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合集下载

外国十大经典宪法案例

外国十大经典宪法案例

外国十大经典宪法案例【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5 U.S.[1 Cranch]137[1803])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典型宪法案例

典型宪法案例

典型宪法案例
1. 美国宪法案例: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宪法,它规定了美国政府的权力分配与限制,以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该宪法包括权力分立、联邦制、言论和宗教自由等重要原则。

其中,第一修正案保护了人民的言论、宗教、新闻等自由;第二修正案确保了人民的持枪权利;第五修正案规定了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自证罪名的权利等。

2. 德国宪法案例:德国宪法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基础,通过一系列修正案后形成了现行的基本法。

德国宪法强调人权和权力分配,其中包括言论自由、人权保护、民主原则、司法独立等。

此外,德国宪法还规定了联邦制、基本权利、社会市场经济原则等。

3. 日本宪法案例:日本宪法是在二战结束后由美军协助下制定的,强调了和平主义、民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护。

其中,第9
条宪法规定日本永远放弃战争和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第13条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25条规定男女平等;第98条确认了自卫队的存在和职责等。

4. 法国宪法案例:法国宪法规定了法国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分配。

其中,宪法第2章规定了法国总统的权力与职责;宪法第3章规定了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组织与权力;宪法第4章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与职责等。

此外,法国宪法还规定了法国公民的平等、言论自由、财产保护等基本权利。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这可真是超级有意思的事儿呢!
先来说说那个“罗伊诉韦德案”。

这就好比你有个特别宝贝的东西,有人非要说不能让你拥有,这合理吗?罗伊就为了自己的权利勇敢抗争。

还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就像一场精彩的角力,为了确定规则而展开激烈争论。

再看看“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这简直是为了公平教育而发起的一场大战啊!难道孩子们不应该平等地接受教育吗?还有“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哎呀呀,这就像是在保障我们说话的底气呀,不应该被随意剥夺。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呢,就像是黑暗中的一束光,给那些无助的人带来希望。

“焚烧国旗案”更是让人深思,国旗那可是国家的象征啊,能随便亵渎吗?
“合众国诉尼克松案”就好比一场政治博弈,最终还是得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上。

“布什诉戈尔案”,选举可不能乱来呀,这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未来啊!
“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啊,凭什么要去限制人家的正常生活呢。

最后说说“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案”,爱情是不分性别的呀,每个人都应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些案例都超级重要,它们就像是宪法大厦的基石,稳固着我们的社会秩序。

它们告诉我们,宪法可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们每个人都要好好了解宪法,用它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这样的宪法,难道不值得我们好好珍惜和维护吗?。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宪法典型案例是指在宪法领域内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

以下是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 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该案扭转了美国种族隔离,宣布种族隔离违宪,对于推动美国种族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2. 德国《外国居民法案》案:该案界定了德国宪法保护外国人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德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英国《拉科茨案》:该案确定了英国司法控制领导行政行为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自由和限制领导权力有重要作用。

4. 日本《戦争反対ノのタメノ申立事件》:该案确认了日本宪法第9条的和平原则,对于限制日本自卫队的使用和维护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5. 法国《拆除法案》案:该案界定了法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有重要作用。

6. 澳大利亚《强制绝育法案》案:该案宣布澳大利亚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并限制领导对弱势群体施加强制措施。

7. 印度《印度国教法案》案:该案确认了印度宪法中宗教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对于保护印度宪法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8. 加拿大《医疗保健权利案》:该案确定了加拿大宪法中公民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并对领导提供公平和合理的医疗保健有重要影响。

9. 南非《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正义案件》:该案界定了南非宪法中“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概念,以保护少数族群权益并促进和解。

10. 中国《孙易玲诉黑龙江省招生办公室案》:该案确认了中国宪法中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对于推动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宪法案例是指涉及宪法解释、权利保障、政治体制等方面的重要案例。

这些案例对于宪法的解释和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以下是十大宪法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 《美国vs.柯利法案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44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对日裔美国人实施的强制集中居住政策违反了宪法的保护权利。

这一判决在宪法背景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宪法权利保护的经典案例。

2. 《布朗vs.教育委员会案》:这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种族隔离学校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

这一判决为种族平等权利奠定了基础,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罗马尼亚宪法解释案》:这是罗马尼亚宪法法院于2016年做出的一项判决,宣布前总统伊莱斯库在1989年的审判是非法的。

这一判决对罗马尼亚历史的回顾和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 《加拿大vs.成人影片协会案》: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于2002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政府对色情内容的限制违反了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加拿大的言论自由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南非vs.选民注册案》:这是南非宪法法院于1998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未注册的选民也有权利参加选举。

这一判决在南非宪法的背景下推动了民主和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发展。

6. 《印度vs.米斯妮案》:这是印度最高法院于1973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印度宪法保护妇女的权利,规定妇女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印度妇女权利的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

7. 《法国vs.维尔法案》:这是法国最高法院于1975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法国宪法保护隐私权,规定公民有权利对抗政府的数据收集。

这一判决对于法国隐私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8. 《韩国vs.判决推翻案》:这是韩国最高法院于1994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以审判结果为基础的司法强制是违反宪法的。

这一判决对于司法权力的限制和权利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

十大宪法案例的指导意义

十大宪法案例的指导意义

十大宪法案例的指导意义宪法案例是宪法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对于理解宪法原则、宪法权利和义务以及宪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案例,并阐述其指导意义。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国会通过的《法官法》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法官法》违反了宪法第三条关于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和独立性的规定,因为该法案试图将联邦法院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

这个案例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宪法原则的重要性,对于维护法治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美国教育领域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

该案涉及到种族隔离是否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种族隔离是违宪的,因为所有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论他们的种族或肤色。

这个案例对于推动种族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其他领域的反歧视和平等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三、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涉及到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问题。

该案中,萨利文因不满《纽约时报》对其的负面报道而起诉了时报。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纽约时报》的报道是合法的,因为新闻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之一。

这个案例对于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媒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四、罗伊诉韦德案罗伊诉韦德案涉及到女性堕胎权的问题。

该案中,罗伊因怀孕并希望堕胎而起诉了德克萨斯州政府。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德克萨斯州政府侵犯了罗伊的宪法权利,因为堕胎是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

这个案例对于维护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其他涉及性别和生殖权利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五、艾德金斯诉罗伯特森案艾德金斯诉罗伯特森案涉及到选举权的问题。

该案中,艾德金斯因被拒绝参加选举而起诉了马萨诸塞州政府。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马萨诸塞州政府的选举法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该法案对某些人群的选举权进行了限制。

宪法相关案例

宪法相关案例

宪法相关案例
1. 捷克共和国:捷克宪法法院在2013年的一宗案件中裁定,政府的计划对公务员薪资进行削减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2. 美国: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行使了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

该案件确立了最高法院的权威,创立了宪法解释的重要原则。

3. 印度:在1973年的卡舒普拉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规定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

4. 南非:在1996年的阿马布尔案中,南非宪法法院裁定,政府把阿尔巴海人和科伊桥人遣返到其他省份的行为违反了这些族裔的宪法权利。

5. 墨西哥:在2018年的与宪法一致性案件中,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禁令同性婚姻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婚姻自由。

这些案件突出了国家宪法对社会和政府行为的重要性,以及宪法法院在解释和保护宪法权利方面的作用。

这些案件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影响。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文件,宪法在维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分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所规定的条款和原则是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基础。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存在一些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做出的历史性裁决,宣布根据种族对学校实行隔离是违宪的。

这一裁决结束了种族隔离政策,对美国的种族平等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印度《总统对安尼罗德案》(Kesavananda Bharati vs. State of Kerala):这是印度最高法院于1973年做出的裁决,确认了宪法的基本结构原则,规定国会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不得影响宪法的基本结构。

这一案例奠定了印度宪法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 南非《春日亚诉内拉伟案》(S v. Makwanyane and Another):这是南非宪法法院于1995年做出的裁决,宣布死刑违反宪法。

这一裁决标志着南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为人权和法治的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4. 加拿大《军队退休金案》(Reference re Pension Benefits Act):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于1991年做出的裁决,确认同性伴侣在军队退休金和其他福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这一案例为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对同性恋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5. 法国《卢姆案》(Lama v. France):这是欧洲人权法院于2014年做出的裁决,宣布法国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拒绝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这一案例推动了法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为欧洲其他国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了借鉴。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1. 诉讼权保障案件:2003年,王云山因为抗议垃圾场被捕后,被关押五天。

他起诉警方非法拘禁,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确认了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言论自由维护案件:2015年,一位网民发表带有侮辱内容的评论,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并判刑一年。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界定,维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3. 工人权益保障案件:2016年,SSF-ROHTAK工厂的工人提出工资欠薪、伤亡赔偿等权益维护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工人要求的所有权益,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4. 人权保障案件:2003年,江苏南通市少女陈小叶因违反校规被罚站后,被教师殴打致死。

最高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确认校方应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负责,加强了人权保护。

5. 民众团体参与案件:2003年,四川省绵阳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

最高法院支持民众团体参与司法程序,保障了环境权益等。

6. 刑事过程保障案件:1998年,一名被告在陕西省洛南县被警方非法逮捕、拘禁、鸡肋审判,刑期十年。

最高法院破案,确认被告人原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刑事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等权益保障。

7. 选举权维护案件:2011年,南阳市政府决定将扶风县晋安镇一座民房重划,在计划中将此地址列为“无人居住”。

但结果居住在该房屋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杨广涛无法选举。

最高法院确认选举权的重要性,维护了杨广涛的选举权。

8. 合同权益维护案件:2013年,一位消费者因虚假承诺购买商品,向法院提出请求。

最高法院裁定其中违反合同权益,给其赔偿,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9. 诉讼费用减免案件:2017年,一名农民工起诉金盈泰公司拖欠工资,最高法院遵循诉讼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法定原则,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10. 建设工程索赔案件:2021年,顺德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这个案子可不得了。

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了。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走还当成自己的。

她的受教育权被严重侵犯,而法院依据宪法相关规定对她的权益进行保护。

这让大家知道,受教育权在宪法的护佑下可不是能随便被践踏的,宪法就在咱身边,保护咱最基本的权利。

二、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

孙志刚本是一个普通青年,就因为没带证件,被收容遣送,结果不幸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全国震惊啊。

这就像一个无辜的小绵羊,莫名其妙地被拉进黑暗角落欺负死了。

这个案子促使国家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反思并废除,因为它不符合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精神,从这个案子能看到宪法是推动社会制度向着更公平、更尊重人权方向变革的强大力量。

三、聂树斌案公正审判与冤假错案纠正。

聂树斌被认定为强奸杀人,最后被执行死刑。

可是多年后发现可能是冤案。

这就像一个大乌龙,一个生命就这么被错误地对待了。

后来经过重重复查,为他翻案。

这个案子体现了宪法所要求的公正审判原则,错了就得改,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也让司法机关更加重视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四、呼格吉勒图案正义虽迟但到。

呼格吉勒图也是被误判为杀人犯处死了。

这小伙子多冤啊,就像被乌云一下子给笼罩得死死的,一点光亮都看不到。

后来重新审查,终于还他清白。

这个案子反映出司法体系在宪法框架下不断自我纠错的过程,宪法要求司法公正,要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权利负责,哪怕错误已经过去多年,也要努力纠正。

五、秦火火案言论自由的边界。

秦火火在网上造谣生事,什么“雷锋生活奢侈”之类的,这简直是胡编乱造。

他以为言论自由就是可以乱说,错啦。

宪法虽然保障言论自由,但那是有边界的,不能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

他就像一个在网络世界里到处捣乱的小恶魔,最后受到法律制裁,也让大家明白宪法保障的权利不是无限度的,要合法合理地行使。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1. 米兰德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判定州法禁止在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违反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保障。

2. 布朗诉教育局案:判定种族隔离违反宪法平等保障。

3.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确认同性婚姻是宪法保障下的基本权利。

4. 奥伯格菲尔德诉霍奇斯案:判定根据性别进行招聘歧视违反平等保障。

5. 美国诉尼克松案:裁定总统没有权利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

6. 布克诉加恩斯案:确认胎儿的权利只到到足月出生前。

7. 汉密尔顿诉雷托案:裁定宪法规定的“商议同仁”权利不适用于民间合同争议。

8. 菲尔德诉威斯康星州案:认定抗议者的特定表达形式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9. 美国诉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案:确认总统在司法程序中没有特权。

10. 美国诉弗格森案:明确职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的待遇差异是种族歧视的证据。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宪法案例是指在法律裁判中以宪法规定为基础的判例案例。

宪法是一国国家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机关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的政治制度、国家公共利益的保障等重要内容。

以下是十大宪法案例:一、1915年“江苏泰州参议士选举案”:首次明确中华民国宪法的立场,宪法是国家命脉的根本。

二、1947年“直辖市设立案”:构成国家权力机构的中央、地方分权体系初步形成。

三、1974年“否决立法院修改宪法案案”:成为台湾地区宪法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志性案例。

四、1982年“广东省海獭保护案”的判决:在宪法规定的保障生态环境权利中为海獭等珍稀濒危动物保护争取了成效。

五、1984年“涉港宪法问卷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铺下了宪法基础。

六、1985年《宪法》修正案:具体出台宪法中对公民个人权利和其他领域的一些权力的确切规定,对法治进程的推进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催化作用。

七、1993年“对联立法案”:认为宪法规定的语言文字文化权利是国家承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八、2001年“北平路案”的判决:在宪法的规定范围内,对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提问、分析和回答。

九、201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订案:规定了政协机构在新时代下的状态、职能和作用。

十、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宪法中相关的“中国特色socialism”主题。

其中包括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表示等。

总之,宪法案例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家法制建设、促进人民权益保护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学习、理解与掌握,可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执行能力。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宪法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宪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于文字的规定,更需要依靠实际的案例来验证和完善。

宪法的具体实施往往通过一系列经典案例的解释和适用来得以体现。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宪法中的十大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宪法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案:《柯尔马克诉乌拉圭案》这个案例发生在国际法领域。

柯尔马克是一个瑞士籍的商人,在乌拉圭进行投资时,受到了当地政府的侵犯。

在此案中,乌拉圭政府被判定违反了宪法保护投资的相关规定,从而引发了对于宪法对国际投资保护的讨论和解释。

第二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一项历史性裁决,判定了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这一案例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开端,也为后来的反种族歧视法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案:《科比精神病院案》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的宪法诉讼案。

案件涉及基本人权的保障,对中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解释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个案例为中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重要范本。

第四案:《特利奥利诉瑞士联邦议会案》这个案例发生在瑞士,关键问题是议会的决议是否符合瑞士宪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

这个案例对于如何确保立法机关的决策符合宪法的规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第五案:《印度积极举证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印度宪法中“积极举证权”的解释和适用。

最终法院判定,这一原则不能违反公平审理的基本原则,从而对印度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保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六案:《英国议会批准裁决案》这是关于英国宪法中议会权力的界定和限制问题的案例,对于英国宪法体系的完善和法律解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七案:《加拿大帕特里奥斯案》这个案例是被誉为加拿大宪法法院审理的“宪法原则之案”,在此案中,关于法律的合理解释和适用成为了争议焦点,为加拿大宪法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范例。

第八案:《日本国会选举案》这是一起针对日本国会选举中选举制度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案件。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体系的底线,是国家权力的约束和制约。

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代表了宪法在不同情况下的发挥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下面将对这十大经典案例进行一一介绍。

第一,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件判决了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非法性,认为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利。

第二,南非《国家地方政府组织法案》(Prince v. President of the Law Societyof the Cape of Good Hope):该案件涉及南非宪法对性取向歧视的禁止,并为同性婚姻合法化铺平了道路。

第三,印度《拉茨案》(Kesavananda Bharati v. State of Kerala):该案件确认了印度宪法的基本结构原则,限制了宪法修正的权力,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加拿大《狼的真实名字案》(R. v. Oakes):该案件明确了加拿大宪法中的合理性测试标准,确保了政府采取限制性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公民权利的平衡。

第五,韩国《选举人员罢免权案》(Min v. National Election Commission):该案件保护了韩国公民的选举权,确立了罢免选举制度,增强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感。

第六,德国《近距离空拳保护权案》(Lüth Case):该案件限制了德国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权力,强调了媒体的重要性。

第七,南非《CADESA 促进省政府立法的案件》(Premier, Western Cape v. President of South Africa):该案件要求南非政府保护和促进残障人士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参与。

第八,加拿大《挝威查德案》(Egan v. Canada):该案件扩大了对同性伴侣的福利保障,废除了对异性恋婚姻的特殊待遇。

中国适用宪法的经典案例

中国适用宪法的经典案例

中国适用宪法的经典案例
1.唐代王僧辩案: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起宪法案例,也是
中国最早记录的一个司法案例,内容详尽地记录了朝廷围绕司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2.西周君臣分立案:该案是中国历史上图们结构和固定官制的
最早记载。

在案件中,周武王根据封建等级制度,确定诸侯在国家政治和经济中的责任和权力范围。

3.东汉贾君醉驾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宪法规定作为依
据的司法案例,该案令汉代宪法中规定的驾驶醉驾为犯罪行为,并对罪犯进行处罚。

4.明朝马文泰案: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宪法法律规定为准
则的案例之一。

明朝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可以私自动用国库物品,而马文泰却私自动用国库田地,最终被这一宪法法律规定定罪。

5.民国时期宪政案例:民国时期的宪政实践中,涌现了许多充
满争议的案例,如北洋政府内阁总辞案、行宪贵州事件等,这些案例影响了民国时期的宪法发展和宪政实践。

这些经典案例展示了中国历史上宪法的适用和发展过程,见证了中国宪政建设的演进和成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1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人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行使立法权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欲使人们不会忘记权力之有限制,欲使限制范围不致发生错误,故将“限制”写在宪法上。

如果国家机关受了限制,而又可以破坏其限制,那么限制的目的又何在?写在宪法之上,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这种限制不能拘束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的行文不论是禁止的事项,还是允许的事项,均可以是有效的行为,那么,立法与专制又有什么区别?总之,议会不能用普通立法程序来变更宪法,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二、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不能用一般立法程序加以变更吗?或者是与一般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议会可以随意加以变更呢?如果前者为是,那么,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如果后者为是,则一切成文宪法的宪法程序就无须复杂严格。

因此,起草宪法的人,必然以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在成文宪法之下,法律违宪者无效是当然之理。

三、法院为何拥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阐明法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法官适用法规,以审判诉讼案件,当然有解释法规的必要。

两种法规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哪一种法规。

所以,法律若和宪法抵触,而法律与宪法又都可以适用同一种案件,那么法院是适用宪1法的规定、还是适用法律的规定?二者必居其一。

如果法院尊重宪法,以为宪法的效力在法律之上,则宜舍法律而适用宪法,否则,一切成文宪法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一方面要限制议会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给予议会以万能的权力;一方面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又允许其逾越限制,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四、马歇尔根据美国宪法条文的规定,说明法律不可不审查的理由:联邦司法权,管辖联邦宪法之下所发生的一切案件(Cases and Controversies),这是联邦宪法明文规定的。

有了这种条文,法院能够不参与宪法而乱下判决吗?举例示之,宪法禁止各州对输出的贸易货物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宪法第1条第9款第5项),倘若某州法律蔑视这项条文规定,而致发生诉讼,法院能够不考虑宪法,而仅参照法律吗?又如联邦宪法禁止议会制定禠夺公权的法案和追溯既往的法律(宪法第1条第9款第3项),如果议会制定了一个法律与这个条文相左,而致发生诉讼,法院能够不考虑宪法,而置犯人于死地吗?显然,制宪者不但欲用宪法来拘束议会,而且要用宪法来拘束法院。

总结马歇尔阐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1)法理理由。

宪法在其他一切法令之上,故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命令、规则和处分等,当然视为无效。

(2)制度理由。

依照三权分立的观点,独立于立法权之外的司法权,自有自主的宪法解释权,以纠正立法的谬误。

在实行人民主权的国家,宪法代表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因而自然优于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国会意志,法院在人民与国会之间起中介调停作用,适用法律时应视人民意志高于国会意志。

(3)政策理由。

法院作为宪法的守卫者,在处理具体争诉时,保障人民权利,使人民权利不受违宪法令的侵害。

1事件概要肯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门为白人子女开办的学校上学,但遭到拒绝。

布朗夫妇遂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

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理由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2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在有形条件方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公立学校,采取“平等但隔离”原则很显然有碍于公立学校的教育,不利于保护儿童的平等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们以及这些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人们,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

这一结论已使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种族隔离是否还违反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法定程序条款的问题。

我们现在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

在公立教育制度中,1896年以来实行的只将“政治平等”,不讲“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存在的。

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件中,所有与上述判决相反的言论必须予以否定。

案例三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衡的违宪与否判决韩国宪法法院1995年12月17日判决,95宪戊224 [1]事件概要A某准备参加1996年4月11日实施的第15届国会议员选举,但他认为他所在的选区和其它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相差比较大,如出现1:4.64、1:3.6、1:4.46等不同比例。

请求人A某主张由于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等,使他们行使的选举权价值出现了不平等,要求对“选区议员的地区选区区划表”的违宪与否进行审查。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平等选举和投票价值平等的宪法意义以及选区划分时应允许的人口偏差标准的确定等。

2判决内容宪法法院于199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决定《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违反宪法。

(违宪)宪法法院在判决文中认为,平等选举原则是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适用,它首先否定复数投票制,实行1人1票(one man. one vote)的原则。

同时意味着投票结果价值的平等,即一票的投票价值对选出代表的选举结果在贡献和价值是平等的(one vote, one value)。

当然,投票价值的平等对投票结果产生的贡献及其影响力难以达到数量上绝对一致,在划分选区时除考虑1人1票的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均衡原则后,还要综合考虑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地形、交通情况、生活权及其历史传统等政策和技术的因素。

在划分选区时,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是人口比例原则,选区划分中保障投票价值平等直接关系到国民主权原理的实现,构成国家意志形成的正当性基础,其它非人口的要素在性质上与国家意志的正当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有关划分选区的国会裁量权存在着来自于宪法的界限,当判断是否违反投票价值平等原则时需要考虑这种不平等是不是宪法允许的合理裁量权范围之内。

国会通常要考虑各种事项,即对各种非人口性因素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时有可能出现投票价值不平等等违反宪法的后果。

韩国国会采用一院制,国会议员在法理上是国民代表,但在现实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地域代表性。

由于急剧的产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现象比较突出,于是城市和农村的人口出现不平衡。

因此,在划分选区时有必要适当缓和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原则。

在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问题上法官金英俊等5人意见和法官赵世衡等四人意见存在分歧。

五人的共同意见是: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首先是如何掌握标准的问题,即是以最小选区人口数为标准,还是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的问题。

有必要把选区人口不平衡问题采取比较严格的平等原则判断和最小选区人口的方法,使选民享有“投票价值中采取中庸的平均选举权”,考虑各选区选民的投票价值具体受损害的程度。

选举权概念中包括“平均投票价值”,各种选举权如果受侵害最后导致选举权现实上的侵害。

以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分析,在韩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全国选区的平均人口数超过上下60%偏差就被视为选区划分超越国会合理的裁量范围,属于违宪。

选区划分时,人口比例原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

在严格适用平等选举原则的条件下,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如超过2:1的比例应认定为违宪。

当考虑其它因素如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超过4:1的比例时很难做出与宪法一致的说明,即它已超过全国平均人口数的上下60%的比例。

平均人口数标准上下60%的偏差是具有合理依据的。

对5名法官的意见,金文熙等三名法官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

国会在划分地区选区时除人口要素外可以考虑其他要素,但必须坚持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不得超过2倍的原则。

国会应努力纠正人口偏差问题,把它调整到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不超过2 :1的比例。

宪法法院也有必要依据这一标准作出违宪判断。

4名法官的意见是,在划分选区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下三个要素,即作为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比例原则、采用一院制国会而产生的国会议员地域代表性以及城市人口的集中问题。

从韩国选举制度、国会制度及外国立法判例看,全国选区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应在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上下60%。

(4:1),城市类型的选区和农村类型的选区之间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应在选区平均人口数的上下50%(3:1)的比例。

由于选区区域表与行政行域的人口、经济、地理、历史背景、政治状况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旦决定的选区区划表意味着各选区之间存在相互的关连性,部分选区的变动对其它选区也会产生直接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