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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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广东省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伤事故发生时的治疗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在广东省境内,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已发生用工行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就业人员。

第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用人单位全部在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办理保险登记手续,并根据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工伤护理、工伤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等。

第六条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就业人员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应当在规定的医疗范围内进行报销,医疗费用由就业人员先行垫付,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工伤护理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工伤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伤残津贴的发放根据员工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收入情况综合确定。

第九条工亡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工亡抚恤金发放给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就业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监督等事项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工伤事故的认定、处理和赔偿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二)未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三)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伤害、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发布:2019-05-21 |实施:2019-07-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5-21实施日期2019-07-01发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修订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9127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9127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2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伤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五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工伤保险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5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7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8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东莞省工伤保险第九条

东莞省工伤保险第九条

东莞省工伤保险第九条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工伤保险第九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包括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待遇的申领条件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包括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工伤进行认定的程序,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的员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根据《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对工伤进行鉴定的程序。

工伤鉴定需要由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只有经过工伤鉴定的工伤,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根据《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待遇的申领条件包括工伤保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家属抚恤金等。

工伤保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残疾的职工,按照残疾程度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一次性补助金。

工亡家属抚恤金是指因工伤死亡的职工的家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金。

综上所述,东莞市工伤保险第九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包括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待遇的申领条件等。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希望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重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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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工伤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保险事故,并适用于享受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相关亲属。

第三条工伤保险金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二章工伤医疗费第四条工伤医疗费是指因工伤保险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治疗、康复和修复所需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工伤医疗费的支付范围包括:(一)住院治疗费用,包括住院护理费、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床位费等;(二)门诊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等;(三)康复治疗费用,包括康复理疗费、康复器材费等;(四)其他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交通费、护理费用等。

第六条工伤医疗费的支付比例为100%,即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三章工伤补助费第七条工伤补助费是指因工伤保险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的劳动力暂时丧失或失去劳动能力,给予其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补助。

第八条工伤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基数和伤残程度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伤补助费=工资基数×工伤等级系数×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发放期限系数;工资基数为被保险人的月平均工资;工伤等级系数根据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确定;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发放期限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工龄和年龄确定。

第九条工伤补助费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确定。

第四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给予其相关亲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一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基数和受害人与相关亲属的关系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资基数×工亡补助金比例;工亡补助金比例根据受害人与相关亲属的关系确定。

第十二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五章伤残津贴第十三条伤残津贴是指在工伤保险事故中因受害人伤残,给予其相应等级的经济补助。

第十四条伤残津贴的等级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确定,根据《广东省工伤认定及津贴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2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2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22港澳特别行政区劳动者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受伤或致残保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工伤保险,保护劳动者获得受伤或致残保险权益,促进大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实施,主要是保障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依法取得受伤或致残保险权益;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社会保险和其他方式,协助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再就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施对象为广东省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的劳动者,受雇为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以及政府安排、置换工作的临时工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的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内的受伤或致残,以及未受伤或致残中生活上的有碍健康的环境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等。

第五条劳动者受伤或致残,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在确定其身份和保险关系后,可依法享受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用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费用比例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用认定支出,由职工所在单位就该劳动者的工作状况等进行确认。

第八条工作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有义务向本省保险经纪机构全面、准确地报告。

第九条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在存续期内接受治疗和康复教育,以及按时获取视力、音聋、非临床职业病等补偿损失金。

第十一条企业和企业职工受工伤的,有义务申报。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内发生工伤保险事故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有权向保险经纪机构申请受伤或致残补偿,有权提出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投诉,并有权提出诉讼。

第四章依法律规定受理调节工伤保险案件,应当依法经调节处理。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补偿事宜,凡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免除之外,因故无法承担其责任的,有权向当地保险机构提出诉讼。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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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二000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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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赔偿条列

广东工伤保险赔偿条列

广东工伤保险赔偿条列广东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广东省对工伤保险领域的相关条款和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工伤保险提供清晰明确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广东工伤保险赔偿条列的内容,共计约700字。

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定广东省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制度,明确工伤保险的承办机构和责任主体。

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在广东省境内工作的各类劳动者,无论其性别、国籍、年龄和工种。

第三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残疾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四条:劳动者需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后才可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

工伤认定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赔偿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督。

第七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缴纳或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将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赔偿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支付给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期间,单位不得解雇或降薪。

如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原工资和职位。

第十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手续,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期间,仍需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应保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和追责。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前一版本的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为广东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赔偿程序和标准。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应及时申报,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待遇。

同时,各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履行相关责任,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广东工伤九级什么标准

广东工伤九级什么标准

广东工伤九级什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广东工伤分为十级,第九级工伤是指具有较重伤残的工伤。

以下是广东工伤九级的标准:
1.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瘫痪、进行性消失性髓髓病等疾病的,经诊断为广东工伤九级。

2.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四肢丧失功能、视力丧失所致双目视力恢复不到0.1、听力丧失等,经诊断为广东工伤九级。

3.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器官丧失或功能障碍,需要长期使用辅助装置或者人工器官维持生命、生存,经诊断为广东工伤九级。

4.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脊柱损伤、脑损伤、胸部、腹部、盆腔等内脏永久性损伤,经诊断为广东工伤九级。

5.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口腔、面部、颈部等严重烧伤、瘢痕畸形、畸形等,经诊断为广东工伤九级。

6.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精神障碍,经诊断为广东工伤九级。

总之,广东工伤九级的标准为工伤导致劳动者具有较重伤残,包括身体瘫痪、器官丧失或功能障碍、四肢丧失功能、严重脊
柱损伤、烧伤瘢痕畸形、严重精神障碍等。

这些伤残情况对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并需要长期的护理和治疗。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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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伤保险参保⼈的登记、费⽤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作;负责职⼯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作。

第四条⼯伤保险费由地⽅税务机关征收。

⼯伤保险费纳⼊财政专户,实⾏收⽀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参加⼯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办理⼯伤保险登记⼿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伤保险员⼯名册等资料。

?单位发⽣被保险⼈的⼈数增减、银⾏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变化的次⽉5⽇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所有参加社会⼯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的⼯作时间、⼯作地点。

单位在招收员⼯时,应进⾏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

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伤报告书是由发⽣⼯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产及社会保险⾏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书。

发⽣⼯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时内通知社会保险⾏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内出具正式的⼯伤报告书。

⼋条因⼯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东省职⼯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的规定执⾏;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执⾏。

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民政府按条例第⼗三条规定设⽴劳动能⼒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鉴定和⼯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作。

⼯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作不得收取费⽤。

第⼗条被保险⼈因⼯负伤留有残疾的,⽤⼈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

被保险⼈因⼯负伤未致残的,⽤⼈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因⼯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内,⼀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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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第一项
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第一项规定的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个人伤
残的补偿标准。

根据第九第一项的规定,个人因受到工作事故、职业病或因工作而发生的其他疾病而受到伤残的,伤残补偿的金额按相应的就业赔偿标准计算,而就业赔偿标准则以实际工资为基础,按时间比例发放,最高以50倍工为上限,最低以6倍工资为下限。

二、伤残分类
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997)第十五条规定,伤残等级分为九级:
1.一级伤残:指因受工伤或职业病而受到的伤害,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1989)确定,达到一级伤残标准(即身体功能丧失百分之六十以上),补偿金额为50倍当地本级月工资。

2.二级伤残:指因受工伤或职业病而受到的伤害,但未达到一级伤残标准(即身体功能丧失百分之六十以上),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1989)确定,达到二级伤残标准(即身体功能丧失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之间),补偿金额为40倍当地本级月工资。

3.三级伤残:指因受工伤或职业病而受到的伤害,但未达到二级伤残标准(即身体功能丧失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之间),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1989)确定,达到三级伤残标准(即身体功能丧失百分之四十五到
百分之五十之间),补偿金额为三十倍当地本级月工资。

三级以下伤残补偿标准依此类推,最低以6倍当地本级月工资的补偿金额为下限,最高以50倍当地本级月工资的补偿金额为上限。

三、工伤赔偿权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997)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害者有权收到本条规定的赔偿金。

”根据这一规定,受害者有权利申请依照本条
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赔偿。

四、申请流程
1.首先,受害者应当向工伤保险受理机构申请;
2.其次,申请人应当准备有关资料,如伤残评定诊断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保险证据等;
3.接着,受理机构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伤残等级的评定和赔付申请审批;
4.最后,申请人应当定期到当地社会保险受理机构进行赔付登记。

五、总结
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第一项规定了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个人伤残
的补偿标准,其定义了9级伤残,以及相应的补偿金额,比例为6倍工资至50倍工资。

此外,广东省还规定了工伤赔偿的申请流程,受
害者有权利申请依照本条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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