购买平安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清楚保险保障的范围、理赔流程、除外责任等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可保财产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附属设备;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相关生产产品、药品、化妆品;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相关本次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家财宝条款
平安“家财宝”综合保障计划◎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认未查获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爆裂,对因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包括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对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标的遭受的水浸、腐浊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家政人员不包括:(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自致伤害或自杀;(二)因家政服务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家政服务人员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家政服务人员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五)家政服务人员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文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文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就其家庭财产投保事宜,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就其居住地址(详细地址)下的下列家庭财产进行投保:1. 房产信息;2. 家具电器;3. 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珠宝、艺术品等);4. 其他财产(请列明)。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该金额为甲方所投保家庭财产的总价值。
2.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
具体赔偿范围和金额依据本合同所附的《保险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财产的情况。
2.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条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收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保险事故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收到甲方的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处理,并按照本合同所附的《保险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是投保人与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以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构成。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产品主要承保以下财产风险:1. 住宅及其内部财产的损失或损坏;2. 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3. 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三、保险期间和保险地域1.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到期日止。
2. 保险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具体保险计划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计划、投保人的风险特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五、保险责任的免除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事故的理赔1. 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3.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的申请。
2.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无需事先通知投保人。
3. 保险合同到期日前,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均有权提出不续保的通知。
八、争议解决1.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保险条款
平安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专门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差不多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差不多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差不多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差不多险差不多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缺失险、全车盗抢险、车内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缘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难;(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有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财产险附加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001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3龙卷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4洪水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或渗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个人)平安安行两全保险是什么险种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个人)平安安行两全保险是什么险种家庭财产两全主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个人)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自然灾害的范围内或意外事故诱发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协议书,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共有的上述所有权。
第三条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可怕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罪责: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地球表面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五、因防止蔓延灾害或因施救善待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行动或暴力行为;二、核子辐射和污染;三、被保险人或其不法行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功率因使用过度和逊于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诱发本身的损毁;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禽畜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致命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动行为、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八)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六条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赔偿处理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其他必要的单证。
平安家财自助卡产品简介(8月)
卡销售——常见问题
4、若业务员购买的自助卡在销售期间丢失,能否要求挂失后退回保费? 答:个财自助卡为不记名有价单证,激活过程全程免核保。如丢失被他人拾获, 可随时激活产生保险责任。为避免理赔纠纷,产险不支持自助卡的挂失,请业 务员务必妥善保管自己承销的自助卡。 5、若业务员购买的自助卡在有效激活期内未销售完,能否退还公司?
本卡说明: 1、平安家庭财产保险中房屋保额RMB5万,房屋装修保额RMB3万,室内财产保额RMB1.5万。室内 财产指室内财产指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和家具。 2、保险房屋必须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砖混结构的北京市地区房屋。 3、购买一张卡且开卡成功,即为投保一份。同一地址可最多投保10份,多投无效。 4、无论购买多少份,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5、本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需在该卡投保申请有效期内(2010年12月31日之前 )按上述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单号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您选择的保险起期 当日零时方能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保险 金责任。 6、本卡适用条款为《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详细内容请登录网 站查询。 7、本保险卡不挂失,请妥善保管。投保生效后,不办理退保、加保及被保险人信息的变更等保单批 改 8、客户需凭本卡帐号及相关出险证明和资料申请索赔。为方便保单查询及出险索赔,在投保成功后请 及时将系统生成的保单号记录在本卡背面的电子保单号签名条中。 帐号: 密码: 电子保单号: 投保申请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12 本卡相关事宜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有。
(金融保险)财产保险最终版
问答:1、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⑴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
保险客户投保各种类别的财产保险,目的在于转嫁自己在有关财产物资和利益的风险,当风险发生并导致保险利益损失时能够获得保险人的补偿。
而保险人经营各种类别的财产保险业务,承担着对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经营是建立在补偿保险客户的保险利益损失基础之上。
⑵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
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覆盖着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一切风险保险业务,不仅包容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保险物资,而且包容着各种民事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
⑶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主要表现在:1 投保对象复杂,既有法人团体投保,又有居民家庭个人投保。
2 投保标的复杂。
3 投保过程复杂。
4 风险管理复杂。
5经营技术复杂,即要求保险人熟悉与各种类型投保标的相关的技术知识。
⑷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从总体的保险关系来看,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完全平等和等价的。
但就单个的保险关系而言,却又明显地存在着交易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的不平等现象。
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事实上并非是等价的。
2、财产保险活动对当事人诚信要求更严原因:①保险标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保险人难以全面、及时的了解其状况,惟有依赖投保人或其代理人的如实陈述。
②对各种类型的保险标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比保险人更熟悉其风险因素,专业技术和信息欠缺使得保险人必须依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陈述来确定承保条件。
③复杂的保险条款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一般投保人不易准确理解,从而亦要求保险人及相关中介人在保险活动中履行相应的诚信义务。
④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要求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中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诚实守信。
3、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使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②必须是经济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保险)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4.家具;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三条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四)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小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