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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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22 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华图教育姜泽锋一、行政答应行政答应,是指在法律一般制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答应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1、行政答应的设定权限与形式法律可以创设行政答应;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行政答应;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答应。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2、期限:〔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结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3〕另有规定依规定。

二、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标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分的种类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才能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撤消答应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三〕施行规那么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分。

2、不处分:第一种情况:不满14周岁不予处分;第二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分;第三种情况:处分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分。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分。

〔四〕施行程序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根据。

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般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团队a〕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方式:当事人要求。

规那么: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三、行政强迫1、行政强迫措施的定义:行政强迫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施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两层含义:1,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如行政处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行政法涉及到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公民的权利保障以及行政行为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下面就来对公务员考试中常涉及的行政法内容进行一番整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合理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要求,不能滥用权力。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统一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看看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又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行政机关则包括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行政行为也是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考试基础知识-行政法

公务员考试基础知识-行政法

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理解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了解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

理解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

2熟悉行政法关系重点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

熟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3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4了解行政法的作用。

包括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要点速记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所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①宪法、法律。

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④法律解释。

⑤条约与协定。

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国考之行政法总结与解析

国考之行政法总结与解析

行政法高频考点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常识题的考查方式是倒着考,如一般不会问合法行政表现为什么,会问如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体现了什么原则,不需要死记硬背,可以理解、对应即可。

(1)合法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如果不授权,就不能做。

如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可以行政拘留某人;甲和乙在民政局门口打架,民政局不能将甲和乙关起来,因为法律没有给予民政局行政拘留的权利。

(2)合理行政:①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老百姓,如甲和乙打架,一样处罚。

②考虑相关因素:不相关的因素不要考虑,如甲考了四次科三才通过,以后开车违章,交警不能考虑甲拿驾照非常不容易,就不处罚扣分,不用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③比例原则(重点):损害最小,如我国以前实现非常严格的计划生育,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若是更严格,所有夫妻都不能生孩子,此时不合适,不能为了国家利益让老百姓“断子绝孙”。

(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案例:甲违法了,公安局对甲处以罚款。

①行政公开:对甲罚款,首先要告知甲罚款的事实、理由、依据,甲有知情权。

②公众参与:甲被罚款,不服可以申辩,公众参与进来。

③回避:处罚甲的人是甲的仇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4)高效便民:提高效率,方便老百姓办事,如甲去某单位办事,问需要什么证件,对方回答需要身份证和任何一家银行卡,第二天说必须是农行的卡,其他的卡不行,让甲多跑一趟,效率低下,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违背了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①行政信息真实:不能欺骗老百姓。

案例:某政府发了辟谣通知,说近期有谣言称我市要实行机动车号牌摇号政策,请广大市民不要相信,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实行摇号。

第二天一早就说从今天起要实行机动车摇号政策,前一天说不摇号,第二天说摇号,信息不真实,欺骗了老百姓。

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保护政府公信力,要让老百姓相信政府。

案例:经过行政机关许可,王某从事网约车经营,一个月后行政机关发现网约车太赚钱,觉得王某的颜值不太匹配,于是告知王某,撤销该许可。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复习提纲:行政法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复习提纲:行政法

第五节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两层含义:1,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如行政处分。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法律规律的学科,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公考行政法知识点,以下对其进行归纳总结。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任务特征、属于国家特殊权力范畴、具有特殊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以合法的方式实施。

2.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公平和正义。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以及行政行为的依据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4. 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 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措施。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通过行政法规定的特定程序,对具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强制力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 直接约束性: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不得以个人意志为由拒绝执行。

3. 特许性: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作出的。

4.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四、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其法定权限。

2. 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3. 行政范围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行政范围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公考法律常识-行政法重点划分第一部分

公考法律常识-行政法重点划分第一部分

行政法彩色笔记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补)专题一:行政法概述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

(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法)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注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二是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上述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商标评审)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下设部门与机构)第三级☆上述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上述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一、一般行政机关即使越权也仍然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县政府拘留他人,而一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如果擅自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则由所在机关承担责任,但《消防法》规定,公安部里面的消防局,公安局里面的消防处、消防科,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也有权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二、国务院直接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它们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他综合执法机关都不得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如果擅自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则由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三、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类:(1)行政公署。

行政公务员必考知识点归纳

行政公务员必考知识点归纳

行政公务员必考知识点归纳行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需要掌握一系列专业知识和技能。

以下是一些必考的知识点归纳:一、行政法基础- 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和作用-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二、行政组织与行政职能- 行政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 行政职能的分类与实现方式- 行政权力的分配与监督三、行政决策与执行- 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方法- 行政执行的原则和步骤- 行政责任与行政监督四、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 行政监督的种类和实施-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公共政策分析- 公共政策的概念、类型和功能- 政策制定的过程和方法- 政策分析与评估六、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 公共财政的基本原理- 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财政收支管理与控制七、公共服务与管理- 公共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 公共服务改革与创新八、行政伦理与职业道德- 行政伦理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反腐败与廉政建设九、行政改革与创新- 行政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行政创新的方法和实践- 电子政务与信息化管理十、国际行政与比较行政- 国际行政的概念和特点- 比较行政学的视角和方法- 国际行政合作与交流结尾行政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行政环境。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公务员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法律常识

行测——法律常识1.某国驻华外交官参与了一起走私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 )。

A.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C.由该国司法机关解决D.由我国司法机关同该国驻华使馆协商解决2.小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在上高二。

一次放学途中小明被李刚欺负,双方动起手来。

混乱中小时抄起瓜摊的西瓜刀扎向李刚,结果李刚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对此案,法官应判定( )。

A.小明属于正当防卫,李刚死亡属意外,小明无罪释放B.家庭问题导致了小明现在的行为,小明的父母负有连带责任,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C.小明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令家人将其带回并严加管教D.小明已年满14周岁,行凶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负刑事责任3.某制币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金币若干枚,每枚售价20088.8元。

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币系纯金制造;(2)纪念币数量仅有2008枚。

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纪念币数量为20000枚。

为此,购买者与该制币厂发生纠纷。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全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国务院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违宪或违法行为的是( )。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见外国使节B.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D.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ADBBD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2.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羽绒衣。

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

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

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题是重要的考察内容之一。

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活动为对象,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下面将从行政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的制约和行政法的发展等几个方面,来讨论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活动为对象,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一种公法,与民法、刑法并列,是法律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法学的一门主要学科。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能原则、责任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无歧视;效能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要具有效力和效能;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活动。

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的建立、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合同、行政监察等。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行事。

三、行政法的制约行政法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过程中。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或者错误行使权力。

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受到公民的监督和法院的审查。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行政法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法不断发展和完善。

与此相关的行政法的专门法律逐渐形成,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等。

同时,行政法也应当与其他法律相互协调和衔接,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发展还需要与时俱进,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之,行政法是公务员考试中重要的考察内容之一。

公务员应当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遵守行政法的规定,并充分理解行政法的制约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政实践中正确地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国家公务员行测:07-09国考法律知识之行政法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行测:07-09国考法律知识之行政法公务员法

二、行政法与公务员法知识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知识一直是考查的重点,尤其是涉及到政府行为和公务员日常工作的法律法律法规,更是试卷上的常客,在近年来的考题中,对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考查更是有增无减。

因为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使得这一部门法本身就非常庞杂、繁复。

而且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典,相关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这就对考生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增加了难度。

在备考复习的过程中,考生应首先理清行政法律法规的脉络,依照行政法的理论顺序复习,搞清楚行政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如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

对各种行政行为要熟练掌握,这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自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改革以来,公务员法这一块内容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中出现非常少,但各个地方的常识判断题中,公务员法相关内容已经是常见题型了。

而且,因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律知识的考查毕竟只有两年,因此,公务员法的题目会更多的出现在今后的试卷中。

相对于行政法,公务员的内容比较少,脉络也较为清楚,考生掌握的时候也会较行政法容易。

从其他省市散见的公务员法题目看,这一部分内容常考查的有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也即公务的录用、考核、任免、交流、职务升降和公务员的回避、辞退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考试可以多研究教材,多做习题,将内容记牢。

对各种行政行为的考查,一直是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考查的重点,比如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0题,考查了行政许可的内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答案】B。

解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等,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概述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录用公务员的重要途径,而行政法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行政法主要探究与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规范,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对公考行政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总结归纳,以援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二、行政法的基本观点行政法是探究行政活动的组织、权限、程序和责任等问题,以及行政行为与公民权益的干系的一门学科。

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专属性和特殊性。

三、行政法的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务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滥用职权。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务必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私,对待每个公民对等。

3.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便于大众监督和参与。

4. 大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定,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详尽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详尽行政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为命令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和嘉奖行政行为。

五、行政程序的基本因素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所务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程序。

行政程序的基本因素包括行政决定的形成、公告、送达、撤销和复议。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复议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告状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七、行政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若果侵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八、行政法的最高法源我国行政法的最高法源是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权威。

行政法公务员必考点

行政法公务员必考点

行政主体地位的确认: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法律责任的承担着1,国家机关的性质,行政职权的来源: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特例是高等学校委托,无法律法规授权下为委托(不视为行政职权)2,以自己的名义活动,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做出处理决定,而无需向其他机关请示或经批准(法律上的盖章或署名权)3,受委托方不是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国家公务员:1,法定形式法定程序2,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行政追偿:1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2金额应与过错相适应3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偿付派出机构:行政公署,省派国批;区公所,县派省批;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派,上一级政府批,村公所(很少见,乡派出)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违法或者不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决定,从而朔与既往地否定其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由于存在明显或者重大的违法情形因而自始的当然的不产生法律效力(1,行政违法2,行政主体不明确3,严重欠缺法律形式4,行政主体受欺骗或者胁迫)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向后失去效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一个人五十以下,组织或单位在1000以下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备案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或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场或者七日内,不少于两个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全部行政处罚,且限制自由地为其专属国务院:人生自由除外以与具体规定地方法规: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具体规定规章:只有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额由国务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做具体规定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外部管理行为(对组织内部或者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称之为“批准”)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组织行政效力:确定力: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发生法定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法律效力拘束力: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如不遵守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力: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相关的那个世人都应当遵守或者服从,即保证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告知和听取申辩和陈述是成立的必要前提成立与无效的辨析:1,成立之后才能生效2,未成立时不能强制执行而无效未经宣告时可以强制执行3,成立是无效的要件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范围是两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六个月行政许可的基本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的某些情况:部级以下向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垂管除外)申请复议部级项具体行为部门申请复议派出机关向派出源派出机构可以是母体也可以是本体授权型的向授出权力机关,共同行为的向共同上级,撤销机关的向继承职能者,消失智能的向作出消失决定的机关终局裁决:《外国人出境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境管理办法》对受拘留处罚不服的十五日内日向上级公安机关做最后裁决,也可诉讼《行政复议法》对部委或省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仍不服由国务院终局裁决对自然资源治安管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需要复议前置,纳税也必须先议后诉,但是涉税处罚执行保全可议可诉抽象行为的复议:可以再对具体行为进行复议时一并提交,只限于规定一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原则是谁行为谁主体,谁主体谁被申请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管辖:经复议案件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所在地均可(复议机关作了修改的)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被告原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国有资产产权处理案件: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整体产权型由最终做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一般均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行政诉讼法中的撤诉特殊情况:1,原告和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2,不交受理费也不交缓交减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一般为行为者,复议机关作了改变的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不作为亦可为被告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为母体,超出授权范围为本体(派出所仅有警告和五十元以下权限)委托的以委托方为被告署名者为被告,撤销或者职能消失与复议相同不具备起诉性:1抽象行政行为 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3,内部行为4,刑事司法5,行政调解行政仲裁6,法定终局裁判7,重复处理行为8,不具有强制性的指导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力的行为10,公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超出授权的情况再分类:超出幅度,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超出种类,以授权单位为被告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情况:1司法建议,项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与人事机关,2,从银行账户内划拨3处以50每日到100每日的罚款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时效:1三个月(知道或应当知道)2不知道时不动产部分为20年,其余为五年可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的情况:1原告具有申请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具体的受损害证据4,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处理或者超除法定时间不予处理的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诉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显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必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终裁步骤:赔偿义务机关前置程序,上级机关复议程序,法院决定程序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共同机关中的任意一个,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后可以追偿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身为赔偿义务机关,规章以下文件作出的授权视为委托有所谓授权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经复议的由原行为机关承担,但是加重损害的部分由复议机关承担刑事赔偿中,谁行为谁承担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前者是损失后者是损害,即行为是否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金补充部分:行政许可法可撤销的行政许可与应该撤销的行政许可的区别:在于过错方是谁,可撤销是行政机关,应该撤销是相对人前者予以补偿后者不予保护撤销许可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创设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其只能设立临时许可,一年后如要继续设立则提起人大常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权: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则:尚未有上位法下位法可以创立,有上位法下位法只能进行具体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实施,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级委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许可作出的依据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三十日内提出延长申请,行政机关在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行政处罚法创设权:上午而自设,上有而细化,最低为规章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且具体数额须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形式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一个机关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确立,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可抵刑期,罚款可抵罚金作出处罚前应当说明事实理由一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只缺少告知程序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成立,但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同时有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会引起“不成立”,但是单独时均不构成“不成立”听证:五日内提出七日内答复听证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对《治安管理条例》违反者适用:接到处罚通知五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诉,其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者则在接到裁决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处罚当场型:1二十元以内2不当场事后难以执行行政监察法两项特殊权利: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可以查询存款,提请法院冻结存款内部:对行政处分不服,30日内申诉,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3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终局:第二次复核决定,或者国务院监察部的复查决定和复审决定监察决定---原机关复审---上一级复核---终局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可同时责令行政行为机关做出不久或者赔偿。

公务员考试法律-行政法复习要点分析(打印版)

公务员考试法律-行政法复习要点分析(打印版)

法律-行政法复习要点分析(打印版)(一)概念1.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说明: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①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说明:国家行政机关因行使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关系是多种多样的。

有些行政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如行政政策关系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说明:注意本概念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说明: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监督对象的法律关系。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而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关系。

两者有明显不同。

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5.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说明:注意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方。

同时也要注意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6.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7.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说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2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公务员行测行政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行测行政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行测行政法基本常识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重要法条《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设定重要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1——公考笔记

行政法1——公考笔记

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注意】②“村委会”“居委会”不是行政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声誉罚(申诫法)——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公安;一个行为被拘留最多15 天,因为多个行为被拘留,最长20天)(二)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予处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2)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超过追责时效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一事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1)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决定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7 日内送达。

3.听证程序(“大、吊、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1.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当场收缴依据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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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在行测的常识判定部分,法律知识考察频率很高,因此,考生日常积存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也很重要,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利,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获得的法律根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动1.抽象行政行动与具体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2.内部行政行动与外部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的适用性和效率作用对象的范畴为标准3.羁束行政行动与自由裁量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受法律的束缚程度为标准4.要式行政行动与非要式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定情势为标准三、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样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一)听证事项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触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触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1.听证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的方式。

听证应当公布举行;3.案外人主持。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躲避;4.申辩、质证。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名誉罚、财产罚、行动罚、人身罚。

警告属于名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属于行动能力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根据的各种情形。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动时有违法行动的;违法行动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动的;主动排除或者减轻违法行动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动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动有立功表现的等。

七、行政复议的范畴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对这些决定引发的争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说。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对这些处理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八、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动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终究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终究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诉讼受案范畴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国家行动,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动;2.抽象行政行动,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缚力的决定、命令;3.内部行政行动,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终究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究裁决的行政行动;5.刑事司法行动,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行的行动;6.行政调解行动与仲裁行动;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动;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动提起申说的重复处理行动;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动。

十、行政诉讼被告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形: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坚持原行政行动的,作出原行政行动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动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动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拓展:公考行测复习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律说明,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与一样的说明相比,法律说明有三个特点:(1)法律说明的对象是法律规定;(2)法律说明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干。

一方面,具体案件引发法律说明的必要;另一方面,法律说明要与具体案件相结合;(3)法律说明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同一法律条文,常常可以从多种角度去说明,这就存在一个通过价值判定、价值挑选以肯定最公道的说明的进程。

法律说明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其是连接抽象立法与具体案件之间的桥梁,它能解决法律的稳固性与社会改革、发展的矛盾,使法律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它能补偿立法的缺憾,通过说明排除立法的疏漏、矛盾等。

总之,其必要性在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那么对于中国的法律说明体制又是什么样的呢,具体以下。

当代中国法律说明体制是在1982年《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说明工作的决议》基础上构建的。

其模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说明体制。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说明是立法说明,包括对宪法的说明和对法律的说明两部分。

通常我们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说明是指后一类,即对法律的说明。

(2)最高司法机关的说明。

即司法说明,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进程中对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说明,包括审判说明和检察说明。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说明。

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

(4)地方政权机关的说明。

这类说明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说明或作出规定。

二是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说明。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法律说明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对象是宪法和法律B.最高行政机关的说明即国务院的说明。

C.法律说明的对象是政府文件D.最高司法机关的说明包括公安部的说明【答案】AB。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对象是宪法和法律,A正确;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B正确;法律说明的对象是法律规定,C毛病;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说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说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说明,不包括公安部的说明,D毛病。

所以,本题应当选AB项。

通过此题可以发觉法律说明的命题基本以种类特点的考核为主,掌控好这些要点,基本就可以应对题目从而获得高分。

拓展:公务员考试行测历史常识之三省六部1、三省六部制中的三省指什么: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2、尚书省下设有六部,分别为哪几部: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和工部隋朝以前,自西汉至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发展进程中,组织情势和权利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实行。

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剂和补充。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三省的主座等于秦汉的宰相。

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产生深入变化的标志,决策、审议、实行权利的分解,既明确了行政分工,又是三省之间相互牵制,对后世的国家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历史演变:秦朝:设尚书,主管典籍,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

汉朝:设立以大将军为首的内朝,专门处理军国大事。

以原属少府的尚书以及中书二者来转达表章,沟通内外朝,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

东汉设置尚书台,东汉末设侍中寺魏晋南北朝:尚书省建立的开端:三国曹操自任丞相,移原隶少府的尚书吏部曹、选部曹等尚书诸曹为丞相属官,将汉武帝建立的内朝转为外朝官署晋代,正式有门下省的建制隋朝:隋设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秘书省类似于后来的馆阁主持中央政权的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唐:尚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古称。

中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古称。

门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称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古称。

五代制度与唐无异,但是由于连年征战,实际上宰相并不掌控权利。

三省形同虚设。

政事多由皇帝特派使臣办理,成为宋代以差遣为正官的开始。

宋:在宋代,虽然三省名义始终存在,但是已经混同为一省。

同时由于枢密院、三司的设立,宰相的军权、财权被剥夺,三省制度名存实亡。

元: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尚书省时置时废、门下省不复置,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

明:明初不设中书令,仍以中书省统六部,主座称左右丞相。

太祖洪武十三年,诛胡惟庸,废丞相,撤销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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