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6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一)评委会设置。

取消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因《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实行,今年暂时保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16年度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仍按照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社职称〔2016〕26号 )进行。

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乡镇卫生院今年只限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三)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病例、专题报告等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9月30日。

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挥评审条件导向功能,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人员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对《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7〕17号)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培养造就一支素质好、技能适宜的基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在编或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上级机构派出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的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县(市、区)以下机构等。

以上人员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为副高级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为正高级职务。

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要求。

201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说明【模板】

201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说明【模板】

附件1:201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说明201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提交材料内容如下:一、委托函、评审表等资料1.市人社局、省直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单位委托评审函1份(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由省教育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并附《2017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附表1,登录******/下载,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农村卫生单位及破格评审人员分别填报)及电子文档(EXCEL格式)各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登录******/下载), 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2寸,与评审表同底版,半贴于评审表内页本人姓名旁)。

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农村卫生单位申报者和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请在封面右上角注明城市基层、农村或直接申报字样。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请申报者严格按照“在职在岗”要求详细描述在任现职期间所从事的岗位。

4.《2017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材料申报一览表》,申报人员登陆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2017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材料申报系统”录入并打印。

5.个人签名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6.单位公示证明。

二、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证明资料,提交相关证书及有关材料1.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提交执业医师资格和注册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提交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护理专业还需提供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任期内近5年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3.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复或证书、聘书(包括首聘和续聘聘书或聘用合同)。

4.学历证书:提交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证书。

2017年河南省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副主任中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务资格任职资格论文发表要求

2017年河南省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副主任中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务资格任职资格论文发表要求

2017年河南省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副主任中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务资格任职资格论文发表要求根据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规定:本条件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机构中的卫生计生技术人员。

本条件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SCI论文影响因子在2.0—2.9之间的,可作为一篇二类期刊论文;影响因子在1.9以下的,可作为一篇三类期刊论文。

本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学历)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推荐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或被SCI收录本专业论文2篇(Ⅱ区以上或影响因子累计≥5.0,且每篇影响因子≥1.0)。

2.获本专业省级三等以上、省辖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第1名)。

2017年河南省主任中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论文发表要求根据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规定:本条件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机构中的卫生计生技术人员。

本条件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篇幅短小的论文发表论文、出书投稿咨询期刊之家网论文援助杨老师Q/微信1760405151摘要、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豫人社办〔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郑州市、焦作市进行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委员会组建问题从2018年开始,成立郑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郑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原所辖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两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仍由全省评委会负责。

两市要按照人社部门主管、卫生计生部门承办的原则开展工作。

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具体承办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评审会议、答辩等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评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两市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规范评审程序,完善评委会运行机制,强化管理服务,确保评审质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要加强对下放省辖市评审工作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关于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和材料接收问题郑州市、焦作市负责所辖区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接收,两市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接收仍由省卫计委负责。

关于2009年度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9年度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9年度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09〕5号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 为做好2009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和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采取业务技术水平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参加评审,考试成绩连续两个评审年度有效。

(一)考试方式和题型考试采用计算机人机对话方式进行,时间为2小时,题型为选择题。

放射诊断(介入治疗)、超声诊断、病理诊断、心电图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等有阅图的专业采用人机对话与笔试相结合的方法,即从计算机调出试题和图像,然后把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

具体考试方式、题型可以参考模拟考试软件(见河南职称网)。

(二)计分方法计分方法采用选对一个答案给相应的分数,选错答案扣除相应的分数(本题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所有试题得分累计即该应试者本次考试的最后得分。

(三)专业划分拟晋升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否则不接受其申报材料。

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中医专业学历的只限报考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西医专业学历的只限报考西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能申报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类的专业。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申报与执业类别一致的专业。

考试专业及专业编号见附件2。

(四)考试报名1、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应在当年批准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报名人员。

2、报名应提交材料(1)参加考试人员应根据划分的考试专业填写《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技术水平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件3),交近半年内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代身份证标准照片)3张及同底版数字(数码)照片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单位:
201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报送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安排
11月8日省人民医院省疾控中心洛阳正骨医院中医一、二、三附院河南大学一附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鹤煤集团义煤集团其他省直单位
11月9
1 /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15•【文号】人社部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

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基层,服务医改,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

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

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
作推进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卫明电[2015]4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05
【实施日期】201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豫卫明电﹝2015﹞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经研究,定于2015年8月12日在郑州召开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进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题研讨班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工作情况,交流先进地区经验,安排部署下半年任务。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15年8月11日报到,12日全天开会。

请参会人员于8月11日下午到嵩山饭店迎宾楼1楼大厅报到。

会议地点:嵩山饭店。

三、参加人员及有关事项
(一)参会人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主任(局长)、书记、办公室主任(或医改办主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

河南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河南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河南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1. 学历要求,一般要求申请人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如硕士、博士等学位。

2. 工作年限,通常要求申请人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体要求根据不同职称级别而有所不同。

3. 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人在相关领域内是否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如科室主任、副主任医师等。

4. 学术成果,评审时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科研论文数量和质量、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等。

5. 临床工作能力,对于临床医生来说,评审时还会考察其临床工作能力,如临床技术水平、疾病诊治能力等。

6. 学术交流和学术影响力,评审时还会考虑申请人的学术交流情况,如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等,并且关注其在学术界的影响力。

7. 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于一些高级职称评审,还会考虑申请人是否参加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证其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评审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的职称级别和专业领域而有所差异。

申请人在评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的评审细则和要求,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河南省医学职称晋升文章最新参考目录--2017年

河南省医学职称晋升文章最新参考目录--2017年

42
Chinese Journal of Integrative Medicine
43 中药药理与临床
44
Chinese Journal of Natural Medicines
45 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
11-2483/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31-2083/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21-1546/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11-4928/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51-1188/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32-1845/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44-1308/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国内刊号 类别 11-3456/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2-1374/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11-4550/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1-1879/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44-1550/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3-1400/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44-1484/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13-1142/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2-1446/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11-5263/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11-5624/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11-2672/R R1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11-3495/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31-1368/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44-1286/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11-3574/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11-2024/R R2中医学与中药学
一类
11-2271/R R8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
一类
32-1828/R R8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
一类
11-2163/R R9药学
一类
34-1086/R R9药学
一类
31-1347/R R9药学
一类
11-2162/R R9药学

市二院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实施方案[1]

市二院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实施方案[1]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实施方案(2017年修订)各科室: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院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工作,更加充分体现公开、公平、民主、择优原则,提升我院医疗和护理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15〕62号文件进行修订,现将2017年职称晋升实施方案制定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评价,真正做到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聘任),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职称晋升领导小组,负责晋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组长:孙世龙赵玉兰副组长:朱文生周宏建梁伟陈林波张书明白文杰付云赵宏(二)成立职称晋升办公室及专业职称晋升评委会1.职称晋升办公室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测评、量化评分等相关工作。

成员:张煜柴林李俊娥陶兴刘正磊张慧芝陈燕王岩凌跃增田宏茹王玮潘宇李阳王君旺办公室设在人事科2.专业职称晋升评委会成员由院领导及院专家库成员组成,负责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综合评审工作。

3.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审工作由院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按照岗位申报的原则,岗位与申报专业不符合者,不予以申报。

(二)坚持临床一线优先申报的原则。

(三)坚持多元化评价的原则。

采用“百分制”,分别采取民主测评(分为科室测评、中层科护士长测评、院领导测评三部分)、工作业绩量化考评、述职答辩等多种评议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申报人的工作业绩和能力。

(四)坚持违规无效的原则。

做到“四公开”,即公开展示个人材料、公开量化分数、公开述职、公示推荐结果,违反规定程序的推荐和聘任视为无效。

2017年度郑州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17年度郑州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17年度郑州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安排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17年全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调整(一)拓展职称评价服务范围1.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

在郑州市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郑州市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均可参加我市的职称评审。

2.从事工程技术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申报助理工程师:⑴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⑵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⑶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申报工程师:⑴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⑵“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申报高级工程师:⑴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⑵“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⑴我省特级技师获得者;⑵“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⑶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3、拓展我市非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申报条件非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豫人社〔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7〕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4月6日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淡化论文论著要求,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把在基层工作的病案病历、技术总结、技术报告、施工组织建设、监理大纲、预算书、专项施工方案等纳入职称评审范畴,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

探索并逐步向省辖市下放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评审权。

(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对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评审。

在农村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评聘或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0.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
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煤炭、化工、消防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高校:
现将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7〕40号)》的文件转发给你们,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的考核认定工作,按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河南省人民医院关于印发

河南省人民医院关于印发

河南省人民医院关于印发2017年高级职称晋升人员推荐办法的通知各部门:现将《2017年高级职称晋升人员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3日2017年高级职称晋升人员推荐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工作,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人员除具备豫人社职称[2016]25号文件规定的晋升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学历要求1.申报主任医(药、技)师,年龄在40岁以下者,应当取得硕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上者,应当取得本科以上学历。

2.申报主任护师,必须取得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申报副主任护师,年龄在40岁以下者,应当取得本科以上学历。

(二)科研要求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任期内需发表相关专业SCI收录论文(IF≥3.0)1篇或中华系列核心期刊论文2篇;(2)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3)成功申报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任期内需发表相关专业SCI收录论文(IF≥2.0)或中华系列核心期刊论文1篇;(2)获得1项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申报副主任护师者可为二等奖以上);(3)成功申报1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发表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省人民医院或郑州大学人民医院);科技进步奖限前2名;国家级课题限前2名,省级、厅级项目限第1名,不含指导性或非竞争性项目。

(三)教学要求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必须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资格。

二、考核办法将申报人员的临床工作能力、科研工作能力、教学工作能力、医德医风一并纳入考核内容,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内容如下:(一)定量考核(权重为70%)1.业务能力考核(分值为70分)2.科研能力考核(分值为50分)3.教学能力考核(分值为30分)4.医德医风考核(分值为20分)(二)定性考核(权重为30%)医院学术委员会专家以投票方式进行。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益人社发〔2017〕62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局、委,各相关省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经益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就益阳市2017年度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一)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

用人单位需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在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中签署测评结果。

评审机构要注重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尽快修订细化评价标准。

市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省已修订的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制定我市对应的中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前期已完成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尽快出台并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条件开展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含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和基卫高职称评审);暂不能启动修订工作的系列(专业),2017年评审仍按照原标准条件执行,但需尽快部署调研起草修订工作。

工程系列(专业)在完善修订评审条件时,要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考试)。

(三)明确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和论文等要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职改办〔2017〕2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职改办〔2017〕28号

豫职改办〔2017〕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等院校: 为做好2017年度河南省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平考试⼯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政策 (⼀)继续实⾏“考评分离”。

2017年度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仍采取业务技术⽔平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业务⽔平考试合格者⽅可报送评审材料参加评审。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2016年度结构⽐例审批空岗数的1.5倍推荐参加考试⼈员,按照本单位2017年度结构⽐例审批的空岗数推荐参加评审⼈员。

(⼆)申报全省卫⽣计⽣⾼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请参看豫⼈社职称〔2016〕25号⽂件,申报基层卫⽣计⽣⾼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请参看豫⼈社职称〔2016〕26号⽂件。

基层医疗卫⽣计⽣机构⼈员可申报基层卫⽣计⽣⾼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申报全省卫⽣计⽣⾼级职务,但不能同时申报。

(三)合格线划分。

考试成绩按考试专业分正、副⾼划定合格分数线。

乡镇以下卫⽣计⽣机构、社区卫⽣服务中⼼(站)(不含派出机构)申报基层卫⽣计⽣⾼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单独划定合格线,申报全省卫⽣计⽣⾼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单独划定合格线。

原计划⽣育各专业不再单独划定合格线。

⼆、专业设置和报考要求 (⼀)本次业务⽔平考试共设94个专业,详见河南省卫⽣专业⾼级技术职务业务⽔平考试专业⽬录(附件1)。

考⽣可根据⼯作实际和申报专业选择相应的考试专业。

(⼆)取得成⼈教育(含⾃学考试)中医专业学历的只限报考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取得成⼈教育(含⾃学考试)西医专业学历的只限报考西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能申报临床医学、⼝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类的专业。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申报与执业类别⼀致的专业。

(三)药检西药、药检中药专业均报考药物分析。

上报名时,申报专业选择药检西药或药检中药。

按照申报专业划合格分数线。

急诊内科、急诊外科专业均报考急诊医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规定(一)2017年度全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

自2017年起,取消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三)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简化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程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高评会承办部门负责申报资格的复核,省职改办进行抽查监督。

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参评的人员、委托评审人员、中央驻豫单位人员、在河南省工商局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人员,以及正常申报、转评、学历破格申报以外的人员,仍须按程序报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后参评。

资格审查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内容认真把关,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资格审查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对于工作不负责或蓄意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报送材料要求(一)报送资格审查材料1、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级别、专业、评委会规范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样表见豫职改办〔2005〕4号附件1)一式3份。

省卫生专业高级、基层卫生高级按照正高、副高分别打印。

乡镇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派出机构)等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单独汇总。

人事代理人员的单位名称需备注人事代理,格式为:现执业机构名称(人事代理)。

2、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上报的与纸质《评审简表》同内容的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3、参评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以及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原件。

报考医、护专业者需提交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4、委托我省代评的人员,须提交中央部委人事部门或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等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批准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

(二)报送高评会材料1、《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样表见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附件1)一式3份(此表系存档材料,不得复印)。

《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要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和个人联系电话。

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的,需在评审表封面“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一栏标明,如“基层副主任医师”。

人事代理人员的单位名称需备注人事代理,填写格式为:现执业机构名称(人事代理)。

2、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3、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一式50份,统一用A3纸。

还需上报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4、参评学历证书原件。

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

毕业证丢失的,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以硕士(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者,须提供硕士(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之前学历的毕业证。

护理专业申报人员中专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者须同时提供中专和大专毕业证,参评学历为本科的只需提供本科证。

在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的、以专科学历申报基层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需提交人事档案。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申报医、护专业还须提交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6、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来)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7、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的有效证件。

学时规定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121号)执行。

8、申报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需提交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机构(或本专业重点专科)进修的证明材料。

9、根据豫卫人〔1998〕26号、豫卫医〔2009〕22号、豫卫办〔2011〕71号文件规定,属于到农村定期工作选派对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派驻人员,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

10、企业医院、民办医疗机构等的申报人员需现在河南工作且满6个月,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须提交聘任单位的证明材料,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

12、破格申报者,提交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并由工作单位写出专题报告(要写明申报人符合哪些条件)。

13、任现职期间的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原件。

14、任现职期间发表的论文原件及加盖公章的网上检索打印页。

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在《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期刊参考目录》内(目录请登录河南职称网/查询)。

提供的论文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译文。

任现职期间发表被S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科研部门或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内容包括期刊名称、刊号、发表时间等信息)、收录证明、发表当年影响因子或分区。

以上材料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

期刊之家官方()常年操作以下项目,欢迎咨询联系合作事宜:①常年操作书号、教材、挂名、课题以及专利等项目。

②常年大批量操作EI、CSI代发以及代写代发业务,可操作医学SCI、计算机SCI以及生物学SCI等。

③常年操作各省级、国家级、学报杂志,操作中文核心、CSSCI核心、双核心等。

欢迎咨询。

联系方式:论文发表指导QQ:2315126918论文写作辅导QQ/微信:176040515115、病案要求。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的医师,须提供任现职近5年主治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历号,申报全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的提供50份;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的县(区)级单位提供30份,乡镇、社区单位提供20份,每年份数不少于10%。

由单位随机抽取5份病历号,每年至少抽取1份。

申报人按病历号提交相应原始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病历须符合国家卫计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能反映申报者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16、专题报告要求。

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5篇,加盖单位公章。

(每年至少1篇,每篇2000字以上)。

专题报告应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符合要求,应附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须真实可靠。

如操作或诊疗记录单、报告单等,其中放射医学专业应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诊断报告、图文报告;检验专业提供检验报告单、失控分析报告;麻醉专业提交术前、术后随访单、麻醉记录单等;药学类专业提供药学服务(如临床药学专业提供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护理专业提供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等材料;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各类公共卫生等专业提交的专题报告必须反映申报者本人的工作或贡献,不得为单位或科室的项目或工作总结。

以上附件要求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7、因单位没有设立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的专科病房,或因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

在任职期间内因工作原因有部分时间不管理病房无法提供病历的,从可提供病历年份中随机抽取5份病历,不再额外提供专题报告。

以上情况须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18、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1份(3000字以上),加盖单位公章。

19、发明专利要求。

要求提供发明人相关专业的发明专利授权(不含转让的),并附加盖公章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打印页。

20、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病历、专题报告、进修证明等参评业绩材料和证件,取得时间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作为评审依据。

(三)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017年度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见附件)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一)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必须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二)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

(三)论文须经评委会专家鉴定。

申报正高级职务鉴定2篇,申报副高级职务鉴定1篇,所要鉴定的论文由申报人自定。

乡镇(街道)、社区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申报基层副高职称评审无需论文鉴定。

(四)《评审简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填写。

请登录河南职称网下载更新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填写新版《评审简表》。

(五)《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按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规定填写。

(六)评审费按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260元/人);论文鉴定费按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60元/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