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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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评估管理,实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管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和谐、持续发展。

附件: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对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督促指导各地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加强对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科学评估,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特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评估的目的(一)通过开展指导评估活动,扎实推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社区氛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口计生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奖励优惠新政策,初步形成了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等为基本内容,集“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利益导向政策框架体系。

不少地方也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拓展政策覆盖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增加政策项目,制订了许多奖励优待政策。

为落实这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把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形象,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省委、省政府把落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作为2009年省委省政府承诺办好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定期进行督查。

省政府纠风办今年也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作为对人口计生行业行风评议的重点。

可以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诚信和执行力,关系到人口计生工作的作风和形象,更关系到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

因此,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提高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人口计生部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向农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向农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豫计生[2002]4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7.12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发展
计划委员会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
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计生[2002]45号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各省辖市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计委、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以及《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
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项目
根据国家四部委通知,我省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项目为:(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3)人工流产术;(4)引产术;(5)输卵管结扎术;(6)输精管结
扎术;(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二、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标准
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实行一次性按例包干,具体标准如下:
(一)孕情、环情监测5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元(含宫内节育器材料费4元);<。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豫卫妇社[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妇社[2009]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国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省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在全省积极实施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计划生育是我国早期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解决人口增长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也逐步发生变化,从过去的一胎化、二孩化,到如今的全面二孩,政策层面的调整为基层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如何加强基层工作1. 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加强宣传和教育是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环,可以通过宣传的形式增强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提高受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更好地推广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这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宣传力度。

可以借助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社交媒体上的短视频等形式,增加宣传的娱乐性和时效性,吸引受众的关注,传达计划生育政策趋势和精神。

(2)推动知识普及。

可以针对不同的受众,如女性、夫妻和老人等群体,制定不同的宣传和教育方案,加强对社会大众的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知识。

2.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基层工作的难点之一是应对高峰期人员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方便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完成数据管理任务,实现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具体的建议如下:(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收集、审核、统计、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数据准确、完整和规范。

(2)建立便捷有效的信息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完善计划生育数据的整合和管理,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3. 加强家庭措施的落实家庭措施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此,我们认为有以下工作需要优先加强:(1)婚育家庭规划辅导。

通过开展婚育家庭规划辅导,教育夫妻双方了解母婴健康知识,提高育儿意识和技能,有助于合理分配家庭资源和照顾好新生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豫政办[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职责。

3.取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职责。

4.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5.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酸碱度)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6.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酸碱度)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7.取消医师资格许可职责,取消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取消建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血型配比实验室审批职责。

9.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职责。

10.取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时间:2016-06-02 浏览: 91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字号:【大中小】(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豫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2008年12月8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双快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目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仍不完善,面临诸多问题:现有的利益导向政策与群众的需求依然存在差距,一些政策未完善落实到位,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面临诸多实际困难。

因此,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家庭给予各种奖励、照顾、优惠和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性别平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河南计生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计生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计生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坚持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生育,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第四条育龄夫妻生育应当有计划,实行生育证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生育。

第五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生育证。

第六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七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者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省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生育证;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实施奖惩。

第十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
作推进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卫明电[2015]4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05
【实施日期】201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豫卫明电﹝2015﹞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经研究,定于2015年8月12日在郑州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进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题研讨班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工作情况,交流先进地区经验,安排部署下半年任务。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15年8月11日报到,12日全天开会。

请参会人员于8月11日下午到嵩山饭店迎宾楼1楼大厅报到。

会议地点:嵩山饭店。

三、参加人员及有关事项
(一)参会人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主任(局长)、书记、办公室主任(或医改办主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意见(2篇)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意见(2篇)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____国家、省、市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难点、求突破,实行党政牵头、部门联手、综合治理,加快后进转化步伐,促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平衡发展。

(二)任务目标:通过开展计划生育薄弱村帮促活动,切实抓好薄弱村“两委”班子、工作制度、服务阵地建设等,确保基层班子建设得到有效加强,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计划生育工作落后局面明显改观。

到____年底全县薄弱村转化率达到____%以上,全县薄弱村总的合法生育率达到____%以上。

薄弱村(居)转化标准:村级班子坚强有力,工作制度和宣传服务阵地健全;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全面、准确、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底子清晰;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查体服务及各项服务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违法生育得到遏制,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完善,村级自控能力增强,村级自治水平明显提高。

二、帮促范围和帮促单位(一)帮促范围:从____年以来违法生育较为突出的村居中确定____个县级计划生育薄弱村。

(二)结对帮促单位:实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薄弱村结对帮促制度。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

有关镇(街道)和有帮促任务的单位要尽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帮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明确责任科室,制定帮促方案,加大对计划生育薄弱村帮促力度,确保薄弱村转化任务顺利完成。

(二)对症施治。

参与结对帮促的单位要与镇(街道)深入薄弱村进行调查研究,与村干部座谈讨论并走访群众,摸清出现违法生育的原因,特别是对连续多年出现违法生育的村以及年内出现多户违法生育的村,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的症结所在,共同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帮促措施,对症施治。

(三)落实服务管理措施。

1、摸清底数。

指导薄弱村重点对____年以来出生人口以及空挂户、口袋户和外出躲藏已婚育龄妇女等进行全面清理,外出躲藏或去向不明的及时联系追找,托清已婚育龄妇女底数,完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8•【字号】豫政办[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29号2000年5月8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和人口、计划生育新闻评奖等职能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员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豫人口[2009]38号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豫人口[2009]38号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豫人口〔2009〕38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国人口发〔2008〕5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县乡服务机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建设标准低、队伍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业务开展局限、作用发挥不理想、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问题,与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

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的历史阶段,要求县乡服务机构必须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理念;必须明确职能定位,提高服务效能;必须依法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这些,都对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是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艰巨任务的重要组织保证。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强我省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建设,提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基本能力,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实施“强基提质”工程。

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明确基本职责、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稳定和健全县、乡、村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均等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保障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知情权、生殖健康权,保障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公益性质。

明确人口计生基本职责,强化政府在推进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和投入。

坚持突出特色。

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以家庭为核心,拓展服务内容,围绕全人口和生命全过程开展多样化、个性化、人性化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

在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创造符合本地实际和育龄群众需求的多种形式的发展模式。

坚持能力建设。

全面开展人口计生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基层人口计生组织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工作目标。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豫人口[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豫人口〔2007〕43号)为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目标的实现,更好地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和谐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方便群众、优质服务为原则,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简称康检)的着力点引导到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优质技术服务上来。

全面落实各项避孕服务措施,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满足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提高广大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要求建立康检服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是:运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程信息引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分类服务。

以季度康检为载体,乡镇技术人员入村康检,村、组计划生育管理员上门访视,采取健康检查、健康访视等综合手段,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一)实行全程信息引导。

依托乡、村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网络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MIS)、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整合公安、工商、民政、妇联、卫生、信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强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和服务信息管理,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利用服务信息,引导基层开展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保健、孕情监控等全程优质服务,实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与技术服务信息的衔接互动。

(二)健康检查与健康访视相结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措施一、背景河南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肩负着国家人口调控的重要任务。

一直以来,河南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努力实现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本文档旨在阐述河南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措施。

二、管理措施2.1 生育政策河南省严格执行国家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夫妇合理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针对不同人群,实行差异化的生育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二孩、三孩。

2.2 计划生育服务河南省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为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包括生育指导、避孕知识普及、节育技术服务、产后康复等方面。

2.3 宣传教育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省人民的生育观念。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普及计划生育知识,传播科学育儿理念。

2.4 奖励与扶助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和扶助。

包括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养老保障、医疗救助等。

2.5 政策法规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政策实施的公平、公正。

2.6 人口监测与统计建立健全人口监测与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全省人口动态。

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三、成效与展望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人口增长速度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结构逐渐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未来,河南省将继续深化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本文档旨在阐述河南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活动,为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如有未尽事宜,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4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4.16【实施日期】2009.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并拟订完善人口和。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助产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助产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助产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助产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近日,针对媒体曝光天津市某些医疗机构“变味的第一口奶”的情况,以及陕西富平县拐卖新生儿的违法案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分别发出通知,并制定了《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要求各相关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产妇和新生儿的医疗安全与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重申相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认真落实“婴幼儿喂养策略”。

(一)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应让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二)积极为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

二、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母乳代用品。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认真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严禁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并从中获利;严禁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馈赠和赞助,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

(三)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三、严格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产科质量管理,切实保障产妇和新生儿医疗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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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全面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部署。

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这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稳妥扎实有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

各地要提高认识,改革融合,创新发展,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开创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是坚持重心下移。

稳定和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待遇,保证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三是坚持资源整合。

在机构改革中,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优势,加快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服务资源的整合、优化,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

改革现行基层服务管理模式,面向育龄人群和计划生育家庭,更加注重宣传引导,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努力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二)工作目标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协调推进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计划生育依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和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一)稳定县级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得到明显加强,工作水平明显提高,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运转更加高效顺畅。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42号)文件精神,合理设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内部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计划生育业务科室设置至少要与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相对应,履行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

(二)健全乡(镇、街道)级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并保证一定比例的行政编制人员,至少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承担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待政策、统计婚育和出生信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查处违法生育等任务,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计划生育责任,指导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履行基层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工作职能。

(三)优化配置市、县、乡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队伍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配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确保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落实。

坚持和稳定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公益性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具服务网络,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乡级、村级设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专(兼)职岗位,并明确药具发放工作责任。

(四)完善和加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能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能力,有效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优化结构,健全网络,强化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监督股(科)应当做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政策制定、规划、考核评估和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整合下设的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组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

(五)加强村(居)计生队伍建设加快村(居)计划生育与卫生的功能整合,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健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或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行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员职责,落实网格员待遇,加强对网格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工作能力。

配齐配强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计划生育管理员。

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在承担计划生育任务和职责的基础上,经过培训后可以承担新农合、疾病防控、综合监督信息员等工作任务。

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享受副村级以上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

其它补助、补贴,可根据当地实际,比照副村级以上待遇合理确定。

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加强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对政策和业务的熟悉程度,更好地服务群众。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明确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六)健全完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在机构改革中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推动市、县计划生育协会的“入序”、“参公”和“三定”。

县级计生协会要配备1名科级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有1人专(兼)职从事计生协会工作;村级要配一名专(兼)职副会长,建立健全“村级计生协-会员小组-会员-会员联系户”组织网络和工作制度,不断增强协会的活力和能力。

要继续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流动人口集聚地普遍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建立“党支部+协会”、“商会+协会”、“产业式协会”等形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扩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覆盖面。

发展壮大并发挥好会员、志愿者队伍作用。

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推动计划生育协会承担更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四、扎实做好基层经常性工作(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先行先导作用,坚持面向大众、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实际。

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做好做强正面宣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生育、优生优育和卫生计生科普知识,大力宣传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感人事迹,树立和维护卫生计划生育系统的良好形象。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推进人口文化,健康文化建设,通过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情省情意识和国策意识。

完善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做好热点问题引导,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新媒体条件下的舆论引导能力。

(二)加强依法管理坚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管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改进执法方式,文明执法,推进基层依法管理规范化建设,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切实落实行政征收处罚案件的网上办理。

探索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依法查处“两非”案件,尽快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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